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产品法律责任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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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消费者权益保护和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第6章消费者权益保护和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4、不作虚假宣传
20条 1)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 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2)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 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3)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1)和3)教材未更新 ) 21条 4)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5)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5、出具相应的凭证和单据
22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商业惯例向 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 ; 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 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6、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或服 务 23条 1)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 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 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 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2)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其他方式表明商 品或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 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3)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 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 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 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新增一款)
2、知情权
8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
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
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 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 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 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产品质量及法律责任

产品质量及法律责任
产品质量及法律责任
主讲人: 主讲人:山东明威律师事务所 杨玉山
• 今天我想讲两个案例,再讲三个法律术语 概念。 • ①、产品缺陷 • ②、产品瑕疵 • ③、产品质量不合格。
• 经检验:送检产品贵金属首饰纯度含金量 合格,但首饰印记中无厂家代号,无材料 名,由此判定贵金属首饰印记不合格。检 验结论:综合判定为不符合标准规定,产 品不合格。工商部门认定该经营业主的行 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39条的规定,并根 据产品质量法第50条的规定作出处罚。
• (一)、这份询问笔录与鉴定报告有根本 性矛盾,检验报告附页上明明写着,贵金 属首饰纯度含金量合格(也就是内在质量 合格),贵金属印记不合格,而这份笔录 中却称:未对产品标识作出判定,只对产 品质量作出判定,明显有根本性矛盾。
• (二)、检验机构采用的GB11887-2002标 准上明明写着:贵金属首饰的印记是指打 印在首饰上的标识,而且检验报告的结论 明明是写着“产品不合格”,并没有判定 为“产品质量不合格。”
• 食品安全法第42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 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 (四)保质期; • (五)产品标准代号; • (六)贮存条件; •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海工商局的回应观点: • 7月15日媒体对外公布的部分检验结论是属 于舆论监督之一,当时未出正式报告,7月 18日,即抽取检验样品7天后才正式收到国 家建筑工程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 权威报告,符合规定。
• 双方争议的第三点: • 工商部门所称的达芬奇违反了国家强制性 标准,是指的《消费品使用说明》第6部分, (家具.GB5296.6-2004)即:没有告知消 费者其所售出家具执行的具体产品标准, 也没有提供用以明示质量承诺的企业标准 等文件。

产品质量监督都有哪些法律法规2

产品质量监督都有哪些法律法规2

产品质量监督都有哪些法律法规2导读:我根据大家的需要整理了一份关于《产品质量监督都有哪些法律法规2》的内容,具体内容:第二十八条实行监制产品发生质量问题的,没收监制者监制所得,并处以监制所得一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责令停止出厂、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至...第二十八条实行监制产品发生质量问题的,没收监制者监制所得,并处以监制所得一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责令停止出厂、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至三倍罚款,对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者处以五百元至三千元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履行而未履行修理、更换、退货和赔偿责任的,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可以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至五倍罚款,对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者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拒绝或不如实提供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所列资料,使违法所得难以确认或者有质量违法行为但未取得违法所得的,视其情节,处以一千元至五万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擅自启封、>匿、转移、销毁、销售被封存产品的,处以封存产品货值一倍至三倍罚款,对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者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没收其检验收入,可以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更正,可以处以所收检验费一倍至三倍罚款,直接责任者由其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吊销有关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质量监督检查或依法抽样、检验的,责令停止该产品的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至五倍罚款,对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者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

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承担

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承担

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承担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的普遍提高和产品质量问题的频繁暴露,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承担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产品质量问题不仅对消费者造成了经济和安全风险,同时也对企业的信誉和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冲击。

因此,对于企业和消费者而言,建立健全的法律责任承担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一、产品质量法的基本原则作为依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工具,产品质量法在法律责任承担方面有着一系列的基本原则。

首先,产品质量法强调了产品质量的安全性原则。

这意味着产品必须具备安全性,不得对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

其次,产品质量法还强调了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原则。

消费者有权获得真实、准确的产品信息,以便能够做出明智的消费决策。

最后,产品质量法强调了平等自愿交易原则。

产品交易应该基于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消费者不得因为产品质量问题而受到不公平的对待。

基于上述原则,产品质量法明确了法律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和内容,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不同主体的法律责任承担1. 生产者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生产者是指在产品制造或加工过程中出厂的经营者,包括制造商、组装商、加工商等。

生产者对于所生产的产品质量承担特别的法律责任。

首先,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有监督、检验和保证的责任,以确保产品符合安全标准和质量要求。

其次,如果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害,生产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受到的损害情况,要求生产者承担补偿责任。

2. 销售者责任销售者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将产品提供给消费者的经营者,包括零售商、批发商等。

销售者对产品质量问题也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首先,销售者有义务确保销售的产品符合安全标准和质量要求。

销售者应当对产品进行必要的检验和质量把关,以保证产品质量可靠。

其次,如果销售者销售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害,销售者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消费者可以要求销售者承担退货、换货或者赔偿等责任。

