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余泥渣土受纳场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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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余泥渣土排放管理暂行规定-深府[1993]364号

深圳经济特区余泥渣土排放管理暂行规定-深府[1993]364号

深圳经济特区余泥渣土排放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深圳经济特区余泥渣土排放管理暂行规定(1993年8月29日深府<1993>364号文)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建设余泥渣土的排放管理,维护市容整洁,保护河道畅通,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深圳经济特区内的各类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需排放、清运、受纳余泥渣土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市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府城管办)是余泥渣土排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余泥渣土排放管理法规及本规定的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市余泥渣土排放管理所(以下简称市排管所)是负责全市余泥渣土排放和管理的专门机构,按区域设置的余泥渣土排放管理站,具体管理排放业务。

第四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余泥渣土:是指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进行建设(铺设)或修缮时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残土。

固定受纳场:是指经市规划国土部门定点,由市排管所管理的大型余泥渣土填埋场。

临时受纳场:是指由市排管所选用的监督或经市排管所审定可回填余泥地建设单位自有场地。

第五条全市的余泥渣土实行统一排放和管理,排放、清运、受纳余泥渣土的单位与个人相互之间应签订余泥渣土清运合同,实行有偿服务。

第二章排放管理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建设工程或修缮工程需排放余泥渣土的,必须在施工前到市排管所或工程所在区排管站办理余泥渣土排放手续(住宅区居民可委托房产管理部门统一办理),领取余泥渣土排放证,并按指定的受纳场地排放,市排管所或区排管站可收取余泥渣土排放证的工本费。

龙华新区余泥渣土临时受纳管理办法

龙华新区余泥渣土临时受纳管理办法

附件2:龙岗区余泥渣土临时受纳场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本规范余泥渣土临时受纳场建设运营管理,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促进安全生产和运营,有效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

根据《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范围内余泥渣土临时受纳场有关申报、审批、建设、运营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余泥渣土临时受纳场(以下简称临时受纳场),是指经龙岗区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城管局)依法批准设立,填埋处理余泥渣土(即建筑废弃物)的临时场所。

余泥渣土受纳管理应遵循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

法律法规对余泥渣土排放、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区城管局负责我区余泥渣土受纳管理,并对临时受纳场进行监管。

区城管局下属的区余泥渣土排放管理所(以下简称区渣管所)负责临时受纳场建设、运营等活动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督管理。

设立临时受纳场的,建设、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向区城管局申请办理临时受纳场地许可,做好相关受纳信息登记工作,并接受区城管局的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二章临时受纳场选址管理第四条临时受纳场选址应选择适合余泥渣土受纳的土地,建设符合规划国土部门的规划、用地等相关规定,满足规划功能、安全、环境、水源保护等要求。

利用受纳场开展余泥渣土循环利用项目的,按要求向有关部门另行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临时受纳场选址应取得用地所有权人书面同意,并办理如下用地手续:(一)属集体用地且符合征转地条件的,应办理征转地手续;(二)属国有土地的,或因土地权属复杂近期无法征转地且拟建临时受纳场规模较小的,应取得规划国土部门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批复或复函。

第六条临时受纳场建设选址,应尊重国家、集体、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存在权属争议或其他民事经济纠纷的用地,不宜作为临时受纳场建设选址。

第七条选址为废弃采石场、水塘及果园等存在水土流失、安全隐患的林地,且符合生态林修复条件的,由建设、运营管理单位出资按区林业主管部门要求进行方案设计,并按时复绿。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深圳经济特区余泥渣土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深圳经济特区余泥渣土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深圳经济特区余泥渣土管理办法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深圳经济特区余泥渣土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1月14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二届8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4月3日深圳经济特区余泥渣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余泥渣土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余泥渣土是指建设工程和修缮、装修工程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和余土。

凡在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内从事排放、运输、受纳、处置余泥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余泥渣土管理工作实行市、区二级管理。

市人民政府城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全市余泥渣土的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城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余泥渣土管理工作。

市、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设立的余泥渣土专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余泥渣土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余泥渣土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一)制定余泥渣土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区余泥渣土的管理工作;(三)核准市属工程的余泥渣土的排放、运输申请;(四)审查经营余泥渣土专业运输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资质;(五)统一管理余泥渣土受纳场;(六)清理未移交的市政道路和政府预留地范围内的无主余泥渣土。

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余泥渣土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一)核准区属工程和辖区内修缮、装修工程的余泥渣土排放、运输申请;(二)清理辖区内市政道路及小区范围内的无主余泥渣土。

