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英国政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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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与管理学院财务管理091班刘海峰 5400209082

浅谈英国政体

摘要:1640—1688年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经过了反复与曲折,最终确立了君主立宪制。这一政体的确立是各种矛盾、冲突共同作用的结果。英国王权自诺曼征服得以确立以来,在实际社会生活中一直受到各种潜在因素的制约,特别是英国具有议会与王权相斗争的传统。

英国整体看成为当今世界上最完备的整体——代议制责任内阁制。经历了长达7个多世纪的演变与改革后,英国以一个强国的身份,在世界的大舞台上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英国政体为君主立宪制。国王是国家元首、最高司法长官、武装部队总司令和英国圣公会的“最高领袖”,形式上有权任免首相、各部大臣、高级法官、军官、各属地的总督、外交官、主教及英国圣公会的高级神职人员等,并有召集、停止和解散议会,批准法律,宣战媾和等权力,但实权在内阁。议会是最高司法和立法机构,由国王、上院和下院组成。上院(贵族院)包括王室后裔、世袭贵族、新封贵族、上诉法院法官和教会大主教及主教组成。1999年11月,上院改革法案通过,除92名留任外,600多名世袭贵族失去上院议员资格,非政治任命的上院议员将由专门的皇家委员会推荐。下院也叫平民院,议员由普选产生,采取最多票当选的小选区选举制度,任期5年。但政府可决定提前大选。政府实行内阁制,由女王任命在议会选举中获多数席位的政党领袖出任首相并组阁,向议会负责。

特点:应该属于虚君共和制或者议会内阁制,国王或女王为国家象征性的领袖,并没有直接管理国家的权力,一些基本权力也限制在法律框架内。由于首相由议会下院多数党领袖当选,首相只对议会负责的特点上有点像议行合一的政治体制。国家主要由首相在法律框架内管理。在国家体制内任然维护着封建残余----世袭贵族,这是它的局限性。

英国政体的初步改革——《大宪章》

9世纪西塞克斯王爱格伯特统一了七国,历史上第一次出现了英格兰这一名称。这时的英格兰,政治上有耆老会议,即全国最有势力的贵族会议,国王的一切重大政务,都要经过耆老会议的批准,由此而形成了英国贵族制约国王的传统。1066年的诺曼征服,在英国建立了诺曼王朝(征服者威廉一世建立,1066-1154),随着征服分封了众多的附庸,并由国王的直接附庸组成大议会(也被称为大会议),负责决定重大事务,提出法令建议,确定赋税征收。大议会每年召开三次,因过于庞大,开会有困难,于是又有一个较小的库里亚(御前会议),由宫廷大臣参加,也邀请贵族、骑士参加。库里亚具有财政机关和最高法院职能。同时,诺曼王朝开始在英国推行诺曼法。诺曼法和盎格鲁-撒克逊法的融合,构成了普通法的源头。而诺曼法是一种典型的封建法。这里所说的封建,是领主制封建,绝非通常意义上“封建社会”、“封建主义”的那种封建。作为封建法,诺曼法本质上是一种契约法。它不是建立在国王的单方支配和臣民的单方服从基础上,而是建立在领主和附庸(受封者)之间相对对等的权力义务关系上。不管领主和附庸那一方,只要是单方拒绝自己的义务,或者是寻求契约以外的权利,权益受害的一方都可以投诉于法庭获得救济。如果法律解决不了,则受害者(不管是领主还是附庸)有权解除封建契约,封主可收回领地,附庸可放弃效忠义务。显然,独立的司法,在这里已经有了苗头。到安茹王朝(来自法国的anjou家族,在英国建立了plantagenet王朝,即金雀花王朝,1154-1399),在领主法庭以外形成了王室法庭,以三大中央固定法庭(普通诉讼法庭、王座法庭、财政法庭)和定期巡回全国的巡回法庭为标志,有了相对独立于王权的司法机构,形成了令状制度和陪审制度,英国法体系出现了。

