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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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管理办法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

集中采购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政办发[ ]25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三日

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规范全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5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与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活动的生产经营企业、相关责任单位(部门)和实施国

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鼓励其它医疗卫生机构参加。

第三条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包括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下同)实行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坚持政府主导和市场机制相结合,充分发挥集中批量采购的优势,招标与采购结合,签订购销合同,一次完成采购全过程,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购成本,促进基本药物生产和供应。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保障供应的原则;坚持全国统一市场,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企业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原则,建立和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实现基本药物安全有效、品质良好、价格合理、供应及时,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基层用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

第四条省卫生行政部门是全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主管部门,负责确定具备独立法人及采购资格的基本药物采购机构(以下简称“采购机构”)开展基本药物采购工作,并对采购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协调解决采购中出现的问题。

市(州)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承担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相关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专门机构负责审核汇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报的基本药物采购计划;按时督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缴基本药物货款;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基本药物情况的监督检查;承担省卫生行政部门安排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其它

相关工作。

第二章采购机构

第五条省基本药物采购机构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定期汇总基本药物采购需求,编制基本药物采购计划;

(二)组织实施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

(三)组建并管理全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专家库;

(四)指导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基本药物集中招标工作;

(五)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基本药物采购相关工作,加强对其基本药物采购合同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

(六)审核经办机构报送的招标文件及集中招标结果等;

(七)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委托,负责与药品供应企业签订基本药物购销合同,并负责合同的执行。

采购机构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不得向企业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取费用,必要的工作经费列入省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湖北省基本药物集中招标和采购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为政府建立的非营利性网上采购系统,暂设在省综合招投标中心,由其承担省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基本药物招标采购相关工作。

第七条建立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专家

库。

专家库专家参与基本药物集中招标方案的制定、评标、议标(谈判)等工作。具体办法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章采购范围和目录

第八条《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经省人民政府依据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有关政策和规定批准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以下简称“非目录药品”)全部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集中招标采购范围。

第九条采购机构原则上按照每种基本药物采购的剂型不超过3种、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不超过2种的规定,按照临床必须和基层实际确定基本药物采购的具体剂型、规格、质量要求,在充分听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意见的基础上,兼顾成人和儿童用药特点,制定《湖北省基本药物剂型规格目录》(基层版)和《湖北省基本药物集中招标目录》,并对外公布。

第四章药品招标和采购

第十条凡属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省增补的非目录药品中通用名的药品原则上必须参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

对于不参加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的生产厂家,该企业及其产品不得进入我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

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二级以上公立医院。

第十一条采购机构定期汇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药物需求,合理编制基本药物采购计划,明确采购数量,实施集中采购。

在基本药物采购时,暂无法确定采购数量的,能够经过单一货源承诺方式进行采购,即对每种基本药物(具体到剂型和规格)只选择一家企业采购,使该企业获得供货区域内该规格药品的全部市场份额,该供货区域内的所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该规格药品只由这一家企业供应。

第十二条省卫生行政和价格等相关部门要对社会零售药店基本药物零售价格以及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药物实际购货价格进行全面调查,根据调查结果以及周边有关省(市)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价格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湖北省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基本药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平均采购价格,合理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参考价。

第十三条市场实际购销价格将作为基本药物采购的重要依据,原则上集中采购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实际购销价格,也不得高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基本药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价格标准。

采购机构经过集中采购确定的采购价格(包括配送费用)即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际销售价格。

第十四条明确基本药物供货主体。原则上用量大的基本药物

直接向生产企业采购,由生产企业自行委托经营企业进行配送或直接配送;用量小的基本药物能够集中打包向药品批发企业采购(含配送),也能够向代理生产企业销售药品的批发企业采购。无论采取哪种方式,供货主体都要对药品的质量和供应一并负责。

第十五条区分基本药物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式采购:

(一)对独家生产的基本药物,采取与生产或批发企业进行单独议价的方式采购;

(二)对基层必须但用量小的特殊用药、急救用药,采用邀请招标、询价采购或定点生产的方式采购;

(三)对临床常见且日平均使用费用在3元以下的部分基本药物或经多次采购价格已基本稳定的基本药物,采取邀请招标或询价采购的方式采购;

(四)对基本药物中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免费治疗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用药、免疫规划用疫苗、计划生育药品及中药饮片,仍按国家现有规定采购;

(五)其它基本药物均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招标中如出现企业投标价格高于市场实际购销价格,采购机构与投标企业依次进行单独议价,不能达成一致的,宣布废标;

(六)经过上述招标方式均不能采购到的基本药物,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同意,采购机构可寻找替代剂型、规格重新采购,或者委托有资质的企业定点生产,并及时上报卫生部和国务院医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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