《深圳市余泥渣土受纳场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深圳市余泥渣土受纳场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深圳市余泥渣土受纳场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建筑废弃物受纳场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为规范本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建设运营管理,有效防治环境污染,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促进安全生产和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建设运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编制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编制背景和必要性(一)我市市内建筑废弃物处置能力严重不足据测算,2017-2020年我市建筑废弃物产生总量约3.97亿方,年均产生量约9920万方,其中政府投资工程弃土约6450万方,社会投资工程弃土约2700万方,拆建物料约770万方,主要通过海陆外运、受纳填埋、围填海、工地回填、综合利用等渠道处置。

目前,我市市内建筑废弃物处置能力严重不足,主要依靠外运处置,外运年消化7800万方,占比达82.7%。

我市建筑废弃物产生量和处置能力差距不大,基本可实现排放与处置的平衡。

但我市建筑废弃物超过80%需要外运解决,一旦周边城市收紧建筑废弃物收纳政策,我市处置缺口将急剧扩大,形势不容乐观。

(二)我市受纳场的规划、建设、运营程序尚不规范未来几年,我市建筑废弃物年均产生量约9920万方(按1.5吨/方计算,年均产生1.49亿吨),将近生活垃圾年产生量(约600万吨)的25倍,对我市环境保护和城市建设可持续发展带来巨大的压力。

但在城市总体规划时,我市并没有将建筑废弃物末端处置设施纳入市政基础设施或公共服务基础设施范畴,设施用地难以保障。

受纳场用地规划难以落地,原规划的47座受纳场仅有13座建成投入使用(其中12座已填满),其他则因水源保护政策调整、使用功能调整、偷排乱倒填埋等问题,大部分已不具备建设条件。

经重新梳理和挖潜,我市当前可用于受纳场建设的场地仅有8处。

光明“12·20”事件发生后,市住房建设局通知将受纳场建设运营项目纳入建设工程管理范畴。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固定消纳场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固定消纳场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固定消纳场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21.08.18•【字号】深建规〔2021〕10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固定消纳场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了保障城市公共安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规范我市建筑废弃物固定消纳场建设运营管理,进一步提升固定消纳场安全管理水平,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固定消纳场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21年8月1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职责第三章规划建设第四章建设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质量安全第三节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第五章运营管理第六章附则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固定消纳场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安全生产,有效防治环境污染,规范本市建筑废弃物固定消纳场建设运营管理,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固定消纳场的建设、运营、监管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废弃物固定消纳场(以下简称固定消纳场),是指按照本市建筑废弃物固定消纳场规划进行建设,专用于填埋处置建筑废弃物的场所。

第三条固定消纳场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固定消纳场项目)的建设活动纳入建设工程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四条固定消纳场项目建设运营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采取有效的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建设主管部门)统筹全市固定消纳场消纳管理工作,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制定固定消纳场专项规划,制定固定消纳场风险辨识和分级评估的工作指引,负责市属固定消纳场建设运营的监督管理。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建筑废弃物受纳场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建筑废弃物受纳场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建筑废弃物受纳场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为规范本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建设运营管理,有效防治环境污染,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促进安全生产和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建设运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编制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编制背景和必要性(一)我市市内建筑废弃物处置能力严重不足据测算,2017-2020年我市建筑废弃物产生总量约3.97亿方,年均产生量约9920万方,其中政府投资工程弃土约6450万方,社会投资工程弃土约2700万方,拆建物料约770万方,主要通过海陆外运、受纳填埋、围填海、工地回填、综合利用等渠道处置。

目前,我市市内建筑废弃物处置能力严重不足,主要依靠外运处置,外运年消化7800万方,占比达82.7%。

我市建筑废弃物产生量和处置能力差距不大,基本可实现排放与处置的平衡。

但我市建筑废弃物超过80%需要外运解决,一旦周边城市收紧建筑废弃物收纳政策,我市处置缺口将急剧扩大,形势不容乐观。

(二)我市受纳场的规划、建设、运营程序尚不规范未来几年,我市建筑废弃物年均产生量约9920万方(按1.5吨/方计算,年均产生1.49亿吨),将近生活垃圾年产生量(约600万吨)的25倍,对我市环境保护和城市建设可持续发展带来巨大的压力。

但在城市总体规划时,我市并没有将建筑废弃物末端处置设施纳入市政基础设施或公共服务基础设施范畴,设施用地难以保障。

受纳场用地规划难以落地,原规划的47座受纳场仅有13座建成投入使用(其中12座已填满),其他则因水源保护政策调整、使用功能调整、偷排乱倒填埋等问题,大部分已不具备建设条件。

