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 第二章 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复习

合集下载

第二章 教育法律法规。中学教师资格《综合素质》2015最新版。总主编:钟启泉 主讲:郭孔生。

第二章   教育法律法规。中学教师资格《综合素质》2015最新版。总主编:钟启泉 主讲:郭孔生。

教育的法律法规-真题链接
真题链接:现行的《义务教育法》施行始于(
A、2006年6月29日
B、2006年7月1日 C、2006年9月1日 D、2007年9月1日
C)
教育的法律法规-真题链接
真题链接:根据现行有关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
公办学校实行( B ) A、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 B、校长负责制 C、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制 D、校务委员会负责制
教育的法律法规-真题链接
真题链接:实施义务教育,不收(
A、学费
B、杂费 C、学费、杂费 D、学费、杂费、住宿费
C)
教育的法律法规-真题链接
真题链接:初二学生小华染上不良行为习惯,学
校可以对他依法采取的措施是( C) A.勒令退学 B.开除学籍 C.批评教育 D.单独禁闭
考纲要求1:理解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熟悉国家
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所规范的教师教育行为,依法 从教。 (二)教师的义务 1、《宪法》赋予的基本义务。 2、《教师法》赋予的职业义务:为人师表、完 成教学工作、对学生进行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 展、禁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提高觉悟与教学水 平。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考纲详解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考纲详解
考纲要求1:理解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熟悉国家
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所规范的教师教育行为,依法 从教。 (一)教师的权利 1、《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 2、《教师法》赋予的职业权利:教育教学权、 科学研究权、指导评价权、获得报酬待遇权、参 与管理权、进修培训权。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考纲详解
(2010—2020年)》规定,将( C )作为教师 考核、聘任(聘用)和评价的首要内容。 A、教学业绩 B、学历水平 C、师德水平 D、教学能力

教师资格证考试中学 综合素质 教育法律法规

教师资格证考试中学 综合素质 教育法律法规

综合素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所有的法律
都围绕其核 心展开
• 公民的教育权利与义务,(所有人都平等,普通话进行教学,不允许区分重
点学校或班级)
• 不同种类的法律责任,P48(注意联系之前对于各种责任的理解区分)
4、教师王某在课堂上使用方言而不是普通话教学,王某的教学行为
(
)
A、 合法,只要课堂教学效果好,用哪种语言教学无所谓 b、合法,都是
以尊重和大宏观角度为主线(维护国家和谐发展)
3. 保障性(做题按照 基本教学活动的保障,老师、学生的权利也要保障, 如九年义务教育的思路即可)
4. 平等性(非常重要,经常出考题)所有人接受教育机会平等,换句话
来说,就是所有人不管身体、心里等出现异常,都必须接受教育,只是 接受教育的场所不同)
5. 终身教育(很好理解,但要跟老师的终身学习区分)
行为(打骂学生,侵占财产);主观故意(一般指过度的不干预或干预 过度)P43有解释,但内容高级,考的不多。
② 法律责任种类,行政(惩戒为主,警告、记过);民事(侵占财
产);刑事(一般指出现了伤亡)一定要区分!
综合素质
真题
2、放学后,15岁的李某与同学王某在酒店和朋友聚餐,在喝完从酒店买 的白酒后,李某与王某发生了争执,李某拿起酒瓶击中王某的头部,致 使王某成为植物人,此次伤害事件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综合素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核心:每个适龄的人均须接受,强制!所有人平等,并且教育是免费的。 思路:
不允许将学生分为优良中差,不允许进行客观差异对待,如按成绩排名座 位等。 换句话来说,就是在我们教学过程中,将学生看成自己的孩子或者极为重 要的VIP,不能让他们收到任何心灵上的伤害。 并且一切都必须以人为本。万事遵从法律,比如,不允许使用未经允许的 教科书。 防止任何一位学生辍学,通俗的说,对于顽固的家庭,需要请他们来读书。 同时学校、社会也有义务为学生的上学提供便利。

