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第五章 国际产品责任法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从纵的方面来说,原告不仅可以对 卖方起诉,而且可以对生产或销售这种 有缺陷的产品的各有关责任方起诉。 从横的方面来说,有权提起产品责 任诉讼的人不仅包括买方,而且包括一 切因使用有缺陷的产品而蒙受损失的人
第 五 章
国 际 商 法
3、严格责任理论
又称侵权法上的无过失责任。按照 这种理论,只要产品有缺陷,对消费者、 使用者具有不合理的危险,并因而使其 人身及财产遭到损害,该产品的生产者 和销售者都应对此负责。
第 五 章
国 际 商 法
3、产品责任的特征
(1)产品责任是由产品缺陷引起的 (2)是一种侵权责任 (3)是一种损害赔偿责任
第 五 章
国 际 商 法
二、产品责任法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是调整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和消 费者、使用者之间因产品缺陷而形成的 侵权赔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第 五 章
国 际 商 法
第 五 章
国 际 商 法
(1)违反明示担保受害人的举证责任
①被告所作的说明; ②受害人相信该项说明; ③伤害是由于产品不符合被告所作 的说明而引起的。
第 五 章
国 际 商 法
违反明示担保的判例
1932年,巴克斯先生起诉福特汽车 公司,指称被告公司在其广告中表明其 汽车玻璃不会破裂,原告信而购买了汽 车。当原告驾驶汽车时,挡风玻璃因小 石击中而碎,伤及其眼睛并致失明。华 盛顿特区的最高法院受理此案,判决被 告应负明示保证责任。
第 五 章
国 际 商 法
案例
1963年,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法院审理 的格林曼诉尤巴电器公司一案中,第一次运 用了严格责任原则。原告格林曼在按说明书 使用被告尤巴电器公司生产的多用电器削木 机床时,一块木头从机器中飞出来,撞击到 格林曼的头部,致成重伤。经检查,该多用 电器属于有缺陷的产品,与事故有直接关系。 加州最高法院在该案的判决中明确表示: “一旦制造者将其产品投入市场,而明知使 用者对产品不经检查就使用,只要能证明该 产品的缺陷对人造成伤害,生产者即付赔偿 责任。”
第 五 章
国 际 商 法
案例
原告麦克弗森从一汽车经销商处购买了一辆由 被告别克公司制造的汽车,原告在驾驶该车行驶时, 因汽车轮胎破裂,原告被抛出汽车而受伤。麦克弗 森遂起诉别克汽车公司要求赔偿。别克公司认为原 告受伤是因为汽车轮胎爆炸造成的,而轮胎不是别 克公司制造的,而是另一家公司制造的,因而别克 公司不应赔偿。而证据表明,轮胎上的毛病是稍经 检查就可以被发现的,别克公司在购买轮胎时未认 真检查。审理此案的纽约州最高法院法官卡多佐认 为,“任何商品依其本质足以危害人的生命和健康 时,均属危险物品,制造商可以知道购买人或第三 人将会不经过检验而使用商品,则不论当事人之间 有无契约关系,制造商对商品的制造负有注意义 务。”最后法官判决被告应负疏忽责任,给予原告
第 五 章
国 际 商 法
疏忽之诉原告的举证责任
①被告负有“合理注意”的义务: 像“一个理智和谨慎的人”那样尽“合 理注意”的义务。 ②被告没有做到“合理的注意” 义 务,确有疏忽之处; ③由于被告的疏忽,直接造成了原 告的损害。
第 五 章
国 际 商 法
没有尽“合理注意” 义务的证明
第一,被告对已经预见或可以预见 的产品缺陷未给予必要的提醒或警示; 第二,被告没有认真充分地检查产 品的缺陷和质量,导致产品缺陷的存在; 第三,被告的生产或设计不合理或 有明显的危险,或达不到工业产品的通 常标准。
第 五 章
国 际 商 法
2、产品责任法的主要特征
(1)调整因产品责任引起的人身 伤害或财产损失,不包括单纯的产品 本身的损害。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是 由买卖法进行调整的。 (2)主要调整消费者或使用者与 生产者、销售者之间因缺陷产品而产 生的侵权关系。 (3)基本的责任原则一般是一种 强制性规定。
第 五 章
第 五 章
国 际 商 法
3、我国《产品质量法》
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 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 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 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第 五 章
国 际 商 法
