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独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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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中的司法独立原则

法学中的司法独立原则

法学中的司法独立原则司法独立是法治的重要基石,也是现代法治社会的核心原则之一。

在法学中,司法独立原则被视为确保司法公正、维护法律权威以及保障公民权利的基础。

本文将探讨法学中的司法独立原则,从其定义、重要性和实现的挑战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定义司法独立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在审判活动中不受任何行政、立法和行政机关干预的原则。

司法独立原则保证了司法机关能够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外来因素的干扰和影响。

司法独立原则还体现为法官在判决过程中应当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他人的指使或压力。

二、重要性司法独立原则对于实现司法公正和法治至关重要。

首先,司法独立保证了司法机关能够独立思考、独立裁决,不受外界的利益干扰。

这使得法官能够自由地根据法律和事实做出公正的判断,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其次,司法独立原则维护了法律的权威性和信誉度。

司法机关作为法律的最高代表,其裁决结果被认为是最终的、具有约束力的。

只有具备司法独立,才能保证法律在社会中得到广泛尊重和遵守,维护法治社会的稳定和公正。

最后,司法独立是保障其他权力机关合法运行的基础。

司法机关作为监督和权衡立法和行政行为的力量,只有独立的司法机关才能有效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责,实现国家权力的制衡和平衡。

三、实现的挑战尽管司法独立原则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在现实中,实现司法独立仍然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政治干预问题是最突出的难题之一。

政治力量可能通过各种手段干预司法活动,从而影响司法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其次,司法腐败和权力滥用也是司法独立面临的挑战。

如果司法机关内部存在不法行为,比如受贿行为,就会导致司法公正受到侵害,进而破坏司法独立原则。

再次,资源不足和法官的压力问题也影响了司法独立的实现。

司法机关需要充足的资源来顺利开展工作,但现实中资金、人员等方面的不足限制了司法机关的运作效果,增加了司法机关内部的压力。

最后,司法独立在多元文化和全球化背景下也面临新的挑战。

法官需要根据不同的文化背景和国际法原则进行判断,这增加了司法决策的复杂性和难度。

了解宪法中的司法独立原则

了解宪法中的司法独立原则

了解宪法中的司法独立原则宪法是一份国家的根本法律,规定了国家组织结构、权力分配和公民的权利与义务。

司法独立原则是宪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它保证了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起到了法治社会中维护公正和保护公民权益的重要作用。

在宪法中,司法独立原则体现在多个方面。

首先,宪法规定了司法机关作为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关,独立于行政和立法机关。

司法机关不受其他机关的干涉,有权独立行使审判权。

这样,司法机关可以依法独立判断案件,而不会受到外部因素的影响。

其次,宪法规定了司法人员的任命和资格条件。

司法人员由法官和检察员组成,他们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素养。

宪法规定了司法人员的资格条件,保证了司法人员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并防止了外部势力对司法的干涉。

此外,宪法还规定了司法机关的经费应当由国家提供,并明确规定不能因工作经费不足而影响司法机关的独立行使审判权。

这一规定的目的是确保司法机关能够正常开展工作,不受经济利益的影响。

另外,在宪法中还规定了司法程序的独立性。

司法程序应当公正、公开、公正地进行,确保受到审判的当事人的权利得到保障。

司法机关在审判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原则,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防止滥用权力或违法行为的发生。

总之,宪法中的司法独立原则是保障公民权益和社会公正的重要保障措施。

司法独立原则的实施,有助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公正与稳定。

我们应当加强对宪法中司法独立原则的学习和理解,支持和维护司法独立,为推进法治建设和社会进步贡献力量。

通过宪法中的司法独立原则,我们可以建设一个公正、公平、有序的社会,让每个人都能享受到法治带来的保护与利益。

用途请自行选择使用的格式。

司法独立与国际人权法的发展

司法独立与国际人权法的发展

司法独立与国际人权法的发展自从人类社会进入现代法治时代以来,司法独立一直被视为保护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而国际人权法的发展则为司法独立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指导和支持。

本文将探讨司法独立与国际人权法之间的关系,以及国际人权法对司法独立的发展起到的促进作用。

一、司法独立的基本原则司法独立是指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独立、不受其他行政、立法或行政机构的任何干预和压力,仅依据法律和证据作出判决的权利和能力。

司法独立的基本原则包括:1. 独立性:法官应独立于行政和立法机关,不受其干预或压力。

2. 中立性:法官应以公正、中立的态度处理案件,不偏袒任何一方。

3. 任期和免职制度:法官应享有固定的任期,并不受随意解职的风险。

4. 责任制度:法官应对法律、宪法和国际人权法的履行承担责任。

5. 平等保护:法官应在司法独立的基础上平等地保护每一个人的权利。

司法独立的实现不仅是国内法律体系的要求,也是国际人权法的核心价值之一。

二、国际人权法与司法独立国际人权法是指由联合国及其它国际组织制定的与人权相关的国际法律文件。

它包括《世界人权宣言》、《国际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文件。

这些文件不仅规定了人权的基本原则和权利,也对司法独立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以确保人权的有效保护。

首先,国际人权法明确规定了公正审判的权利。

根据《国际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14条,每个人应在平等的条件下接受公正和公平的审判。

而进行公正审判的前提就是司法独立,只有在司法独立的环境下,才能保证审判的公正性。

其次,国际人权法强调了法官的独立性。

根据《世界人权宣言》第10条,每个人有权在审判过程中独立和公正地被审判。

而法官的独立性是实现公正审判的基础,只有在没有外界干预和压力的情况下,才能保证法官独立地行使审判权。

再次,国际人权法规定了违反司法独立原则的违法行为。

例如,《国际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2条禁止任何国家违背公正、独立、公平的审判程序。

论司法独立原则

论司法独立原则

论司法独立原则【摘要】: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其中包括“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其中涉及“司法独立”的问题再次成为人们探讨与研究的热点。

本文阐述了司法独立的概念和内涵,以及历史渊源,分析了司法独立的要求与标准以及影响司法独立的因素,最后提出我国司法独立的措施与方式,以维护司法独立的权威。

【关键词】:司法独立;法官独立;舆论监督【正文】:司法是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一个产物。