经重新梳理和挖潜,我市当前可用于受纳场建设的场地仅有8处。

光明“12·20”事件发生后,市住房建设局通知将受纳场建设运营项目纳入建设工程管理范畴。

深圳经济特区余泥渣土管理办法

深圳经济特区余泥渣土管理办法

第三条 余泥渣土管理工作实行市、区二级管理。
市人民政府城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全市余泥渣土的管理工作。区人民政府城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余泥渣土管理工作。
市、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设立的余泥渣土专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余泥渣土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余泥渣土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余泥渣土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区余泥渣土的管理工作;
(三)核发余泥渣土运输车辆的准运证;
(四)统一管理余泥渣土受纳场;
(五)清理未移交的市政道路和政府预留地范围内的无主余泥渣土。
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余泥渣土管理方面主要负责清理辖区内市政道路及小区范围内的无主余泥渣土。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宝安、龙岗两区的余泥渣土管理工作由各区余泥渣土管理机构负责,并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工程是指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工程项目;区属工程是指由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工程项目。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பைடு நூலகம்
地方规章(类别)
Y(采用标识)
1(级别)
第十四条 余泥渣土运输车辆进入受纳场,应服从场地管理人员的指挥,按要求倾卸。
第十五条 受纳场的管理单位应保持场地设施完好,环境整洁,不得受纳生活垃圾和其他垃圾。
运输车辆在驶离受纳场时,受纳场管理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持车辆整洁。
第十六条 市余泥渣土管理机构对在固定受纳场倾倒余泥渣土的单位和个人,收取有偿处置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深圳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

深圳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送审稿)》起草说明为了加强对建筑废弃物的管理,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送审稿)》),拟在出台后取代《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现将《办法(送审稿)》起草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起草的背景和重要意义随着我市经济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产生大量建筑废弃物,给城市可持续发展造成巨大压力.加快建筑废弃物科学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完善配套立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已不能适应建筑废弃物部门职能调整和新形势下的管理要求:一是光明新区“12.20”事故损失惨重、暴露出建筑废弃物管理方面的许多短板和问题,市委市政府对建筑废弃物管理的部门职责分工进行了重新调整。

在新形势下,我市急需全面修订现行法规,尽快构建和完善我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政策法规体系,实现建筑工地、泥头车、受纳场和综合利用厂等环节的闭环管理.二是《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原由市城管局牵头,以市容环境和泥头车安全管理为核心,现需结合主管部门特点,充实工程建设管理等方面的管理措施和手段。

而《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原由市住建局牵头起草,主要内容为建筑废弃物减排与综合利用,急需将建筑废弃物排放、运输等处置全过程管理纳入其中,形成完整的管理链条。

三是省住建厅正在牵头起草《广东省建筑废弃物处理条例》,从征求意见稿的内容看,与已废止的《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差别较大,管理模式有较大变革,措施手段也有不少创新点,《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现有内容需相应调整并与其衔接。

鉴于当前我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形势的重要性和迫切性,需尽快通过立法层面解决职能划转后相关部门职能分工和执法依据问题,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体系.二、起草的主要依据《办法(送审稿)》系在《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的基础上,主要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暂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建筑废弃物处理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包括初稿、送审稿(9.28)和送审稿(10。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余泥渣土受纳场土地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规土[2017]525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发布日期】2017.09.01
【实施日期】2017.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余泥渣土
受纳场土地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深规土〔2017〕52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建筑余泥渣土受纳场规划建设工作,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
例》《建筑余泥渣土受纳场建设技术规范》(粤建公告〔2016〕29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建筑余泥渣土,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泥土、砂石和其他无机固体废弃物。

建筑余泥渣土受纳场,是指依规定建设的专门用于收集、堆放建筑余泥渣土的场地。

二、我市新建、改建或扩建建筑余泥渣土受纳场用地、规划、建设管理应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有关安全生产、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要求。

建筑余泥渣土受纳场建设应符合建筑余泥渣土受纳场专项规划。

建筑余泥渣土受纳场项目应统一规划设计,有条件的鼓励分期建设,合理缩短建筑余泥渣土受纳场用地使用年期。

三、建筑余泥渣土受纳场按以下情形进行分类审批管。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委办、市预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泥头车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委办、市预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泥头车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委办、市预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泥头车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31•【字号】深府办函[2012]158号•【施行日期】2012.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委办、市预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泥头车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深府办函〔2012〕15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泥头车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

请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并制定加强泥头车安全管理的具体措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泥头车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联席会议办公室二○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近期,我市相继发生数起涉及泥头车(专指重型、中型、轻型、微型及自卸低速货车)安全事故,造成多人伤亡,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为进一步加强泥头车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坚决遏制泥头车致人伤亡等恶性事故的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制定更加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建立和完善与深圳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泥头车安全管理工作新机制,实施更加有力的安全监管,以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厉的执法,通力整治“泥头车乱象”。

