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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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我局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

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部门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科技、知识产权、地震行政执法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在本系统或者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

本局原文转发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部门的文件,制定规范本部门内部工作管理制度的文件,发布对具体业务工作进行检查部署的文件,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事项。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不得使用“法”、“条例”和“实施细则”。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应当遵循合法合理、权责一致、诚实信用、高效快捷和协调配合的原则。

第五条局法制办公室负责对本局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条起草股室在形成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后,应当由局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

未经局法制办公室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不得提交局负责人签发,规范性文件不得发布。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起草股室应当向、局办公室提交下列材料:(一)规范性文件的送审稿和起草说明;(二)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三)汇总的主要修改意见和修改意见的采纳情况;(四)其他相关材料。

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目的、制定依据、必要性和可行性、起草过程、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协调情况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

第八条局法制办公室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合法性审查:(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二)是否属于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三)是否与本部门原有的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四)是否含有不能设置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事项;(五)是否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事项;(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管理制度,旨在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提高文件的质量和执行力。

本文将从制度的目的和意义、审查程序和要求、责任和权力划分、改进与完善等方面对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一、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的目的和意义规范性文件是国家机关、政府部门和其他组织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强制性执行的文件,对于保障国家法制的统一、加强法规的质量控制、规范各类法规的发布和执行具有重要意义。

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的目的在于提高制定和实施规范性文件的准确性、清晰性和规范性,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

其具体意义包括:1. 提高法制意识: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有助于培养机关和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制意识,引导他们在工作中树立遵守法律法规的意识,遵循法治原则制定和实施规范性文件。

2. 保障合法性和合规性: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可以通过审核和评估,确保规范性文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法行为和违反法治原则的问题,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3. 提高文件质量和执行力: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有助于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准确性、清晰性和规范性,提高文件的质量和可操作性,确保规范性文件的执行力和效果。

4. 保障公众权益: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可以为公众提供一个参与公共事务的机会,促使机关和部门在制定和实施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公众意见,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

二、规范性文件审查程序和要求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的程序和要求应当明确规定,确保审查过程的透明、公正和合法。

1. 审查程序:(1)申报和初步审核:规范性文件编制单位在起草文件之前,应当向规范性文件审查机构申报,说明文件的制定目的、依据、范围、涉及利益相关方等情况。

审查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判断是否符合审查要求。

(2)审查和评估:审查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详细审查,核对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效力等要求。

审查过程中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学者进行评估,提供专业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办发〔2020〕13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办发〔2020〕13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办发〔2020〕13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成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2月11日成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27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9〕63号)等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政府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市和区(市)县司法局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本级政府机构设置情况编制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以及本级政府机构改革情况予以动态调整。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2.04•【文号】国办发〔2018〕115号•【施行日期】2018.12.04•【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是确保行政机关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的重要措施。

全面推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有利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止违法文件出台、促进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要求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落实合法性审核制度。

为全面推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要求,全面推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提高政府治理能力。

(二)主要目标。

进一步明确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范围、主体、程序、职责和责任,建立健全程序完备、权责一致、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合法性审核机制,落实审核工作要求,加大组织保障力度,确保所有规范性文件均经过合法性审核,保证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委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推进依法行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科室、各直属直属单位依照工作职责起草,需报请区委办、区府办印发,或以我委文件(或与其他直属单位联合)印发,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种规定、办法、细则等实施社会管理的规范性文件,适用本办法。

委内规章制度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应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提请委党党委会议审议或者上报、发布。

第四条委*******科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各科室、各直属直属单位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

第五条各科室、各直属直属单位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应在提交委党委会议讨论或要求上报的最后时限至少5个工作日前提交*******科进行合法性审查,特殊情况,需经委领导批准后办理。

第六条规范性文件起草科室或直属单位提交合法性审查,应提供下列材料:(一)拟发布规范性文件的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二)规范性文件草案(纸质稿及电子文本);(三)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缘起、依据、相关部门意见和采纳情况、其他方面需说明的问题);(四)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规定、市委和市政府有关文件及相关资料;委*******科对未按规定提供材料的,应告知起草科室或直属单位限期补报。

审查期限自材料齐全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委*******科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审查事项:(一)是否超越起草科室或直属单位权限,是否与其他行政机关的管理职能相冲突;(二)是否违反法律、法规、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规定、市委和市政府有关文件;(三)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委、市政府规定的事项外,是否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四)是否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五)是否违法减损行政机关的义务或者增加其权力;(六)是否规定有碍市场公平竞争的措施;(七)用语是否准确、简洁,条文内容是否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八)其他应审查的事项。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一、引言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机关或其他有关机构为全体社会成员依法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管理公共事务,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强制性的文件。