随着社会的发展与繁荣,公民作为社会中的个体,彼此的接触与交往也愈发密切和频繁。

必然就会出现各种纠纷,而司法就是为了处理纠纷而存在的。

我国进行法治建设时间很短,而且起步较晚。

由于各种历史原因,我国各种体制落后,在1978 年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经济体制有了很大变化,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后我国快速发展,如加入WTO 等等。

为了适应现代社会的需求,我国对现行各种体制进行了改革,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司法体系。

司法的功能和社会作用,要求司法应独立存在、独立运行。

只有这样才能发挥司法本身所具有的功效。

司法是否独立也反映出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司法独立也就成为司法的重中之重。

一、司法独立的概念与内涵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权由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司法权是司法的重要内容,司法权的独立是司法独立的前提。

司法独立是现代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法治现代化的重要标志。

任何一个真正的法治国家都应确立司法独立原则。

我国《宪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等规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为我国司法机关的独立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体现了我国在司法改革中确立的司法独立原则。

针对司法独立的内涵,学术界展开了较多的研究,无论国内学术界还是国外学术界,都颇为关注司法独立的内涵。

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内容 (2)

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内容 (2)

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内容第一条:司法独立原则司法独立原则是指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任何个人组织的非法干预。

司法独立的核心是法官和检察官的独立性,他们应当在法律的框架内,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1.1 法官独立性法官独立性是司法独立的基石。

法官应当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任何个人组织的干预。

法官应当坚持以法为准绳,依法裁判,保证案件的公正、公平和合法性。

法官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规范,勇于担当、敢于抵制各种非法干预和压力,维护司法独立,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2 检察官独立性检察官独立性是司法独立的重要组成部分。

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检察权,承担着对社会安全和国家利益的维护责任。

检察官应当独立自主地履行职责,不受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任何个人组织的非法干预。

他们应当依法依纪行使检察权,始终以法律为准绳,保证案件的公正、公平和合法性。

第二条:禁止非法干预为了确保司法独立,有必要明确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干预。

非法干预是指以非法手段干涉司法机关的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2.1 行政机关的非法干预行政机关是国家行政管理的主体,司法机关必须保持和行政机关的独立性,不能受到行政机关的非法干预。

行政机关不能通过任命、免职、上诉和再审等方式,对具体案件进行干预,更不能通过经济利益、人事安排等手段,干扰和影响法官和检察官的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2.2 立法机关的非法干预立法机关是国家立法活动的主体,司法机关必须保持和立法机关的独立性,不能受到立法机关的非法干预。

立法机关不能通过法律的颁布和修改,对具体案件进行干预,更不能通过特殊程序、特殊规定等方式,干扰和影响法官和检察官的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2.3 个人组织的非法干预个人组织包括个别官员、律师、律师事务所、非法组织等,司法机关必须保持和个人组织的独立性,不能受到个人组织的非法干预。

个人组织不能通过利益诱惑、威胁恐吓等手段,对具体案件进行干预,更不能通过非法活动、暴力犯罪等方式,干扰和影响法官和检察官的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宪法中的司法独立原则

宪法中的司法独立原则

宪法中的司法独立原则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最高法律文书,具有至高无上的法律权威和约束力。

在宪法中,司法独立原则作为宪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确保司法公正、维护法治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宪法中的司法独立原则。

一、司法独立的概念及意义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在执行审判职能时独立于其他国家机关的干涉和任何非法因素的影响。

司法独立的核心要义是法官在行使审判权力时独立于其他机关和个人的干涉,以确保司法裁判能够公正、公平地进行。

司法独立的意义在于维护法律的权威,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二、司法独立的原则1.法官的独立性原则法官的独立性是司法独立的基础,主要包括法官不受他人的干涉和影响,法官在执行职务时不受财产利益的驱使。

法官应当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力,保证审判活动的公正性和公正性,真实客观地判断案件的事实和适用法律。

2.司法机关的组织独立原则司法机关的组织独立要求它不受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的控制和干涉,行使独立的组织职能。

司法机关的独立性体现在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审判活动有最终裁定权,行使独立的预审和审判职能,通过独立的组织结构,保证司法机关的独立性。

3.司法财政独立原则司法财政独立是指司法机关拥有独立的财政预算,不受行政部门的控制和干涉。

这样可以确保司法机关的经费充足,保障审判活动的正常运行。

司法财政独立原则还可以有效防止行政干预和滥用行政资源,确保司法独立的实施。

4.司法决策独立原则司法决策独立原则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进行裁判,不受任何非法因素的干涉和影响。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客观、公正、公平地对待每个案件,不受其他机关和个人的干预,真实判断和履行审判职能。

三、司法独立原则的保障措施为了确保司法独立原则能够得到有效落实,宪法中应当明确一些相关的保障措施。

比如,规定法官任期,限制法官的任何形式的褫夺和调动,规定法官的退休制度等。

此外,还应当建立健全的司法监督制度,保证司法活动的透明度和公正公平性。

司法独立原则的基本含义

司法独立原则的基本含义

司法独立原则的基本含义1. 司法独立原则意味着法院能自己说了算呀!就像比赛中的裁判,能公正地做出裁决而不受其他干扰。

比如在一个案件中,法官依据法律和证据来判定,而不是听从外界的压力或影响,这就是司法独立在起作用呢!2. 司法独立原则就是要让司法系统有自己的一片天地呀!好比一艘在大海中航行的船,船长能自主决定航向。

像处理经济纠纷时,司法机关可以独立地进行审理和判决,不受其他因素左右,这多重要啊!3. 司法独立原则就是要保证司法不被随便干涉啊!就好像一个安静的书房,能让人安心阅读思考。

比如在涉及人权的案件中,司法能独立地保障公平公正,这不是应该的吗!4. 司法独立原则就是让法官能挺起腰板判案呀!如同一个勇敢的卫士守护公正。

像在复杂的刑事案件中,法官依据法律独立判断,不被外界的声音所影响,这多关键呀!5. 司法独立原则意味着司法有自己的底气呀!恰似一座坚固的城堡能抵御外敌。

比如在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里,司法可以独立地做出有利于大众的判决,这就是司法独立的魅力呀!6. 司法独立原则就是要司法能自由自在地运行呀!好像一只自由飞翔的鸟儿。