(二)目标任务。

全面加强泥头车安全管理各项工作,一年内全市泥头车安全事故的起数和伤亡人数显著下降,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实现泥头车安全状况根本好转。

二、加强领导,综合协调泥头车安全管理(三)加强组织领导。

市设立泥头车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办公室,负责相关整治工作的统筹、指导、监督与协调。

各区(新区)、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泥头车安全管理工作,要从“生命最可贵、安全最重要”的高度认识这项工作,将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齐抓共管,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把泥头车整治好、管理好。

深圳建筑废弃物受纳场建设运营

深圳建筑废弃物受纳场建设运营

深圳建造废弃物受纳场建设运营一、背景介绍深圳市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重要窗口和经济特区,经济发展迅速,建造业也呈现蓬勃发展的态势。

然而,随着建造业的快速发展,建造废弃物的处理问题也日益突出。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深圳市计划建设一个专门的建造废弃物受纳场,以便有效管理和处理建造废弃物。

二、建设目标1. 建设一个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建造废弃物受纳场,以确保建造废弃物的安全处理和环境保护。

2. 提供一个高效便捷的建造废弃物处理服务,以满足建造业的需求。

3. 促进建造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降低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

三、建设内容1. 场地选址:根据市政府规划部门的要求,选择一个适合建设建造废弃物受纳场的场地,考虑到交通便捷性、环境条件和周边居民的影响等因素。

2. 设施建设: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建设建造废弃物受纳场的各项设施,包括场地围墙、入口检查站、称重设备、分拣区、储存区、处理设备等。

3. 环境保护措施:在建设过程中,采取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包括噪音、粉尘和废气的控制,以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4. 运营管理:建设完成后,进行建造废弃物受纳场的运营管理,包括收费管理、储存和处理建造废弃物、定期巡检和维护等。

四、建设进度和时间安排1. 场地选址:估计在X年X月完成场地选址工作。

2. 设施建设:估计在X年X月开始设施建设工作,估计耗时X个月。

3. 环境保护措施:估计在设施建设过程中同时进行环境保护措施的施工,以确保环境保护工作与设施建设同步进行。

4. 运营管理:估计在设施建设完成后X个月开始建造废弃物受纳场的运营管理工作。

五、预期效益1. 解决建造废弃物处理难题,提高建造废弃物的处理效率和质量。

2. 促进建造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减少对自然资源的消耗。

3. 提供就业机会,促进经济发展。

4. 改善周边环境,提升城市形象。

六、风险与挑战1. 场地选址难点:由于深圳市土地资源紧张,场地选址可能面临难点。

2. 环境保护压力:建造废弃物处理可能对周边环境产生一定的压力,需要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城管[2012]35号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城管[2012]35号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城管〔2012〕35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本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运行管理,有效防治环境污染,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促进安全生产和运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运行管理办法》,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运行管理,有效防治环境污染,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促进安全生产和运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受纳场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废弃物受纳场”(以下简称受纳场),是指经环卫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填埋处理建筑废弃物的场所。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条受纳场或者受其委托运行单位(以下简称受纳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设计标准或者规范、监管协议或者委托运营合同的要求,制定运行管理方案。

运行管理方案包括作业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制度、环境污染防治制度、员工管理制度、应急制度。

应急制度包括场内及周边环境污染快速处理、场内安全事故处理、场内设施损坏快速修复等。

第四条受纳场受纳新建、改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以及装修房屋等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砖瓦、混凝土和建筑余土等建筑废弃物。

