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法律意识的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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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法律意识的培养
摘要
公民的法律意识水平,关系到公民的知法、守法、用法.也关系到依法治国方略的进程。

受传统儒家文化、欠发达的市场经济社会大环境的影响。

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还不强。

我们应该毫不动摇地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深入持久地开展普法宣传教育,重视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优化政府部门T:作作风,改革人民陪审员制度.以强化公民的法律意识,为法治国家的建设打下良好的基础。

关键词:公民法律意识;普法宣传;法律教育
从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的方略,到全国人大九届二次会议将依法治国写入宪法,中国政府充分认识到依法治国的重要性,将这一法治道路完成了从构想到实行的飞跃。

然而,法治社会的实现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并不是单纯的将法治写入宪法和法律这么简单,需要的是一个长期培养和塑造的过程。

这些年来,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提升,但和高速发展的物质文明相比较,差距显而易见。

要建设和谐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刻不容缓。

一、公民法律意识的现状
(一)公民法律意识的内涵
法律意识作为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指人们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对现行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感知、理解、心理体验和价值评价等各种意识现象的总称。

它包括人们对法的本质和功能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法律适用的评价、对各种法律行为的理解、对自己权利义务的认识等等,是法律观点和法律观念的合称。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公民法律意识也在不断增强,尤其是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不断增强。

而相比之下,义务意识、责任意识还有所欠缺。

并且公民之间在法律意识上还很不平衡。

我们说法律意识应当是一种完整的全面的意识范畴,其中既包括依法维权意识,更包括以遵法守法为核心的履行法律责
任的意识。

作为公民决不能只认同自己的法律权利,而削弱或淡化和否认法律责任。

(二)公民法律意识现状
回顾历史,我们可以看出,一方面,尽管20余年的普法工作对增强我国人民的法律意识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出现了有的老百姓从“讨论法”到拿起了法律武器,有的领导干部从“拍脑袋”到依法行政的良好态势。

但另一方面,诸如领导干部中的以言代法、仗权抗法、违法不究等现象,执法人员违法犯罪的现象,在现实生活中仍时有发生,有的公务员及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和素质与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

在部分农村,特别是边远乡村地区,不懂法,不信法的问题比较突出,公民合法权益遭受非法侵害的事情时有发生。

纵观全局,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的现状错综复杂,法律意识的整体层次低下。

我们应正视现状,才能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的素养。

我国城乡差别悬殊,是导致普法教育不能全面深入开展一个重要原因。

从历史上看,古代中国的基本政体形态是君主专制,维护皇帝的权力、地位和尊严,树立皇帝至高无上的独尊地位,乃是中国古代社会一切法律制度的出发点。

因此,受我国封建文化“人情大于国法”的人治思想的影响,传统落后观念极其严重,加上建国后受“左”的思想的影响,并没有建立好社会主义法制,也没有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因而传统的意识观念与现代法治思想交织在一起,导致公民的法律意识存在扭曲的现象。

改革开放后,人们的思想得到了较大的解放,但由于缺乏系统的公民教育和法制教育,家长制、特权思想、臣民意识在一部分人的大脑中仍然根深蒂固。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就开展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实践,但随后就受“左”的思想影响,特别是“文革”期间,无政府主义泛滥,一时间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就被扼杀了。

导致在改革开放以前,法律观念在人们的心目中极其淡薄。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纵深发展,法律问题逐渐增多,人们的法律意识才开始苏醒。

因而,公民目前的依法维权观念还相当淡薄。

虽然大多数公民在对法律的信任程度方面总的来说还是比较信任的,但也有些公民不是不知法,不懂法,而是不信任法,不相信法律可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因而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是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而是自认倒霉,“忍一时是一时”,或是寻求法律之外的办法来解决矛盾和纠纷;也有相当一部分是法盲,无理闹事,甚至暴力抗法。

如对该交的税收不交,当税务执法人员
强制征收时,就聚众围攻,殴打执法人员,有的无视行政法律的权威,撕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封的假冒伪劣商品的封条等。

执法人员中部分人执法水平低下。

执法人员手中握有“执法权”,因而他们自身专业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着依法管理和普法工作的成败。

