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典型个案看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犯罪的司法处置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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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闹事法律惩罚案例(3篇)

聚众闹事法律惩罚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社会矛盾和问题也逐渐显现。

其中,聚众闹事事件时有发生,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为维护社会稳定,彰显法治精神,本文将以一起聚众闹事案件为例,探讨法律对聚众闹事的惩罚。

二、案件简介2019年3月,某市某小区居民李某因房屋漏水问题,与物业公司发生纠纷。

李某认为物业公司故意拖延维修,导致其房屋受损严重。

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李某遂联合小区其他业主,于3月15日组织了一场聚众闹事活动。

活动当天,李某等人手持横幅,堵住小区门口,要求物业公司立即解决房屋漏水问题。

期间,李某等人还破坏了小区门口的公共设施,扰乱了小区居民的正常生活秩序。

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立即赶到现场进行处理。

三、案件处理1. 案件侦查公安机关对李某等人进行了立案侦查,收集了相关证据,包括现场视频、目击证人证言等。

经调查,李某等人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2. 审判过程2019年5月,李某等人被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等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严惩。

3. 判决结果2019年7月,法院依法对李某等人作出一审判决:李某等3名组织者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其他参与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四、案例启示1. 聚众闹事违法必究本案中,李某等人因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充分表明,我国法律对聚众闹事行为持零容忍态度,任何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2. 法治精神是社会稳定基石聚众闹事事件的背后,反映出社会矛盾和问题。

通过依法惩处聚众闹事行为,彰显了法治精神,维护了社会稳定,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3. 公民应增强法治意识本案提醒我们,公民在遇到问题时,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增强法治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社会秩序。

五、结语聚众闹事案件的发生,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法如何界定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法如何界定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法如何界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刑法中的一个重要罪名,主要针对组织、参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进行惩罚。

本文将探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法的界定,以及相关案例和法律规定。

一、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界定在刑法中,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指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通过组织、策划、参与等方式,故意制造、扩大、引导群众聚集,以暴力、威胁、焚烧、破坏等方式,严重干扰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主要表现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1. 故意聚集人群,扰乱公共场所的秩序;2. 煽动、指使、参与暴力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3. 进行非法集会、示威、游行,造成重大混乱;4. 故意破坏公共设施、财物,干扰社会功能的正常运行;5. 恶意传播谣言、不实消息,引起公众恐慌、骚乱。

二、相关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以下是一些相关案例分析:1. A案A是一名市民,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一则虚假消息,称某地将发生暴力事件,鼓动他人聚集并制造恐慌。

事实上,该消息完全不属实。

根据刑法规定,A的行为属于恶意传播不实消息,扰乱社会秩序罪。

2. B案B是一名社会活动人士,组织了一场反对政府政策的示威游行,并且故意引导示威者采取激烈的暴力行为,导致游行现场发生了严重的混乱和冲突。

根据刑法规定,B的行为属于煽动、参与暴力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罪。

三、涉及的法律规定在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明确规定了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构成要件和刑罚。

根据《刑法》规定,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导致重大伤害、严重财产损失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四、结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个重要罪名,严厉打击了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通过本文的论述,我们了解了该罪行的界定,以及相关案例和法律规定。

法律知识聚众淫乱案例(3篇)

法律知识聚众淫乱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被告人李某、张某、王某等五人聚众淫乱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张某、王某等五人于2019年10月至2020年5月期间,在被告人李某的家中及被告人张某的出租屋内,多次组织、策划并参与聚众淫乱活动。

二、案件事实1. 被告人李某、张某、王某等五人,在2019年10月相识后,共同商议组织聚众淫乱活动。

李某负责提供场所,张某负责联系参与人员,王某负责策划活动内容。

2. 2019年10月至2020年5月期间,李某在其家中及张某的出租屋内,先后组织了五次聚众淫乱活动。

每次活动均有10余人参加,其中既有男性,也有女性。

3. 在聚众淫乱活动中,被告人李某、张某、王某等五人通过观看淫秽视频、进行淫秽表演、互相抚摸等方式,进行淫乱活动。

参与人员在活动中互相认识,逐渐形成了一个淫乱圈子。

4. 2020年5月,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对李某、张某、王某等五人进行侦查。

经查实,李某、张某、王某等五人涉嫌聚众淫乱罪。

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规定:“聚众淫乱,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判决结果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张某、王某等五人组织、策划并参与聚众淫乱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淫乱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 被告人李某犯聚众淫乱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2. 被告人张某犯聚众淫乱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3. 被告人王某犯聚众淫乱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4. 被告人陈某犯聚众淫乱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5. 被告人赵某犯聚众淫乱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张某、王某等五人组织、策划并参与聚众淫乱活动,严重违反了社会公德,损害了社会风气。

