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中小学管理体制改革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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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中小学管理体制改革的策略
摘要:我国中小学管理体制改革存在诸多问题,已进行的改革主要是在学校管理体制的“硬件”方面,而缺乏“软件”方面的建设,即没有重视学校管理体制改革思想方面的建设。欲达到“要把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提高到一个新水平”的目的,就要深化中小学管理体制改革。为此,应当重点从确立现代学校管理观念入手,进一步建立民主制衡机制,完善管理结构,健全配套的学校管理制度,选择民主管理方式,从而促进我国中小学教育更好地发展。
关键词:中小学管理体制;存在问题;改革策略
一、中小学管理体制的内涵
所谓中小学管理体制,是指中小学管理思想、结构、制度相互结合的系统及其与外部环境相互作用的运行机制。其含义包括:一是任何学校管理体制都是建立在一定的管理思想基础之上的。思想是行动的先导,管理思想直接制约着管理结构的建立形式、领导体制的类型和管理方式的选择。所以,学校管理体制要体现一定的管理思想、管理观念和价值取向。二是学校必须依据一定的管理思想和教育组织的特性建立和健全学校管理结构。管理结构的设计应明确谁去做什么、谁要对什么结果负责,同时要消除由于分工不明确而造成的执行中的障碍,并建立反映和实现学校目标的决策和沟通网络。三是为实现学校管理目标和完成管理任务,需要制定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创造良好的组织环境,以激励、管理和控制学校组织成员,使学校成员高效率地、愉快地工作。规章制度的建立就是要形成正向的、有效的管理激励机制。四是学校组织的有效运转要靠渗透着一定管理思想、反映教育特性和学校组织特点的管理方式来推动。比如,是采取独裁的方式还是采取民主的方式等。五是学校管理体制也包括学校内部与外部的联系机制。任何组织都是开放系统,都是在一定环境中存在和发展的。学校组织也不例外,它在保持其特性的同时,需要和所在的社区发生有效联系,要和特定的宏观教育管理体制相适应,和社会经济、政治、文化体制相吻合。
二、中小学管理体制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教育法制建设的全面展开,教育发展出现了新的特点,即素质教育成为教育的主导思想,依法治教成为教育管理的根本特征。而现有的学校管理体制改革在理论上和实践上有一定的局限性。已进行的改革主要是在学校管理体制的“硬件”方面,而缺乏“软件”方面的建设,即没有重视学校管理体制改革思想方面的建设。其表现在教育观念上,主要停留在传统的“应试教育”层面上;在思想方法上,主要坚持以任务为中心的管理思想,所有的组织成员是为完成任务存在的;在管理方式上,主要采取了负向管理——强调对教师的惩戒,把教师和学生作为被动的管理客体;在对人性的看法上,主要把人看做经济动物,重视人们物质层面需要的满足,而忽视了人的精神方面需要的满足。基于这些管理思想,校长负责制主要重视赋予校长权力,却对其所要负
的责任以及对校长制的民主制衡机制没有切实的规定。这就出现了有些学校校长专权和滥用权力的现象。聘任制虽然是当代世界上普遍运用的一种有效的人事管理制度,但在我国学校实施聘任制度有两种不良倾向:一是主要重视校长对教师的单向聘任,聘任制成为威胁教师的工具;另一种倾向是人人都可以得到聘任,聘任制实际上发挥不了它的管理和激励功能。
三、中小学管理体制改革的策略
为深化中小学管理体制改革,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策略:
1.确立现代学校管理理念
现代学校管理理念包括人的全面发展管理观、主体管理观和以法治校观。首先应树立人的全面发展管理观,实现“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的转变。素质教育的本质特征就是促进人的素质的全面发展,唯有素质教育才能担当起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重任。在“应试教育”观念指导下的管理和教育虽能促进学生学习成绩的提高,但是以牺牲其个性发展和素质的全面提高为代价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明确指出,“中小学要由‘应试教育’转向全面提高国民素质的轨道,面向全体学生,全面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文化科学、劳动技能和身体心理素质,促进学生生动活泼地发展”。所以,学校管理必须以促进全体学生的全面发展为管理思想。其次,必须确立现代主体管理观。传统管理观是客体管理观,即管理者是管理主体,而被管理者是被动的客体;管理是管理者的事,被管理者被排斥于管理之外;管理是从管理者到被管理者的单向过程。而现代管理观则要求把管理者和被管理者都看做是管理活动的主体,把被管理者看做是管理过程的基本组成部分,把管理活动看做是双向互动的过程。我们实行的是素质教育和人的全面发展的教育,素质教育的管理观就是把学生看做教育主体和管理主体,这样才能调动学生的主体性,在教师的引导下主动地发展自己。再次,必须确立以法治校观。以往的改革主要还是停留在人治观念上,重视学校领导者个人的权威。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全面展开,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步伐大大加快,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教育方针政策,如《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职业教育法》,以及国家和地方为贯彻这些法律制定的许多实施细则。学校管理开始逐步走上依法治校的轨道。所以,中小学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必须依据法律,健全学校领导体制,完善学校组织结构,建立民主管理制度,健全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使学校管理法制化、民主化、科学化。
2.建立民主制衡机制,完善管理结构
管理结构是指学校组织系统的构成。合理的管理结构会使管理产生高效率,不合理的管理结构会使管理低效、无效甚至负效。我国学校管理结构主要实行的是校长负责制。《教育法》规定,“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根据这些规定,校长负责制是得到了贯彻,但校务委员会制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却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许多学校虽然也成立了校务委员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但并没有真正赋予其审议和监
督的权力,这两个委员会没有权威性,形同虚设,根本体现不了学校教职工和学生作为学校管理主体的需要和民主诉求,发挥不了教师和学生管理学校的作用,对校长权力的行使也起不到制约作用。西方一些国家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比如英国1980年发布的教育法规定,每所学校设学校董事会,所有学校至少应各有两名选举产生的家长校董和教师校董,学生少于300人的学校,设一名教师校董,校长(除非另有规定)是当然校董。英国中小学校长的权力比较大,但法律保障了教师和学生家长参与学校的管理的权力,对校长的工作有制约作用。法国、美国和德国等国家也都有类似的做法。所以,对校长负责制必须建立科学、合理、有效的制衡机制。这种制衡机制既要保证校长负责制的高效运转,同时又要使其健康发展。
根据中小学管理的需要和我国教育法律的规定并借鉴国外的经验,建立校长负责制、民主审议制和民主监督制的三制分立的学校管理结构是我国学校管理体制发展的必然。这就是在完善校长负责制的同时,建立学校管理的民主参与和制衡机制。为此,除了更明确党支部保证和监督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得以贯彻执行外,应依据法律建立正式的、独立的审议权力机构和监督权力机构。因此,现行的校务委员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名称上和构成成分上都应有所改变。依据法律,可以直接把校务委员会称之为学校管理审议会,把教职工代表大会称之为学校管理监查会,各自都必须由教师代表、学生家长代表、社会团体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其中教师代表要占多数,并赋予各自相应的审议权和监督权,有这些代表的广泛参与,学校管理就构成了以学校为主导的学校、社会和家庭教育一体化的开放型的管理网络体系,使学校教育和管理走出传统的封闭状态,从而客观、全面地理解学校教育问题和学校管理问题,并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这两种民主权力的行使能有力地保证校长按照教育和教育管理规律行使其管理学校的职权,既提高管理效率,而又不致滥用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