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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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货币
人们在各种活动和消费中习惯于现金支付、银行汇兑等传统的支付方式。

电子货币的出现方便了人们外出购物和消费。

现在电子货币通常在专用网络上传输,通过设在银行、商场等地的ATM机器进行处理,完成货币支付操作。

近年来,随着Internet商业化的发展,电子商务化的网上金融服务已经开始在世界范围内开展。

网上金融服务包括了人们的各种需要内容,网上消费、家庭银行、个人理财、网上投资交易、网上保险等。

这些金融服务的特点是通过电子货币在Internet上进行及时电子支付与结算。

以至人们可随时随地完成购物消费活动,进行货币支付。

网上支付的安全电子交易需要安全认证、数据加密、交易确认等控制。

电子货币是以金融电子化网络为基础,以商用电子化机具和各类交易卡为媒介,以电子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为手段,以电子数据(二进制数据)形式存储在银行的计算机系统中,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以电子信息传递形式实现流通和支付功能的货币。

电子货币具有以下特点:
(1)以电子计算机技术为依托,进行储存,支付和流通;
(2)可广泛应用于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领域;
(3)融储蓄,信贷和非现金结算等多种功能为一体;
(4)电子货币具有使用简便、安全、迅速、可靠的特征;
(5)现阶段电子货币的使用通常以银行卡(磁卡、智能卡)为媒体。

电子货币的定义可以简略概括为:电子货币是指在零售支付机制中,通过销售终端、不同的电子设备之间以及在公开网络上执行支付功能的“储值”或“预付支付机制”。

电子货币是就现阶段而言,大多数电子货币是以即有的实体货币(现金或存款)为基础存在的具备“价值尺度”和“流通手段”的基本职能,还有“价值保存”、“储藏手段”、“支付手段”、“世界货币”等职能。

且电子货币与实体货币之间能以1 :1比率交换这一前提条件而成立的。

而作为支付手段,大多数电子货币又不能脱离现金或存款,是用电子化方法传递、转移,以清偿债权债务实现结算。

因此,现阶段电子货币的职能及其影响,实质是电子货币与现金和存款之间的关系.
目前,我国流行的电子货币主要有4种类型。

1、储值卡型电子货币。

一般以磁卡或IC卡形式出现,其发行主体除了商业银行之外,还有电信部门(普通电话卡、IC电话卡)、IC企业(上网卡)、商业零售企业(各类消费卡)、政府机关(内部消费IC卡)和学校(校园IC卡)等。

发行主体在预收客户资金后,发行等值储值卡,使储值卡成为独立于银行存款之外新的“存款帐户”。

同时,储值卡在客户消费时以扣减方式支付费用,也就相当于存款帐户支付货币。

储值卡中的存款目前尚未在中央银行征存准备金之列,因此,储值卡可使现金和活期储蓄需求减少。

2、信用卡应用型电子货币。

指商业银行、信用卡公司等发行主体发行的贷记卡或准贷记卡。

可在发行主体规定的信用额度内贷款消费,之后于规定时间还款。

信用卡的普及使用可扩大消费信贷,影响货币供给量。

3、存款利用型电子货币。

主要有借记卡、电子支票等,用于对银行存款以电子化方式支取现金、转帐结算、划拨资金。

该类电子化支付方法的普及使用能减少消费者往返于银行的费用,致使现金需求余额减少,并可加快货币的流通速度。

4、现金模拟型电子货币。

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基于Internet网络环境使用的且将代表货币价值的二进制数据保管在微机终端硬盘内的电子现金;一种是将货币价值保存在IC卡内并可脱离银行支付系统流通的电子钱包。

该类电子货币具备现金的匿名性,可用于个人间支付、并可多次转手等特性,是以代替实体现金为目的而开发的。

该类电子货币的扩大使用,能影响到通货的发行机制、减少中央银行的铸币税收入、缩减中央银行的资产负债规模等。

虚拟货币和电子货币
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
如果不算上银行系统的电子货币,网络虚拟货币大致可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大家熟悉的游戏币。