法院依法对五人进行了判决,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1. 聚众淫乱罪的法律特征聚众淫乱罪是指三人以上聚集在一起,进行淫乱活动的行为。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 别:两罪的区别在于犯罪客体和行为方式不 同。非法拘禁罪的犯罪客体是公民的人身自 由权,行为方式通常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的 人身自由;而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共场所的 秩序,行为方式则是在公共场所聚众扰乱公 共秩序,如堵塞交通、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等 。
在实践中,非法拘禁罪往往伴随着其他犯罪 行为,如绑架、抢劫等,而本罪通常不会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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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 》
2023-10-28
contents
目录
• 犯罪概述 • 犯罪构成 • 认定与区分 • 案例分析
01
犯罪概述
定义和构成要件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是指聚首纠集多人扰乱公共场所秩 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 严重的行为。
构成要件包括:(1)纠集多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2)抗 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3)情节严 重,例如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导致重大财产损失或 人身伤害等。
主观要件
故意
犯罪嫌疑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扰乱公共场 所秩序,仍积极实施该行为。
VS
目的不正当
犯罪嫌疑人的目的可能是为了宣泄情绪、 表达不满、寻求刺激等不正当目的。
03
认定与区分
本罪与相似犯罪行为的区别
要点一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与聚众 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区别
两罪的区别在于扰乱的对象不同,前者扰乱的对象是公 共场所,而后者扰乱的对象是社会秩序。公共场所通常 是指人群聚集的场所,如商场、车站、机场等,而社会 秩序则是指社会正常运转的基本秩序,如经济秩序、政 治秩序等。
要点二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与寻衅 滋事罪的区别

刑法中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犯罪行为与后果

刑法中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犯罪行为与后果

刑法中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犯罪行为与后果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刑法中的一项重要罪名,指的是以聚众为手段,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

其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本文将就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犯罪行为与后果进行探讨。

首先,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犯罪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非法集会示威。

当一群人无视法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聚集在公共场所,进行示威、游行等活动,扰乱了社会正常秩序,妨碍了公共交通和市民生活,就构成了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第二,非法堵塞交通。

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达到某种目的,组织人员在道路上非法堵塞交通,使交通瘫痪,影响社会正常运转,对社会秩序造成了严重破坏,同样构成了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第三,暴力冲击政府机关或公共设施。

一些犯罪分子为了表达对政府的不满或实施其他非法目标,聚众对政府机关或公共设施进行暴力冲击,破坏公物财产,威胁到社会的安全与稳定,也属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行为的产生给社会带来了一系列的不良后果。

首先,它破坏了社会的正常秩序和稳定。

社会的正常运转需要一定的秩序,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犯罪行为的存在就破坏了这种秩序,使社会陷入混乱和动荡之中,给人民带来了诸多困扰。

其次,它威胁到了公共安全。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通常会引发暴力冲突、人员伤亡以及财物损失等,严重威胁到了社会的公共安全。

再次,它破坏了社会稳定的基础。

稳定是一个国家和社会发展的基石,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行为的存在就破坏了社会的稳定,阻碍了国家社会的发展进程。

最后,它对个人造成了不良影响。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犯罪行为的参与者通常会面临法律制裁,并承受相应的法律后果,这对其个人的生活和声誉都会产生负面影响。

为了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和稳定,严惩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犯罪行为势在必行。

针对这一问题,刑法中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作出了具体规定,一般会依法追究相关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

刑法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处罚力度相对较重,旨在起到震慑作用,阻止更多人参与此类违法行为。

公共秩序案例:参与非法集会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案例分析

公共秩序案例:参与非法集会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案例分析

公共秩序案例:参与非法集会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案例分析案例名称:参与非法集会引发公共秩序混乱案例分析引言:公共秩序是一个国家社会正常运转的基础,而秩序的维护有赖于每个公民对法律的遵守。

然而,有时候一些不负责任的行为会引发公共秩序的混乱。

本案例分析将揭示参与非法集会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具体事件,进一步探讨法律对于此类行为的处理方式。

一、案件背景及事件细节时间:2008年6月1日1.事件背景位于某市的南湖广场,是市民休闲娱乐的主要场所,也是集会游行的常见场所。

然而,由于没有明确的管理规定,该广场成为了一些不法分子聚集与滋生的地方。

2.事件经过2008年6月1日,中午十二时,一群反政府组织成员利用互联网上的社交媒体宣传,鼓励市民加入一场非法集会,要求政府采取更多措施保护劳工权益。

尽管当地警方及时获知消息并采取了一系列应对措施,但人数众多的参与者还是在下午二时左右聚集在广场上。

3.集会现场集会现场一片混乱,聚集了约600名参与者。

他们高举横幅、标语,高声喊口号,要求政府满足他们的诉求。

不同势力的组织成员之间存在冲突,双方互相推搡、投掷石块等。

警察为了维护秩序,使用了防暴器械和催泪瓦斯进行了初步控制。

4.非法行为一些参与者煽动他人破坏公共设施,如公园中的花坛和喷泉,压倒公路上的交通路标。

还有人试图冲击政府大楼,但被警察阻拦了。

这些行为造成了一定的财产损失,并且危及了公民的生命安全。

5.后续处理警察在采取行动期间逮捕了17名闹事者,包括组织者和煽动者。

警方快速恢复了秩序,并对现场进行清理和修复工作。

该事件后续被检方介入,涉案人员被移交法庭处理。

二、法律角度分析针对此类参与非法集会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行为,法律往往采取以下处理方式:1.违反公共秩序法规的行为定罪根据某市的法律法规,参与非法集会并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行为被视为违反公共秩序法规。

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参与者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或罚款等刑罚。

2.组织者和煽动者的法律责任对于组织者和煽动者,法律通常会予以更严厉的处罚,因为他们直接导致了公共秩序的混乱。

扰乱公共秩序警情处置方案

扰乱公共秩序警情处置方案

扰乱公共秩序警情处置方案1. 概述扰乱公共秩序是指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滋事、打斗、挑衅、跳票、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这类行为不仅会影响公共秩序、社会稳定,也会影响其它市民的正常生活。

