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综合练习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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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综合练习题(一)
一、名词解释
1.婚姻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认可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2.婚姻自由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婚姻问题上所享有的充分自主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
3.夫妻一体主义夫妻一体主义,又称夫妻同体主义,即夫妻因婚姻成立而合为一体,双方的人格互相吸收。
4.亲权亲权是指以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以教养保护为目的,在人身和财产方面权利义务的统一。
5.扶养广义上的扶养泛指特定亲属之间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而存在的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辅助照顾的权利义务关系,囊括了长辈亲属对晚辈亲属的“抚养”,平辈亲属之间的“扶养”和晚辈亲属对长辈亲属的“赡养”三种具体形态。狭义的扶养则专指平辈亲属之间尤其是夫妻之间依法发生的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选择题(1-8单项选择题,9-15多项选择题)
1.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在对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方面同1950年婚姻法相比较(A )。
A.扩大了调整范围 B.完全相同
c.缩小了调整范围
2.与文明时代相适应的婚姻家庭制度是( C )。
A.群婚制 B.血缘群婚制
C.一夫一妻制 D.对偶婚制
3.一夫一妻的婚姻家庭制度产生于( C )时期。
A.原始社会初
B.原始社会崩溃,财产私有制确立
c.阶级社会初
4.在婚姻终止问题上,寺院法采取(B )主义。
A.专权离婚 B.禁止离婚
C.限制离婚
D.自由离婚
5.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这一规定体现了我
国婚姻法的(A )原则。
A.婚姻自由 B.一夫一妻
c.男女平等 D.计划生育
6.重婚是指( B )的行为。
A.有配偶者又与他人建立夫妻关系
B.有配偶者,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结婚
C.有配偶者,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姘居
D.丧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
7.在我国涉外婚姻登记,由( A )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A.县级人民政府 B.省级人民政府
c.省级人民政府指定 D.民政部指定
8.表叔与表侄女要求结婚的,( C )。
A.应当准许 B.应当禁止
C.既不应禁止,也不应提倡
9.我国婚姻法为了保障婚姻自由的实施,特制作出了几个禁止行为的规定,这些规定分别是( AC )。
A.禁止包办、买卖婚姻
B.禁止家庭成员的虐待和遗弃
C.禁止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D.禁止男尊女卑
E.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10.计划生育是指国家有计划的调节人口发展速度,其内容包括有计划地( BE )。
A.使人口出生率保持为零
B.调整人口的增长率
c.提高人口的增长率
D.使人口的自然增长率保持为零
E.提高人口素质
11.中国古代法律将亲属分为( BDE )。
A.血亲 B.宗亲
C.姻亲 D.外亲
E.妻亲
12.婚姻法的特点是(AB E )。
A.普遍性 B.伦理性
C.任意性 D.禁止性
E.强制性 F.肯定性
13.双方自愿离婚的条件是(ACD )。
A.双方有离婚的合意 B.无未成年子女
c.对子女抚养问题无争议D.对财产分割达成协议
E.不欠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债务
14.婚姻法有关离婚的特别规定是( BC )。
A.现役军人提出离婚,须得军人配偶同意
B.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须得军人同意
c.女方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D.女方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女方不得提出离婚
15.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兄、姊抚养弟、妹的条件是( A CEF )。
A.兄姊有负担能力 B.兄姊无负担行为
C.弟妹尚未成年 D.弟妹已成年
E.父母已经死亡 F.父母无力抚养
三、判断题
1.一切婚姻家庭制度对经济基础都起着促进作用。 (╳ )
2.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男女平等是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关系一切方面权利上的平等。( √ )
3.婚姻法的调整对象是婚姻家庭法律关系。 (√ )
4.复员转业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疗费,离婚时,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 ╳)5.外国法中,非婚生子女经过认领都取得婚生子女的资格。 ( ╳ )
四、简答题
1.罗马婚姻家庭法有哪些主要内容?
罗马法中实行婚约制度,婚约具有相当强大的法律效力。关于结婚的条件和程序在市民法和万法中有不同的规定。在家庭关系方面,家父权和夫权在罗马亲属制度中具有很重要的地位。按照早期法律的规定,家父在一家之中有司祭祀和审判的权力,有支配家庭财产的权力,甚至有出卖子女的权力。后期法律对家父权有所限制,家子也可依法取得特有财产。在有夫权的婚姻中,妻子的家庭地位十分低下,在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方面均受夫权的支配。在无夫权的婚姻中,妻的家庭地位是有所提高的。按照早期法律的规定,如婚姻当事人处于家父权之下,即使并非本人所愿,家父也可令其离婚。到了帝国后期,这种离婚方式已被废除。
2.亲属在法律上的效力主要有哪些?
亲属间的法律效力,其主要表现为:
1、在婚姻家庭法方面的效力:
(1)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有相互扶养(抚养、赡养)的义务;
(2)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3)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具有法定的共同财产;
(4)一定范围内的亲属禁止结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适当放宽收养条件等等。
2、在其他民事法律方面的效力:
(1)一定亲属可以作为特定法律主体的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享有监护权、代理权;
(2)一定范围的近亲属,可以向法院提出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申请,提出撤销死亡宣告的申请,可以提出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
(3)根据一定的亲属关系,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4)特定的监护人代被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5)亲属享有对失踪人的财产代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