中学教师资格证《中学综合素质》考前复习资料

中学教师资格证《中学综合素质》考前复习资料

简答题必备资料第一章职业理念考点1:简述国家实施素质教育的基本要求。

(1)素质教育以提高国民素质为根本宗旨。

(2)素质教育是面向全体学生的教育。

(3)素质教育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教育。

(4)素质教育是促进学生个性发展的教育。

(5)素质教育是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的教育。

考点2:简述基础教育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途径。

(1)实现课程功能的转变。

(2)体现课程结构的均衡性、综合性和选择性。

(3)密切课程内容与生活和时代的联系。

(4)改善学生的学习方式。

(5)建立与素质教育理念相一致的评价与考试制度。

(6)实行三级课程管理制度。

考点3:简述实施素质教育过程中的常见误区。

(1)素质教育就是不要“尖子生”。

(2)素质教育就是学生什么都学,什么都学好。

(3)素质教育就是不要学生刻苦学习。

(4)素质教育就是多开展课外活动,多上文体课。

(5)素质教育就是不要考试,特别是不要百分制考试。

(6)素质教育会影响升学率。

考点4:简述“以人为本”学生观的内涵。

(1)“以人为本”的学生观认为学生是发展的人。

(2)“以人为本”的学生观认为学生是独特的人。

(3)“以人为本”的学生观认为学生是具有独立意义的人。

考点5:简述学生是发展的人的内涵。

(1)学生的身心发展是有规律的。

(2)学生具有巨大的发展潜能。

(3)学生是处于发展过程中的人。

考点6:简述个体身心发展的一般规律。

(1)个体身心发展的顺序性。

(2)个体身心发展的阶段性。

(3)个体身心发展的不平衡性。

(4)个体身心发展的互补性。

(5)个体身心发展的个别差异性。

考点7:简述学生是独特的人的内涵。

(1)学生是完整的人。

(2)每个学生都有自身的独特性。

(3)学生与成人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异。

考点8:简述学生具有独立意义的人的内涵。

(1)每个学生都是独立于教师的头脑之外,不以教师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

(2)学生是学习的主体。

(3)学生是责权的主体。

考点9:简述全面发展教育的构成及作用。

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复习

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复习

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复习综合素质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内容简介本章主要考查国家主要的教育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

本章内容主要以客观题和材料分析题的形式进行考查。

第一节教育法律法规概述一、教育法概述(一)教育法含义广义的教育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强调教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狭义的教育法仅指国家权力部门(或立法机关)制定的教育法律。

即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基常务委员会所制定的教育法律。

它是我国法律的渊源。

(二)教育法的功能教育法的功能指的是教育法的属性、内容及其结构所决定的教育法的潜在效用。

它是教育法具有生命力的内在依据。

教育法的核心内容是对教育权力和教育义务的确认和规定,以明确不同的教育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及违法的责任承担。

教育法具体功能有:1.规范功能:规定不同的教育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2.标准功能:教育法律规范是人们教育行为的标准;3.预示功能:4.强制功能。

(三)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教育法所固有的,指导教育法制活动全过程的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

是有关教育立法、执法的依据。

是宪法在教育建设中的具体体现,党的方针的集中体现,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教育的基本性质和教育基本制度的特点。

1、教育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教育的指导思想性质和基本原则依据: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坚持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教育的社会主义培养方向:培养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要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等;继承、弘扬优秀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2、教育的公共性原则《教育法》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这用社会公共利益”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教育的公共性原则。

教师资格证考试:小学《综合素质》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第二节义务教育法解读讲义和真题

教师资格证考试:小学《综合素质》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第二节义务教育法解读讲义和真题
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 活费。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
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预算,除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外,应当均衡安排义 务教育经费。 7.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 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 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小学《综合素质》
教育法律法规 第二节 我国主要教育法律法规解读
义务教育法
第二节 义务教育法
二、教育单行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8章63条、1986年4月12日通过,1986年7月1日 施行。 1.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 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 杂费。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 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 的义务。 2.第二章学生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 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 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3.第三章学校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 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 (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 习、康复提供帮助。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 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 和非重点班。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 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小学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 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

小学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  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

一、教育法律概述(一)教育法律的涵义教育法律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和规定教育活动和教育关系的系统的行为规则。

(二)教育法律的特征1.实质上的国家意志性、强制性、规范性、普遍性的统一;2.对象上的确定性与广泛性的统一;3.形式上的分散性与集中性的统一;4.内容上的稳定性与易变性的统一。

二、我国的教育法律体系1.我国教育法规的纵向结构(1)宪法宪法规定了教育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和立法依据;规定了国家发展教育事业的目的、基本原则和任务;规定了公民的受教育权利等.“第十九条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2)教育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

教育方针:“第五条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受教育权:”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3)教育单行法。

根据宪法和教育基本法原则制定的调整某类教育或教育的某一具体部分关系的教育法律。

(4)教育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依据教育法和教育法律,为实现国家教育行政管理活动而制定或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教育行政法规的表现形式主要是条例、规定和办法等。

(5)教育行政规章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制定和发布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教育行政规章.(6)地方性教育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订或批准的教育规范性法律文件.2.我国教育法规的横向结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这一教育基本法律的统领下由六个部门法(单行法)构成,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颁布,2006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三、教育法律关系1.教育法律关系的涵义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教育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教师资格证考试:小学《综合素质》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第四节学生的权利保护讲义和真题

教师资格证考试:小学《综合素质》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第四节学生的权利保护讲义和真题