因此,警方在接到扰乱公共秩序的警情时,需要快速应对,迅速解决。

2. 警情处置流程2.1 接警和指令传达一旦接到扰乱公共秩序的警情,警方应立即组织力量前往现场,在到达现场之前,需要通过警务通或电话等途径联系现场指挥员,传达指令,确定具体的处置方案,并在现场展开行动。

2.2 初步控制和情况调查到达现场后,警方应首先进行初步控制,及时排除安全隐患,防止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继续扩大化。

同时,警方需要对现场环境、扰乱公共秩序的人员和情况进行全面的调查,确保知晓具体情况,为后续的处置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2.3 决策和指挥在确定现场情况后,警方需要快速做出处置决策,并指挥现场警力配合作战。

同时,警方还需要及时将处置情况向上汇报、协调其他安全力量,避免出现意外情况。

2.4 处置和善后警方在处置扰乱公共秩序的警情时,需要快速将违法分子制止,并控制好现场局势。

在全面掌握现场情况后,警方应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灵活运用处置手段,进行依法处置,并彻底清理现场。

同时,警方还应加强善后工作,维护好当事人和周边市民的安全。

3. 处置操作规范警方在处理扰乱公共秩序的警情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警情性质进行处理,同时遵循以下操作规范:1.遵循依法原则,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置;2.保持冷静,控制情绪,合理应对,避免出现过激情况;3.提高风险意识,注意安全,确保自身安全和设备安全;4.遵循指挥,组织力量合理配合作战;5.遵循医学原则,及时提供紧急医疗救助;6.严格按照程序,保护当事人和周围群众的权益;4. 结语扰乱公共秩序是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需要警方迅速处置。

对于扰乱公共秩序的警情,警方需要专业处置,严格遵循操作规范,确保处置效果的准确性和稳定性。

同时,警方还需要借助多种手段,为保障市民的安全做出积极的贡献。

群体性事件处置案例分析和启示范文

群体性事件处置案例分析和启示范文

群体性大事处置案例分析和启示范文群体性大事处置一、案例背景略。

二、因一起交通事故致两人死亡,死者家属提出无理要求没能得到解决,2021年7月5日,死者家属召集四十多人将死者尸体抬到县委门口拉横幅围堵县委大门,在门口烧纸放炮,严峻r扰乱了县委的正常办公秩序。

三、案例分析县委停尸大事发生后,我们乐观实行有效措施,强化政策宣扬和训练疏导。

坚决抓捕闹事分子。

准时疏散停尸堵门村民。

把握住局面,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我们实行的主要措施是:1、现场乐观做好村民思想工作,并召开现场会。

就如何化解冲突、维护稳定进行了周密部署。

组建了县委、信访、公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处置工作组。

首先对村民进行思想疏导和政策宣讲,从而赢得时间,为成功处置大事供应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2、精确把脉,剖析根源因他们提出的无理赔款要求不能达成,便将两名死者尸体放在县委大门口,放炮烧纸,以此来给县委政府施加压力。

3、深化一线,直面冲突处置工作组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

切实做好训练疏导工作,引导他们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

但是死者家属无动于衷,拒不撤离现场。

4、坚决决策,依法抓捕现场依据“宜顺不宜激,宜疏不宜堵,宜解不宜结,宜散不宜聚”的原则,准时与群众对话,但是没有达成巨额赔偿款的家属心情感动,连续在县委门口停尸,放鞭炮。

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和政策的严峻性,处置工作组打算对带头闹事人员进行抓捕带离现场,同时治安部门联系殡葬部门到场,将停在县委大门口的两具尸体装车拉到殡仪馆,清理现场。

有力的震慑了其他参与群体性大事的村民,避开了事态的进一步恶化。

三、案件启示(一)职责分工组成:特警、治安、派出所、刑警、交警、宣扬、网警、警令部、国保、技侦(1)特警:担负突发觉场的攻坚力气,实施抓捕。

(2)治安:治安牵头、排查取证。

(3)派出所:负责挂念120救助伤员,封锁现场,排查可疑人员。

(4)刑警:负责现场勘查取证,抓捕。

(5)交警:负责对中心现场周边路段设卡,维护交通,同时必要时进行交通管制。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案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案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案案例: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被告人:张某、李某、王某等十人时间:2010年6月15日地点:某市中心广场事件经过:2010年6月15日下午5时许,某市中心广场聚集了一群人,计约200人左右,其中包括张某、李某、王某等十人。

这些人几乎都带有打扮明显的标志,如戴着大面积红色头巾,手持标语牌等。

他们高喊口号,要求政府满足一系列诉求,包括提高工资、改善就业环境等。

同时,他们开始在广场上游行示威,在地面上倒放哗众取宠的展览品,大声叫喊,给人们带来了严重的噪音和紧张气氛。

这一幕引起了广场附近居民的注意,很多人纷纷围观。

市公安局接到报警后立即出警,并迅速制止了这个违法行为。

警方在现场进行了勘查,并对聚集人员进行了登记。

经查,张某、李某等十人被依法进行了传唤。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较重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意见:张某等十人的辩护律师认为,他们是在合法范围内行使公民的集会、游行的权利,没有对公共秩序造成严重扰乱。

他们的行为是为了表达要求公正权益的合理诉求,并未对任何人身、财产造成损害。

因此,他们的行为不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

法院审理:经过公安机关的侦查和取证,法院认定张某等十人的行为构成了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

