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安全监理 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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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开题报告
题目: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理研究
学生姓名:
院(系):电子工程学院
专业班级:安全0803
指导教师:
完成时间:年月日
1.课题的意义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是关系到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的大事,是一项需要常抓不懈的系统工程。随着我国建筑行业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建设监理制度也得到了广泛的推广,建筑工程各单位都认识到了做好建筑施工安全工作不仅可以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还能使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缩短,提高投资收益。监理单位对建筑施工的安全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要特别做好安全生产的监理工作。随着建设工程个性化的加强,高层、超高层、地下建设工程的涌现,工程结构、施工工艺的复杂化,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等的广泛应用,给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与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显然,加强施工安全监理,有利于规范工程建设参与各方主体的安全生产行为,促使施工单位保证施工安全,以实现工程投资效益最大化.
2.国内外研究现状
(1)国外建筑施工安全监理现状
发达国家在建筑安全监理方面己经有了一百多年的历史,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国外学术界对于建筑安全监理的研究多集中于建筑企业和建设项目这个层面,属于微观层次的研究。国外学者从20世纪六七十年代开始对这一领域进行深入的研究。主要代表人物有美国的吉米·海因茨(Jimmie Hinze)、莱维特·雷蒙德(Levitt Raymond)、约翰·埃弗里特(John Everett)、爱德华(Edward Jaselskis)和阿马尔吉特·辛格(Amarjit Singh),英国的罗伊·达夫(Roy Duff)、南非的约翰·斯莫尔伍德(John Smallwood),澳大利亚的林加德(Lingard),以及中国香港的史蒂文·罗林森(Steven Rowlinson)等人。研究的方向主要包括企业和项目建筑安全的投入与收益、安全监理与组织原理、安全技术,安全文化等几个方面。研究成果如吉米·海因茨(Jimmie Hinze)研究了美国的施工企业在建筑安全监理方面的投入,并且计算了几个方面典型的安全投入,他还研究了大量的事故案例,得出了不同伤害事故类型所造成的各种间接损失估计值和相应的计算模型。Everett和Thompson研究得出了工伤事故保险中的EMR(经验调整系数),作为衡量承包商安全水平的标志。安全监理手段方面的研究成果有新加坡的Teo等人开发了一套评价建筑安全监理体系有效性的软件,名为“建筑安全指标评价工具”(CSI Assessment Tool)。安全文化的因果模型和安全氛围的评价指标体系的研究也取得了很大的进展。
国外对国家建筑安全监督与管理问题的研究以建筑安全法规领域的探讨为主,多从安全监理原理的角度探讨安全法律方面的问题,属于宏观层次的研究。研究成果如恩戈维(Ngowi)和Rwelamila指出,在建筑业中把安全和健康仅仅看作是承包商的责任的想法已经被视为事故频发的一个主要原因。甘巴泰萨
(Gambatese)和海因茨(Hinze)等人提出了设计安全的概念,指出要延伸设计方的责任,要求设计方参与到安全监理中。布莱尔(Blair)提出从全面安全监理的角度看,所有人对安全问题都负有责任:业主、设计方、承(分)包商、政府以及保险公司等。豪普特(Haupt)和科布尔(Coble)总结了国际上建筑安全健康法规发展的两大趋势:一是从传统的规范性法规(Prescriptive Legislation)向新的以绩效为基础的法规(performance—based Legislation)发展;二是从承包商负责到业主、规划设计人员以及住户等所有相关的各方都要承担安全责任。豪普特(Haupt)和科布尔(Coble)还研究指出应该在全世界建筑业中建立一种最低的安全与健康法规标准,并且讨论了法规标准应该达到的严格程度。Baxendale和琼斯(Jones)描述和分析了英国在实施《建筑(设计与监理)条例》[Construction (Design and Management) Regulations,CDMR]之后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并且推荐了一些解决办法来增强业主和设计师的参与。在国外许多国家建筑安全法规是职业安全法规的一部分,因此对于职业安全与健康法规的研究也很多,多从法律原理的角度探讨安全法规问题。吉恩(Genn)通过对支持英国职业安全与健康法规体系的“自我规管”模式的理念进行分析,指出了不同法规模式之下,企业对待安全与健康问题的动力完全不一样。渥库奇(Wokutch)和文森德(Vansandt)对美国和日本的劳动保护法规模式进行了比较,认为两种模式的结合才是最优的。尼尔·甘宁汉(Neil Gunningham)针对澳大利亚、英国和美国的职业安全法规提出了制定对所有企业有效的安全法规时需注意的问题,并对如何确保安全法规的有效实施提出了很多建议。
此外,不少学者也对国家建筑安全监理中的经济问题和经济规律也进行了研究,如艾伯亨(Ebohon)、豪普特(Haupt)和斯莫尔伍德(Smallwood)分析了建筑安全法规不被重视的原因,比较了强制性安全法规与经济手段作为政策工具时各自的优劣。维斯库西(Viscusi)从经济学的角度研究了美国《职业安全与健康法》(OSH Act)的有效性,并且得出了职业安全与健康局(OSHA)在执法中缺乏有效的经济激励机制的结论。克莱顿(Clayton)提出了各国对职业安全问题的监理都主
要采用法规和经济激励两种形式,讨论了经济激励手段在安全监理中的作用和角色,并且对于最重要的经济激励手段—劳工补偿保险做了深入细致的研究。
一些学者研究讨论了如何从宏观角度完善各国建筑安全监理的机制和模式、提高监理的水平。如扬(Young)对建筑安全未来的发展模式做了探讨,认为只有将安全融入建筑生产中,使之成为建筑生产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安全问题。麦考勒姆(MacCollum)指出,美国于建筑安全相关的公共政策必须进行一些根本性转变,并从安全专家、建筑企业领导层、建筑业实践、建设合同、劳工补偿制度等各个方面进行了分析。
还有一些学者研究了各个国家安全监理法规、政策和体制。如克恩(Koeh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