产品缺陷与产品瑕疵的区别
①含义不同(缺陷是产品存在不合理 的危险;瑕疵是产品不符合标准); ②行为不同(缺陷不能通过销售方式 投入流通;瑕疵明示后可以销售); ③责任性质不同(缺陷是一种法定的 侵权责任,可以追究的责任;瑕疵与 合同担保相对应,属于合同责任)。
第 五 章
国 际 商 法
第二节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
一、产品责任的诉讼依据 在美国产品责任法的发展历史中先 后形成了以下三种消费者据以起诉有关 责任方的求偿理论或原则。
第 五 章
国 际 商 法
1、疏忽责任原则
疏忽责任是指由于生产者或销售者 的疏忽,造成产品缺陷,致使消费者的 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对此,生产者和 销售者应对其疏忽承担责任。 疏忽在英美法上是一种侵权行为。 在以疏忽为理由提起诉讼时,原告 与被告不需要有直接的合同关系。
2.目的
在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确定生产 者和销售者对其生产或出售的产品所应 承担的责任。
第 五 章
国 际 商 法
3.产品责任法与买卖法的关系
买卖法:属于“私法”的范畴,
规定大多属于任意性的,当事人可在买 卖合同中加以排除或变更; 产品责任法:属于社会经济立法 的范畴,各项规定和原则大多有强制性,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得事先加以排除 或更改。
第 五 章
国 际 商 法
学前案例
霍被朋友D邀请到史的酒店喝啤酒, 霍即将饮完其中一瓶啤酒时,发现瓶底 有腐烂的蜗牛,昏了过去。霍被送到医 院救治。事后霍起诉史,请求赔偿损失。 史拒绝赔偿,认为应由啤酒生产厂家A赔 偿,理由是:(1)啤酒由D购买,与霍 无买卖合同,与霍没有法律关系;(2) 造成霍伤害的啤酒系A公司生产,啤酒质 量应由生产商负责。
第 五 章
国 际 商 法
产品缺陷的类型
(1)产品设计缺陷。往往是导致产 品存在潜在危险的根本因素。 (2)产品制造缺陷。技术水平差, 管理不善引起的 (3)产品指示缺陷。说明、警告、 安全指示等不合格。 (4)科学上不能发现的缺陷。指在 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无法发现而 后又被证明确实存在的某种缺陷。
第 五 章
国 际 商 法
疏忽责任理论的关键问题
是原告需证明被告在生产、销售某一 产品过程的某一环节上有疏忽。 原告能证明被告在生产、销售产品过 程中未能遵守联邦或州的有关产品质量的 法律,则这种违法行为本身就是被告有过 失的证明。
第 五 章
国 际 商 法
2、担保责任原则
担保责任是指因产品有缺陷,销售 者或生产者违反了对货物明示或默示的 担保,以致消费者或使用者造成了伤害 而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 五 章
国 际 商 法
二、被告的抗辩理由
在产品责任诉讼中,被告可以提出 某些抗辩,要求减轻或免除其责任。 被告可以提出的抗辩依随原告起诉 的诉因之不同而有所不同。
第 五 章
国 际 商 法
1.担保的排除或限制
第 五 章
排除:在产品责任诉讼中,如果原 告以被告“违反担保”为理由对其起诉, 被告如果已经在合同中排除了各种明示 或默示担保,他就可以提出担保已被排 除作为抗辩。 限制: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在 消费交易中,卖方如有书面担保就不得 排除各种默示担保。
第 五 章
国 际 商 法
受害人的证明责任
但产品责任法中的严格责任并不意 味着“绝对责任”。受害人必须证明: ①产品存在缺陷; ②产品出厂时缺陷即已存在; ③产品缺陷直接造成了损害。
第 五 章
国 际 商 法
严格责任理论和疏忽责任理论的区别
疏忽是以卖方有无疏忽,即卖方是 否尽到“适当注意”的义务作为确定其 应对原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依据; 严格责任则不必考虑买方是否已做 到“适当注意”的问题,即使卖方在制 造或销售产品时已经做到了一切可能做 到的注意,但如果产品有缺陷并且使原 告遭到损失,卖方仍须对此负责。
第 五 章
国 际 商 法
(二)产品缺陷
1、美国法院判决认为:具有不合 理危险性或过分不安全的产品就是有缺 陷的产品。 (1)消费者对产品安全性的期望 (2)效益——危险性分析
第 五 章
国 际 商 法
2、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
对缺陷的定义采用客观标准:如果 产品不能提供一般消费者有权期望得到 的安全,该产品就被认为是有缺陷的产 品。
第 五 章
国 际 商 法
【思考】
质量不合格的产品是否一定是缺陷产 品?危险产品是否一定是缺陷产品?