根据事实和证据,法院对张某等十人进行了核查,并分别针对每一名被告人做出了辩护意见。

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法院判决如下:1.张某、李某、王某等五人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其余五名被告人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律师的点评:本案的定罪与量刑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是保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的法律规定,任何人都不能以政治要求作为幌子,滥用公民的集会、游行权利,对公共场所秩序造成扰乱。

聚众闹事法律惩罚案例(3篇)

聚众闹事法律惩罚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聚众闹事是我国法律所禁止的一种违法行为,不仅扰乱了社会秩序,还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随着社会矛盾的日益突出,聚众闹事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聚众闹事案件为例,剖析我国法律对聚众闹事行为的惩罚措施,以期对相关违法行为起到警示作用。

二、案例背景2019年5月,某市某区发生一起聚众闹事事件。

当日,该区某小区业主因不满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组织了数十名业主在小区门口聚集,要求物业公司整改。

在抗议过程中,部分业主情绪激动,堵塞了交通,并与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发生肢体冲突。

警方接到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将聚集人员疏散,并对部分闹事者进行了控制。

三、案件审理1.案件调查接到报警后,警方立即展开调查。

经调查,此次聚众闹事事件系由某小区业主不满物业公司服务引发。

警方依法传唤了部分闹事者,并对其进行了询问。

2.案件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对参与聚众闹事的业主进行了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在聚众闹事过程中,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因素,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四、法律分析1.聚众闹事的定义及法律依据聚众闹事是指三人以上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或者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法律制裁与打击手段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法律制裁与打击手段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法律制裁与打击手段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法律制裁与打击手段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是一种严重破坏社会安宁,干扰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正常生活权益,各国法律都对此类犯罪行为进行了法律制裁和打击。

本文将就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法律制裁与打击手段进行探讨。

一、法律界定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指的是在公共场所聚集人群,有组织地进行非法聚集、滋扰他人、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这种行为一般会造成公共场所的混乱、冲突甚至暴力行为,并严重干扰正常的社会秩序。

二、法律制裁对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各国法律普遍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具体的法律制裁措施因国家而异,以下为一些常见的制裁方式:1. 行政拘留:对于轻微的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法律一般会规定行政拘留的处罚措施。

行政拘留是指将违法行为人关押在特定地点一段时间,以达到惩罚和警示的目的。

拘留时间一般为3至15日不等。

2. 罚款:对于一般情况下的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法律会规定相应的罚款数额。

罚款为一种经济制裁,可以通过金钱的处罚改变违法人的行为习惯,也可以作为资金来源用于维护社会秩序。

3. 刑事处罚:在一些严重情况下,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可能会涉及到刑事犯罪。

相关法律对于此类犯罪行为会规定相应的刑罚,如拘役、有期徒刑等,并可能附加罚金。

刑事处罚更具有威慑力和惩罚性,可以起到更好的打击效果。

三、打击手段除了法律制裁外,打击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还需要其他手段的支持。

以下为一些常见的打击手段:1. 预防宣传:预防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发生,需要进行相关宣传教育。

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媒体、广告、公共场所的宣传牌等方式,向公众普及法律法规,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2. 安全防范:公共场所需要建立健全的安全系统和设施,包括监控摄像、警察巡逻、报警设备等,以及完善的应急预案。

这些措施能够有效监控和预防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发生,及时制止和处理违法行为。

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处罚规定

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处罚规定

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处罚规定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是指聚首纠集多人扰乱公共场所和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在法律上,有着规定的处罚标准。

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相关法律知识。

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处罚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强行进入场内的;(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聚众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的案例

聚众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的案例

聚众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的案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顾怀国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一案件——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2010-12-15)顾怀国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一案件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罗刑初字第165号公诉机关罗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顾怀国,男,40岁。

辩护人刘雪红,河南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罗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刑诉(2010)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怀国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玖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怀国及其辩护人刘雪红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3日下午,因被告人顾怀国的堂妹顾X丽在罗山县高级中学新罗高分校服务部打工突然死亡,在索要高额死亡赔偿未果的情况下,被告人顾怀国积极参与顾氏亲属组织的聚众闹事活动。

被告人顾怀国伙同顾X丽的亲友三十余人将顾X丽的尸体用水晶棺运到该校大门口,将南大门堵塞,拒不听从学校等有关部门的劝阻,连续三天在大门处烧纸、打白横幅、放鞭炮、组合雷炮、放哀乐等,严重扰乱该校8000余名师生的正常教学、生活秩序,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

刑法中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刑法中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刑法中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刑法中的一项重要罪名,其主要目的是保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公共安全。

该罪名通常适用于一群人在公共场所聚集并采取暴力、恐吓或其他非法手段,对社会造成严重的扰乱和破坏。

本文将探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构成要件、法律后果以及相关案例,并分析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和挑战。

一、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构成要件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聚众:罪犯必须与其他人形成组织性的关系,集结在一起具有一定规模。

这种组织行为不仅仅是人数的叠加,还需表现为一种协同行动,共同达到扰乱社会秩序的目的。

2. 扰乱社会秩序:罪犯的行为必须对社会产生一定程度的扰乱和破坏,严重干扰社会正常秩序和公共安全。

这种扰乱可以表现为暴力行为、恶意破坏财物、阻碍交通等。

3. 主观故意:罪犯实施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必须是有意识的,即明知其行为会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却仍然故意实施。

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法律后果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属于公共安全领域的犯罪,其法律后果与严重程度有关。

轻微情节的罪犯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或者短期拘留,而对于严重情节的罪犯则可能面临刑罚,如有期徒刑。

