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看刑法
家暴典型案例的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家庭暴力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典型的家暴案例进行法律分析,探讨家庭暴力的法律特征、法律责任以及法律救济途径。
二、案例简介(一)案情概述李某(女)与王某(男)于2010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不久,李某发现王某有家暴行为,经常殴打、辱骂她。
在忍受了多年家暴后,李某于2019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王某的婚姻关系,并要求王某承担家暴赔偿责任。
(二)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李某实施家庭暴力,侵犯了李某的人身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李某有权要求王某承担家暴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一、准予李某与王某离婚;二、王某赔偿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
三、法律分析(一)家庭暴力的法律特征1. 主体特征: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
2. 时间特征:家庭暴力具有持续性、反复性,往往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不断发生。
3. 方式特征:家庭暴力包括身体暴力、精神暴力、经济暴力等多种形式。
4. 法律特征:家庭暴力是违法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家庭暴力的法律责任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行为,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罪、虐待罪、侮辱罪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受害人有权请求法院判决加害人承担家暴赔偿责任,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财产损失等。
3.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情节较轻的行为,可以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家庭暴力的法律救济途径1. 法律援助:受害人可以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获得专业律师的帮助。
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内容
家庭暴⼒的法律规定内容在⽣活中,经常有家庭暴⼒的事件发⽣。
夫妻因为⼀些⽭盾产⽣纠纷,往往就出现了家庭暴⼒。
但是家庭暴⼒也是违法的,那么家庭暴⼒的法律规定内容是什么呢?今天,店铺⼩编就为您整理了“家庭暴⼒的法律规定内容”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家庭暴⼒判刑标准是什么如果实施家庭暴⼒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政处罚,《婚姻法》第43条第3款规定,“实施家庭暴⼒或虐待家庭成员,爱害⼈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搅动律规定予以⾏政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有下列侵犯他⼈⼈⾝权利⾏为之⼀,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欧打他⼈,造成轻微伤害的;(⼆)⾮法限制他⼈⼈⾝⾃由或者⾮法侵⼊他⼈住宅的;(三)公然侮辱他⼈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的,(四)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要求处理的;(五)写恐吓信或者⽤其他⽅法威胁他⼈安全或者⼲扰他⼈正常⽣活的;(六)胁迫或者诱骗不满⼗⼋岁的⼈表演恐怖、残忍节⽬,摧残⾝⼼健康的;(七)隐匿、毁弃或者私⾃开拆他⼈邮件、电报的。
”根据《婚姻法》第43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受害⼈要求依法处理的,公安机关才能受理,受害⼈不向公安机关要求处理的,公安机关不予处置。
⼆、家庭包括如何判刑根据《刑法》第⼆百三⼗四条规定,致⼈轻伤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致⼈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致⼈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段致⼈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期徒刑或死刑。
或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政处罚。
⽆过错⽅有请求的,根据《婚姻法》第四⼗六条的规定,还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其实婚姻是⼀件严肃的事情,我们不能当成⼉戏,要谨慎对待离婚这件事,更不能随意对对⽅施暴,以上就是店铺⼩编为你整理的相关资料,希望能为你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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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打老公法律上的后果(3篇)
第1篇在我国,家庭暴力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不仅破坏了家庭和谐,也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
近年来,随着法律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家庭暴力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妻子打老公可能产生的后果。
一、家庭暴力的定义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二、妻子打老公的法律后果1. 民事责任(1)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离婚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另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当准予离婚。
因此,妻子打老公可能会引发离婚诉讼。
2.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妻子打老公若构成行政违法行为,将被处以行政拘留和罚款。
3. 刑事责任(1)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若妻子打老公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2)虐待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妻子打老公若属于虐待家庭成员,且情节恶劣,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预防和应对家庭暴力的措施1. 加强法律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2. 建立健全家庭暴力投诉举报制度,鼓励受害者向公安机关报案。
3.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行为。
4. 对家庭暴力行为人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给予行政处罚。
家庭暴力案例及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家庭暴力问题日益严重,不仅危害了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也对社会稳定造成了不良影响。
为了更好地维护家庭和谐,我国法律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家庭暴力案例,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旨在提高公众对家庭暴力问题的认识,并探讨相关法律问题。
案例:李某(女)与张某(男)结婚多年,婚后张某经常对李某实施家庭暴力。
李某不堪忍受,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张某承担家庭暴力责任,并给予经济赔偿。
二、案例分析1. 家庭暴力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在本案中,张某对李某实施殴打、谩骂等行为,已构成家庭暴力。
2. 家庭暴力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家庭暴力情形之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在本案中,李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张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在本案中,张某对李某实施家庭暴力,如情节恶劣,可能构成虐待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3)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伤害他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本案中,张某对李某实施家庭暴力,如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3. 法律援助针对家庭暴力受害者,我国法律提供了相应的法律援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事项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三)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情形请求法律援助的。
在本案中,李某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法律建议1. 家庭暴力受害者应勇敢维权家庭暴力受害者应勇敢面对问题,积极寻求法律援助,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新家庭暴力的法律认定标准是什么?