受纳场禁止受纳工业垃圾、其他生活垃圾及其他危险废物。

关于深圳的余泥渣土受纳场,你需要知道这些—— 在用受 …

关于深圳的余泥渣土受纳场,你需要知道这些—— 在用受 …

全市在用、已封场的余
151 泥渣土受纳场和其他规模较
小的渣土堆填场及生活垃圾 填埋场共有 151 座(处)。
全市在用的余泥渣土
6 受 纳 场 ,除 发 生 事 故 的 光
明 新 区 红 坳 受 纳 场 外 ,只 有 6 座。
算一算
深 圳 的 地 铁 站 通 用 尺 寸 为 190 (米)×19(米)×20(米),这些挖出的 土方再乘以 1.2 的松散系数,一个地铁 站所产生的土方量达到 8.7 万立方米, 而直径 6 米的地铁隧道,一公里(双向) 要挖出土方 6.8 万立方米。假设一辆车 拉 15 立方米渣土,修 1 公里地铁需要运 土 4533 车次。
建设方面,施工单位是否按照施工设计 图建设排洪沟、截洪沟和盲管等水土保持设 施,是否按设计要求建设挡土坝等安全防护设 施,排水设施、坝体等基础设施施工质量是否 有保证,完成填埋的区域是否及时进行复绿。
运营方面,是否按照施工设计图制定科 学合理的运营管理方案,是否按要求进行堆 填、推平和碾压,是否按水土保持要求及时落 实作业区临时排水沟、沉砂池等临时水保措 施,是否严格控制进场余泥渣土的含水率和 成分,填埋区坡率、标高、密实度等指标是否达 到设计要求。深圳市严格控制进场余泥渣土 含水率至 30%以下,禁止生活垃圾及其他有害 垃圾进入受纳场。密实度要求为一般填埋区 85%以上、严控区 90%以上、坝体 96%以上,
逃生办法
向滑坡方向两侧跑 注意伴生危险
作为普通市民,如果发现边坡出现可以 目测的位移,就应该及时报警。如果位移有 逐步扩大的趋势,还应该立即撤离并通知他 人疏散。如果灾害已经发生,应该第一时间 逃离,奔跑方向不能与滑坡方向相同,应该向 两侧跑。
滑坡过后,还要防止高压电线掉落、大树 倒伏、煤气罐或管道燃烧等危险,如果滑坡阻 塞河道,还要防范水灾。

深圳余泥渣土受纳场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深圳余泥渣土受纳场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深圳余泥渣土受纳场建设运营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深圳市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前沿城市之一,城市建设和发展迅速。

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产生了大量的余泥渣土。

为了合理处理和利用这些废弃物,深圳市决定建设余泥渣土受纳场,并制定本办法对其进行管理。

二、受纳场建设要求1. 选址要求(1)受纳场选址应遵循城市规划,远离居民区和水源地。

(2)选址应考虑交通便利,方便泥渣土的运输。

(3)选址应具备良好的地质条件和承载能力。

2. 设施要求(1)受纳场应具备必要的围护设施,确保泥渣土不外溢。

(2)受纳场应配备必要的设备和机械,用于泥渣土的装卸和堆放。

(3)受纳场应配备监测设备,对泥渣土的质量和环境影响进行监测。

3. 环境保护要求(1)受纳场周边应设置防尘措施,减少泥渣土扬尘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2)受纳场应定期进行清理和维护,确保场地整洁,避免污染。

(3)受纳场应建立完善的排水系统,防止泥渣土中的有害物质渗入地下水。

三、受纳场运营管理要求1. 接受泥渣土要求(1)受纳场应具备接受泥渣土的资质和能力。

(2)受纳场应对接受的泥渣土进行分类和登记,确保泥渣土来源和去向可追溯。

2. 运输要求(1)泥渣土的运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安全和环保。

(2)运输车辆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确保车辆状态良好。

3. 泥渣土处理要求(1)受纳场应对接受的泥渣土进行处理,包括分拣、破碎、固化等。

(2)处理后的泥渣土应符合相关标准,确保不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4. 监测要求(1)受纳场应定期进行泥渣土质量和环境影响的监测,确保符合相关标准。

(2)监测结果应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并按要求公开。

5. 安全管理要求(1)受纳场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工作人员和周边居民的安全。

(2)受纳场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应急救援设备,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四、监督与处罚1. 监督机构(1)受纳场的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由相关部门负责监督。

(2)监督机构应定期对受纳场进行检查和评估。

深圳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余

深圳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余

深圳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余泥渣土专业运输单位和个体经营者资质审查暂行办
法>的通知》的决定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城管[2002]218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2.09.24
【实施日期】1998.06.1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废止<全面整治深圳关口、通道户外广告的通告>等2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16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16日)废止
深圳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全面
整治深圳关口、通道户外广告的通告》等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9月24日深城管[2002]218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办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
《关于全面整治深圳关口、通道户外广告的通告》等3个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我办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余泥渣土
专业运输单位和个体经营者资质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8年6月10日深城管[1998]137号)
各区城管办、办属各单位:
现将《。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广东省【发布文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xx年第260号【发布日期】xx-11-29【生效日期】xx-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60号)《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九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许勤xx年11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妥善处置建筑废弃物,根据《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排放、运输、中转、回填、受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废弃物,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以及装修房屋等工程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砖瓦、混凝土块和建筑余土以及其他废弃物。

法律、法规对建筑废弃物排放、利用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部门)负责建筑废弃物的减排与回收利用管理,向建设单位发放建筑废弃物管理联单并对其遵守联单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管,规范建设项目建筑废弃物运输业务的发包行为,监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并督促施工单位文明施工,依法追究建设、施工等相关单位违法处置建筑废弃物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部门)负责对建筑废弃物运输单位及其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指导、监督交通运输工程建筑废弃物处置活动。