2022年上半年真题 1.梓轩的画多次在市儿童画展上获奖,前段期间,某出版社因修订地方教材的需要, 在未联系他的情况下,就用了他的一幅作品作为插图,该出版社的做法( )。 A.合法,教材的编辑和出版属于社会公益事业 B.合法,出版社使用的是已公开发表的作品 C.不合法,出版社应该事先取得梓轩的授权 D.不合法,不应该使用未成年作品作为插图
小学《综合素质》
教育法律法规 第四节 学生的权利保护
第三节 学生的权利保护
一、法律法规关系中的学生 在具体的教育教学过程中,学生处于主体地位,享有相关的权利,并依
法受到保护。
二、学生的权利与保护 (一)学生的权利 1.国家宪法和法律授予所有公民的权利,有受教育的权利。受教育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2.教育法律、法规授予尚处于学生阶段的公民的权利。《教育法》规定学生享有以下 五项权利:参加教育教学权、获得经济资助权、获得学业证书证、申诉起诉权和法定 其他权利。
利、随意开除学生。 2.侵犯学生人身权:侵犯学生的人格尊严权、隐私权、人身自由权、生命权、身体健 康权。 3.侵犯学生财产权:没收财物、罚款、非法扣押。 4.侵犯学生著作权:中小学生的作品也是作品。 5.不作为违法侵权:对学生身体状况关照不力,学校活动组织失败,饮食安全事故等。
2021年上半年真题
1.班上有人遗失了财物,孔老师未经调查就怀疑是学生熊某偷拿了,尽管熊某一再否
认,但孔老师还是要求他当着全班同学的面承认“罪行”。孔老师的行为( )。
A. 侵犯了熊某的人身自由
B. 侵犯了熊某的人格尊严
C. 侵犯了熊某的隐私权
D. 侵犯了熊某的荣誉权
2021年下半年真题 1.家长向学校投诉覃老师罚迟到的小辉站在教室外面听课。学校的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 )。 A.将小辉调到其他班级 B.将覃老师换到其他班级任课 C.制止覃老师的行为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D.取消覃老师参评优秀教师资格计12个月

最新教师资格证中学综合素质知识点:教育法

最新教师资格证中学综合素质知识点:教育法

教师资格证中学综合素质知识点:教育法教师资格证考试中学综合素质考点:教育法律法规概述(一)——教育法根据教师资格证考试大纲的要求,《中学综合素质》教育法律法规概述这一节需要了解国家主要的教育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

一、教育法的含义教育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根据制定教育法律的主体权限与性质的不同.广义的教育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广义教育法的制定主体是多元的,既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还包括地方权力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

狭义的教育法仅指由国家权力部门(或立法机关)制定的教育法律,在我国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制定的教育法律。

它是我国法律的渊源,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地方权力机构等制定的法律、规章、规定等都不得与此相抵触。

二、教育法的功能教育法的功能指的是教育法的属性、内容及其结构所决定的教育法的潜在效用。

它是教育法具有生命力的内在依据。

教育法的核心内容是对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的确认和规定,以明确不同的教育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以及违法的责任承担。

教育法具有如下功能:1.规范功能。

教育法是通过规定教育主体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及其实施后所承担的责任来调整教育活动和教育关系的。

2.标准功能。

教育法律规范是人们教育行为的标准,人们是否进行教育行为是以教育法律为准绳的。

3.预示功能。

教育法律规范使人们可以预先知晓或估计到如何开展教育活动及在什么范围内开展教育活动。

4.强制功能。

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仅靠人们的自觉遵守是不够的,必须以强制力为后盾.使其得以坚决贯彻执行。

三、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教育法所固有的,指导教育法制活动全过程的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

它是有关教育立法、执法、司法以及教育法制宣传、普及和研究的基本出发点和依据。

我国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是我国宪法原则和法制建设原则在教育法制建设中的具体体现,也是党的基本教育方针的集中体现,它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教育的基本性质和教育基本制度的特点。

13.科目一 综合素质 第一章+第二章 职业理念+教育法律法规 中小幼通用教师资格证备考-学霸笔记

13.科目一 综合素质 第一章+第二章 职业理念+教育法律法规  中小幼通用教师资格证备考-学霸笔记

科目一 中小幼通用第一章+第二章职业理念+教育法律法规 学霸笔记综合素质真题分布及分值:职业理念:单选4道8分,材料题1题14分,总分值22分法律法规:单选8道,总分值16分教师职业道德:单选4道8分,材料题1题14分,总分值22分文化素养:单选9道,总分值18分基本能力:单选4道8分,材料题1题14分,写作50分,总分值72分科目一中小幼通用第一章职业理念教育观,学生观/儿童观,教师观,教学观,评价观素质教育的内涵1.素质教育是面向全体学生的教育2.素质教育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教育3.素质教育是促进学生个性发展的教育4.素质教育是以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的教育口诀:全体面创个考点一教育观(素质教育的内涵)1.素质教育是面向全体学生的教育(1)为全体适龄儿儿童开放正规教育的大门;(2)不论种族、性别、肤色、语言、社会和经济地位,学习成绩等差异。