在单机游戏时代,主角靠打倒敌人、进赌馆赢钱等方式积累货币,用这些购买草药和装备,但只能在自己的游戏机里使用。

那时,玩家之间没有“市场”。

自从互联网建立起门户和社区、实现游戏联网以来,虚拟货币便有了“金融市场”,玩家之间可以交易游戏币。

于是许多城市都出现了“血汗造币工厂”,老板雇几个“劳工”不分昼夜地打游戏,将赚来的金币和装备在“黑市”上出售。

甚至有些网吧老板免费让小学生玩游戏,条件是要把打到的游戏币和宝物上交。

这种“贸易”确实受到一些玩家的欢迎:只要肯出人民币,就可以省去漫长的“修炼”过程,完成“资本积累”,何乐而不为?而“工厂老板”们也乐不可支:天天收钱,却不用缴一分钱的税!“造币工厂”多了,市场上还出现一些专业的虚拟货币“倒爷”,到处低价收购游戏币再高价卖出。

比如太平洋彼岸大名鼎鼎的IGE公司,去年年底,该项业务估价在6亿美元左右,稳坐龙头老大之位。

国内还有一些充当中介、抽取佣金的网站,比如我有网、忽悠网等。

第二种是门户网站或者即时通讯工具服务商发行的专用货币,用于购买本网站内的服务。

使用最广泛的当属腾讯公司的Q币,可用来购买会员资格、QQ秀等增值服务。

腾讯Q币可通过银行卡充值,与人民币的“ 汇率”是1:1,不过官方渠道只允许单向流动,Q币不能兑换人民币。

在腾讯公司的网络游戏里,Q币可以兑换游戏币;如果用户养了只QQ宠物,Q 币还可以兑成宠物使用的“元宝”。

Q币与其他专用虚拟货币一样,都存在线下的交易平台。

由于官方渠道的单向性,Q币在“黑市”上兑成人民币会贬值。

某网络交易平台里带账号的60个Q币只卖到35元人民币。

第三种网络虚拟货币,似乎生来就为了攻占现实货币的地盘。

美国贝宝公司(paypal)发行一种网络货币,可用于网上购物。

消费者向公司提出申请,就可以将银行账户里的钱转成贝宝货币———这相当于银行卡付款,但服务费要低得多,而且在国际交易中不必考虑汇率。

目前类似贝宝这样的公司还有e-gold、CyberCash、Ecash等,国内尚未出现此类公司,其货币也未普及。

无论是哪种虚拟货币,其发行都不受中央银行的管制。

它们与商场的代金券本质雷同,却因为身处虚拟空间而获得了巨大的领土。

现实与虚拟之间,界限已变得如此模糊。

2005年8月12日,韩国首尔,最顶尖的游戏玩家。

由于网络游戏的迅速发展,网络游戏职业玩家越来越流行。

在互动性质的游戏中,网络游戏是最受欢迎和发展最快的一个领域。

游戏比赛会被直播,职业玩家甚至会像体育明星那样受欢迎以及得到报酬。

职业玩家总能吸引到大量赞助,甚至每年能得到超过10万美元 2 虚拟货币真的是财富吗?根据腾讯公司刚刚公布的2006年第一季度财报,其互联网增值服务总收入为4.365亿元,占总收入近68%,与去年同期相比几乎翻了一倍。