比如在处理民事纠纷时,司法机关能独立行使权力,保证双方的权益,这是必须的呀!7. 司法独立原则就是给司法一片纯净的天空呀!宛如一朵洁白的云彩。

像在选举争议案件中,司法能独立地进行审查和裁决,不受政治的影响,这难道不重要吗!8. 司法独立原则就是要让司法拥有自己的力量呀!好比一头威猛的狮子。

比如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司法能独立地维护创新和创造,这多有意义呀!9. 司法独立原则就是要司法能坚定地走自己的路呀!如同一个执着的行者。

像在涉及环境保护的案件里,司法可以独立地推动可持续发展,这是多么值得称赞呀!10. 司法独立原则意味着司法能昂起头做自己该做的事呀!好像一位骄傲的将军。

比如在社会热点案件中,司法能独立地依据事实和法律判决,这才是我们需要的司法呀!我的观点结论是:司法独立原则是法治社会的基石,只有保障司法独立,才能让司法真正发挥维护公平正义的作用,我们应该坚决支持和维护司法独立。

试论司法独立原则与中国司法制度改革

试论司法独立原则与中国司法制度改革

党的十六大以来,司法学术界关于中国司法制度改革的新一轮讨论方兴未艾,并已进入价值内涵和运行体制的深层面。

本文就司法独立原则和中国司法制度改革提出些许管见,以求教大家。

—、司法独立是现代各国普遍适用的公理性法治原则司法独立原则的理论基础是资产阶级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国家学说,最早由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提出并系统论述。

在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权力制衡理论中,司法独立具有核心、支柱地位。

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司法独立原则被许多国家的宪法确认,成为各国构建政治体制和法制框架的基本原则。

如1789年美国宪法第3条规定:合众国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国会随时制定与设立的下级法院。

即司法权只属于各级法院;德国魏玛宪法第102条规定:法官独立,只服从法律”;法国宪法第44条规定:共和国总统保证司法独立”。

20世纪50年代以来,许多国家通过建立或加强司法审查制度,促使司法权与立法、行政权的进一步分离,强化司法对立法、行政权的制约。

此外,各国还通过改革法官任用制度和保障制度,强化司法独立地位。

各国宪法和法律对司法独立原则的普遍确认,也使司法独立原则成为国际公认的最基本的法治原则。

这种公认主要是通过有关国际性法律文件表现出来的,1948年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10条规定,“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袒的法庭进行公正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1966年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规定,“在判定对任何人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或确定他在一件诉讼案件中的权利和义务时,人人有资格由一个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证和公开的审讯。

从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联合国及有关国际组织顺应潮流制定了一系列细化司法独立原则的准则性文件。

1982年,国际律师协会第19届年会通过了《关于司法独立最低标准的规则》;1983年6月,世界司法独立第一次会议一致通过了《世界司法独立宣言》;1985年8月,第七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并经联合国大会决议核可的《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是系统阐述司法独立原则的有影响的国际法律文件,它明确要求各国应保证司法机关的独立,并将此原则正式载入其本国的宪法或法律之中”;1989年5月24日,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以第1981/60号决议的方式通过了《〈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的有效执行程序》,进一步要求:所有国家应在其司法系统中,按照各自的宪法程序和本国惯例,通过并实施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

司法独立与国际法的适用

司法独立与国际法的适用

司法独立与国际法的适用司法独立作为一个关键的法治原则,对于保障公民的权益、促进法律公正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全球化背景下,国际法的适用对于司法独立也具有一定的影响。

本文将分析司法独立与国际法适用的关系,并探讨其对于法治国家的意义。

一、司法独立的定义与原则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在执行职能时不受外界干预和压力的状况。

司法独立具备以下几个基本原则:1. 独立性:司法机关在执行职能时独立于其他政治机构和组织,不受其指使或影响。

2. 中立性:司法机关应中立于诉讼各方,不偏袒任何一方,保证公正审判。

3. 审判自由:司法机关应自由地行使审判权力,不受外界干预。

4. 审判公开:司法机关的审判过程应对公众开放,确保透明度和公正性。

司法独立是法治国家的基石,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公正,促进社会稳定。

二、国际法的适用与司法独立国际法是国家间的法律体系,包括国际公约、国际习惯法和国际法院的判例等。

国际法的适用对于司法独立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影响:1. 国际法对司法独立的要求:国际法要求各国在法律实施和司法判决中尊重司法独立原则,包括审判程序的独立与公正、诉讼各方的平等权利等。

2. 国际法的适用范围:国际法适用于国家之间的纠纷解决和国内法的制定与执行过程中。

司法机关在处理国际法案件时,必须依法适用国际法。

3. 国际法在国内法中的地位: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存在一定的关系。

一方面,国际法可以被国内法所接受,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另一方面,国际法也可以对国内法产生直接效力,司法机关有权调整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

国际法的适用对于司法独立的维护和国际社会的和谐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司法独立与法治国家的意义1. 保障公民权益:司法独立能够确保公正审判,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其享有公平的司法保护。

2. 维护社会公正:司法独立能够确保司法机关在执行职能时不受外界利益干扰,保障法律的公正和公正的执行,维护社会公正。

3. 促进社会稳定:司法独立能够平衡各方利益,减少社会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法治国家下的司法独立原则

法治国家下的司法独立原则

法治国家下的司法独立原则在现代社会中,法治国家的建设成为各国发展的共同目标。

作为法治国家的重要基石,司法独立原则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司法独立原则的实行不仅关系到国家的法制建设,也关系到各个个体的权益保障。

本文将从维护司法独立的重要性、法治国家对司法独立的保障和司法独立原则的实际运行等方面论述。

一、维护司法独立的重要性司法独立是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保障,体现了公平正义、维护人民权益的原则。

司法独立能够有效避免权力滥用和腐败行为的发生,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司法独立能够减少政治和经济压力对司法判决的干扰,确保司法判决的公正性,使人民对司法的公信力得到保障。

另外,司法独立原则也是平衡国家权力的重要机制。

法治国家下,行政、立法与司法的分权和均衡是实现权力制衡的关键环节。

司法独立原则确保了司法权力与其他权力之间互不干扰、互相制约,保障了全体公民的平等权利。

二、法治国家对司法独立的保障为了保护司法独立原则,法治国家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法治国家应该确立宪法和法律对司法独立的明确规定。