Life is the process of evolving from a little white rabbit to a big bad wolf and then to an old fox.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年家庭暴力的法律认定标准是什么?真对于家暴一般是指在家会有殴打,捆绑禁闭等相关的残害行为。
如果夫妻之间有家暴行为产生的话,其中受伤害的一方可以要求向法院提起相关离婚。
在进行离婚的时候家暴方会认为是过错方,对于财产分割的时候可以进行少分甚至于部分。
一、家庭暴力的法律认定标准是什么?家庭暴力简称家暴,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
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
家庭暴力发生于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间,如丈夫对妻子、父母对子女、成年子女对父母等,妇女和儿童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有些中老年人、男性和残疾人也会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家庭暴力会造成死亡、重伤、轻伤、身体疼痛或精神痛苦。
二、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三、怎么收集家庭暴力的证据1、遭遇家庭暴力存在哪些救济途径(1)社会救助: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2)行政处罚: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3)民事救济: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内容,受害人可以在离婚诉讼中向施暴者要求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与精神损害两个方面。
(4)刑事惩罚:若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如故意伤害罪、虐待罪、强奸罪等,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规定给予制裁。
关于家暴案件的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近年来,我国家庭暴力案件频发,给受害者的身心健康和社会稳定带来了严重影响。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家暴案件进行分析,探讨家暴案件的法律责任、救济途径以及预防措施。
二、家暴案件的法律责任1.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对于家庭暴力案件,如果情节严重,构成故意伤害罪,行为人将承担刑事责任。
2.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对于家庭暴力案件,受害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殴打他人的;(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情节较重的;(四)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五)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六)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
对于家庭暴力案件,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施暴者进行行政处罚。
三、家暴案件的救济途径1.报警求助家庭暴力受害者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将依法调查处理。
2.法律援助家庭暴力受害者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3.提起诉讼家庭暴力受害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要求过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调解家庭暴力案件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刑法与民法对于家庭暴力与性侵犯的打击与保护
刑法与民法对于家庭暴力与性侵犯的打击与保护家庭暴力和性侵犯是当今社会所面临的严重问题,对于受害者而言,这是一种严重的伤害和痛苦。
为了保护受害者的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我国采取了一系列的法律措施来打击和预防这些犯罪行为。
其中,刑法和民法起着重要的作用。
一、刑法对家庭暴力和性侵犯的打击刑法作为我国重要的法律体系,对于家庭暴力和性侵犯提出了明确的打击和处罚措施。
首先,在刑法中,明确了家庭暴力和性侵犯的定义和界定。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对其他成员实施身体、精神或财产方面的压迫、伤害或侵犯人权的行为;而性侵犯则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对他人实施性侵的行为。
其次,刑法中对于家庭暴力和性侵犯的处罚措施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我国刑法,对于犯下家庭暴力和性侵犯的行为,依法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并受到相应的刑罚。
一般来说,对于家庭暴力犯罪,判处相应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对于性侵犯罪,判处较重的刑罚,例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此外,刑法还加强了对于家庭暴力和性侵犯的预防和打击力度。
不仅明确了相关行为的违法性质,也对于充分保护受害者的权益进行了阐述。
对于受害者,刑法规定了保护令的适用范围,保障他们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同时,也规定了监护人、亲属等故意瞒报、纵容、教唆或纵容犯罪的行为,将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
二、民法对家庭暴力和性侵犯的保护除了刑法的打击措施,我国的民法也为受害者提供了一系列的保护机制。
首先,民法保护了个人的婚姻权益和家庭权益。
对于家庭暴力和性侵犯的行为,民法赋予受害者解除婚姻关系的权利。
通过婚姻终止程序,受害人可以解除与加害人的婚姻关系,防止进一步伤害和侵害。
其次,民法规定了受害人的赔偿权。
在家庭暴力和性侵犯的情况下,受害者可以向加害人索取经济赔偿以弥补损害。
根据民法的规定,受害者可以通过民事侵权诉讼程序来行使其经济赔偿的权利,以减轻承受的伤害和损失。
最后,民法对家庭暴力和性侵犯的法律保护强调了社会的共同责任。
法律家庭暴力怎么判刑
法律家庭暴力怎么判刑
很多家庭都存在家庭暴力的情况,一般的受害者都是女性,但是女性会考虑到很多方面的原因而不敢报警,那么法律就无法保护受害者的合法利益和身心健康,那么真的被法院受理的家庭暴力该会怎样判刑呢?