2.素质教育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教育(1)学生的德智体美劳的全面发展;(2)反面——只看重知识、智育,忽视其他各育。

3.素质教育是促进学生个性发展的教育注重个人潜能的发挥(特长)4.素质教育是以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的教育(时代特征,与应试教育的本质区别);考点二学生观/儿童观一、学生身心发展规律1.顺序性——循序渐进2.阶段性——针对性3.不平衡性——关键期4.互补性——扬长避短,长善救失5.个别差异性——因材施教(不同个体)二、学生观/儿童观1.学生是一个完整的生命个体;2.学生个体之间存在很大的差异性;3.学生具有巨大的发展潜能;4.学生的成长需要人文的关怀。

口诀:王官人(不)差钱/万人差钱1.学生是一个完整的生命个体;(1)要乐观估计学生的天性,(2)多看优点,会赞美。

口诀:优乐美2.学生个体之间存在很大的差异性;(1)悦纳错误,多宽容(缺点、当下错误)(2)因材施教(个性,特长)【基于现在】3.学生具有巨大的发展潜能;(1)多期望,(2)反面——只看现在,现在决定未来【面向未来】4.学生的成长需要人文的关怀。

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法律法规重点整理

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法律法规重点整理

综合素质专题总结之三法律法规重点一、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主要内容及其解读1、第五章受教育者第四十二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4)对学校给予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四十三条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2、第六章教育与社会第四十九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人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

3、第七章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第五十三条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4、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破坏校舍、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占学校及其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主要内容及其解读1、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第五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2、第二章学生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至七岁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

小学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第二章知识点总结必过版

小学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第二章知识点总结必过版

小学教师资格证知识点总结-------综合素质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第一节:教育法律法规解读中国教育法律法规体系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教育法》是我国教育工作的根本大法。

《教育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教育工作进入全面依法治教的新阶段。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通过,1986年7月1日实施;2006年6月29日修订,2006年9月1日实施。

义务教育是根据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青少年都必须接受,国家、社会、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

义务教育的实质是国家依照法律的规定对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实施的一定年限的强迫教育的制度。

1、义务教育又称强迫教育和免费义务教育。

2、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免费性、普及性的特点。

3、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义务教育年限为九年。

公益性:明确规定“不收学费、杂费”;统一性:制定统一的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设置标准、教学标准、经费标准、建设标准、学生公用经费的标准等等。

强制性:让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是学校、家长和社会的义务。

谁违反谁就要受到法律的惩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用法律来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待遇和社会地位的不断提高;加强教师队伍的规范化管理,确保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不断优化和提高。

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5号颁布,1994年1月1日正式实施。

1、教师法规定每年9月10日为教师节;2、教师法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3、教师法确定正常晋级增薪制度。