宪法和法律规定司法机关的组织形式、职权范围和权限,明确了司法机关的独立地位和权力。

其次,法治国家应确保司法机关独立自主的经费保障,避免财政上的依附,保证司法机关的公正和独立。

此外,法治国家还应设立独立的监督机构来监督和保护司法独立。

监督机构应由独立的专业人士组成,在独立性和专业性方面具备较高的素质。

监督机构应依法行使监督职能,防范司法腐败、司法不公等问题的发生。

三、司法独立原则的实际运行司法独立原则在实际运行中,需要充分考虑司法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避免干扰和侵害。

首先,司法机关应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干涉和指令。

司法机关应独立决定诉讼案件的进程、程序和判决结果,保证审判立场的公正性。

其次,司法机关应保持独立的意识和判断力。

在审理诉讼案件过程中,司法人员应以法律为准绳,独立思考和判断,不受利益和压力干扰。

司法人员应公正、客观地对待每个案件,保证审判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司法独立的意义与原则

司法独立的意义与原则

部分法官职业道德缺失,可能 导致司法腐败和滥用职权现象 的发生。为加强法官职业道德 建设,应建立完善的职业道德 规范和惩戒机制,对违反职业 道德的法官进行严肃处理。
法官心理素质不稳 定
法官心理素质不稳定可能影响 案件的公正审理和判决结果的 稳定性。为提高法官心理素质 ,应加强对法官的心理辅导和 培训,帮助法官建立良好的心 理素质和应对压力的能力。
司法独立的意义与原则
目 录
• 司法独立的基本概念 • 司法独立的意义 • 司法独立的原则 • 司法独立的实践探索 • 司法独立面临的挑战与对策 • 司法独立的未来展望
01
司法独立的基本概念
司法独立的定义
01
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在行使职 权时,必须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和检察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 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保障公民权利
01
02
03
保护人权
司法独立确保公民的基本 权利和自由得到充分保护 ,不受政府或其他权力机 构的任意侵犯。
平等对待
独立的司法机关对所有公 民一视同仁,不偏袒任何 一方,确保法律面前人人 平等。
公正审判
司法独立确保审判过程公 正、公开、透明,避免不 公正的审判结果。
维护社会公正
纠正错误
推进司法公开透明
要点一
加强司法公开
通过公开审判、公开宣判、公开执行 等方式,加强司法活动的公开性,让 公众了解司法过程和结果,提高司法 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要点二
推进司法信息化
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推进司法信 息化建设,实现司法信息的共享和公 开,方便公众获取司法信息和监督司 法活动。
要点三
完善司法监督机制
独立的司法机关能够纠正 行政机关或其他机构的错 误行为,维护社会公正。

解释宪法中的司法独立原则

解释宪法中的司法独立原则

解释宪法中的司法独立原则宪法中的司法独立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在履行职责时应独立于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以确保司法公正和法治的实现。

司法独立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基石,对于确保公民的权益和社会稳定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以下将从宪法的角度对司法独立原则进行解释。

首先,宪法赋予了司法机关独立的地位和职权。

根据宪法规定,司法机关是独立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审判以及其他法律事务的处理。

宪法明确规定了司法机关的组织形式和职责范围,确保司法机关能够独立行使审判权和其他相关职权。

其次,宪法保障了司法机关的人员独立性。

宪法规定了法官的任期和免职程序,保障了法官的稳定性和独立性。

法官直接受宪法的保障,不受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的干涉和影响。

同时,宪法还规定了法官的任命程序和资格条件,确保司法机关人员的选择和评审过程公正透明,避免政治干预和权力腐败。

此外,宪法还规定了司法机关的财政独立。

司法独立原则要求司法机关拥有独立的财政预算,以保证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

司法机关的财政独立性是司法独立的重要保障,它可以有效防止其他权力机关对司法机关的经济和物质依赖,保证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另外,宪法规定了司法机关对其他机关和个人的法律监督职责,以确保司法机关行使权力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宪法规定了公民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权,允许公民通过投诉、申诉和上诉等途径对司法机关的错误判决和违法行为进行纠正。

同时,宪法还规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对司法机关的监督职责,确保司法机关不滥用权力。

总之,宪法中的司法独立原则是保障司法公正和法治的核心原则之一。

司法独立的实现需要宪法的规定和保障,需要司法机关的坚守和实践,也需要全社会的支持和参与。

只有在司法独立的基础上,才能真正实现公正、透明和稳定的法治社会。

因此,我们应当倍加珍惜和维护宪法中的司法独立原则,为构建法治国家和公平正义的社会作出努力。

论我国的司法独立原则

论我国的司法独立原则
使 审判 权 的时 候 , 做不 到 公 正 司法 , 无 法 充分 行 使 自己 的权 力 。 能 够 保 障 自 己利 益 。最 终 保 障 案 件 事 实 的 公 正 与效 率 。地 方 甚至导致“ 地方保护主义” 的 形成 。 保 护 主 义 主 要 是 来 源 于地 方 行政 机 关 的干 扰 。因 为 法 院 的 财 2 . 2 人 大监 督 的 不规 范性 政 制 度 依 附 于 地方 行政 , 所 以在 很 多方 面 都 是 受 制 于 人 的 。 所 当前各级人大对司法机 关的监督 ,主要是依照法定程序 以要克服这种地方保护 主义 , 谁干预, 谁就要承担责任 。在财 任免司法官员 , 听 取 和 审 议 司 法 机 关 工作 报 告 , 对 司法 机 关 执 务 问题 上 十 八 届 四 中全 会 当 中也 提 出 要 改 革 司法 机 关 人 财 物 法 情 况 进 行 专 项 检 查 和 质 询 等 。 这 些 监 督措 施 ,应 当说 发 挥 管理 体 制 ,这 说 明 对 于 司法 机 关 与 行政 机 关 的分 离 已经 迫 在 了监 督 司 法 机 关 严 格 依 法 办 事 的 积 极 作 用 。但 也 同时 实 行 了 眉 睫。 对 司法机关办理个案的监督 。赞同个案监督的学者认为 ,法 ( 4 ) 要 提 高 法 官 的 整体 素 质 。 法 官素 质 的提 高 不 仅仅 可 以 院、 检 察 院 的工 作 主 要 是 办 案 , 人 大 常 委 会 对 两 院 的 监督 如 果 改变 法 院在 人 们 心 中的 整 体 形 象 ,更 主要 的是 能够 提 高 审判 离开 了对 办 案 的监 督 , 那 就 是 没 有 抓 住 主 要 内容 , 也 就没 有 完 的 效 率和 质 量 。法 官 本 身 就 是 独 立 的 审 判 主体 ,必 须要 有 自 全 尽 到责 任 。反 对 个 案 监 督 的学 者 认 为 ,人 大对 司法 工 作 的 己的主见 , 自己的观念 , 要能够独立的进行审判 。我 国的法官 监 督应 限 于不 违 反 审判 独 立 原 则 ,不 应 直 接 取 代法 院对 案件 很 多 都缺 乏经 验 ,而 且 对 于 判 断 案 件 事 实 都 无法 得 出 一个 自 的判 决 。人 大 对 两 院 的监 督 ,其 内容 应 着 重 于 对最 高法 院和 己 的 结论 , 所 以加 强 法 官 的法 律 素 养 , 提 高 法 官 的 整 体素 质 是 最 高检 察 院 司法 监 督权 的监 督 ,而 不 应 直 接 干 预 法 院对 个 案 提 高 司法 独 立 的一 个 重 要 方 面 。 的判 决 。 2 - 3司法 的 非 专 业 化 参考文献 无论 是 要保 证 司法 的公 正 还是 维 护 司法 的独 立 , 都 必 须 以 司法 人 员 较 高 的政 治素 质 和 业 务素 质 为 前提 , 司 法 人 员素 质 不 高、 能 力不 足 , 办 案 经 验 缺 乏必 然 导致 在 进 行案 件 审理 的 时 候 对 证 据和 案件 事 实 的 掌 握不 够 , 容 易听 信 别人 的主 观 意 见 , 没 有 自己 的 一 套 办案 思维 。在 很 多 案 件 的 审 理 当 中就 出现 经 验

