员工辞职争议时的劳动仲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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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辞职争议时的劳动仲裁案例
一、案情简介
申请人:周某,某学院副教授
被申请人:某学院
申请人周某于1996年3月调入某学院计算机科学系工作。1999年12月,申请人依国家房改房政策购得房改房一套,并依法取得房产证。1998年9月至2002年6月,周某在职攻读博士学位。2004年1月周某提交了辞职申请,2004年3月,被申请人同意了周某的申请。但在办理离校手续过程中,被申请人却以周某的住房问题为借口久拖不予办理辞职的相关手续,并自2004年3月起一直未发周某的工资。周某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被申请人为其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同时向申请人支付2004年3月至办完档案转移手续止的工资。在庭审过程中,申请人又增加了要求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失业金每月3000元及精神损害赔偿10万元的请求。而被申请人则认为,周某于1999年12月由该学院分配购买了×高校教师村房改房一套,双方签订的《××市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第七条第一款约定:“乙方购房后须继续在教育战线服务至退休,否则,甲方有权解除住房买卖协议,按原价返购房屋产权并收回房屋使用权”。周某辞职违反了“继续在教育战线服务至退休”的约定,学院有权返购房屋产权并收回房屋使用权。申请人在办理辞职手续中不能顺利进行,是因为涉及住房问题,申请人反悔不愿意继续办理辞职手续所造成的,责任不在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从2004
年3月份起按旷工扣发申请人工资,其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部分学院代缴至2004年5月,从2004年6月起停发其工资。学院对其工资、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处理并不违反我国有关政策法规。被申请人还提出,要求周某支付读博士期间学院为其支付的费用8400元;要求周某按《×学院关于人事调配工作管理的暂行规定》赔偿未满进修服务期4年的违约金2万元;要求周某退还该院为其购买住房支付的每平方米200元和3500元管道煤气初装费福利补贴共计22616元。
二、案情分析
根据人调发〔1990〕19号文和人调发〔1991〕14号文规定,只要单位同意批准个人辞职的,应在三个月内发辞职证明、转移人事档案,未有任何附加条件。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关于房屋返售问题发生的矛盾不能影响申请人办理辞职手续。申请人至今未办完辞职手续责任在被申请人,被申请人的行为应予纠正。因申请人自2004年3月以后在办理有关辞职事宜,未承担学校任何工作,故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04年3月至办完档案转移手续止的工资的请求,没有依据。但由于没有辞职证明,申请人的档案未按规定转出,申请人至今不能正常应聘工作,丧失了经济收入,被申请人应参照《关于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穗劳计〔1999〕14号)规定的广州市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给予申请人生活费补偿。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教师(干部)委培(进修)合同》约定的“进修服务期限不少于5年”,“申请人在未满规定的服务期内调出,按有关规
定折算支付委培费用”的内容合法、真实有效,双方都应遵守。根据《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人调发〔1990〕19号)第十二条“辞职人员凡经单位出资培训的,如个人与单位订有合同,培训费问题可按合同规定办理;如个人与单位没有签订合同,单位可以适当收取培训费,收取标准按培训后回单位服务的年限,以每年递减培训费20%的比例计算”的规定,申请人应按比例支付培训费。《×学院关于人事调配工作管理的暂行规定》(×院办字〔2003〕25号)关于未满进修服务期,半脱产学习的按每年5000元计算违约金的规定,与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抵触,申请人作为学院一名教师,应该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申请人于2002年7月博士毕业,服务期至2007年7月期满,2004年3月,申请人经被申请人同意辞职,但直至2005年3月未办完辞职手续,辞职时间从办完辞职手续时起算,距服务期满尚有2年时间,申请人应按学院的规定支付违约金。被申请人计算申请人未满进修服务期尚有4年时间,不符合实际情况。2002年9月9日被申请人院长办公会议关于“我院教工调离(包括离辞职)后的住房问题按国家有关政策处理。××教师村以及××集资房住户,如在调离时未满五年服务期(自拿到住房钥匙起算),必须将院内补贴部分和煤气开户费返还学院”的决定,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申请人自拿到住房钥匙,至辞职离开学院,未满5年,申请人应该返还学院为其支付的购房补贴及煤气开户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赔偿失业金每月3000元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申请
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10万元的请求,不属于人事争议的仲裁范围。
三、处理结果
鉴于本案争议事项的客观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明确,经开庭审理,省人事厅人事仲裁公正委员会作出如下裁决:(一)被申请人自接到本裁决书之日起25日内为申请人妥善办理辞职手续,发给辞职证明,人事档案转移至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中心。
(二)被申请人自接到本裁决书之日起25日内参照广州市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给予申请人补偿。计发时间从2004年3月至2005年3月共13个月。
(三)被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为申请人补交社会保险和公积金,并办理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的转移手续。
(四)申请人自接到本裁决书之日起25日内返还被申请人为其支付的培训费8400元的40%,计叁仟叁佰陆拾圆整。
(五)申请人自接到本裁决书之日起25日内向被申请人支付未满进修服务期的违约金,计壹万圆整。
(六)申请人自接到本裁决书之日起25日内返还被申请人为其购买住房支付的每平方米200元补贴和3500元管道煤气初装费,计贰万贰仟陆佰壹拾陆圆整。
四、启示和思考
本案当事人之间的辞职纠纷并不复杂,被申请人同意申请人辞
职却不予办理辞职的有关手续,是错误的,应予纠正。但双方在庭审过程中又提出了新的请求,对这些请求,仲裁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双方的协议妥善予以处理,使得本案依法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