为了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与有效性,需要建立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以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和公信力的提升。

二、制度的必要性与重要性1.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规范性文件是法律法规的重要补充,对于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合法性审查制度的建立,可以确保规范性文件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能够更好地体现立法意图和政策导向,提高规范性文件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2.防止滥用规范性文件权力:一些国家机关或相关机构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可能存在滥用职权和处理不当的情况。

建立合法性审查制度,能够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过程进行监督,防止滥用权力,确保公共权力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3.保障公民的权益与公共利益:规范性文件的内容直接涉及到公民的权益,关系到公共利益的实现。

合法性审查制度的建立,可以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不损害公共利益。

三、制度的基本原则1.合法性原则: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宪法的原则和基本法律的精神。

不能违背宪法的基本原则,不能与正当的法律法规相抵触。

2.公开透明原则: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公开透明,符合行政程序的要求,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公告和发布。

公民和社会组织应当有知情、参与和监督的权利。

3.合理性原则: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必须合理,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具有实际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不能因为主观意愿或偏见而制定不合理的规范性文件。

四、制度的主要内容与步骤1.规范性文件制定前的审查:相关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文件之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

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文件的法律依据、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可能的影响等方面。

2.多部门协同审查: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过程中,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协同审查,确保不同领域、层级的利益、规定能够得到充分考虑,减少冲突与矛盾。

2.2.3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2.2.3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一、为全面推进依法治校,规范我校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广东省依法治校工作细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学校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事项。

四、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应当遵循合法合理、权责一致、诚实信用、高效快捷和协调配合的原则。

五、学校文件合法性审查机构负责对学校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六、学校部门在形成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后,应当由学校文件合法性审查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未经学校文件合法性审查机构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发布和实施。

领导讲话:在“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试点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领导讲话:在“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试点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领导讲话:在“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试点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同志们: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和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试点工作部署,今年我们在全省选择一个设区市、两个省级机关和两个县级市作为试点单位开展试点工作。

刚才,试点单位介绍了情况、交流了经验,听后很受启发。

应该说,各单位对这次试点工作高度重视,推进比较扎实,取得成效也十分明显。

下面,我就试点工作基本情况及成效、目前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中遇到的问题以及下一步全面推动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设想等讲几点意见:一、积极探索实践,试点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部署。

国务院法制办按照中央深改组的要求,部署开展试点工作。

省办借此契机,同步开展了省内试点工作。

各试点单位按照试点方案部署,利用10个月的时间,有计划有步骤地完成了相应的试点任务,呈现出四个方面的工作特点:一是高度重视、准备充分。

省办试点方案下发后,各试点单位都向政府或部门领导进行了汇报,相关领导对这项工作非常重视,省财政厅、省海洋渔业局专门召开局长办公会研究试点方案,XX市由市政府办公室出台试点意见,成立了以市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成员涵盖各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的推进试点工作领导小组,XX市分管市长对试点工作进行了专门批示。

各单位认真研究相关文件规定,特别是对一些新精神新要求进行了系统梳理,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了细化的实施方案,有的还学习借鉴了外省的做法,这些扎实的准备工作为试点顺利推进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是着眼问题、注重实效。

按照国务院法制办试点方案的部署,这次试点主要在“界定审查范围”、“明确审查标准”、“规范审查流程”、“创新审查方式”以及“强化审查力量”等五个方面探索出行之有效的机制。

各试点单位紧紧抓住试点要求,坚持问题导向,逐项破解难题,取得了事半功倍的效果。

XX市带着问题找答案,专门对所属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执法部门进行了调查摸底;XX市全面检视以往工作,主动对照试点方案查漏补缺;其他试点单位也都列出问题清单,高效有序地推进了各项工作落实。

XX镇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办法

XX镇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办法

XX镇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
审查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进一步明晰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范围,完善审核标准,优化审核流程,创新审核方式,强化审核能力,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法性审查主体。

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司法所进行合法性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核的,不得提请集体审议。

第三条合法性审查程序。

起草机构应当向党政办报送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起草说明、政策解读和有关材料。

党政办应当对材料的齐备性、规范性和制定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材料齐备、规范且确有必要制定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移送司法所进行合法性审查。

司法所在合法性审核过程中,要求起草机构补充依据、说明情况,或者要求有关机构协助审查的,相关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司法所审核完成后,应当出具书面审核意见报党政办,同时抄送起草机构。

第四条合法性审查要求。

除法定情形外,合法性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
是指一个组织或机构为了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规性和质量,制定的一系列审查程序和规定。