《产品质量法》问题

《产品质量法》问题

我国《产品质量法》存在的问题(整理版)一、产品范围问题“产品”是各国产品责任法首先要明确的概念。

我国的《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规定,产品是“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筑工程不适用本法的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该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军工产品质量监督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

因核设施,核产品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于这个定义,我认为,产品外延较窄,应稍宽泛一些,我国毕竟是发展中国家,与西方国家在经济发展,科技水平尚有一定差距,生产者的经济势力较弱小,无力承担像西方国家生产者,销售者那样重的产品责任。

因此,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宜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1.必须是生产活动的有形产出物和无形产出物,不包括智力产品。

无形产出物包括电,煤气,天然气,因为电,煤气,天然气现已成为或将成为消费者普遍使用的能源,产品质量法应将电,煤气,天然气归属产品范围内,智力产品包括图书,计算机软件等,应由知识产权法专门调整。

2.不包括初级农产品和天然物品。

因为初级农产品,天然产品主要是借助大自然条件天然生成,不依附于人的加工,制作,在造成消费者损害的情况下,可适用其他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

3.必须用于流通。

《产品质量法》第二条用“销售”一词欠恰当,因销售是指生产制造产品的目的,不是已经进人流通。

假如让生产者为生产制造出但尚未入流通的产品承担责任是有失公平的,并且会与该法第四十一条的“未将产品投入流通”作为生产者免责条件的规定矛盾。

现实中,企业除采用销售方式,还会采用赠送,发放福利的形式交付给消费者或使用者,因此,为囊括产品进入消费领域的各种方式,使该法前后规定相一致,用“流通”代替“销售”更合适。

4.不包括军工产品,核设施,核产品。

因为这些产品是禁止流通物,虽经人们加工制造,只是为了特殊目的,不是用于消费,不适用《产品责任法》。

药品管理法法律责任的规定

药品管理法法律责任的规定
罚款; ③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十二、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的记录 不真实或者不完善,或没有依法销 售药品、调配处方、销售中药材的 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
①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②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十三、药品标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除依法应当按照假药、劣药论处之 外,①责令改正,给予警告;②情节 严重的,撤销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
三、 生产、销售劣药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1)行政处罚:
①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劣药和违法所得; ②罚款,处药品货值金额1~3倍罚款; ③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
准证明文件、吊销许可证;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 节严重的单位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五、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法行政行为 逾期不改正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二十六、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 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对违法者予以资格罚,1年内不受理该品种 的广告审批申请;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不依法履行药品广告审查职责造成 虚假广告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违 反药品管理法规定,给药品使用者造成 损害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产品存在问题追责制度范本

产品存在问题追责制度范本

产品存在问题追责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产品质量管理,保障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时的追责工作。

第三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鼓励、支持消费者依法维权,提倡社会力量参与产品质量监督。

二、责任认定第五条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的质量承担责任。

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生产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销售者应当对其销售的产品的质量承担责任。

销售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销售的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生产者、销售者之间约定产品质量责任的,从其约定。

但是,约定排除法律规定的产品质量责任的,无效。

三、追责程序第九条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生产者、销售者要求赔偿。

第十条赔偿请求人可以向生产者、销售者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收到赔偿请求后及时处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生产者、销售者拒绝赔偿或者无力赔偿的,消费者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或者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四、法律责任第十三条生产者、销售者违反本制度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生产者、销售者违反本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注:本制度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实施时请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已经2005年 6月29日国务院第9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二○○五年七月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协调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一)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二)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三)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产品;(四)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五)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

第三条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通过消费者自我判断、企业自律和市场竞争能够有效保证的,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通过认证认可制度能够有效保证的,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进行评价、调整和逐步缩减,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列入目录产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

论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完善以《产品质量法》第41、42条为分析对象

论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完善以《产品质量法》第41、42条为分析对象

论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完善以《产品质量法》第41、42条为分析对象一、本文概述在当前全球化的经济背景下,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作为保障消费者权益和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法律依据,《产品质量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特别是第41条和第42条,作为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核心内容,对于明确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范围和承担方式具有指导意义。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的日益增强,现行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在实践中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旨在深入分析《产品质量法》第42条的法律内涵,探讨其在实际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为我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本文将对《产品质量法》第42条进行详细解读,明确其在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中的地位和作用。

通过对相关法律条文的梳理,本文将揭示当前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本文将结合典型案例,分析现行法律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挑战和不足,特别是在责任认定、损害赔偿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本文将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完善责任认定标准、优化损害赔偿机制、强化监管力度等,以期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产品责任归责体系。

通过对《产品质量法》第42条的深入研究,本文旨在为我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撑,促进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提升,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而推动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产品质量法》第41条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是关于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核心条款之一,主要规定了生产者在产品存在缺陷并造成人身或他人财产损害时的责任承担问题。

根据该条款,生产者对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害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这意味着,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并造成了损害,生产者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论其在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

这种归责原则的设定,旨在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并促使生产者更加注重产品质量和安全。

手工艺品的法律规定(3篇)

手工艺品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手工艺品作为一种具有独特文化内涵和审美价值的商品,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喜爱。