在司法实践中,判决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时通常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犯罪的具体行为、社会影响、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以及对社会秩序的影响程度等。

此外,判决过程中还会充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判决的公正和权威性。

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相关案例分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案例在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下面通过分析一些案例来进一步理解该罪名的具体适用情况。

1. 某市游行示威案件一群市民在某市主要街道上组织游行示威,要求政府解决某一具体问题。

然而,在游行过程中,部分人员破坏公共设施,拦截交通,甚至与警方发生冲突。

这种情况下,组织和参与游行示威的人员可能会被判定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2. 某夜店聚众斗殴案件夜店聚众斗殴是一种典型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行为。

刑法中的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解析

刑法中的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解析

刑法中的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解析在刑法体系中,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对该罪行进行全面的解析,包括法律定义、构成要件、处罚措施以及案例分析等方面。

一、法律定义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是指在公共场合,有组织地聚集人员,行使暴力、威胁、强迫或其他方法,严重干扰、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社会生活秩序,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以致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一种犯罪行为。

二、构成要件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在公共场合聚集人员:指在公共场所如街头、广场、公园等处聚集一群人,人数一般较多,具有组织性;2. 行使暴力、威胁、强迫或其他方法:指在聚集的过程中,采取使用暴力手段、威胁他人、强迫、激起群众情绪等方式来干扰破坏公共秩序;3. 严重干扰、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指被告人的行为严重地破坏了社会的公共秩序,明显干扰了社会生活;4. 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指被告人的行为引发了大面积的混乱,导致社会秩序紊乱;5. 严重影响社会秩序:指被告人的行为对社会治安造成了重大威胁和危害。

三、处罚措施根据刑法规定,对于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的犯罪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罚。

一般来说,处罚措施包括拘役、有期徒刑以及罚金等。

拘役是根据刑法规定,对于犯罪行为较轻的人员,可以采取的一种刑罚方式。

其刑期限制在6个月以下,对罪犯的自由进行限制。

有期徒刑是指对于犯罪行为较重的人员,依法判处一定刑期的刑罚。

其刑期根据具体情况而定,最长可达数年甚至终身。

罚金是根据犯罪人员的经济实力,判处一定数额的罚款,作为一种经济处罚方式。

罚金数额的大小根据刑法规定以及具体案情而定。

四、案例分析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常常涉及大规模的社会事件,下面列举一些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案例一:某城市举办大规模示威游行活动,数万人聚集在市中心进行抗议。

部分人员携带武器,投掷石块、燃烧瓶,打砸破坏公共设施,警车被砸、商店被抢劫。

这种情况下,参与暴力活动的人员将面临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的指控。

聚众闹事罪相关法律规定(3篇)

聚众闹事罪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聚众闹事罪,是指组织、策划、指挥、参与或者煽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公共财产、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我国刑法对聚众闹事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本文将详细介绍聚众闹事罪的相关法律规定。

二、聚众闹事罪的定义与特征1. 定义聚众闹事罪,是指组织、策划、指挥、参与或者煽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公共财产、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 特征(1)犯罪主体:聚众闹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犯罪客体:聚众闹事罪的客体为社会秩序、公共财产和公共安全。

(3)犯罪主观方面:聚众闹事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公共财产、危害公共安全,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4)犯罪客观方面:聚众闹事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指挥、参与或者煽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公共财产、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三、聚众闹事罪的构成要件1. 客观要件聚众闹事罪的客观要件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组织、策划、指挥、参与或者煽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2)破坏公共财产的行为;(3)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 客观要件聚众闹事罪的客观要件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组织、策划、指挥、参与或者煽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2)破坏公共财产的行为;(3)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 主观要件聚众闹事罪的主观要件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公共财产、危害公共安全,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4. 主体要件聚众闹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聚众闹事罪的处罚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聚众闹事罪的处罚如下:1. 组织、策划、指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对积极参加的,处拘役或者管制。

2. 参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对积极参加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对其他参与者,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聚众闹事法律后果(3篇)

聚众闹事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聚众闹事是指多个人共同参与,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扰乱公共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我国,法律对聚众闹事行为有明确的规定,对违法者将依法予以处罚。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聚众闹事的法律后果,以警示人们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聚众闹事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1)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如果聚众闹事的行为导致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就可能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2)破坏生产经营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故意破坏生产经营设施、设备,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如果聚众闹事的行为导致生产经营设施、设备损坏,造成严重损失,就可能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2. 民事责任聚众闹事行为可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如人身权、财产权等。

因此,违法行为人可能需要承担以下民事责任:(1)赔偿损失如果聚众闹事行为导致他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失,违法行为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2)赔礼道歉如果聚众闹事行为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违法行为人应当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3. 行政责任聚众闹事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违法行为人可能面临以下行政责任:(1)警告、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扰乱公共秩序,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拘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案例分析1. 案例一:某市一居民小区发生聚众闹事事件,导致小区物业无法正常工作,业主生活受到影响。

当事人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案例分析

当事人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案例分析

当事人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案例分析案例名称:当事人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案例分析事件背景:时间:2009年6月地点:某城市公园某城市公园是市民休闲娱乐的重要场所,平日里人们在这里散步、聚会、运动等。