规范性文件通常是指具有法律效力或约束力的文件,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政府文件、行业标准、企业制度等。

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的目的是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避免不符合法律法规的文件的发布或执行,保障组织内外的各项工作按照规范进行。

该制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 文件起草要求:规定了文件的格式、结构、内容要求等,确保文件的规范性和一致性。

2. 审查程序:规定了文件的审查流程,包括起草、审查、修改、审核等环节。

确定了审查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3. 审查标准:明确了审查人员应当遵循的标准和要求,例如法律法规的合规性、文件的逻辑严谨性、利益冲突的防范等。

4. 审查结果的处理:规定了审查人员对于文件的审查结果应当如何处理,包括修改意见的反馈、不合格文件的处理等。

5. 审查记录和归档:要求对每个文件的审查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和归档,以备查阅和追溯。

通过建立完善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可以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和合规性,降低组织内外的合规风险,确保文件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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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研究》范文

《2024年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研究》范文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政府管理和公共治理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作为保障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的重要手段,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现状、问题及改进措施。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现状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制定、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后,按照法定程序将文件报送上级机关或专门机构进行备案,以供审查其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的制度。

目前,我国各级政府机关普遍建立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并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部分地区和部门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重视程度不够,导致制度执行不到位。

其次,备案审查的程序和标准不够明确,导致审查结果的不一致性和不公正性。

此外,还有一些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内容违法、越权等问题,给社会带来了不良影响。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一)制度执行不到位部分地区和部门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重视程度不够,导致制度执行不到位。

这主要是由于一些地方和部门对法治建设的重视程度不够,缺乏对制度的敬畏之心,导致制度形同虚设。

(二)程序和标准不明确备案审查的程序和标准不够明确,导致审查结果的不一致性和不公正性。

这主要是由于制度建设不够完善,缺乏统一的标准和程序,使得不同地区和部门在执行时存在差异。

(三)文件内容违法、越权等问题一些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内容违法、越权等问题,给社会带来了不良影响。

这主要是由于制定者在制定文件时未能充分了解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或者为了追求短期利益而忽视长远发展,导致文件内容违法或越权。

四、改进措施(一)加强制度建设应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建设,明确备案审查的程序和标准,确保制度的统一性和公正性。

2024年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二篇)

2024年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二篇)

2024年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为促进我县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维护政令畅通和法制统一,加强对我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____省政府法制办公室《____贯彻实施____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____》(青府法【____】____号文及《____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实施细则,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制度:一、本制度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各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所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区域、本部门行政管理工作,内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____的权利和义务,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于发布之日起____日内,将备案报告、正式文本、起草说明各____份以及电子文本____份,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多个部门联合起草或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负责报送备案)。

三、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政府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____工作。

四、报送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法制办负责就下列内容进行____:(一)是否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二)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相抵触;(三)是否违反《____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禁止性规定;(四)是否符合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五)是否与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六)其他需要____的内容。

五、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制定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有关负责人签署,签署后应送县政府法制办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

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六、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和备案____机关违反《____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制定规范性文件、不按照《____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报备规范性文件、拒不纠正或拖延纠正规范性文件存在的问题、不履行备案____监督职责等,按有关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指的是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和评估的过程。

规范性文件是由国家机关、地方机关、组织机构等依法制定的具有普遍适用性和约束力的文件,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是维护法治建设、保障公平正义、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需要,下面将围绕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目的、内容和程序进行论述。

首先,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目的是确保规范性文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是对规范性文件的依据、合法性、程序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以防止规范性文件对公民、组织和政府机构造成不合理的约束和侵害。

通过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可以保证规范性文件的权威性、稳定性和可预测性,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公平正义的实现。

其次,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审查规范性文件的法律依据,即规范性文件是否具备法律依据,是否符合上位法的规定。

二是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是否符合法律程序和政策要求,是否符合社会公认的价值观和道德标准。

三是审查规范性文件的程序是否合法,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是否经过必要的听证、公示、征求意见等程序,是否充分考虑了相关方面的利益和意见。

四是审查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和适用范围,即规范性文件是否具有普遍适用性和约束力,是否包含了明确的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

最后,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一是立项审查,即对拟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和评估,确定是否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是征求意见,即向相关的部门、组织和公众征求关于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和建议,以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充分、客观和科学。

三是专家评审,即组织专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提出审查意见和建议,为规范性文件的出台提供参考。