论司法独立原则

论司法独立原则
旧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正式宪法即北洋政府《中华民国宪法》(1923年10月 10日颁布)规定,“法官须超出党派之外,依据法律独立审判,不受任何干 涉”。
1946年4月23日由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陕甘宁边区 宪法原则》中规定:“各级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除服从法律外,不受干涉”, 在新民主主义法律史上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司法独立原则,此原则的确立,标志着 新民主主义革命的逐渐成熟。
从以上阐述不难看出,司法独立意味着一个社会中特定司法实体的法律自主性,而这种自 主性以排除非理性干预为内容、为标志。在国外,普遍的观点认为,司法、司法权和司法 机关既不同于立法、立法权和立法机关,也有别于行政、行政权和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即 审判机关或法院,司法权即审判权或法院的职权,司法即审判。正因为如此,司法独立也 称为审判独立。那么究竟什么是司法独立呢?司法独立一词通常在两种意义上使用:一是 结构意义上,是指司法机关独立于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因此司法独立是一种“国家权力 的结构原则”;二是程序意义上,司法独立的意旨是在司法过程中保障法官司法以维护程 序正当性和结果正确性,因此也被称为“技术性的司法规则”,其含义也可从这个两方面 来理解,一是指国家审判权只能由法院行使,其它任何机关都有不能干涉;二是指法官独 立行使审判权,只服从宪法和法律,既不受立法、行政机关的干涉,也不受上级法院或本 法院其它法官的影响。概括地讲,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其 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依据法律事实,依照法律的规定对案件作出公正的判决。
❖ 2、我国关于司法独立的立法规定。《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人民 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 干涉。《民事诉讼法》第六条第三款,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 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刑事诉讼 法》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 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行政诉讼法》第三条,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对 行政案件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香港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八十五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 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员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澳门特 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八十三条,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 服从法律,不受任何干涉。《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条,人民法院依照 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 《法官法》第八条,法官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 的干涉然而,从以上规定我们不难看出,我国的审判权独立原则与西方 国家的司法独立是不同的。西方的司法独立是建立在立法、行政、司法 三权分离的基础之上的,三项权力不仅是分开的,而且是相互制衡的。

论司法独立原则

论司法独立原则

司法 独 立 产 生 于 三权 分立 的 学 说 , 其 蕴 涵 的 分 权 与 制 衡 的 但
原 理 则 适 用 于 所 有 社 会 形 态 和 所 有 国 家 权 力 。 国 家 权 力 应
场 , 诉 讼 中保 证 司 法 公 正 的 全 部 程 序 设 置 发 挥 效 用 , 制 使 抵

则 将 对 公 民 的 生 命 和 自 由 施 行 专 断 的 权 力 , 为 法 官 就 因
是 立 法 者 。如 果 司 法 权 同行 政 权 合 二 为 一 , 官 便 将 握 有 压 法 迫 者 的 力 量 。 由 此 可 见 , 是 鉴 于人 们 对 历史 的 反 思 和 人 ” 正 类 对 自由 、 全 、 序 的 期 望 , 有 了 司法 独 立 原 则 。 从 此 意 安 秩 才 义上 讲 , 司法 独立 是对 自由 、 全 、 序 的 保 障 。 安 秩 第 三 , 法独 立 原 则 是 诉讼 公 正 理 念 的 必 然 要 求 。这 是 司
第 8卷
第 6期
漯 河 职 业 技 术 学 院学 报
J u na fL h c to lTe hn lg le e o r lo uo e Vo aina c oo y Colg
V0 . No 6 18 . No . 0O v2 9
20 0 9年 1 1月
论 司 法 独 立 原 则
识 到 集 权 往 往 产 生 专 制 、 迫 、 政 和 社 会 动 荡 , 力 集 中 的 压 暴 权 刑 事 诉 讼 程 序 往 往 产 生 偏 见 和 预 断 、 抑 、 力 、 视 生 命 与 压 暴 蔑 自由 。正 如孟 德 斯 鸠 所 言 : 如 果 司 法 权 不 同 立 法 权 和 行 政 “

司法独立原则与审判公正

司法独立原则与审判公正

司法独立原则与审判公正法治是现代社会的基石,其核心要素之一就是司法独立原则。

司法独立原则是指法院在审判活动中独立行使裁判权,并不受行政、立法以及其他非司法权力的干扰。

司法独立原则是确保审判公正的重要保障,它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个人权益至关重要。

首先,司法独立原则保证了审判的公正性。

司法机关应当独立于其他行政机构和立法机关,确保司法判决不受外界压力的影响。

只有在司法独立的条件下,法官才能对案件进行公正评判,不受个人意愿、政治地位以及社会压力的左右。

这样一来,当事人可以相信他们在法庭上受到公正对待,而不会被强权所欺凌。

同时,司法独立也为追求法律正确性的司法实践提供了空间,法官可以根据法律精神和司法理念作出判断,而不受外界干扰。

其次,司法独立原则确保了法治的实现。

在一个拥有司法独立的国家中,法律是统治的基础,法律的平等适用成为可能。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个人身份如何,都要接受法律的制约与约束。