2024年教师资格证考试知识点梳理总结

2024年教师资格证考试知识点梳理总结

2024年教师资格证考试知识点梳理总结一、教育法律法规与政策知识点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教育法基本原则和基本任务- 国家教育事业的管理体制- 学校和教师的法律责任2.《义务教育法》- 公民的义务教育- 学校办学条件和教学质量保障- 家庭和社会的义务教育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民办学校的办学条件和质量保障- 民办学校的经费来源和使用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教师的基本权益和权责- 教师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行为规范- 教师的培训和发展5.《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学位授予的条件和程序- 学位授予的资格和权利6.《中华人民共和国考试违规行为处罚条例》- 考试违规行为的分类和情形- 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理和处罚7.教育部关于教育发展的一些重要政策文件和文件解读- 《教育现代化2035》规划纲要- 《全日制义务教育课程标准》- 《学习与评价的改革决定》- 《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二、教育学知识点1.教育学理论与教育心理学- 传统教育学理论(启蒙教育、行为主义、认知心理学等)- 现代教育学理论(构建主义、社会文化学习理论、人本主义等)- 教育心理学知识点(学习理论、发展心理学、个体差异等)2.教育学思想与教育学派- 中国古代教育思想(儒家、道家、墨家等)- 教育学派及其代表人物(德儒、实用主义、进化主义、精英主义等)3.教育学原理- 教育学的基本原理(全面发展、因材施教、循序渐进等)- 教育学的指导原则(理论联系实际、教学相长、德育为先等)4.教育学研究方法- 教育研究的基本方法(实证研究、文献研究、比较研究等)- 教育研究的操作过程(确定研究课题、收集数据、分析结果等)5.教育评价与教育质量管理- 教育评价的目的和内容(学生评价、教师评价、教育质量评价等)- 教育质量管理的原则和方法(管理周期、评价指标、改进措施等)三、课程与教学知识点1.课程与教学理论- 课程的定义和类型(强化课程、选修课程、综合实践活动等)- 教学理论的含义和分类(教学模式、教学策略、教学方法等)2.教学设计与教学评价- 教学设计的原则和步骤(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资源等)- 教学评价的方法和流程(分层评价、参与评价、综合评价等)3.教育技术与教育资源- 教育技术的应用(多媒体教学、网络教学、智能教育等)- 教育资源的利用与开发(教育软件、教育设备、教育资金等)4.教育技能与能力- 教师教育技能的基本要求(教学技能、组织管理、沟通能力等)- 教师职业发展的能力培养(专业素养、团队协作、创新能力等)四、教育管理与教育领导知识点1.教育管理的基础知识- 教育管理的定义和特点(行政管理、学校管理、教研管理等)- 教育管理的基本职能和任务(计划组织、协调指导、监督评估等)2.学校领导与组织- 学校领导者的职责和能力(领导风格、组织管理、决策能力等)- 学校的组织结构和内容(人事机构、教学组织、管理流程等)3.学校发展与改革- 学校的发展阶段和特点(初级阶段、发展阶段、成熟阶段等)- 学校改革的目标和策略(内涵发展、外延发展、改革创新等)4.教育法规与政策- 教育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法律程序、法律效力等)- 教育政策的制定和落实(政策宣传、政策落地等)五、教育研究与教育评估知识点1.教育研究的基本概念- 教育研究的定义与分类(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实证研究等)- 教育研究的特点与方法(文献综述、实证研究、案例研究等)2.教育评估的基本原理- 教育评估的定义和分类(形成评估、过程评估、成果评估等)- 教育评估的原则与方法(定性评估、定量评估、综合评估等)3.教育研究与教育评估的关系- 教育研究与教育评估的定义和界限(研究对象、目的、方法等)- 教育研究与教育评估的联系与区别(研究设计、数据分析、应用效果等)六、教育信息化知识点1.教育信息化的基本概念- 教育信息化的定义和特点(信息技术、教育资源、教学模式等)- 教育信息化的目标与意义(推动教育现代化、提高教学质量等)2.教育信息化的基本环境- 教育信息化的基础设施(网络基础设施、教育硬件设备等)- 教育信息化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模式(网络安全、资源管理等)3.教育信息化的教学模式与资源- 教育信息化的教学模式(网络课堂、混合学习、远程教育等)- 教育信息化的教育资源(数字教材、教育软件、开放教育资源等)4.教育信息化的教育管理与评估- 教育信息化的管理模式(管理系统、管理工具、管理方法等)- 教育信息化的评估方法与指标(教学效果评估、资源利用评估等)以上即为____年教师资格证考试知识点梳理总结,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小学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重点笔记

小学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重点笔记

《综合素质》知识点第一章:职业理念一、教育观理解国家实施素质教育的基本要求:(1)面向全体学生(2)促进学生全面发展(3)促进学生生动,活泼,主动发展(4)促进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5)着眼于学生的可持续发展掌握在学校教育中开展素质教育的途径和方法:途径有:(1)树立素质教育理念,把握课改精神,实践新课程(基础教育新课程是实施素质教育的基本途径)(2)学校管理,课外活动和班主任工作(3)举行德智体美并进的教育活动方法有:(1)提高教师队伍水平,最大限度的发挥教师的作用(主导性作用,更新教育理念,提高素养)(2)将教育目的落实到教学之中(3)引导和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4)开展多种形式的实践活动(5)建立多层次,多样化的教学模式依据国家实施素质教育的基本要求,分析和评价教育现象根据要求和素质教育观念进行分析1、素质教育:素质教育是依据人的发展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以全面提高全体学生的基本素质为根本目的,以尊重学生个性,注重开发人的身心潜能,注重形成人的健全个性为根本特征的教育。

2、为什么要实施素质教育?(1)实施素质教育是落实“科教兴国”战略的需要;(2)实施素质教育是当今国际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共同趋势;(3)实施素质教育是我国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二、学生观我国所倡导的学生观:以人为本和全面发展理解“人的全面发展”的思想人的道德、体力和智力的全面、和谐、充分的发展。

人的劳动力全面发展素质教育的学生观的思想基础就是以人为本,人的全面发展本质是人的社会属性和社会关系,社会性需要和精神需要,社会素质和能力的全面发展理解“以人为本”的涵义,在教学活动中做到以学生的全面发展为本“以人为本”是一种肯定人的作用和地位,强调尊重人、解放人、依靠人和为了人的价值取向。