目前,我国政法战线执法人员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半路出家”或凭关系混入的,有的是通过招干考试的途径调入的,这些人当中有的在从事政法工作以后尚能通过各种方式学习法律知识,但缺乏系统规范的法律专业知识的学习和训练,因而他们在执法过程中的一些做法便暴露了其专业水平的不足。

尽管这种执法者在我们的政法队伍中只是小部分,但他们却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整个政法队伍的形象,也给普法教育,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带来了不良效果。

执法中的“权钱”交易,更影响了公民对法律的信任感和依赖性。

一些领导干部以言代法,仗权抗法,违法不究,有法不依现象时有发生,它的主要表现是执法者利用个人的地位与职权,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篡改执法依据,歪曲执法事实,进行不公正处理或使违法者逍遥法外。

另外还有少数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犯法问题也较严重,如滥用职权索贿受贿、敲诈勒索等等,有的行政执法人员甚至与犯罪分子同流合污,充当地方黑社会势力的“保护伞”,严重践踏了法律的尊严。

二、增强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重要性
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

除本文开头谈到的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外,在立法司法和公民守法等方面都会发挥重要作用。

(一)法律意识在完善立法工作,促进有法可依的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在社会主义制度下。

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立法是广大人民通过自己的国家机关按照白己的要求和愿望进行的活动,立一部法,首先要意识到立此法的作用、目的、任务;要经过起草、修改、表决通过等各项程序,也就是说要立部法必须有充分的思想基础,观念是制度的灵魂,是法律得以产生和正常运转的指导思想和精神动力。

立法者进行立法活动,往往根据的就是自己的法律意识,并会自觉不自觉地受该种意识左右,立法者的法律意识水平与状况对立法的指导作用十分突出。

(二)法律意识在司法实践,促进有法必依的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常言道“己不正.焉能正人”,“打铁先要自身硬”,执法人员没有良好的法律
意识,就会表现出执法素质差,执法水平低就会造成执法不公、徇私枉法,执法犯法等问题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再好的法律也无济于事,法律意识是国家司法人员正确理解和掌握法律,准确、及时适用法律的必要因素,司法人员在办案中,如果是不知法、不懂法或者对法律做出歪曲理解,那么势必会造成冤假错案。

因此,司法人员也要具备较高的法律意识。

(三)法律意识在公民自觉守法、依法办事的过程起着重要作用社会主义法律是我国工人阶级和各族人民群众共同利益的体现,是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客观反映和要求。

因此,公民能否自觉守法,做到依法办事,在很大程度上,与公民的法律意识有着密切关系,一般说来,当公民具有较高的法律意识水平时,他们就能认识法律中规定的权利、义务,禁令都是与自己的利益紧密相联的,就能做到自觉守法,坚决维护法律的尊严,从而就能做到依法办事,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在实现依法治国严格依法办事中起着重要作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要着重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的能力,而实现依法治国,关键是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法治观念,正确处理好权与法的关系,在某种意义上讲,领导干部特别是把手往往起到了主要作用,社会主义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法大于权,而不是权大于法,正如我国《宪法》所讲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因此,领导干部尤其是主管政法的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是正确处理权与法的关系实现依法治国的现实前提。

三、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
(一)培养公民法律意识的紧迫性
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根本性的利益是人民群众的利益,要搞好社会主义建设就必须有良好的法律意识作基础。

提高法律意识水平,是意识形态领域的一场革命。

要想取得这场革命的胜利,就要充分认识到其任务艰巨性、使命特殊性。

良好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并不能自发地形成,而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努力才能最终实现。

法律观念和法律理论毫无疑问是在法律意识中起主导作用的。

在目前情况下,毫不动摇地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我们的头脑,进行有意识的学习并付诸于实践,将有助于公民养成良好的法律意识。

(二)培养公民法律意识的措施
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主要途径要使公民养成良好的法律意识,建议在以下几方面着手:
1、毫不动摇地贯彻和落实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要建设文明、富强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就必须在全社会形成“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的理念,让遵纪守法成为我们最基本的为人处世之本。