然而,2009年6月发生了一起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案件。

案件经过:据警方调查,2009年6月5日下午2点左右,在某城市公园的草坪上,约有30人聚集在一起,高声喧哗、争吵不休。

他们中的一些人拿着大喇叭,声称正要进行一场抗议活动。

这群人手持宣传标语,其中部分标语内容涉及政治问题,呼吁改革、反对某政治体制。

这一活动迅速吸引了围观群众。

不久,人群中开始出现一些人与警方发生冲突。

据目击者称,这些人开始朝公园内的市政府大楼扔石块和汽油瓶,疯狂破坏公物。

同时,他们还与警方爆发了激烈的肢体冲突,导致多人受伤。

警方在得知事件后迅速出动,并展开了维护秩序的行动。

他们使用了催泪弹和水炮车等非致命武器制止了人群的逆流,直至将所有涉嫌违法犯罪的人抓获。

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第290条的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指的是以暴力、威胁方法煽动纠集人员,拒绝执行命令,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该罪行的主要特点是以非法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严重干扰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

律师的点评:这起案件涉及了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一起具有很高社会关注度的案件。

从事件的背景可以看出,当事人们以集会抗议的名义,借机聚集在公园,声称反对某个政治体制,但他们的活动逐渐演变为扰乱公共秩序、暴力冲突和破坏公物的严重违法行为。

从法律角度来看,当事人的行为明显触犯了刑法相关规定,在聚众的过程中,他们不仅高声喧哗,影响了公共秩序,还对公物进行了破坏,导致多名警务人员和示威者受伤。

这些行为不仅严重干扰了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也侵犯了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对于这起案件,律师认为,法律应当严厉对待这类有组织、有预谋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各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场所的安保工作,及时发现且有效处理类似违法行为,维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聚集性群众事件处置方案

聚集性群众事件处置方案

聚集性群众事件处置方案前言近年来,我国聚集性群众事件发生频率有所增加,事件类型也越来越多样化。

聚集性群众事件,不仅给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带来严峻挑战,而且对政府管理能力、社会服务能力、法律应用能力等方面都提出了新的要求。

因此,制定一套可以有效处置聚集性群众事件的方案,对于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安全和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基本原则聚集性群众事件处置方案,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1.坚持依法处置。

在处理聚集性群众事件中,保证执法行动合法、合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严格落实法律法规和政策需求,遵循“以人民为中心,以法律为准绳”的总体要求;2.坚持和谐协商。

加强政府与群众的沟通和互动,维护群众利益,尽量做到求大同,存小异,把聚集性群众事件化解在初级阶段,减少执法干警的暴力行为和损害群众利益的事件发生;3.坚持分工协作。

组建多部门联合工作机制,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及时制定处理方案,协调执法行动,加强社会治理能力。

二、聚集性群众事件的评估与处置1. 事件预警与评估当发现可能出现聚集性群众事件时,各级政府应立即启动事件应急预案,加强信息收集,尤其是社交媒体等渠道,派出专门工作组成员进行第一时间现场勘查,分析事件类型、规模、影响、可能存在的问题和潜在风险等情况。

2. 事件处置措施针对聚集性群众事件,政府应采取以下方案:(1)因特殊事件造成的聚集性群体事件对于因特殊事件组织、参与、引导异议群众或渠道、向社会恶意散布虚假言论、传播谣言,制造严重社会影响和恐慌的行为,政府应当依法依规予以严厉打击和处理,并及时向公众公布事件的真实情况,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持社会稳定。

(2)普遍聚合性民情事件指因特殊的现实问题或难题导致群体性民情聚集,或由失地、上访、停工、老乡骚扰等过去遗存问题所引发的事件。

针对此类聚集性群体事件,政府应当采取多渠道、多方面解决问题、疏导情绪。

同时,着眼于长远,加大对城乡建设、社会保障、无固定职业人员、弱势群体等社会问题的改革和发展力度。

从典型个案看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犯罪的司法处置原则

从典型个案看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犯罪的司法处置原则

从典型个案看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犯罪的司法处置原则【内容提要】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犯罪的司法处置原则,涉及案件事实定性、涉案人员处理和强制措施适用三方面。

司法的要旨是通过对每一宗案件的审理,在对涉案当事人权益的处分以及事件结果的处置上,在立法的框架内努力谋求社会正义的最大实现。

【关键词】聚众公共秩序司法处置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犯罪是社会群体性事件的严重情况,人数众多,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背景复杂,敏感性强,是司法处置的难题。

本文从对一宗典型案件的分析入手【1】,提出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犯罪司法处置的原则。

一、深刻理解法条内涵,匹配案件事实本质在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犯罪中,行为人的行为往往同时具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全部或部分特征,导致认定的疑难。

典型案件中,在对潘某等18人实行刑事拘留时,认定的罪名是涉嫌聚众斗殴罪。

批准逮捕时认定涉嫌寻衅滋事罪。

对其中潘某、周某、陈某以聚众斗殴罪提起公诉。

潘某等人的律师认为,潘某等人的行为是执行职务行为,不构成犯罪。

法院以潘某、周某、陈某共同构成聚众斗殴罪,各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

因黄某还涉嫌其他犯罪,以黄某构成寻衅滋事罪和其他犯罪另行提起公诉,法院判决黄某有期徒刑15年(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在《刑法》第6章第1节第290条至第293条加以规定,成立的条件不尽相同。

第290条是对扰乱社会秩序中的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秩序行为的规定。

不是将社会秩序全部对象的扰乱行为都纳入视野,限制条件是聚众、情节严重、造成严重损失、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属于情节和结果的双重限制。