教育中以人为本就是以学生为本(1)学生是完整的,具有独立意义的个体(2)学生是学习的主体(3)学生需要尊重(4)学生都有潜力学生的全面发展要求从身心健康发展,主体性发展,中学生社会文化发展三个方面身心健康发展:生理心理健康的成长,生理心理健康得到社会的实现主体性发展:建立正确的自我认识,培养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培养全面发展的人所需的自觉发展,主动发展。

教师资格证考试:小学《综合素质》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第二节教师法解读讲义和真题

教师资格证考试:小学《综合素质》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第二节教师法解读讲义和真题

2021年上半年真题 9.教师张某拒不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随意安排教学内容和教学进度。张某的做法 ( )。 A.合法,教师有选择教学内容的权利 B.合法,教师有安排教学进度的权利 C.不合法,教师有执行学校教学计划的义务 D.不合法,教师有提高教学业务水平的义务 2021年下半年真题 6.小学教师李某由于在校外兼职,经常旷工,严重影响了学校教学工作。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学校应对李某给予( )。 A.解聘 B.警告 C.罚款 D.训诫
6.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 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三十九条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 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 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 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应当作出处理。
2022年下半年真题 7.家长王某对教师李某批评其儿子心怀不满,认为李某对其儿子有偏见。一天,王某 在路上截住下班回家的李某,对其进行殴打,造成李某肋骨多处骨折。对此伤害事件, 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可以依法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 B.可以依法追究王某的民事责任 C.依法给予王某行政处罚 D.李某所在学校应给予王某行政处罚 9.教师钱某认为学校侵犯了其工资报酬权,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 部门接到申诉作出处理的时限是( )。 A.15日内 B.30日内 C.45日内 D.60日内

教师资格证的教育法律法规重点知识点总结

教师资格证的教育法律法规重点知识点总结

教师资格证的教育法律法规重点知识点总结教师资格证是教师行业中的重要资格认证,它要求教师具备深厚的专业知识和对教育法律法规的了解。

在教育领域,法律法规是教师必须要掌握的基本素养之一。

本文将总结教师资格证考试中的教育法律法规重点知识点,助您更好地备考。

一、国家教育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规定了教育的基本任务、公民的教育权利和义务,以及教育的经费投入和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内容。

- 强调了义务教育和优质教育的重要性,明确了教育质量的标准和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确立了民办教育的地位和作用,保障了民办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

- 强调了民办教育机构的规范管理和教育质量的保证。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规定了教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教师资格的取得和管理。

- 强调了教师的职业道德和师德建设的重要性,对违反师德的行为做出了惩戒措施。

二、教育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1. 教育公平原则- 提倡公平机会,保障每个公民接受教育的权利。

- 禁止以贫富、性别、民族、残疾等因素进行歧视和限制。

2. 教育管理原则- 建立健全的教育管理制度,确保教育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 加强教育资源的统筹配置和监督管理。

3. 教育改革原则- 推动教育创新和发展,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 促进教育与社会经济发展相协调,适应时代变革的需求。

三、教育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1. 教育管理- 学校管理制度与课程管理- 教师队伍和教职工管理- 学生管理和校园安全2. 教育质量和评估- 教育质量标准与评价体系- 教育资源配置和使用- 教育信息化和技术应用3. 教育经费和投入- 教育经费保障和管理- 教育资助和奖助政策- 对外教育交流与合作四、教育法律法规的执行和监督1. 教育行政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国家、地方和学校级教育行政管理机构的职能划分- 教育行政管理机构的法定职责和权限2. 教育法律法规的监督和追责- 教育违法行为的查处和处理- 教育监督机构的监督职责和权力- 教育法律责任和法律保护机制综上所述,教育法律法规是教师资格证考试中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中学教师资格《综合素质》最新版。总主编:钟启泉