第五条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对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行驶禁行路段核发道路通行证,对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在道路上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六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管部门)负责建筑废弃物受纳管理,对建筑废弃物受纳场所受纳建筑废弃物、运营及遵守联单制度等情况进行监管,对建筑废弃物处置过程中污染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七条规划国土部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建筑废弃物受纳场和综合利用设施规划并纳入城市发展中长期规划,对在政府储备建设用地内乱倒建筑废弃物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制止并及时报告城管部门。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采石取土场管理与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采石取土场管理与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采石取土场管理与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8.07•【字号】深府[2001]113号•【施行日期】2001.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采石取土场管理与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01年8月7日深府〔2001〕113号)《关于加强采石取土场管理与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采石取土场管理与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了切实加强采石取土场的管理工作,改善我市的生态环境,促进环境保护,贯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全市采石取土场现状据统计,目前全市共有采石取土坑口669个,其中正在开采的坑口有97个,近期关停的坑口40个,废弃坑口165个,遗留边坡182个,乱掘坑口185个。

全市山体缺口大致可以分为三类:对景观影响严重及对水源保护有影响的共有249个,简称Ⅰ类;正在开采的97个,简称Ⅱ类;其他影响度较小的山体缺口323个,简称Ⅲ类。

其中Ⅰ类、Ⅲ类中有534个属无法找到原业主的山体缺口。

以上这些山体缺口造成水土流失面积9.7平方公里,在公路沿线可以看到的边坡裸露面积4.11平方公里,严重影响了城市环境及景观,必须进行生态恢复治理。

二、治理目标与计划“十五”期间,我市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工作的目标是:对景观影响严重及位于水源保护区的249个山体缺口进行全面治理;对景观影响一般的323个山体缺口采取封禁补植,自然恢复生态;对现有97家采石场、砖场加强管理,确保矿场规范经营,到期关闭后由采矿权人负责完成生态恢复工作。

计划到2005年使全市的山体缺口治理率达90%以上。

为了确保完成此项任务,初步计划2001~2005年,每年度完成约50个Ⅰ类山体缺口,管理并监督采矿权人逐步治理好正在开采的Ⅱ类山体缺口,逐步完成Ⅲ类缺口的封禁补植及生态的自然恢复。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21〕4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21〕4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21〕4号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对我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企业安全生产事故,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现印发《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21年2月9日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备案管理第三章生产管理第四章安全管理第五章环境保护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的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的备案和生产、安全、环境保护等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以下简称综合利用企业),是指以未经加工处理的建筑废弃物为主要原材料,进行一定处置程序,制成成型产品或者可以直接再应用到建设工程项目中的不成型产品的生产企业。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综合利用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含新区,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综合利用企业消纳和排放备案,综合利用企业厂区内及综合利用企业派驻到辖区内采用移动处理生产设备开展综合利用活动的生产、安全以及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工作。

深圳余泥渣土受纳场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深圳余泥渣土受纳场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规范本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建设运营管理,促进安全生产,有效防治环境污染,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即“余泥渣土”)的审批、建设、运营、监管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废弃物受纳场”(以下简称“受纳场”),是指按照本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规划进行建设,专用于填埋处理建筑废弃物的场所。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三条【市规划国土部门职责】市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制定受纳场专项用地政策并优先保障项目用地,对受纳场项目选址、用地规划和工程规划申请进行审批。

涉及临时用地的,根据《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规划国土体制机制改革的决定》(市政府令第298号)要求执行。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会同规划国土及相关部门制定受纳场规划,制定受纳场项目风险辨识和分级评估的工作指引,开展全市受纳场行业管理和指导工作。

作为市属受纳场监管部门,负责市属受纳场建设运营及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新)区政府职责】各区(新区)政府负责落实本区受纳场规划建设工作,对已下放各区(新区)的受纳场项目临时用地手续等进行审批管理。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区属受纳场监管部门,负责区属受纳场建设运营及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其他部门职责】市环保、交通、水务、农业、林业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对受纳场建设运营活动进行审批、指导、监管和查处。

第三章规划建设第七条【规划程序】受纳场规划建设应符合专项用地政策和专项规划要求。

受纳场专项规划应依法进行规划环评。

受纳场的选址,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规划确定的受纳场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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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建筑废弃物受纳场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为规范本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建设运营管理,有效防治环境污染,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促进安全生产和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建设运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编制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编制背景和必要性(一)我市市内建筑废弃物处置能力严重不足据测算,2017-2020年我市建筑废弃物产生总量约3.97亿方,年均产生量约9920万方,其中政府投资工程弃土约6450万方,社会投资工程弃土约2700万方,拆建物料约770万方,主要通过海陆外运、受纳填埋、围填海、工地回填、综合利用等渠道处置。