腾讯首席执行官马化腾表示,一季度总收入再创新高,主要得益于增值服务和网络游戏的自然增长。

而这两者,很大程度上都靠虚拟货币Q币来运行。

这仅仅是一个公司的情况。

众多门户网站和游戏公司,正以虚拟货币为支点撬动着“地球”。

网站专用货币的首要作用,是带动了增值服务的小额支付。

“消费者不可能为了几块钱去邮局汇款。

”百度公司业务发展部总监任旭阳说,每次的增值服务费只有一两元,消费者为了安全也不愿通过银行、电信方式支付。

网站开发自有支付体系,在某种程度上是“被逼”的。

游戏币的故事则全然不同:遍布大中小城市的“造币工厂”日以继夜地生产着游戏币和高级装备,在浙江省丽水一带几乎已形成“产业集群”。

一些生产魔兽币的“工厂老板”称,他们的魔兽币大量出口国外,不仅贡献GDP,而且是在“为国家创汇”。

这种“财富”,真的是财富吗?人大代表周洪宇就不这样认为。

在今年3月的全国“两会”上,周洪宇提交了一份《关于禁止
网络虚拟财物与现实货币交易,尽快为网络游戏立法的建议》的议案。

他认为,像Q币、百度币一类需要充值的网络货币可以看作“人民币的网络账户”,不具有完全的虚拟性;而游戏币是通过打击怪物产生的,不具备商品的价值属性。

同样的,“QQ秀”之类的增值服务是以美术设计为卖点,可以看作商品;而游戏里的宝剑则不同,其价值全在游戏商掌控之中。

因此,周洪宇建议取缔“造币工厂”,禁止游戏商靠出售虚拟财产牟利。

用一句话概括,就是划清虚拟与现实的界限,两者不得互相交易。

用《圣经》里的话来表述,就是“让恺撒的归于恺撒,耶稣的归于耶稣”。

周洪宇的合作者江赫吴(化名)这样定义虚拟财产:它是无形的,依赖游戏而存在,并且其属性全靠人为设定,对社会经济没有价值。

在他的论述里,网络增值服务被排除在外,Q币、百度币等专用货币则进入了现实货币的阵营。

电子货币概述
电子货币,如果你三个月前问站长,我的答案是不知道。

经过这几个月的仔细研究,得知电子货币从Digicash公司发明了一种『匿名数字货币』的技术而宣告诞生,电子货币E-Money 又称位币Bit Bucks,自第一家网络银行于1995年10月在美国成立「安全第一网络银行」以来相继推出各种电子货币。

如数位式货币(E-Mail),数字式现金(E-Cash)。

其实货币的本质是要便利人们的生活,从早期以物易物,贝壳、稀有金属、货币(commodity money)、纸币(paper money)、金融卡、信用卡(plastic money)到今日的电子货币(E-Money),我们可以发现各种类型货币的发展时间与历程,均有其时代背景的重要性,而最主要的目的就是便利人们的生活。

电子货币的起源
电子货币的起源就是为了电子商务,便利、速度、几乎没有成本以及数字品质不变等等网络特性为本世纪带来最大的革命,从实质市场、电子商务、到Amazon、Yahoo、eBay 、阿里巴巴等成功的例子,网络创业、网络购物创造许许多多网络虚拟商店!电子货币就是为了因应这股网络购物风潮而崛起的。

在网络购物一般最常用的是信用卡,但网络骇客的新闻不断,吓走很多网络消费者,而且信用卡收费成本太高,目前信用卡公司每次交易常规收费USD0.25,再加上转帐金额2%-3%。

电子货币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蓬勃发展,简单来说电子货币就是现实生活中的钱,只是它能百毒不侵的原因在于『匿名数字货币』的发明,它是一种特殊的加密功能,使消费者能安全的在网络上消费。

消费者只要在计算机前面,透过网络电子货币银行,将钱转到在线商家的户头,所需时间不到五秒钟,而且更令人兴奋的是,如果买卖双方电子货币银行是同一家彼此间的转帐手续费比一般传统银行还低,就站长所知NETPAY到目前为止同行转帐还不需收手续费。

电子货币势必将网络消费带向另一个高峰
由于科技不断的进步,以至每个阶段都有新的产物。

二十年前我们在问信用卡是什么?但今日社会几乎每一个人平均都有3-4张的信用卡,而站长断言未来十年间拥有电子货币银行账户的人口会以等比级数成长,主要原因是网络消费将蓬勃发展,因为使用电子货币在网络上消费就像平常我们上街购物一样容易,而靠先进的电子货币支付软件,像PAYPAL(1998创建)、Yaga(2000年创建)、BitPass (2002 年创建)和Peppercoin(2001年创建),这些公司收取不到USD1.00的服务费,自然为网络消费带向另一个高峰,使得USD10以下的产品在网络上快速发展。

这也将带动另一批网络创业者。

电子货币势必成为未来的主流
虽然电子货币是为了因应电子商务而崛起,未来电子货币将取代现有货币已是不可逆转的趋
势,理由很简单,电子货币具有高度的便利性,货币的产生主要的原因就是便利人们生活。