司法独立保证了法律适用的公正性和充分性,确保了法律的确定性和稳定性。

司法独立原则的实施能够在公平和公正的司法环境中保护公民利益,并为社会稳定和法治建设奠定基础。

然而,司法独立原则也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外部干扰始终是一个存在的问题。

司法独立并不意味着司法机关对其他权力完全无视。

政治、经济等因素都可能对司法产生影响,贿赂与权谋也会侵蚀司法的公正性。

因此,制定严格的法律和监督机制,确保司法独立的实施是非常重要的。

其次,司法独立原则的实际操作也会面临困难。

法官的任免和晋升、工资待遇等事项可能会受到政府和其他利益集团的控制。

这些问题可能导致法官在案件判断中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甚至产生不公正的判决。

因此,建立透明的法官选拔和评价制度,确保司法独立不受干扰是非常重要的。

最后,司法独立原则也需要与其他价值观念进行平衡。

司法独立不应该成为判决的绝对标准,司法独立原则需要与个案的特殊情况相结合,保证判决公正、合理和符合社会利益。

司法独立原则不能与其他价值观念相对立,而应该追求它们之间的平衡,在不同案件中给予合理的裁量空间。

西方国家的司法原则

西方国家的司法原则

西方国家的司法原则西方国家虽然存在着类型不同的司法体制,但是在它们的不同类型的体制之中却包含着基本相同的司法原则。

1、司法独立原则。

所谓司法独立原则,就是法院、法官只服从法律,根据法定程序,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受其他权力机关和任何个人的影响和干预。

司法独立有三层意思;第一是司法审判权独立。

第二层意思是指,一个法院的审判活动不受另一个法院的干涉。

第三层意思是法官独立。

司法独立原则对促进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具有重大作用,是历史的进步。

但司法独立原则,实质上只是审判独立,在实际中,即使审判也要受到行政影响,司法权作为统治阶级维护法律和秩序的工具是不可能真正有什么独立的。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指在法律形式上宣布公民有获得平等保护的权利,并可通过控诉制度请求法院排除侵害,予以保障。

这一原则在司法、审判上得到运用,同封建社会“刑不上大夫”的阶级特权相比,无疑是历史的巨大进步,它有助于鼓舞人民为争取平等权利而斗争。

但是,这一原则只是在资产者和无产者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前提下的平等。

因此,这只是形式上的平等。

它同资产阶级民主原则一样,都是资本主义经济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

真正的平等权利只有在消灭了阶级、剥削制度与事实上不平等以后才能实现。

3、公平审判原则。

公平审判在西方国家司法制度中历来被认为是司法独立,平等诸原则的总体现,这就是说,没有公平审判,就没有司法独立,也就没有司法平等。

所谓公平审判,一般认为,合乎“正义”或“自然正义”,就是公平,合乎“正义”的审判,自然也是公平审判了。

为此,西方国家又把“正义”原则在司法制度上加以具体化,分为以下几个方面:即法院公开审判;当事人有权请辩护律师;原告负举证责任;陪审团参加裁定;判决书要写明理由;判决书公开;当事人有上诉权利等等。

显然,这些“正义”原则的实现,在审判过程中就必须要有公正的法院,公正的诉讼法程序,才有可能做到公正的判决。

4、西方国家司法原则除了以上所述,还包括无罪推定原则、辩论原则、直接原则、上诉不加刑原则,不告不理原则等。

论司法独立及其实现演讲

论司法独立及其实现演讲

论司法独立及其实现演讲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今天我来为大家讲解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司法独立,并说明如何实现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社会中一个基本的法律原则,指的是司法机关的独立性、独立裁判权的原则和独立财政保障。

它是保护公民权利的重要法律保障,是保证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

我们的国家提出了一个有关司法独立的标准——“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受其指挥和调剂。

公诉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受其指挥和调剂”。

首先,司法机关的独立性是指司法机关不受任何非司法机关的干涉,如不受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党政机关或社会团体等干涉。

它不仅适用于审判活动,还适用于法院内部组织、管理和经费等方面,因此,需要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司法自主体系。

这个自主体系应由司法机关自行组织,由司法机关管控经费,自主通过法案或法规财务预算。

其次,独立裁判权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不受任何干涉者的指挥和调解,其裁判结果应当以法律为依据,而不受任何非司法机关的影响。

裁判结果的公平、公正是独立裁判权的实质。

还有,独立财政保障是自主经费的基础,也是司法机关制度的保障。

独立财政保障应当有能力满足司法机关开展工作的经费需要,司法机关应当保证经费和财务的透明度。

实现司法独立,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

首先,国家制定法律法规并加强对司法独立的监督机制,保证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时不受任何非司法机关的干涉。

其次,司法机关自己应当建立完善的组织架构和管理体系,切实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管理,保证审判的独立性和裁判结果的公正性。

同时,应当加强司法人员的教育与培训,增强司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工作能力,提高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

最后,我们还应当加强司法机关的经费保障工作,从政治、经济和社会方面保障司法机关的独立性,避免出现经费短缺或经费不公等问题。

司法独立是我们实现法治社会的基本保障,也是公平正义的基石。

法律的司法独立和司法权力

法律的司法独立和司法权力

法律的司法独立和司法权力在一个现代法治社会中,司法独立和司法权力是确保公正和公平的基石。

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构能够独立于行政权力和立法机构,以便他们能够行使法律的权力,并保护公民的权益。

司法权力则是指司法机构对于处理并解决纠纷、保护公民权益和制裁违法行为具有的权威。

一、司法独立的重要性及原则司法独立对于维护法治的稳定和公平至关重要。

如果司法机构受制于行政或立法压力,就会容易受到外部的干预和操纵,从而破坏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因此,司法独立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1.1 独立性原则司法独立的基本原则是指法官和其他司法官员在执行判决、解决纠纷时不受任何外部压力和干预。