目前,我市市内建筑废弃物处置能力严重不足,主要依靠外运处置,外运年消化7800万方,占比达82.7%。

我市建筑废弃物产生量和处置能力差距不大,基本可实现排放与处置的平衡。

但我市建筑废弃物超过80%需要外运解决,一旦周边城市收紧建筑废弃物收纳政策,我市处置缺口将急剧扩大,形势不容乐观。

(二)我市受纳场的规划、建设、运营程序尚不规范未来几年,我市建筑废弃物年均产生量约9920万方(按1.5吨/方计算,年均产生1.49亿吨),将近生活垃圾年产生量(约600万吨)的25倍,对我市环境保护和城市建设可持续发展带来巨大的压力。

但在城市总体规划时,我市并没有将建筑废弃物末端处置设施纳入市政基础设施或公共服务基础设施范畴,设施用地难以保障。

受纳场用地规划难以落地,原规划的47座受纳场仅有13座建成投入使用(其中12座已填满),其他则因水源保护政策调整、使用功能调整、偷排乱倒填埋等问题,大部分已不具备建设条件。

经重新梳理和挖潜,我市当前可用于受纳场建设的场地仅有8处。

光明“12·20”事件发生后,市住房建设局通知将受纳场建设运营项目纳入建设工程管理范畴。

但一方面由于用地政策、环评程序等诸多因素影响,受纳场的建设审批程序尚存在一定程度上的阻碍;另一方面由于将受纳场的堆填作业视为运营,相关设计、验收程序无法按建设工程方式进行管理。

(三)我市受纳场的建设运营管理缺乏具体指导要求受纳场建设运营项目做为非传统意义上的建设工程种类,缺乏相应的具体指导要求。

2016年9月,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广东省标准《建筑余泥渣土受纳场建设技术规范》(DBJ/T 15-118-2016),对受纳场的建设运营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但该标准只是技术层面的地方标准,对于受纳场项目的规划建设程序、质量安全管理要求、环境保护要求及运营管理要求尚需要其他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予以明确。

二、参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广东省建筑废弃物处理条例(送审稿)》《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深圳市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6-2020年)》《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余泥渣土受纳场土地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建筑余泥渣土受纳场建设技术规范》(DBJ/T 15-118-2016)三、总体框架《办法》共七章四十五条,从建筑废弃物受纳场规划建设程序、质量安全管理、运营管理、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要求等方面对我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的建设运营管理工作做了全面的规定,并约定了相关机构部门职责。

第一章是总则,说明了《办法》的编制目的、编制依据及适用范围。

第二章是机构职责,明确了市规划国土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及各(新)区政府的职责及分工。

第三章是规划建设,明确了受纳场的规划、建设及封场移交程序。

第四章是质量安全,规定了受纳场建设运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要求。

第五章是运营管理,对受纳场运营相关的收费、计量、抽查、监控、应急等活动做了具体要求。

第六章是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对受纳场建设运营过程中的环境监测、扬尘治理、水土保持等环境保护措施做了具体要求。

第七章是附则,明确本办法的解释权和施行有效期。

四、关于《办法》的政策解读(一)为什么要制定该办法我市建筑废弃物产生量和处置能力差距不大,基本可实现排放与处置的平衡。

但我市建筑废弃物超过80%需要外运解决,一旦周边城市收紧建筑废弃物收纳政策,我市处置缺口将急剧扩大,形势不容乐观,亟需加强市内建筑废弃物处置设施的规划建设工作。

光明“12·20”事件发生后,市住房建设局通知将受纳场建设运营项目纳入建设工程管理范畴。

但一方面由于用地政策、环评程序等诸多因素影响,受纳场的建设审批程序尚存在一定程度上的政策阻碍;另一方面由于将受纳场的堆填作业视为运营,相关设计、验收程序无法按建设工程方式进行管理。

受纳场建设运营项目作为非传统意义上的建设工程种类,缺乏相应的具体指导要求,对于受纳场项目的规划建设程序、质量安全管理要求、环境保护要求及运营管理要求尚需要其他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予以明确。

因此,有必要出台关于受纳场规划、建设、运营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二)什么是建筑废弃物受纳场“建筑废弃物受纳场”是指按照本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规划建设,专用于填埋处理建筑废弃物的场所。

生态修复、土地整理、园林绿化,基本农田和集体用地改造,报废水库、报废鱼塘、报废石场和废弃河道治理等需要临时纳土的场所,建筑废弃物处置中转场所,围填海项目纳土场所,水运中转港口设施及工程回填纳土不属于“建筑废弃物受纳场”范畴。