四是合法性审查,即对规范性文件的依据、合法性、程序等进行全面审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修改和完善。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23•【字号】惠府办[2010]20号•【施行日期】2010.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的通知(惠府办〔2010〕2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业经十届11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惠州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对市政府各部门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规范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是指市政府各部门将其行政首长办公会议通过的本部门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再行发布的制度。

第三条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发布前的合法性审查。

第四条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原则上只审查合法性,不审查可行性和适当性,若发现存在可行性或者适当性问题时,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建议。

第五条部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主要内容是:(一)审批、审核、审查、批准、核准、登记、同意以及核发资格证、资质证等属于行政许可范畴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二)规定的行政许可条件、程序、期限、监督检查等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三)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机关以及委托、授权等有关执法主体方面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四)涉及有关行业管理内容的规定、措施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五)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列入政府管理的经营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是否符合有关价格管理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是否经过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六)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的规定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规定是否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七)限制其他地区个人或者企业进入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或者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的规定,是否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八)限制某些特定产品流通的规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限制境外企业和境外产品进入本地区市场的规定是否符合我国参加和承诺的世贸组织规则;(九)强制有关单位和个人与社会中介组织及其他第三人签订有关合同、或者指定使用特定产品和指定经营单位的规定是否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依据;(十)有关资格考试、培训、证件发放等规定是否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依据,是否有指定考试教材和组织强制性考前培训的规定;(十一)规定的行政处罚条款以及行政强制措施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十二)涉及财政、税收、对外贸易和经济合作、人事、统计、标准、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等优惠、限制和强制性措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十三)突破现行体制的重大改革措施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改革政策,是否经过其上级主管部门授权,是否经过市政府批准;(十四)作出改变原行政决定的行为是否违反“诚实守信”、“信赖保护”原则;(十五)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一致。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是指国家或地方行政机关在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之前,需要提交给上级行政机关进行备案审查的一项制度。

这项制度的目的是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和科学性。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提交备案审查:行政机关拟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正式发布之前,需要提交给上级行政机关进行备案审查。

备案材料通常包括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依据法律法规、拟规定的内容和必要的附件。

2. 审查原则:备案审查应当遵循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查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是否符合上级行政机关的工作方针、政策和要求。

3. 审查内容:备案审查主要关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和科学性。

合法性是指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合规性是指文件是否符合上级行政机关的工作方针、政策和要求;科学性是指文件制定是否符合实际情况和科学理论。

4. 审查程序:备案审查应当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包括接收备案材料、初审、细审、决定备案等环节。

备案审查的具体程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机关特点进行规定。

5. 审查结果:备案审查的结果可以分为通过备案和不通过备案两种情况。

通过备案意味着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正式发布和实施;不通过备案则需要行政机关进行修改或撤销。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实施,能够有效地规范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促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和规范化。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范性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范性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试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人社厅发[2017]15号【发布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日期】2017.02.08【实施日期】2017.02.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试行办法》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5号)部属各单位,公务员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试行办法》已经2017年2月3日第11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17年2月8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拟制定和上报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规范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为并明确其具体权利义务,或者规范行政主体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非立法性文件。

以下文件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规范性文件:(一)规范部内人事、财务、保密、保卫、宣传、调研、外事等工作的文件;(二)向上级机关的请示和报告;(三)向其他有关部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四)办理全国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案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的答复意见;(五)信访答复意见;(六)对工作进行部署安排或者对下级工作作出指导,且不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文件;(七)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八)其他不涉及。

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方案及工作流程

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方案及工作流程

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方案及工作流程一、实施方案为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建议采取以下实施方案:1.明确审核机制的法律依据: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建立和相关责任部门的职责。

2.设立合法性审核部门:成立政府法制机构或特设机构,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3.培训合法性审核人员:建立相关培训机制,培养一支具有法律背景、熟悉行政法律法规的合法性审核人员队伍。

4.建立审核指南和标准:制定详细的审核指南和标准,明确合法性审核的程序和标准,为审核人员提供明确的操作指导。

5.开展合法性审核:审核部门按照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南和标准,对提交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审核。

6.建立审核记录和档案:对每一份审核通过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记录和归档,形成完整的合法性审核档案。

7.信息公开透明:通过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信息公开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合法性审核结果和相应的解释说明。

二、工作流程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工作流程建议如下:1.申报阶段:(1)相关部门准备行政规范性文件申报材料,包括文件原稿、法律依据等。

(2)提交申报材料至合法性审核部门。

2.初步审核阶段:(1)审核部门进行初步审核,对文件的基本信息、法律依据、签署权限等进行初步检查,确保申报材料完整。

(2)对初步审核通过的材料,进行编号并移交给具体的审核人员。

3.合法性审核阶段:(1)审核人员进行全面的合法性审核,包括对法律依据、行使职权程序、法律效力等方面的检查。

(2)审核人员对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开展查证,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核实。