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中学教师资格《综合素质》最新版。总主编:钟启泉

• (二)教育法律的特点:P33
• 1、主体的复杂性。
• 教育活动多种多样,包括兴办教育、 管理教育、实施教育、接受教育、参 与和支持帮助教育等诸多方面。而这 些活动又会涉及到诸如教育机关、企 事业单位、集体组织、学校和受教育 者家庭中的每一位公民。这些公民、 法人、组织都是教育法调整的对象, 从而使得教育法的主体呈现出复杂性 。
• (2)教育法律注重保护教师的职业权利。
• 《教师法》给教师赋予了教育权、 教学权、科研权、指导学生发展权 、带薪休假权、进修培训权等一系 列权益。
• 在学校里,由于学生的自身原因造 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教师不 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是教师体罚或 变相地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体伤 害的,教师要承担相应责任。
• 比如: • 《教师资格条例》、 • 《幼儿园管理条例》、 •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
(5)地方性教育法规(由各省 人大根据自身的行政区域的实际 需要而制定)
比如: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 《校园、校舍管理保护条例》;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职工 教育条例》。
• (6)教育规章(分为部门教育规章和地方政 府教育规章)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P41
1、修订过程:1986 年 4 月 12 日通过, 1986 年 7 月 1 日实施;2006 年 6 月
29 日修订,2006 年 9 月 1 日实施。 2、立法宗旨: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
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 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
3、立法依据:《宪法》和《教育法》
D、强制性原则
• (五)教育法律的功能:P35 4个
• 1、规范功能:教育法律具有普遍性,是 由各种规范、规定组成的,对人们的教 育行为具有约束性,因此,它具有规范 的功能。

教育法律法规

教育法律法规

教育法律法规常考的14条重点知识,白送14分在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的考试中,第二章是教育法律法规部分,这一章主要考查六法一纲要,会出8道单选题,总分16分。

下面233网校小编整理了教育法律法规常考的14条重点知识。

《未成年人保护法》1、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2、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教师法》3、教师享有下列权利:(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教育教学权)(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学术自由权)(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管教权)(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获取报酬权)(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民主管理权)(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进修权)4、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义务教育法》6、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综合素质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 内容简介 本章主要考查国家主要的教育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

本章内容主要以客观题和材料分析题的形式进行考查。

第一节 教育法律法规概述一、教育法概述(一)教育法含义广义的教育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强调教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狭义的教育法仅指国家权力部门(或立法机关)制定的教育法律。

即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基常务委员会所制定的教育法律。

它是我国法律的渊源。

(二)教育法的功能教育法的功能指的是教育法的属性、内容及其结构所决定的教育法的潜在效用。

它是教育法具有生命力的内在依据。

教育法的核心内容是对教育权力和教育义务的确认和规定,以明确不同的教育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及违法的责任承担。

教育法具体功能有:1.规范功能:规定不同的教育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2.标准功能:教育法律规范是人们教育行为的标准;3.预示功能:4.强制功能。

(三)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教育法所固有的,指导教育法制活动全过程的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

是有关教育立法、执法的依据。

是宪法在教育建设中的具体体现,党的方针的集中体现,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教育的基本性质和教育基本制度的特点。

1、教育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教育的指导思想性质和基本原则依据: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坚持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教育的社会主义培养方向:培养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要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等;继承、弘扬优秀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2、教育的公共性原则《教育法》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这用社会公共利益”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教育的公共性原则。

教育要对国家、人民和社会公共利益负责,宗教不得干涉教育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以促进学生的身心发展和教育事业的发展为主要的目的,坚持教育符合公共性原则。

“汉语言文学为学样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教育机构,可使用本民族语言,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推广使用普通话和通用字”语言文字上法律规定也体现公共性原则。

3、教育的保障性原则教育不直接创造物质财富,属于公益性事业。

教育的保障性原则,国家(保障)、社会都应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尊重教师,全方位保障教育事业的发展。

九年制义务教育,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教育法以专章形式规定了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明确教育物质条件保障问题,是保障原则的具体落实。

4、教育平等性原则教育平等性原则不仅是教育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宪法原则的贯彻和落实。

所有公民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机会,国家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帮助残疾人发展教育事业。

5、终身教育原则建立和完美终身教育体系,成人教育。

二、教育法律关系(一)教育法律关系的概念教育法律关系是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们在从事有关教育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它由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组成,三要素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缺一不可。

(二)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1、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与者,也就是在具体的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教育义务的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指有生命且有法律人格的个人,包括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它是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最基本的形态。

法人包括企业法人(国家主管机关批准的各类企业)和非企业法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共同对象,又称为权利客体和义务客体。

它是将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与义务联系在一起的中介,有以下几种典型形态:1.物:物资、财产、设施、场所、资金;2.教育行为:指教育关系主体的作为和不作为。

教师有教育教学的权利,强调的是作为;而教师有制止有害学生的行为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3.智力成果:指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取得或拥有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明权等。

3、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法律规定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当中的利益是可以放弃的,但是当权利与职责相联系时,则主体不可随意放弃(如教师公正评价学生的权利);义务指主体依法应承担和履行的责任,指主体必须做出或不做出一定的行为。

权利和义务相互依存,互为存在的前提。

教育权利指主体依据教育法律规范所享有某种权利或利益的资格和能力;教育义务依教育法律规定必须承担和履行的某种责任。

三、教育法的渊源(一)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国家法律的总章程,是我国一切立法的依据,是我国教育法的基本法源。