(三)如何进行受纳场规划市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制定受纳场的专项用地政策,按照市政基础设施性质,结合规划期内我市建筑废弃物产生量、产生地点等情况,同步规划具有相应处置能力的受纳场、综合利用厂等建筑废弃物处置设施。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市规划国土、城管、环境保护、水务、交通等部门,制定建筑废弃物受纳场规划。

(四)如何进行受纳场环评审批在规划层面,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等法规要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专项规划应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编制规划环评报告书,在规划报批前,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在具体项目层面,根据2017年9月市规划国土委与市住房建设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余泥渣土受纳场土地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深规土〔2017〕525号),建筑建筑废弃物受纳场用地单位向临时用地审批部门申请临时使用土地时,需提交环境影响评价及环保部门意见。

虽然建筑废弃物受纳场项目未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但根据光明“12·20”相关事故调查报告,受纳场主要功能是受纳建设工程产生的建筑废弃物,属于市政基础设施中城市垃圾处理设施,应当依法办理施工图设计和用地、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等审批许可。

《办法》考虑在规划层面,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受纳场专项规划环评报告书,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对专项规划环评报告书进行审查,对规划建设的受纳场环保相关问题进行统一把关;在具体项目层面,由建设单位依据规划环评报告书及审查意见组织编制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报告,并严格按环境影响咨询报告落实各项环保措施。

(五)市属、区属受纳场如何区分市属、区属受纳场按受纳场所在行政区域进行区分。

各(新)区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受纳场为各(新)区区属受纳场;受纳场用地范围涉及两个及以上(新)区行政区域的,为市属受纳场。

(六)受纳场如何办理用地手续《办法》与2017年9月市规划国土委与市住房建设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余泥渣土受纳场土地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深规土〔2017〕525号)保持基本一致,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受纳场的,原则上按照一般建设项目管理模式审批监管;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范围以外建设受纳场的,按《办法》第十一条办理相关手续。

对于部分区反馈办理临时使用林地手续与办理临时用地合同互为前置条件的情况,经与市城管局(市林业局)沟通,涉及使用林地的,建设单位应持规划土地核查意见及能明确林地使用范围的用地方案图等材料办理林地占用审批手续。

建筑废弃物受纳场用地规划相关手续办理流程图位于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受纳场用地规划相关手续办理要点申请材料清单(粤国土资利用发【2016】35号): 1、 临时用地申请书和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2、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意见;3、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4、 规划土地核查意见书;5、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查;(七)受纳场项目的建设部分和运营部分如何区分《办法》制定前,我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的管理是将正式纳土前的挡土坝、永久性排水沟、办公区及生活区临时建筑等施工视为建设部分,而将纳土过程中的填埋作业、临时排水、收费及交通、安保组织视为运营部分。

这种区分将纳土过程中的填埋作业、临时排水等施工行为视为运营行为,其勘察、设计、监理、验收等环节均存在管理不规范的情况。

《办法》将受纳场项目分为建设部分及运营部分,建设部分包括受纳场正式受纳前的建设施工、受纳过程中的堆填作业及扬尘控制、排水措施施工等、封场过程中的复绿等受纳场项目全部建设施工,运营部分包括受纳场在受纳过程中的运输车验收形式:临时用地审批部门会同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进行联合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复垦条例》)辆及建筑废弃物进场检查与登记、计量收费、交通组织、安保巡查、应急响应等。

受纳场项目建设部分纳入建设工程管理,建设单位应委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开展建设活动,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及质量安全监督制度。

受纳场项目建设部分的施工单位应具备市政一级总承包资质,受纳场项目运营单位应具有园区物业管理、施工组织管理等经验。

(八)为何将受纳场纳入建设工程管理《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于2016年1月1日经《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宣告废止,无法继续以核发《受纳证》方式执行受纳场建设监管。

实际上,该监管方式仅为事前监管,缺乏对受纳场实施规划、建设及运营的后续跟踪管理,且未建立配套安全生产及日常监管制度。

而“12·20”相关事故调查报告指出,受纳场主要功能是受纳建设工程产生的建筑废弃物,属于市政基础设施中城市垃圾处理设施,应当依法办理施工图设计和用地、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等审批许可。

本办法将受纳场规划、建设纳入工程监管,明确提出新建受纳场应向规划国土部门申请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按照建设工程基本程序实施并应符合相关建设运营技术规范,完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建立风险跟踪、监测、预警、处置工作机制,切实保障我市受纳场安全有序建设运营。

受纳场项目的建设部分应严格遵守建设工程管理的相关制度。

(九)受纳场纳土如何收费《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建筑废弃物处置费用的缴纳方式及标准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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