根据我国的《婚姻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中有关规定,只要受害者向公安机关记性求助,说明在家里常常遭受家庭暴力或者同时虐待家里的其他人的情况向警方求救的,那么警方需要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先判处行政处罚。
根据婚姻法中规定的“家庭暴力”的情节和后果,按照《刑法》的规定,因为故意伤害他人,最后导致人受了轻伤的,将会面临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是管制的刑罚;因各种原因导致受害者最后受了重伤的,那么施暴者将会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但是因为上述的暴力行为最后导致受害者死亡,或者是施暴者的伤人手段特别的残忍东至人受重伤,或者给受害者带来了严重的终身残疾的情况
的,那么施暴者将会面临至少十年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又或者是最严重的死刑。
这都是要看施暴者给受害者带来的身体和精神上的损害来看的。
但是警方受理案件之后发现有“家庭暴力”的行为事实,并且已经侵犯其他人人身权利的,但是还够不上刑事处罚的,将会判处15天以下的拘留,还有200元以下的罚款。
总之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向警方求助警方才会插手,想要保护自己和家人就要像警方求助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
家暴离婚房子怎么判定。
法律对家暴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近年来,家庭暴力问题日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本案中,甲与乙系夫妻关系,婚后甲多次对乙实施家庭暴力,导致乙身心受到严重伤害。
乙在忍受多年后,终于下定决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件事实1. 甲与乙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甲对乙实施家庭暴力,主要表现为殴打、辱骂、限制人身自由等。
2. 2015年,乙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对甲进行了行政处罚,但甲并未改正。
3. 2016年,乙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4. 离婚后,乙发现甲仍对其实施家庭暴力,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法律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本案中,甲对乙实施家庭暴力,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法院应准予离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本案中,甲对乙实施家庭暴力,符合《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的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案中,甲对乙实施家庭暴力,若造成乙身体伤害,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参加诉讼的,可以延期审理。
家暴什么程度可以判刑
家暴什么程度可以判刑到底算是家暴情形包括身体上的暴力,对肉体造成伤害。
用语言攻击和侮辱,对精神造成伤害。
根据法律规定,家庭内部对对方造成了伤害,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家暴如何认定怎么认定家庭暴力一、家暴如何认定,怎么认定家庭暴力1、家暴具有伤害行为。
也就是家庭成员中的一方对其他家庭成员实施了侵害其人身、精神等方面的行为。
比如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
2、伤害达到一定的程度。
家庭暴力行为会导致一定程度的侵害后果,侵害对象不光光是受害人自己,也包括其他近亲属,比如父母、孩子等。
家暴,不仅对受害者和其他成员的身心健康构成严重的伤害和威胁,也会影响下一代的成长,对子女的身心产生严重的伤害。
如果孩子长期生活在家暴的环境中,目睹家暴,就会给他们的身心带来了巨大的伤害,可能会变得胆小内向,不喜欢说话,或是开始变得逃避家庭,性格孤僻。
3、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须是由对方家暴行为导致的。
如果受害人的身体损害是由于其他原因导致的,那么是不能认定为是家庭暴力的。
二、家暴施害方会承担什么处罚?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家庭暴力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
以《刑法》规定的罪名为基础,家庭暴力构成犯罪主要有以下几种:故意伤害罪、虐待罪、遗弃罪等。
(一)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家暴案件的法律事实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家庭暴力不仅严重损害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还破坏家庭和谐稳定,影响社会风气。
近年来,我国家暴案件频发,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本文将从法律事实的角度对家暴案件进行分析,以期提高人们对家暴的认识,推动家暴问题的解决。
二、家暴案件的法律事实构成1. 主体事实家暴案件的主体事实包括加害人和受害人。
加害人通常是家庭成员,如配偶、父母、子女等;受害人则是指遭受家暴侵害的家庭成员。
在我国,家暴案件主要发生在婚姻家庭关系中。
2. 行为事实家暴案件的行为事实是指加害人实施的家暴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家暴行为包括以下几种:(1)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等身体侵害行为;(2)经常性谩骂、恐吓等精神侵害行为;(3)其他可能对家庭成员造成身体、精神伤害的行为。
3. 结果事实家暴案件的结果事实是指家暴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伤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家暴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伤害包括:(1)身体伤害,如骨折、软组织损伤等;(2)精神伤害,如心理创伤、恐惧、焦虑等;(3)经济损失,如医疗费、误工费等。