第2款对扰乱工作秩序中的国家机关工作秩序加重了处罚,表现在:一是法定刑的加重,二是内涵的缩小而导致外延(即打击面)的扩大,没有前款中的情节严重的限制,只为行为犯。

第291条是对扰乱社会秩序中的公共场所秩序和交通秩序行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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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典型个案看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犯罪的司法处置原则【内容提要】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犯罪的司法处置原则,涉及案件事实定性、涉案人员处理和强制措施适用三方面。

司法的要旨是通过对每一宗案件的审理,在对涉案当事人权益的处分以及事件结果的处置上,在立法的框架内努力谋求社会正义的最大实现。

【关键词】聚众公共秩序司法处置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犯罪是社会群体性事件的严重情况,人数众多,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背景复杂,敏感性强,是司法处置的难题。

本文从对一宗典型案件的分析入手【1】,提出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犯罪司法处置的原则。

一、深刻理解法条内涵,匹配案件事实本质在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犯罪中,行为人的行为往往同时具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全部或部分特征,导致认定的疑难。

典型案件中,在对潘某等18人实行刑事拘留时,认定的罪名是涉嫌聚众斗殴罪。

批准逮捕时认定涉嫌寻衅滋事罪。

对其中潘某、周某、陈某以聚众斗殴罪提起公诉。

潘某等人的律师认为,潘某等人的行为是执行职务行为,不构成犯罪。

法院以潘某、周某、陈某共同构成聚众斗殴罪,各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

因黄某还涉嫌其他犯罪,以黄某构成寻衅滋事罪和其他犯罪另行提起公诉,法院判决黄某有期徒刑15年(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在《刑法》第6章第1节第290条至第293条加以规定,成立的条件不尽相同。

第290条是对扰乱社会秩序中的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秩序行为的规定。

不是将社会秩序全部对象的扰乱行为都纳入视野,限制条件是聚众、情节严重、造成严重损失、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属于情节和结果的双重限制。

第2款对扰乱工作秩序中的国家机关工作秩序加重了处罚,表现在:一是法定刑的加重,二是内涵的缩小而导致外延(即打击面)的扩大,没有前款中的情节严重的限制,只为行为犯。

第291条是对扰乱社会秩序中的公共场所秩序和交通秩序行为的规定。

是对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秩序中涉及公共场所的情形独立加以规定,并加上难以归类到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秩序的交通秩序。

与第290 条相比,一是没有结果的限制,只为情节犯,但加上了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限制条件。

突出行为的特征,强调的是对行为的处罚而不强调行为的结果。

二是直接缩小了打击面,只对首要分子处以刑罚而不对积极参加者处以刑罚。

对于以聚众斗殴的方式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以第292条加以规定。

没有情节和结果的限制,只有对行为人的限制,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处以刑罚。

与第290条和第291条相比,处罚总的来说更为严厉。

以一般方式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起刑是管制,最高刑是7年有期徒刑。

以一般方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行为,也是管制起刑,最高刑是5年有期徒刑。

而以聚众斗殴的方式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起刑是3年有期徒刑,最高刑是10年有期徒刑,处罚严厉很多。

这是因为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所反映的主观恶性也不一样,对其行为的惩罚也就有所区别。

对于以寻衅滋事的方式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以第293条加以规定。

因为目的和动机恶劣,打击程度在各条中最为严密,没有情节、结果、对象和聚众的限制。

上述条款如此规定,是立法者为了使特定的行为更加具体化,从而切实地贯彻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而采用了法条竞合的立法技术使然。

因而使这几个法条形成了错综复杂的竞合关系,表现为相互包容、交叉的关系。

第290条和第291条规定的扰乱行为和冲击行为,包容了轻度的对人身的侵害行为,因为扰乱行为和冲击行为很多时候都会伴随着一些对人身的侵害行为。

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讲,行为人追求的是对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希望社会秩序破坏的结果发生,对人身的侵害只是一种放任。

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侵犯的客体主耍是社会秩序,而对人身权利的侵犯则只是手段使然,程度相对较轻。

所以作为附随行为没有必要另外定罪。

从法定刑来看,其包容程度可以在故意伤害轻伤以下。

但当行为人的行为是聚众斗殴时,行为人直接追求的目的是对人身的侵害,对社会秩序所造成的破坏是其放任的结果,主观恶性不一样。

对其主观故意内容的强调,导致对此行为独立成罪的立法安排。

从法定刑来看,其涵括的范围则在故意伤害轻伤以上,以及对社会秩序所造成的严重破坏。

当行为人以寻衅滋事的方式扰乱社会秩序时,主观目的和动机是为了逞强、耍威风、寻求精神刺激,发泄不满情绪,报复社会等,这与第290条、第291 条规定的行为中,行为人为了实现个人的某种特定利益的目的和动机是不同的。

对寻衅滋事目的和动机的强调也形成独立成罪的立法安排。

对丁•不具有这种目的和动机的扰乱行为,则在第290条、第291条中已经涵括。

从法定刑来看,并没有超出第290条、第291条的量刑上限,保持了对类似行为相对统一的打击力度。

因此,在上述条款中,第290条、第291条两条强调的是行为侵害的主要对象,第292条、第293条两条强调的是侵害的目的和动机。

当出现了法条所强调的情形,就必须选择适用该法条,这是立法上打击这种犯罪的原意及立法技术上对法律适用时所作的特殊优于一般的安排。

典型案件没有造成严重损失的证据,亦非冲击国家机关,所以不能适用第290条。

该案行为人虽然有追打恐吓群众、逞强、耍威风的行为表现,但这并非该案中行为人的主要行为,现有证据也没有反映行为人基于寻求精神刺激的动机或目的,并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本质特征,所以也不能适用第293条。