只有坚定不移地实行依法治国,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能充分显示出社会主义法制的巨大影响力,使广大民众自觉树立起遵纪守法光荣、违法乱纪可耻的良好社会风尚,从而为养成良好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创造条件。

正因如此,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方略,党的十七大报告也专门论述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性。

这对我们全面提高公民法律意识,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无疑具有深远的意义。

2、深入持久的开展普法宣传和教育
培养法律意识的方法有很多,最直接有效的方法,就是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普及法律知识。

虽然我国目前已经构建起了比较完备的法律框架,普法教育也搞了好多年,但从取得的实际效果来看并不是很理想,“遵纪守法”还远没有转化为公民的自觉行动。

我们是有着五千多年历史的文明古国,虽然距离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法制国家尚需时日,但却并不缺少建立和谐社会所必需的法治追求。

民众对公平正义的渴求对我们作为一名法律从业者来讲是深深的鞭策。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同样作为普法来讲更是如此,无论是从小学、中学到大学,把法律知识和各门专业知识联系在一起施教,使每个公民都知法、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最终达到对法律的信仰。

为了提高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中央从1985年起已连续实施多个“普法五年规划”,经过20多年的不懈努力,可以说普法工作已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学习了现行的主要法律法规,完成了法律知识的启蒙教育,使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

3、要切实重视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
法律意识水平的高低是与法学教育的发达程度、懂法的人数紧密相连的,没有一定数量的法律专门人才,整个国家公民的整体法律意识水平就不可能有较大程度的提高。

法学研究得不到深入开展,许多问题就得不到最终圆满的解决。

我国社会主义法学是一门年轻的科学。

今天法律人才较英美国家相对缺乏的情况,
对提高全民法律意识水平是极为不利的。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高等院校纷纷恢复法律院系,开展专门的法学教育。

党和国家对发展法学教育,开展法学研究,给予了很大的重视。

我国各个层面的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目前已走上了正规的道路,并已培养出大批高素质法律人才,充实到各级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这对于全面提升公民的法律意识起到重大的促进作用。

4、优化政府部门工作作风
政府部门工作作风对公民的法律意识的提高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

行政机关与老百姓打的交道最多,有的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老是抱怨现在工作不好开展,老百姓不积极配合,特别是在信访部门尤为明显。

事实真的如此吗?我国各地为什么会有大量的上访案件发生?原因就在于我们的政府个别部门的“依法处理”过程中没有维护好老百姓的切身利益,老百姓怀疑法律的公正、公平,即存在大量的违法现象。

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对公民的法律意识的提高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

5、改革人民陪审员制度
托克维尔说:“应当把陪审团看成是一所常设的免费学校,每一个陪审员在这里运用自己的权利,经常同上层阶级最有教养和最有知识的人士接触,学习运用法律的技术并依靠律师的帮助、法官的指点、甚至两造的责问,而使自己精通了法律。

”所以说,陪审团制度能够对公民的法律知识的增长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我国也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不过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一方面在实践中贯彻力度不够;另外一方面,大部分的陪审员在与法官审判案件中盲目附和,听任法官做出决定,陪审是只陪而不审;总之人民陪审员的权利未能够真正地得到保障,法官与陪审员之间缺乏对案件的交流、缺乏对相互之间的尊重,最终会导致人民陪审员积极性下降,人民陪审制度流于形式,成为摆设。

因此可以得出,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未能对公民法律知识的增长起到促进的作用,也就意味着公民法律意识失去形成、提高的重要前提。

因为笔者认为一定的法律知识是公民法律意识形成、提高的基础。

结语
“国无法不治,民无法不立”。

人人守法纪,凡事依法纪,则社会必安宁,经济得发展。

倘若没有法纪的规范,失去法度的控制,各项秩序就无从保证,人们生存、发展的环境就会遭到破坏,人民群众就不可能安居乐业。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本质上来说就是民主法治的社会。

法律法规不仅反映人民的意愿,也是反映社会
发展的客观规律。

守法是我国公民的良好法律素养的表现;反之,违法乱纪则是是愚昧的举动。

因此,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十分迫切重要的任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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