4. 因果关系事实家暴案件中的因果关系事实是指加害人的家暴行为与受害人受到的伤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即加害人的家暴行为是导致受害人受到伤害的直接原因。
三、家暴案件的法律事实分析1. 加害人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加害人实施家暴行为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加害人应当承担赔偿受害人损失的责任,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等。
(2)行政责任:加害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应当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刑事责任:加害人实施家暴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受害人的救济途径受害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寻求救济:(1)报警: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家庭暴力处罚规定
一、家庭暴力处罚规定家庭暴力对受害人来说可谓是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可以报警处理此问题,以减轻自己受到伤害的程度。
受害人应根据受伤情况,由公安机关或居委会、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到鉴定部门作伤情鉴定报告,需医治的,应到医治机构就诊并保存好单据。
实施“家庭暴力”,根据情节和后果,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致人轻伤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或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行政处罚。
无过错方有请求的,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虐待是指故意折磨、摧残家庭成员,使其在肉体上或精神上蒙受损害,虐待可表现为积极的、作为的形式,也可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的形式。
如打骂、恐吓、限制人身自由、不予衣食、患病不予治疗等。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告诉的才处理);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家庭暴力处罚二、如何认定家庭暴力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家庭暴力:(一)“家庭暴力”行为是否积极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家庭暴力应是一种积极的致害行为,消极的不作为或者不履行法定义务可能构成通常意义上的“冷暴力”,但并不是家庭暴力。
(二)“家庭暴力”与离婚的关系司法实践中,家庭暴力行为主要存在于婚姻关系中,且是引发离婚诉讼的一个主要原因。
但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的认定并不能直接、当然推导出存在家庭暴力;反之,存在家庭暴力,一般是可以认定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的情形。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实施家庭暴力,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所以,如果法院认定一方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存在家庭暴力,即便另一方出于某种考虑不同意离婚,法院一般会从保护受害方以及其他家庭成员身心健康角度出发,准予双方离婚。
家暴案例及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家庭暴力问题日益凸显,给受害者及其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痛苦。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家庭暴力案例,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深入了解家庭暴力的危害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
(一)案例简介李某,女,32岁,与丈夫张某结婚7年。
张某性格暴躁,酗酒成性,经常在家中殴打李某。
在一次争吵中,张某再次对李某进行殴打,导致李某受伤。
事发后,李某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对张某进行了拘留。
(二)案例争议1.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家庭暴力?2.公安机关对张某的处理是否恰当?3.李某作为受害者,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法律分析(一)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家庭暴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张某在家庭生活中多次殴打李某,符合家庭暴力的定义,因此,张某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
(二)公安机关对张某的处理是否恰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在本案中,公安机关接到李某报案后,及时出警,对张某进行了拘留,符合法律规定,处理恰当。
(三)李某作为受害者,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报警:当家庭暴力发生时,受害者应立即报警,请求公安机关介入。
2.就医:受害者应尽快就医,以便鉴定伤情,为后续维权提供证据。
3.申请庇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庇护,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庇护。