电子货币使用及结算有其特有的简便性
举例来说相信住台北的的人都有使用悠游卡的经验,当你使用捷运时可以省掉排队买票的时间,而你坐捷运的费用从悠游卡中扣除。

悠游卡其实就是一种电子货币。

在举个例子不知道各位到新加坡旅游有没有发现一件事,当地的所有停车场全部电子化,使用电子货币付费,在新加坡所有车上必须装有电子感应器,而所有的驾驶人必须买储值卡放在电子感应器中,当车子进入停车场时电子感应器会互相感应纪录进入停车场的时间,而开离停车场时电子感应器会自动扣除储值卡中停车所需的费用。

";color:black"> 高质量彩色复印机的出现威胁着纸币的安全,所有保障货币安全的措施提高了纸币制造成本。

电子货币的出现解决了这个困境,「现金是一个恶梦,Electronic Paymant Services 公司的Smart Card Enterprise 部门负责人Donald Gleason 说到,仅仅在美国,每年就需要花费600亿美元运输、保存和处里这些现金货币,这早就该改革了。

解决的方法就是找一种合适的货币『电子货币』,然后让纸币步入历史」。

透过下表或许你可以更清楚的聊解到电子货币的魅力
特性
电子货币
传统货币
支票
信用卡
决定货币




接受度
等比级数成长

限制性

交易成本




面对面支付性




非面对面支付




使用者匿名性




由上表我们可以很清楚的了解电子货币几乎兼具了所有货币的优点,这也是其日渐普及的原因。

请参考日本电子货币逐渐普及--Yahoo奇摩股市
电子货币的利润来自电子货币交换
相信各位知道我们在跨行提款或者跨行转帐时都要被扣掉一些手续费,各位知道这些手续费被谁赚走了呢?没错,这些庞大的手续费都被『财金公司』跟『银行』赚走了!但是各位,跨行提款、跨行转帐已经因为电子货币的流通,而在网络上实现而且我们可以扮演『财金公司』的角色来赚这些庞大的手续费你知道吗?这就是站长在这要介绍的电子货币交换,而且这是全球性的市场,你可以替每一个国家的人做货币交换,你可以分享电子货币交换所带来的惊人手续费利润你知道吗?
什么是电子货币?
2007年07月02日14:01
货币债权实现转移可以以不同方式进行,如纸钞、硬币、对商业银行或央行的债权(存款余额)、存储于芯片卡中的计量单位等。

如果这些资产被普遍认可,即被视为经济学意义上的货币。

对于电子货币(Electronic Money),至少在欧盟范围内已经被明确地定义。

90年代基于芯片卡、基于软件的电子现金方案开始出现。

1998年欧洲央行(ECB)发布的《电子货币报告》中电子货币被宽泛地定义为:“电子化存储于技术设备中的货币价值,可以广泛地用于向除了发行者之外的其他方进行支付;并且,电子货币作为一种无记名的预付工具在交易中不需要与银行帐户相关联。


96年起部分欧洲国家央行开始将“电子货币”纳入本国货币统计中。

2001年10月起ECB 开始发布来自各国的数据。

2001年,欧元区流通中电子货币量占到货币总量(M3)的0.003%。

尽管流通中电子货币总量很小,难以对货币政策产生实质影响,但电子货币快速增长的潜力已引起欧洲央行的高度重视。

2002年欧洲议会与理事会发布的《电子货币指令》(EMI Directive, 见本站文章“电子支付监管:欧盟的道路”)将电子货币的法律概念定义为:对发行者的债权所代表的货币价值,并满足1)存储于电子设备中;2)作为支付方式能够被除了发行者之外的其他方所接受。

《指令》于2004年起被欧盟国家转译为各国的法律并实施。

《指令》引入一类新型的“电子货币机构”(ELMIs),接受比信贷机构(银行)更宽松的法律约束,其业务被限制为:发行电子货币以及提供与之紧密相关的金融与非金融服务。

非金融机构得以合法地提供电子货币与电子支付服务,但需受到执照、资本金、报告要求、可回购性要求等限制。

传统“信贷机构”的定义也被自然扩展,能够从事电子货币业务。

几乎所有新型电子支付工具与方案都被纳入“电子货币”的定义,如:卡基与软基电子钱包、储值帐户、在线虚拟帐户支付服务等,即提供这类支付服务必须拥有银行执照或电子货币机构执照。

根据电子货币定义,“单用途”方案,如公交卡、电信卡、网站内部流通的虚拟货币等,如果仅能够被发行者自身所接受则不受到《指令》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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