(3)审核人员形成审核意见,并向审核部门提交合法性审核报告。

4.审核报告审批阶段:(1)审核部门进行审核报告的审查,对审核意见和结论进行核实。

(2)审核部门将审核报告报送给行政决策机构,决策机构按照相应程序对合法性审核的结论进行审批。

5.审核结果通知阶段:(1)审核部门按照审批结果,向相关部门通知审核结论并告知相应的处理意见。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是指国家机关或其他组织在制定规范性文件(如法律、法规、规章等)前,对文件内容进行审查,确保其合法性和合规性的一种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保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并且在制定过程中遵守法律程序和程序公
正原则,以防止滥用权力、违法行为的发生。

合法性审查制度的核心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审查依据: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依据主要是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审查
工作必须依法进行。

2. 审查主体:审查主体一般由专门机构或组织负责,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专业知识,例
如法律部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等。

3. 审查程序:合法性审查的程序一般包括文件提交、审查材料的收集整理、对文件内
容进行审查、审查意见的反馈和意见整合等环节。

4. 审查内容: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对规范性文件的法律依据、立法目的、内外部一致性、权责明晰、制定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并通过专业意见或专家咨询等方式提供合
理化建议。

5. 审查结果和责任追究:合法性审查的结果可能包括合规、不合规或需要修改等结论,对于不合规的文件,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应予以启动。

6. 对外公开和监督:合法性审查的程序和结果应当及时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
建立相关的监督机制,确保审查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总之,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治措施,通过审查和规范文件的制定过程,可以提高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实施效果,保护公民、企事业单位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
是指为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等方面的要求,建立起来的一套制度和流程。

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审查机构:设立专门的审查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

该机构一般由专业人员组成,具备相关法律、政策和行业知识。

2. 审查范围: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范围,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

3. 审查程序: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程序,包括审查申请、审查受理、审查材料准备、审查信息公开、审查意见征询、审查报告编制等环节。

4. 审查依据: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依据,包括法律规定、上级机关工作要求、行业标准和相关政策等。

5. 审查标准:通过制定审查标准,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等方面的要求。

6. 审查结果:审查机构根据审查的结果,可以提出修改、补充或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建议,并将审查结果通知相关部门。

7. 审查监督: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审查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通过建立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可以促进规范性文件的质量提升,保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执行效果,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增加社会各界对规范性文件的认可度和接受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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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一、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我局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

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部门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国土资源行政执法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在本系统或者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

本局原文转发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部门的文件,制定规范本部门内部工作管理制度的文件,发布对具体业务工作进行检查部署的文件,不适用本制度。

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事项。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不得使用“法”、“条例”和“实施细则”。

四、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应当遵循合法合理、权责一致、诚实信用、高效快捷和协调配合的原则。

五、局法制机构负责对本局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六、起草股室在形成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后,应当由局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未经局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不得提交局负责人签发,规范性文件不得发布。

七、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起草股室应当向、局政策法规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的送审稿和起草说明;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
(三)汇总的主要修改意见和修改意见的采纳情况;
(四)其他相关材料。

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目的、制定依据、必要性和可行性、起草过程、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协调情况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

八、局法制机构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是否属于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
(三)是否与本部门原有的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
(四)是否含有不能设置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事项;
(五)是否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事项;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九、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属于本部门的法定职权范围,与本部门制定的原有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没有设置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事项的,局法制机构应当作出同意出台的审查意见,并在规范性文件印发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呈县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局法制机构应当作出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退回起草股室的审查意见,并说明理由:
(一)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
(二)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
(三)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的;
(四)有关方面对送审稿的内容有较大争议且理由较为充分的;
(五)与本部门原有规范性文件不衔接、不协调或者存在严重冲突,又未提出处理意见的;
(六)其他需要进行较大修改的情形。

起草股室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修改后,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重新进行合法性审查。

十一、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存在可以直接修改的错误,或者个别文字表述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一致的,局法制机构可以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直接修改。

修改涉及具体业务管理工作的,应当征求起草股室的意见。

十二、没有必要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者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尚不成熟的,局法制机构可以作出停止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意见。

十三、局法制机构提出的合法性审查意见,经主管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通知起草股室。

起草股室对局法制机构提出的合法性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应当与局法制机构进行协商;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交本部门负责人决定或者由局相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十四、局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规范性文件文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或者征求意见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十五、应当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的实施情况作为依法行政考核及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十六、局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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