证据反映行为人有殴打的行为,但从证据所反映的行为人的行为看,其行为目的是争夺对鞋城周边的控制权,行为人针对的是秩序而不是人。

当然对方的保安员,也是用对殴的方式作为维持秩序的手段。

但无论哪一方,行为人追求的都不是人身的伤害,这是肯定的。

因此,如果适用第292条,与立法对本条所强调的主观故意内容并不相符。

事实上,执勤队员明知保安员没收商家业务员的传单属于合法的正常管理行为,但执勤队员却为了维护自己一方的商家利益,不惜以暴力阻止保安员没收传单,妨碍了保安员对社会公共场所秩序的合法管理。

执勤队员不理会其他保安员的劝说,不服从正式城管执法人员的到场处理,进一步破坏了城市公共场所管理的正常秩序。

在警察到现场处理纷争的情况下,执勤队员殴打保安员和城管执法人员的行为,更破坏了社会治安秩序。

执勤队员不服从警察的劝说和管理,推搡警察,就演变成为了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之后,执勤队员、协管员等二十余人继续不服从警察的劝说和管理,推搡警察,多次冲破警察设置的警戒线,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一步恶化,追打、恐吓保安人员和围观群众,造成现场数百名群众围观,周边路段交通严重阻塞,商铺歇业,严重扰乱了案发现场的公共场所秩序和交通秩序。

该案执勤队员、协管员等行为人在没收传单的保安员己经离场的情况下,将行为的矛头对象,从没收传单的保安员,转向城市管理执法人员,进而转向警察,再而转向围观群众,对保安、城管、警察实施公共场所秩序管理的排斥力度不断增加。

当取得了在案发现场的强势影响不断扩大的效果后,在没有外力强制的情况下,执勤队员、协管员等人结束了对公共场所秩序和交通秩序的扰乱行为。

充分反映了执勤队员、协管员等人为了维护执勤队在所执勤范围内自己一方商家的利益,不惜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和交通秩序的行为,建立自己的势力控制范围的主观意志。

行为人的行为性质从单人的不合理行为,到多人的违法行为,最终发展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和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

因此该案行为人的行为虽然从表面上看同时具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的部分特征,但从法条的内涵和案件事实本质上的匹配程度看,第291条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才是对该案行为人的行为作出最恰当评价的条款。

公安机关在立案和刑事拘留阶段、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审判机关在法庭审理阶段,均将案件的性质认定为聚众斗殴,除与案件事实的本质不匹配外,还造成了处理上额外的困难。

被不起诉的14名人员不服处理,上访申诉并要求国家赔偿的理由之一,便是既然案件性质认定是聚众斗殴,为何对方人员没有被处理,认为处理存在不公。

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阶段,将案件的性质认定为寻衅滋事,动机是为了能够追究已立案和刑事拘留的全部涉案人员的责任。

因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聚众斗殴罪和寻衅滋事罪各罪中,只有寻衅滋事罪可以追究全部参与人员的刑事责任。

但如此功利的认定不但引起了全部涉案人员的一致辩解,也没有得到起诉和审判的支持。

二、准确界定首要分子,适当评价协从人员典型案件中,检察机关对段某等14人以认定其是聚众斗殴中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与者的证据尚存在疑点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存疑不起诉的14人以错误逮捕为由,申请国家刑事赔偿。

赔偿义务机关最终给付段某等14人赔偿金20多万元。

《刑法》第291条对共同行为人作首要分子和非首要分子的区分,并把受刑事处罚的刑事责任的承担只落在首要分子身上,是为了体现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并非表明非首要分子的共同行为人对犯罪的发生所起的作用可以忽略。

在一定意义上,甚至可以说,非首要分子的共同行为人是聚众犯罪的必备要素。

因为事实上,聚众犯罪最突出的特点正在丁•犯罪的聚众性,首要分子必须以聚集众人的方式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

没有非首耍分子的共同行为人的增势助威,就没有聚众犯罪的犯罪性体现。

只不过非首要分子的共同行为人对聚众犯罪参与的程度相对较小,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刑法不将其列为刑罚处罚对象而已。

对于这些共同行为人,依据其在共同行为中的地位和作用,法律也作了评价和处理的规定。

其中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典型个案中,身为执勤队副队长的段某,在其队员与保安员发生争执的情况下,不但没有积极地予以劝解、合理地化解矛盾,反而主动以铁棍殴打保安员杨某,然后逃离现场,之后又回到现场继续参与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

对执勤队员等人的殴打、恐吓保安人员、围观群众行为,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段某以其实际行动体现了执勤队负责人的肯定、支持和示范作用。

因此应当认定段某为该案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和交通秩序犯罪的首要分子。

潘某身为执勤队长,不仅没有配合在场警察化解纠纷、遣散执勤队员,反而在案发时聚集执勤队员对抗警察、城管、保安的管理,推搡、谩骂警察,多次持械追打保安员及围观群众,是该案的聚众纠集者及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和交通秩序的组织者。

邹某带领协管员加入执勤队员的扰乱阵营,多次持械追打保安员及围观群众,壮大了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和交通秩序的声势和对抗警察、城管、保安管理的力度,亦是该案的聚众纠集者及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和交通秩序的组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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