他们应独立地根据法律和证据作出判断,并与行政机构和立法机构保持一定的距离。

1.2 任期保障原则为了确保司法独立,法官和其他司法官员的任期应该受到保障,以免其受到政治压力和操纵。

一般来说,法官在其任期内应该不受解职的威胁,从而能够独立地行使法律的权力。

1.3 独立预算原则司法机构应该有自己的独立预算,并且不受其他政府部门的干预。

这样可以确保司法机构能够独立地行使职权,有效地维护公正和公平。

二、司法权力的范围和限制司法权力是司法机构行使法律权力的基础。

然而,由于司法权力的重要性,其行使还应受到一定的限制和制约,以防止滥用和侵犯公民权益。

2.1 纠纷解决与判决司法权力的核心功能包括解决纠纷和作出判决。

司法机构有权对于争议进行公正、独立地裁决,并依法制定相应的判决结果。

这有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2.2 法律监督和制裁司法机构还有权对于违法行为进行法律监督和制裁。

他们可以根据相关的法律和证据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判,并给予相应的刑事制裁。

这有助于维护社会的法律秩序和公共安全。

2.3 权力限制与平衡然而,司法权力也应受到一定的限制和平衡。

司法机构的权力不能无限制地行使,需要在法律框架和权力分立的原则下进行,以保证司法机构的决策合法性和公正性。

三、司法独立和司法权力的挑战与保护尽管司法独立和司法权力的重要性毋庸置疑,但实现司法独立和维护司法权力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论我国的司法独立

论我国的司法独立

论我国的司法独立论我国的司法独立司法独立常用在两种意义上。

一是结构意义,是指司法机关独立于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它是一种“国家权力的结构原则”;二是程序意义,在司法过程中保障法官司法,维护程序正当性和结果正确性,也称为“技术性的司法规则。

” 概括地说,司法独立就是: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依据法律事实,依照法律的规定对案件作出公正的判决。

司法是维护个人的权利的最后一道保障,它不仅关系到给人的权利的能否实现,而且更是人们的理念实现的保障。

自然法学派门追求的是一种自然的理性,而司法的过程也是一种追求理性的过程,它追求的理性就是“公平”、“正义”。

虽然永恒的正义是不存在的,但是具体的正义标准的实现,只有通过一个大家公认的机关给予定位,才能为大家所接受。

而这个机关就是司法机关。

而司法机关只有独立才可能行使这项职“司法的独立性是其共公正性的必要条件,离开了独立性,公正性就失去了保障,就无从谈起。

但是现实往往是出忽意料的,我们的司法机关现在正是面临着独立难的问题。

1、党对司法的领导方式和人大对司法的监督机制还有待完善,党的政法委参与具体司法事务、领导人以党委的名义过问案件、人大乃至代表个人随意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等等,司空见惯,而且缺乏有效地制约。

实践证明,不讲究党的领导方式和人大监督机制的合理化,必然会影响司法独立的实现。

2、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重行政轻司法、重效率轻公平的思想观念根深蒂固,表现在权力格局中,就是行政权具有绝对的优势,司法权多方面都受制于行政,司法权始终都是弱小的,经常性的甚至是制度性的遭到行政干涉甚至代行其事,以致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的“不受行政机关干涉”根本难以落实。

3、目前我国财政体制是“分灶吃饭”,即地方各级司法机关财政收入要靠地方供给,因此在行使司法权时,不可能不受当地经济利益的左右。

有的部门对地方利益的片面维护,不惜对其他权利粗暴干涉和侵犯。

破坏社会主义法律对全体公民和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平等性、公正性、同一性,破坏本地区正常的交往和共同发展环境,甚至威力保护本地区、本部门的不正当利益,损害外部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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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04-12-24作者简介:王久斌(1962-),男,河南省汝州人,郑州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经济师。

论司法独立原则王久斌(郑州大学,河南郑州450000)摘 要:司法独立原则源于西方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国家学说,其已成为当今国际社会公认的法制原则。

然而,在我国,尚未真正确立司法独立原则,代之以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不断推进,追求司法公正,构建和谐社会,必将成为司法体制改革的价值取向。

建立在计划经济体制上的有限司法独立原则,已难以适应现代法治进程的需要,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独立原则,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应有选项。

关 键 词:司法独立;司法公正;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1670(2005)03-0019-03一、司法独立的起源及含义在中国古代司法与行政不分,司法权在中央虽有专门的机构行使,但封建皇帝集立法、行政、军事、司法大权于一身;在地方司法权由地方行政长官兼任。

因此,在中国古代司法不可能独立。

司法独立原则源于西方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国家学说。

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在其名著《论法的精神》中指出:“如果司法权不与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

如果司法权与立法权合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

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

”这段名言精辟地论述了三权制衡的必要性和司法独立的重要性,为西方国家确立司法独立原则奠定了理论基础。

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司法独立原则被许多国家的宪法普遍确认。

例如,美国宪法第3条第一项规定:“合众国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以及国会随时规定与设立的下级法院。

”德国基本法第92条规定:“司法权委托给法官,此项权力由联邦宪法法院、本基本法所规定的各联邦法院和各州法院行使。

”法国1791年宪法第五章第1条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司法权不得由立法议会和国王行使之。

”日本宪法第76条第1款规定:“一切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由法律规定设置的下级法院。

”德国1877年颁布的法院组织法(1975年修正)则更明确规定:“审判权只服从法律,由法院独立行使。

”司法独立原则已成为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一项司法原则。

1982年10月20日在印度新德里举行的国际法协会第19届年会,通过了《司法独立最低标准》;1983年6月10日,在加拿大魁北克蒙特利尔举行的司法独立第一次世界大会,通过了《司法独立世界宣言》。

这两个文件的制定表达了国际社会对司法独立的关切和期望。

同时,也推动了联合国对司法独立问题的重视和对司法独立原则的贯彻实施。

1987年联合国通过了《关于司法独立的基本原则》,该基本原则对司法机关的独立以及司法机关人员的言论自由和结社自由、资格、甄别和培训、服务条件和任期、职业保密和豁免、纪律处分、停职和撤职等做了具体规定,这对各国推进司法独立及法官制度的建立、改革和完善有着积极的促进意义和约束作用。