”李某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庇护,以确保自身安全。
4.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李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限制张某的行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反家暴法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惩罚规定
反家暴法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惩罚规定我国提倡人人平等,家暴在生活中是很常见的,那么对于反家暴法我国有什么具体规定我们接下来由律伴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反家暴法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惩罚规定第三十三条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第三十五条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六条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反家暴法人身安全保护令如何申请第二十四条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第二十五条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六条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第二十七条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二有具体的请求;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第二十九条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第三十条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第三十一条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文章来源:律伴网。
从法律角度分析包丽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9年11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包丽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陈某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包丽,女,25岁,系北京某知名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某某,男,30岁,系包丽的前男友。
包丽在遭受陈某某长期的精神折磨和肉体虐待后,最终不幸离世。
该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成为了一个典型的家庭暴力案件。
二、法律分析1. 家庭暴力法律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包丽案中,陈某某对包丽实施了殴打、谩骂、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构成了家庭暴力。
2. 故意伤害罪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陈某某在实施家庭暴力的过程中,故意对包丽造成伤害,构成故意伤害罪。
3. 犯罪情节严重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一)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的;(二)致人重伤、死亡的;(三)多次实施家庭暴力的;(四)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包丽案中,陈某某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导致包丽死亡,符合从重处罚的情形。
4. 刑罚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结合包丽案中陈某某的犯罪情节,法院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5. 法律责任陈某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三条,受害人有权依法要求民事赔偿。
包丽的家属可以依法向陈某某追究民事责任。
三、案例分析1. 法律保护力度不足包丽案反映出我国在反家庭暴力方面的法律保护力度仍有待加强。
一方面,法律对家庭暴力的界定不够明确,导致部分家庭暴力行为难以得到及时制止;另一方面,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使得犯罪分子难以得到应有的惩罚。
刑法案例分析家庭暴力在中学生中的应对
刑法案例分析家庭暴力在中学生中的应对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关系中,一方或多方对弱势成员进行身体、心理或经济上的虐待或控制行为。
这种现象在许多社会中普遍存在,中学生也不例外。
本文旨在通过刑法案例分析,探讨家庭暴力在中学生中的表现及应对方法。
一、家庭暴力案例分析案例一:小明受到亲生父亲的体罚小明是一个中学生,他一直在家庭暴力的阴影下生活。
他的亲生父亲经常因小事发怒,动辄对他进行体罚甚至殴打。
小明曾多次试图向老师和同学寻求帮助,但由于害怕父亲的报复,他始终没有得到有效的援助。
案例二:小红遭遇心理虐待小红是另一个遭受家庭暴力的中学生。
她的母亲对她进行心理虐待,经常以言语侮辱和恐吓她。
小红在学校表现出明显的情绪问题,学习成绩下降,与同学疏远,并对自己产生了自卑感和焦虑感。
二、中学生在家庭暴力中的应对方法1. 寻求帮助中学生在面对家庭暴力时,首先应该寻求帮助。
他们可以向信任的老师、辅导员、同学或其他亲朋好友求助。
在家庭暴力案例中,小明虽然多次试图求助,但仍未得到有效支援。
这显示了我们需要为中学生提供更加明确和有效的帮助途径,例如通过家庭暴力热线、心理咨询等渠道。
2. 接受心理辅导中学生经历家庭暴力后,通常会受到心理创伤的影响。
为了帮助他们摆脱困境,他们需要接受专业的心理辅导。
心理辅导可以帮助他们理解自己的情绪,提供适当的情感支持,增强自我意识和自尊心,以及提供有效的应对策略。