第 五 章
国 际 商 法
答:
三者有区别。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不一定 是缺陷产品,但缺陷产品一定是质量不合格 的产品。因为前者强调的是与合同约定不符, 后者强调的是产品“欠缺安全性”。危险产 品不一定是缺陷产品,但缺陷产品一定是危 险产品。因为前者强调的是产品具有的危险 是合理的,人们可以预见,而后者的危险性 是不合理的,是人们所无法预期的。例如, 爆竹是危险产品,但不一定具有缺陷,只有 它在不应爆炸的情况下爆炸,才被认为是缺 陷产品。
国 际 商 法
三、产品责任法的产生和发展
1、 “无合同、无责任”的原则。 2、侵权行为法中的疏忽责任原则 3、严格责任原则。
第 五 章
国 际 商 法
1842年英国温特博特姆诉赖特案
该案原告温特博特姆为一驿站马车 夫,用被告按约提供给驿站的马车运送 邮件,但在运送途中因马车轮子突然毁 坏,致车夫身体受伤。于是,原告以被 告提供有缺陷的马车直接导致自己受伤 为由诉诸法院,而被告则以和原告之间 并无合同关系为由进行抗辩。结果,法 院判决因原被告之间无合同关系,故尽 管被告产品缺陷致原告损害,也不负赔 偿责任,被告抗辩成立而胜诉。
来自百度文库
第 五 章
国 际 商 法
美国普通法的原则
违反担保之诉是根据买卖合同提起 的诉讼。 如果卖方违反担保义务,原则上只 有买方才能对卖方起诉,买方以外的任 何人都无权对卖方起诉; 另一方面,买方只能对其卖方起诉, 而不能对卖方以外的其他人(如货物供应 商或制造商)起诉。
第 五 章
国 际 商 法
美国法院审判实践的发展
第 五 章
国 际 商 法
问题
1、霍能否向史索赔?对生产商呢? 2.霍能否一并起诉史与生产商,为 什么?史与生产商的法律责任应如何划 分? 3.如果本案霍某是因啤酒瓶爆炸住 院,无法证明啤酒瓶缺陷,也不能证明 酒店有过失,还能够索赔吗?
第 五 章
国 际 商 法
第一节 产品责任法概述
一、产品责任所涉及的几个概念 (一)产品 1、美国产品责任法:产品是指任 何经过工业处理的物品,包括可移动与 不可移动的、各种有形物以及天然产品。 无论此种物品是适合工业用途还是农业 用途,只要因使用它而引起伤害就可视 为发生责任的“产品”。
第 五 章
国 际 商 法
2、1985年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
指可以移动的物品,不包括初级农 产品和戏搏用品。但各成员国可通过国 内立法,将上述两项产品包括在 “产 品”的定义范围之内。
第 五 章
国 际 商 法
3、我国《产品质量法》所称产品
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 产品。不包括: (1)初级农产品; (2)未经加工的天然形成的物品; (3)由建筑工程形成的房屋、桥梁、 其它建筑物等不动产(但建设工程中使 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及其 他产品适用产品质量法); (4)军工产品。
国 际 商 法
第五章 国际产品责任法
第 五 章
国 际 商 法
教学目标
掌握产品责任的基本概念、产品责 任的性质和法律适用; 掌握美国的产品责任法及欧共体产 品责任指令的主要内容; 掌握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的主要 规定。
第 五 章
国 际 商 法
本章重点
1、美国的产品责任法 2、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
第 五 章
国 际 商 法
(三)产品责任
1、产品责任的概念 是指因产品有缺陷而致消费者或其 他人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产品制 造者、销售者应承担的民事赔偿任。
第 五 章
国 际 商 法
2、产品责任构成的基本要件
(1)产品存在缺陷; (2)使产品的消费者、使用者或其 他第三者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3)存在因果关系。
第 五 章
国 际 商 法
(2)违反默示担保受害人的举证责任
①产品在出厂时即有缺陷; ②缺陷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第 五 章
国 际 商 法
1953年麦克白诉利哥特杂货公司
原告从被告处购得一只咖啡具 (coffee maker)。当原告根据使用说 明煮咖啡时,咖啡沸起喷到原告的脸上, 造成严重的伤害。陪审团认为,咖啡具 的滤器槽口不适合排放水烧开后产生的 压力。法院判决,根据默示担保原则, 被告仍然应负赔偿责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