1.它规定了教育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和立法依据;2.直接规定了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

(二)教育法律指狭义上的作为一种教育法渊源的教育法律。

依据制定机关和调整对象不同,可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两种。

1、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发布的,通常规定和调整某一方面带根本性、普遍性的法律。

1995年3月18日通过的《教育法》是我国教育基本法。

2、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的,规定和调整国家教育事业某一方面具体法律关系的法律。

规定对象较窄、内容较具体。

包括《学位条例》、《义务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三)教育行政法规教育行政法规由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根据并且为实施宪法和法律而制定的关于国家教育行政管理活动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是我国重要的且数量很大的一种教育法的渊源。

它的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教育法律。

一般有三种形式,即条件、办法、规定。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等。

(四)地方性教育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如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为保证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结合本行政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依照法定权限,通过和发布的规范性教育法律文件。

其前提是不得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

地方性法规的名称,通常有条件、办法、规定、规则、实施细则等。

地方性法规只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

如《上海市普及义务教育条例》。

(五)教育行政规章包括部门教育规章(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教育法律文件)和地方性教育规章(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教育法律文件)。

四、教育法律责任(一)教育法律责任的含义广义的责任有两方面含义:1、根据法律的规定,人们应履行的义务,即法定义务。

它要求人们主动、自觉地履行。

《教育法》规定的学校、教师、学生应履行的义务等,一般称为第一性义务;2、指行为人因实施的违法行为而必须承担的惩罚性法律后果,具有强制性。

被称为第二性义务。

狭义上的法律责任指第二性义务。

我们通常对法律责任定义为:法律责任是法律关系的主体由于实施了违法行为,必须依法承担的带有强制性和惩罚性的法律后果。

(二)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指构成教育法律责任的各种必备的条件,是执法机关要求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的标准。

包括四个方面:1、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包括1.违法行为造成了实际损害,如体罚学生;2.违法行为虽未实际造成损害,但已存在这种可能性。

如有关部门明智学校危楼可能倒塌,却拒拨款维修。

损害后果表现为物质性的后果(具体的如经费)和非物质性的后果(抽象的如体罚造成心理伤害)2、损害行为违反教育法律。

即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

行为违法是构成教育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包含:1.行为的违法性:违法行为可以是积极的行为,如作弊、殴打老师;也可为消极不作为,如拖欠教师工资。

2.违法行为必须是一种付诸实践的行为。

3、行为人主观上有错误。

过错:行为人实施行为时,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

故意的心理状态: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害社会,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即明知故犯。

过失的心理状态:行为人在本应避免危害结果发生时,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未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

如教师教育方式不当导致学生自杀。

4、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承担法律责任的重要条件。

(三)教育法律责任的类型根据违法主体的法律地位、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不同,分为三种。

1、行政法律责任:指实施了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简称行政责任,特征为:(1).行政责任是基于违反行政法律规定的义务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包括:1.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责任,不能滥用职权等;2.相对人的行政责任,依法对人管理时,应服从行政机关的命令和决定;3.是国家行政机关内部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4.是行政受托人的行政责任,如受行政机关委托进行一定行政活动的公民和组织。

(2)行政责任应由国家机关依照相关行政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追究(3)追究行政责任主要适用行政程序,如行政复议制度,教师申诉制度,必要时,可采用诉讼程序。

依教育法规定,承担教育行政法律责任的方式主要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2、民事法律责任指人们实施违反民事法律所规定的行为所导致的赔偿或补偿的法律责任,简称民事责任,特征为:(1)懂事责任基于民事违法行为而产生。

主要包括合同之债、侵权之债(2)民事责任可以是财产责任也可以是非财产责任。

民法主要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和人身关系。

(3)民事责任适用当事人协商解决3、刑事法律责任指由于实施违反刑事法律规定的行为所导致的法律责任,简称刑事责任。

是一种惩罚最为严厉的法律责任,特征为:(1)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据是严重违法行为,即由犯罪行为引起,其社会危害性大。

(2)认定和追究刑事责任的是审判机关,即只有人民法院按刑事诉讼程序才能判定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刑罚分为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等)和附加刑(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

五、教育法律救济(一)教育法律救济的含义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或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侵犯时,通过各种途径获得法律上的补偿(二)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1、行政渠道:行政救济是教育法律救济的主要方式。

包括行政申诉和行政复议。

(1)教育行政申诉制度:主要包括教师和学生的申诉,属于非诉讼的行政申诉。

教师申诉制度,对教师提出的申诉,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书的次日起30天内进行处理。

(2)教育行政复议:教育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做出该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等提出申诉。

2、司法渠道:又称诉讼渠道,指相对人就特定的侵权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救济。

凡符合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的案件,都可通过诉讼渠道获得司法救济。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