3. 引导健康的情绪表达和解决冲突方式中学生在家庭暴力中,经常面临情绪压力和冲突。
学校和家庭应该共同努力,为他们提供正确的情绪表达和冲突解决技巧。
这可以通过开设心理教育课程、家庭教育讲座等形式来实现。
一个良好的情感表达和冲突解决方式,有助于中学生更好地处理家庭暴力问题。
4. 严惩施暴者针对家庭暴力,刑法应该加强对施暴者的惩罚。
施暴者不仅应该受到法律的制约和严惩,还应该接受必要的教育和心理疏导。
这能够有效地阻止家庭暴力行为的再次发生。
5. 增加家庭和社会的支持一个温暖支持的环境对于中学生处理家庭暴力至关重要。
女婿打岳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对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家庭暴力现象时有发生,其中女婿打岳父的情况也不容忽视。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探讨女婿打岳父的法律规定,并结合相关法律条文进行详细解析。
二、女婿打岳父的法律规定1. 刑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 民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到女婿打岳父的情况,可以依据以下法律条文进行处理:(1)第一千零四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2)第一千零四十五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女婿打岳父的案件,被害人可以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相关法律解析1. 刑法角度刑法对故意伤害罪的规定较为明确,女婿打岳父的行为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如果岳父受到的伤害程度较轻,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岳父受到的伤害程度较重,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岳父受到的伤害达到重伤或者死亡,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 民法角度民法对侵权责任的规定较为全面,女婿打岳父的行为可能构成侵权责任。
被害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要求被告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
3.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角度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特殊诉讼程序,被害人可以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家暴女打男犯法吗
家暴女打男犯法吗家庭暴力无论哪一方对哪一方实施,都是违法的行为。
而女打男的家庭暴力是否犯法,要依据男方的损害而定,如果造成轻伤以上伤情,就有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关于家暴女打男犯法吗的问题,下面由我为你详细解答。
一、家暴女打男犯法吗1、女打男的家庭暴力是否犯法,要依据男方的损害而定。
2、如果造成轻伤以上伤情,就有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3、家庭暴力无论哪一方对哪一方实施,都是违法的行为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三条二、家庭暴力离婚怎么收集证据1、证人证言。
发生家庭暴力时有可能会被其他人员目睹到,比如说小区的保安,比如说自己的父母或者是家中的朋友还有保姆或者是邻居等等。
如果这些人曾经亲眼目睹过家庭暴力的发生,那么可以尽可能早的和他们做一些沟通工作,可以委托以调查笔录的方式向证人进行取证及录音取证的方式进行。
2、在家庭暴力发生后,若曾经报过警,那么警方会有出警记录,通常警方对家庭暴力的处理会有一整套法定的程序,警方通常会在派出所对施暴者和受害人分别进行问话,并制作笔录。
3、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及时到医院就诊,医院的诊断证明和治疗的凭据,是可以作为家庭暴力的证据的。
如果受害人受伤严重,应当由公安机关出具法医鉴定的介绍信,对伤情进行司法鉴定,同时受害者需要及时的到医院进行治疗,那么治疗时还会有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的收据以及病历。
这些书证都应当好好的保留,包括受害人后期的持续性治疗,有关书证也应当妥善的保存。
4、如果受害人曾经向妇联投诉过家庭成员的施暴行为,妇联同志曾经对该事做过处理,并且找对方进行过调解工作,那么妇联机构既有原来的工作记录,同时也可以为曾经发生的家庭暴力单独出具书证。
5、如果曾向居民委员会或者是村民委员会反映过这种问题,这有关机构也可以出具书证。
6、如果受害人曾经向双方的或者是一方的工作单位求助过,那么工作单位的领导也可以代表单位为其出具书证,当然也可以采取进行调查的方法。
家长打孩子的后果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孩子成长的摇篮。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家庭暴力现象却时有发生,尤其是家长打孩子的情况。
家长打孩子不仅对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而且违背了法律的规定。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家长打孩子的后果,以期引起社会对家庭暴力问题的关注。
二、家长打孩子的法律后果1. 侵犯孩子的人身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家长打孩子,侵犯了孩子的人身权利,违反了宪法的规定。
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拘禁、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家长打孩子,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3.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对未成年人实施暴力,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果家长打孩子情节恶劣,如造成孩子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将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4. 侵犯孩子的受教育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家长打孩子,可能对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影响,导致孩子无法正常接受教育,侵犯了孩子的受教育权。