这一时期,随着王权的强大,王权和法律的关系就成了英国人注目的重大问题。1199

年登基的约翰王,仗着手中的权力,践踏封建契约,横征暴敛,残害民众,破坏了以往的封建传统,导致了国内封建领主的普遍不满。在坎特伯利大主教的支持下,封建领主领导了反约翰王的起义。值得庆幸的是,约翰王因为刚刚在对法作战中失利,没有力量同国内的封建领主抗衡,据说,当时只有七个骑士站在他这一边。而起义的贵族,也没有“彼可取而代之”的雄心壮志,因此,这场起义在很大程度上只是一种示威性质,没有把英国引到一治一乱的历史循环中(尽管英国也有不断的骚乱和反抗,不断的甚至是残酷的对内或对外战争,但却没有同中国历史类似的那种“周期率”,这是很值得研究的一个课题),而是以契约的方式达成了封建贵族和国王的“和解”,并由此而产生了等级代表机构国会,奠定了宪政的先声。这个契约,就是有名的“大宪章”。对于后世的宪政来说,大宪章永远是一个里程碑。

大宪章共65条,其内容分三部分:第一部分为国王与领主关系规定;第二部分为国王施政方针与程序规定;第三部分为国王与领主争端处理规定。按照大宪章的规定,国王要保障贵族和骑士的封建继承权,不得违例向封建主征收高额捐税,不得任意逮捕、监禁、放逐自由人或没收他们的财产,承认伦敦等城市的自治权。为了保证宪章不落空,由25名男爵组成一个委员会,对国王进行监督,如果宪章遭到破坏,封建领主有权以军事手段强迫国王履约。英国以后的宪政,追根溯源即来自大宪章,其基本精神即王权有限和个人自由。有的学者如斯托布斯(bishop william stubbs,19世纪英国政治学家)就认为,整个英国宪政史,实际上是大宪章的注释史。

大约在1240年,英国的大会议改称国会。1254年,第一次从各郡召集骑士代表参加议会。1257年,因为亨利三世流露出不受大宪章制约的倾向,重用法籍宠臣,再加上过度征敛(要求封建领主缴纳收入的三分之一为战争费用),引起了诸侯的反抗,到1258年6月,英国议会通过了牛津条例,并强迫亨利三世接受。这个条例成立了一个24人组成的委员会控制大政,另设一个15人会议作为国王的顾问。这个15人委员会每年要集会三次,并负责向全国男爵的代表作出详细报告。因此,这届议会由于其对国王的不妥协态度赢得了“疯狂议会”的外号。很快,下级骑士、伦敦和牛津的市民,因不满于贵族诸侯把持政务,又站在国王亨利一边排斥诸侯,形成了国王、诸侯、市民的三角制衡。1261年,亨利又改组了15人会议,把15人会议变成自己的亲信。到1263年,这种拥护国王和反抗国王的斗争引起了内战。很有意思的是,即使到了兵戎相见的关头,英国人也没有放弃谈判和妥协。他们在内战中,请出了法王路易九世作仲裁。然而,法王仲裁的结果诸侯和市民都不接受。于是继续开战,国王亨利和他的儿子爱德华都当了俘虏。亨利被迫签订了琉伊斯协定,即恢复1258年牛津条例的各项规定。到1265年,除了每郡有两名骑士代表参加议会外,每个自治城市也有两名市民代表参加议会。这是市民进入议会的开端。人们一般把1265年议会看作英国下院之起点。

议会和国王,都必须遵守大宪章。从大宪章颁布至亨利五世时(1413~1422),前后由国王重新确认大宪章达44次,可见其重要性。正是这种渐进的、不断的调整,使得大宪章越来越完善,成为以后英国宪法的躯干和精神。

“自由”的旗号——《权力法案》

新航路开辟以来,英国资产阶级和采用资本主义经营方式的新贵族力量日益增长,控制了议会。

值得注意的是,英国固然是欧洲宪政的先驱,其他欧洲国家也有类似的制度建设。例如,13世纪起,法国也有了变化,国王有事,即召集僧侣、贵族和市民代表参加的会议协商,到14世纪初,形成了全国性的三级会议。

让我们还是回到英国。英国的宪政文本中,有一个十分重要的《权利请愿书》。中世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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