资产阶级学者认为,一个国家如果没有立法机关,法庭还有判例或习惯可以沿用。

但如果没有司法机关,便失去了解释法律、审理案件、保障人权、惩罚犯罪的手段,这个国家将无法维持。

孟德斯鸠曾经把司法权同行政权的分立作为自由存在的前提,把司法权同立法权的分离作为公民生命和自由的保障,应该说这是很有见地的。

根据西方国家的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和资产阶级学者的解释,司法独立包括以下含义:(1)司法机关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是并分立的机关,司法权由司法机关行使,不受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干涉;(2)法官独立审判案件,只服从法律,不受各方面意见包括检察官控诉所左右;(3)一个法院的审判活动,不受另一个法院的干涉,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除依据上诉程序变更裁决外,也不能进行干涉;(4)法律对法官地位予以特殊保护。

实行法官专职制,法官不得兼任立法、行政职务,不得有政党身份或从事政治活动。

实行法官职务终身制,非因法定理由并经严格程序,不得将其停职、免职、调动或减俸,以保证司法公正。

[1](P615)第20卷第3期2005年6月 平顶山学院学报Journal of Pingdingshan University Vol.20No.3J un.2005二、我国司法独立原则的检讨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的干涉。

”第13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我国宪法的这些规定,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同样也有明确规定。

我国法律的上述规定,是否表明我国已确立了司法独立原则,学者们认识不同。

有的学者认为,我国法律的上述规定表明了我国法律已确立了司法独立原则。

[2](P321)有的学者认为,我国法律的上述规定表明了确立的原则是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而非司法独立原则。

我国的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是对资产阶级提出的司法独立原则批判地继承,二者的性质和目的是完全不同的。

[3](P435)有的学者认为,我国法律的上述规定表明我国确立的是有限的司法独立原则。

强调我国的司法独立是官署独立而非官员独立,是技术独立而政治独立。

[4](P21-22)笔者认为,上述三种观点是从不同角度来解读我国司法独立的现状:第一种观点虽然看到了我国法律中蕴含着司法独立原则的精神,但却忽略了司法独立原则的丰富内涵,不能因为我国法律包含有司法独立原则的某些内容,就将我国宪法第126条、131条的有关规定等同司法独立原则,这显然有悖于司法独立原则的内涵。

第二种观点虽然看到了我国宪法126条、131条的规定有别于司法独立原则,但将司法独立原则排斥于我国法律之外,另行创造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面对国际社会公认的司法独立原则视而不见,难免有自我封闭之嫌。

第三种观点,既看到了我国宪法第126条、131条包含有司法独立原则的精神,又看到了该条文又非司法独立原则的全部。

笔者认为第三种观点是符合我国的立法精神及司法实际。

司法独立是创建司法公正的基础,司法公正又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最后防线。

正如弗兰西斯・培根所言:“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无视法律就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了法律就好比弄脏了水源。

”[5](P193)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法律应有的公正价值理应得到最大程度的张扬,然而,建立在计划经济时代的有限司法独立原则其弊端日益彰,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一)司法权地方化。

由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资源(包括人、财、物)上受制于同级地方党委和政府,因而易导致“司法权力地方化”。

形成所谓“地方司法保护主义”或“部门司法保护主义”。

(二)下级法院不能真正独立于上级法院。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和诉讼理论,人民法院是以审级独立的方式,依法行使职权的,上下级法院并非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工作的监督,只能依照法定方式和程序进行。

司法独立必然要求上下级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做到彼此独立。

但在实践中,上级法院经常对下级法院进行非法定程序的监督。

比如上级法院提前介入,对一审法院审理具体案件加以指导;下级法院对正在办理的案件也会主动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

(三)司法权行政化。

由于在观念上强调人民法院整体上的独立,而忽视法官个体的独立,因而导致了司法权行政化。

法官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必须由所在法院的院长、庭长审批。

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策后,法官必须绝对服从,法官在审判中难以真正独立。

(四)司法的非专业化。

无论是保证司法的公正还是维护司法的独立,都必须以司法人员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为前提。

司法人员素质不高、能力不强,必然不能准确地运用证据,认定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对案件作出公正的处理。

同时,也无法真正独立地行使职权和自主地裁判案件。

但现有司法人员素质偏低,相当一部分不能胜任司法工作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从而使司法独立难以落到实处。

三、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独立原则创建理性的法院,构建全新的司法独立原则,既要借鉴国际成熟的司法成果,又要立足我国现实。

笔者认为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独立原则,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正确处理司法独立与党的领导的关系司法机关必须自觉接受和服从党的领导。

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历史经验证明,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也就没有社会主义。

中国共产党在中国的领导地位是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中建立起来的,是中国人民做出的历史选择,是任何力量都不能动摇的。

我国的司法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有力工具,是打击敌人、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有力武器。

同时也是执行国家法律的主要力量。

我国的法律是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制定的,它具体体现了人民的意志,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是人民自己的法律。

法律执行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直接关系到社会秩序的维护以及人民民主和自由、权利的保护。

特别是在依法治国的条件下,司法工作就更重要。

因此,司法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和服从党的领导。

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主要是政治上的领导。

《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通过立法程序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的意志,把自己的路线、方针、政策变成具体的法律条文,使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有法可依。

如中共中央向全国人大提出宪法修正案,全国人大经过立法程序对宪法作出修改决定等。

二是制定司法工作的方针、政策,保证司法工作的正确方・2・平顶山学院学报 2005年向,推进司法改革,保证司法公正等。

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主要是政治上的领导,而不是业务领导,具体司法工作或司法业务由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进行。

(二)改革司法相关的管理体制我国地方各级司法机关的人权和财权均归属于地方,即司法人员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任命,司法机关的办公经费由同级财政拨付。

因此,地方司法机关由地方领导,由此极易产生地方司法保护主义,致使法律规定的司法独立原则难以落实。

司法机关对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护公民自由和权利,保证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要作用,对其实行中央垂直领导或直接管理,使司法权彻底脱离地方,以利于司法独立原则的贯彻落实。

(三)建立法官负责制,确立法官在法院中的中心地位人民法院是审判机关。

法官是法院的主体,其职责是审判案件。

法官在法院的地位,应如医生在医院、教师在学校的地位一样。

为此,要改革法院内部管理模式,合理界定法院院长和庭长审批制;改造审判委员会的功能,逐步淡化其实质审理功能,加强其经验总结与交流的内外协调功能;应淡化对法官的行政管理,在法院内设立类似法官委员会或者法官会议的机构,负责法院重大行政事务的决策,日常行政事务则由专职行政事务管理机构负责,从而避免院长、庭长对其他法官的独立性施加影响,以确保法官能够独立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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