5. 损害家庭和谐家长打孩子,容易引发家庭矛盾,损害家庭和谐。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家长打孩子,违反了夫妻间的相互尊重,损害了家庭和谐。
三、家长打孩子的社会后果1. 影响孩子心理健康家长打孩子,容易导致孩子产生恐惧、焦虑、抑郁等心理问题,影响孩子心理健康。
2. 传递暴力观念家长打孩子,可能让孩子误认为暴力是解决问题的手段,从而学会使用暴力,危害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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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看刑法相关合集:刑法论文相关热搜:刑法刑法理念刑法保护本文通过对新出台的《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进行评析,从家庭暴力犯罪的主体范围、个罪认定以及“以暴制暴”案件指导等新规定出发,旨在剖析法律背后所要面临的社会问题以及不同利益之间的博弈,进而思考关于刑法介入家庭暴力的合理性和尺度把握问题。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发了《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以下界简称《意见》)。
它不仅针对构成家庭暴力犯罪的刑事实体法问题制定了可操作性强的指导对策,而且在程序保障层面对刑事程序的具体环节也做了重大突破。
对于有效惩治、预防家庭暴力犯罪,保护被害人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笔者认为本次《意见》主要有以下几个亮点:一、家庭暴力犯罪主体的认定范围扩大《意见》将除了家庭成员外,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的人员界定为家庭暴力犯罪的主体范围。
《婚姻法司法解释》将家庭暴力的主体限定在了家庭成员之间。
同时,正在征求社会意见的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也做出了类似的界定。
那么本次《意见》是否缺失刑法根据?是否超出了扩张解释可能的语义范围呢?笔者认为对于司法者来说,应该严格按照我国刑法定罪,《意见》对家暴犯罪主体范围的扩大,确实有违背罪刑法定原则之嫌。
传统意义上的家庭形式已经不能涵盖现代家庭的各种样态。
诸如非婚同居一类不仅在我国乃至全球都已经呈普遍性态势。
相较于国外早已将家庭暴力主体从传统意义的家庭成员拓展到了保持亲密关系的人。
在我国,大量的未婚同居、婚外同居、以及继父母子女等同样处于共同居住环境下的“家庭”还暴露在家庭暴力的危机之下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意见》的出台正是针对这样的问题做出突破,避免了法律滞后所带来的不公平对待,充分保障被害人权利,也为立法者制定和修改相关法律提供了一定的现实参考。
二、明确了虐待罪的认定我国刑法虽然没有设立家庭暴力犯罪的类罪名,但并不等于对家庭暴力不予调整,家庭暴力犯罪适用于我国《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的相关规定,其中涉及的主要罪名包括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猥亵儿童、非法拘禁、侮辱、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遗弃等。
随着最新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发布,本次《意见》及时地将新的损伤术语纳入到虐待罪的定罪标准中来,有效地区分了一般虐待行为和犯罪行为,更是通过规定“轻微伤”标准明确了虐待罪的入刑门槛。
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定罪标准,法官在自由裁量下往往会忽略那些未达到“轻伤”标准的虐待行为,致使大量有着情节恶劣性质的家庭暴力犯罪逃避了追究。
《意见》将“轻微伤”以上作为构成虐待罪的追究起点,对虐待罪的认定起到了“定分止争”的作用,和以往司法实践相比,突破性地扩大了刑法对虐待罪的处罚面,对预防家庭暴力犯罪有重要意义。
《意见》中区分了虐待罪致人重伤、死亡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之间的界限。
在犯罪的主体上故意伤害适用任何人但是虐待罪只适用家庭成员之间,二者之间有包容关系;主观方面都是故意;客观方面皆以暴力行为为主。
颇受争议的董珊珊一案件之所以被学界所诟病,就是因为法院没有很好解决前述问题。
承办该案的检察人员认为综合在案证据,无法认定被告人王某具有杀害或伤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
从客观上来说,被害人之死非系王某最后一次殴打行为所直接造成,而是因长期遭受殴打、虐待而导致。
事实上,证据证明被告人的伤害行为已经不是长期渐进的打骂,殴打的很多部位都是肾脏、肺部等身体关键部位,造成的伤害也都是致命伤。
笔者认为,检察官单纯通过主观要件来定性本案不仅对犯罪构成的认定不够充分,而且有“主观擅断”之嫌。
实践中该类案件多依赖于司法人员的审判经验。
对于家庭成员之间的致人重伤、死亡,司法人员习惯依固有思维适用虐待罪,拘泥于长期、持续的虐待而忽略客观行为性质上的升级,这都是导致混淆两罪适用界限,判罚畸轻的根本原因。
可见《意见》强调在认定时要注重主客观相统一,而不能仅仅因为主观方面存疑就妄下结论。
即司法人员要将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内容和客观行为的性质以及所造成的后果结合起来考察。
三、对“以暴制暴”案件的量刑指导“以暴制暴”案件是家庭暴力犯罪中的一类特殊犯罪,它又区别于一般的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犯罪,因为它是发生在被告人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背景下,被告人针对特定的犯罪对象——施暴者所实施的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犯罪,即为反抗、摆脱家庭暴力而伤害、杀害施暴人构成犯罪的案件。
然而司法实践却明显忽视了这类案件的特殊性。
暂且不论2000年前法院对“以暴制暴”案件多判决死刑,单从2003年“河北刘栓霞受虐杀夫案”判决有期徒刑12年开始回顾,到2005年“上海王长芸杀夫案”判决有期14年,到2013年“四川资中受家暴妇女李彦杀夫案”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李彦死刑……就不难发现,各地对“以暴制暴”案件的判决结果之悬殊已难掩司法之尴尬,判刑普遍畸重、量刑标准差异巨大,不仅严重地损害了个案正义,更是危害了司法的公正性,被告人人权难以得到保障。
笔者认为,造成这些问题的背后有着严重的报应刑痕迹。
基于“恶有恶报”、“杀人偿命”的原始报应观念,司法者看到的更多是被告人杀人的犯罪结果,而忽视了被告人作为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身份。
刑罚的性质固然来源于报应刑的观念,但如刑法学家牧野英一所说,报应刑通过刑罚手段满足报应心理、保持社会道义,这种回顾性的做法对于犯罪对策的确立毫无作用。
现代刑罚理论应当以目的刑论为主导。
通过立法对“以暴制暴”案件的量刑做出特别规定,以区别于一般的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已经迫在眉睫。
《意见》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对该类案件进行了统一的量刑指导,为“以暴制暴”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意见》认定“以暴制暴”案件中被告人的行为具有防卫因素,一定程度上突破了传统刑法对正当防卫的规定,即正当防卫所要求的“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的时间条件,但认定“有防卫因素”毕竟不是认定为正当防卫,不难看出解释者是希望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时候不要因为行为无法认定正当防卫而忽略受虐者作为弱势一方实施犯罪时所具有的“防卫”心理。
另外,《意见》明确了“被害人有过错”作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并将遭受严重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施暴人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中规定的“情节较轻”。
此前“被害人有过错”只在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和2014年最新《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中有所规定,但前者只是确立了存在“被害人过错”对犯故意杀人罪的被告人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规则,后者只是“被害人有过错”在故意伤害罪量刑中的一般规定,二者都不足以体现“以暴制暴”案件所追求的刑罚价值中的人道性和公正性,且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不能被充分考虑。
《意见》通过明文规定,将“被害人有过错”作为“以暴制暴”案件的量刑情节,并根据遭受家庭暴力的严重程度的不同,划分了“酌情从宽处罚”和“认定故意杀人‘情节较轻’”两档量刑情节。
这种“酌定情节法定化”的规定,将受暴人的社会危害性和其自身的人身危险性很好的统一起来,有效地防止了“以暴制暴”案件的量刑失衡,实现了罪刑相适应原则在该类案件中的运用,维护了司法的统一性和公正性。
值得一提的是,就在《意见》出台不久,浙江省温州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姚荣香故意杀人案,依据《意见》第20条的规定,当庭以故意杀人罪一审从轻判处不堪家暴杀夫的姚荣香有期徒刑五年。
不言而喻的是,除了对日益频发的家庭暴力犯罪的正面回击,《意见》的出台还意味着刑法正在积极地介入到家庭领域内部。
作为公法领域中最具强制性的刑法,其对发生在私权领域的家庭暴力的直接介入是否具有法理上的合理性就不免遭到质疑。
受历史传统的影响,在我国一直存在着公权力的畸形发达与私权利的过度萎缩之间的矛盾。
在现代法治发展进程中,公权力更是法无授权及禁止,对于私法领域的介入往往慎之又慎。
那么此次刑法通过司法解释干预家庭暴力,是否会招致来自家庭内部成员的抗议,是否侵犯了家庭自治权?事实上,类似于刑法干预家庭暴力的正当性的考究,在学界多有论述。
怀疑者无不持以下观点:第一,婚姻家庭仅受私法领域调整,公私法领域之间界限分明,公法不得随意干预。
此观点过于陈旧,在涉及家庭暴力问题时要完全以“个人空间的自治”为理由而排斥公权力的介入,则表现出一种根深蒂固的父权制观念。
实际上当家庭暴力出现时,私人领域已经具有了准公共领域的性质。
第二,公权力的干预侵犯了家庭成员的隐私权。
怀疑者认为家庭暴力既然发生在私人领域中,就应以隐私权得以自我支配而排除他人干涉。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对家庭暴力的错误定位。
在表面上看来,该观点体现了施暴者隐私权和被害人身体健康权之间的冲突问题。
显然作为人最基本的权利,生命权、身体健康权必然不能因为对隐私权的保护,而由施暴者任意侵犯。
实质上看,怀疑者是没有做出正确的利益权衡。
隐私权的行使一旦危害到公共利益,就构成了权利滥用,这恰恰是私法对私权利存在空间的界限,也正是这个界限保证公权力不得擅自闯入私权领域。
前述两个观点主要是从公权与私权角力的角度质疑刑法介入的合理性,第三个观点则来源于美国后现代女权主义对美国刑事立法中的强制性政策如强制逮捕、不放弃追诉等措施的抨击。
她们认为刑法的介入剥夺了被害人的自主权。
无论是出于对公权力天生的自我扩张性的考虑,还是刑法谦抑性的要求,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下,刑法介入家庭暴力都必须要把握应有的尺度,从而避免“极权”对家庭自治的侵蚀,保障家庭成员不受“刑罚膨胀”的迫害。
刑法介入家庭暴力首先要在立法上做出明文规定。
出于对公民个人的权利和自由的保护,也为了防止刑法成为专制社会侵犯公民的暴力工具,在法治社会的刑法中,必须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即司法机关只能在刑法规定的范围内认定和惩罚家庭暴力行为,否则不能予以刑事追究。
这种形式理性的刑法理念,应该作为刑法介入家庭暴力的一个前提。
刑法介入家庭暴力一定要划清家庭暴力犯罪行为和普通违法行为之间的界限,这是把握介入尺度的关键。
刑法介入家庭暴力还必须要考虑到被害人意愿。
从促进家庭和谐、维持家庭关系考虑角度,被害人的意愿更加符合家庭的实际情况,更有利于解决家庭成员间的问题。
只有致力保持被害人利益、家庭利益以及国家利益三者的平衡,做到宽严并用,才能达到法、理、情三者统一的司法目标。
作者:金迪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2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