然而,在手工艺品市场繁荣的背后,也存在着一系列法律问题。

为了规范手工艺品市场,保护消费者和手工艺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手工艺品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我国手工艺品法律规定进行深入研究。

一、手工艺品的定义与分类1. 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条的规定,手工艺品是指以手工或半手工方式制作,具有独特艺术价值、文化价值和实用价值的物品。

2. 分类手工艺品可以按照材质、工艺、用途等进行分类。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分类方式:(1)按材质分类:木雕、陶瓷、刺绣、剪纸、编织等。

(2)按工艺分类:雕刻、绘画、刺绣、编织、陶瓷制作等。

(3)按用途分类:生活用品、装饰品、收藏品等。

二、手工艺品生产者的法律责任1. 产品质量责任手工艺品生产者应当保证产品质量,不得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手工艺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手工艺品质量负责,不得以次充好、以假乱真。

2. 知识产权责任手工艺品生产者应当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得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生产者应当依法承担知识产权侵权责任。

3. 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手工艺品生产者应当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欺诈、误导消费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生产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全面的产品信息,不得作虚假宣传。

三、手工艺品销售者的法律责任1. 产品质量责任手工艺品销售者应当保证所销售的手工艺品质量,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销售者应当对其销售的手工艺品质量负责,不得销售不合格产品。

2. 知识产权责任手工艺品销售者应当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得销售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产品。

毛绒玩具行业法律规定(3篇)

毛绒玩具行业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毛绒玩具作为一种深受消费者喜爱的产品,近年来在我国市场发展迅速。

然而,随着毛绒玩具行业的繁荣,一些质量问题也日益凸显,如甲醛超标、材质不达标、安全隐患等。

为了规范毛绒玩具行业的发展,保障消费者权益,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法律规定。

本文将对毛绒玩具行业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梳理。

二、毛绒玩具生产、销售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是我国规范产品质量的基本法律,对毛绒玩具生产、销售企业具有普遍约束力。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毛绒玩具生产、销售企业应当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律,对毛绒玩具行业具有特别意义。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毛绒玩具生产、销售企业应当依法履行义务,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是我国规范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对毛绒玩具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具有约束力。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毛绒玩具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法》是我国规范消防工作的基本法律,对毛绒玩具生产、销售企业具有约束力。

根据《消防法》的规定,毛绒玩具生产、销售企业应当遵守消防规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确保消防安全。

三、毛绒玩具质量标准及检测1.《毛绒玩具安全技术规范》(GB 6675-2014)《毛绒玩具安全技术规范》是我国毛绒玩具行业的重要质量标准,规定了毛绒玩具的安全技术要求。

根据该规范,毛绒玩具生产、销售企业应当确保产品符合以下要求:(1)产品材质无毒、无害,不含有害物质;(2)产品结构合理,无锐角、毛刺等安全隐患;(3)产品尺寸、重量、颜色等符合国家标准;(4)产品包装符合相关要求。

2.毛绒玩具检测毛绒玩具检测是确保产品质量的重要环节。

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是什么是什么产品质量法是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产品质量⽔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

那么违反了会负什么法律责任呢?店铺⼩编为您整理和总结了以下的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违反产品质量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1.民事责任(1)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责任。

(2)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财产损害的,产品⽣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况之⼀的,不承担赔偿责任:①未将产品投⼊流通的;②产品投⼊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③产品投⼊流通时的科学技术⽔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

(3)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财产损害的,或者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产者或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伤害的,侵害⼈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减少的收⼊等费⽤;造成残疾的,还应当⽀付残疾者⽣活⾃助具费、⽣活补助费、残疾赔偿⾦以及由其扶养的⼈所必需的⽣活费等费⽤;造成受害⼈死亡的,并应当⽀付丧葬费、死亡赔偿⾦以及由死者⽣前扶养的⼈所必需的⽣活费等费⽤;造成受害⼈财产损失的,侵害⼈应当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受害⼈因此遭受其他重⼤损失的,侵害⼈应当赔偿损失。

(5)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损害的,受害⼈可以向产品⽣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属于产品⽣产者的责任,销售者在赔偿后有权向⽣产者追偿。

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者在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2.⾏政责任⽣产者、销售者有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情形的,由有关⾏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令更正、责令停⽌⽣产、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产品、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政处罚。

⾏政处罚视情节,既可单处,也可并处。

3.刑事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和《刑法》中关于⽣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规定,如果⽣产者、销售者的⾏为触犯刑律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我国现行药事法律责任解读及典型案例分析

我国现行药事法律责任解读及典型案例分析

我国现行药事法律责任解读及典型案例分析介绍药事法律责任解读和典型案例分析的重要性和背景药事法律在我国针对药品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规定了各种责任和义务。

以下是对这些法律责任的解读:1.药品生产责任药品生产者必须确保其生产的药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包括药品质量、生产工艺和环境卫生等方面的标准。

生产者应该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药品检验和监测,并对不合格的药品承担相应责任。

2.药品销售责任药品销售者需要确保销售的药品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提供真实、准确的药品信息。

销售者应该建立健全的销售管理制度,包括药品采购、储存、配送和销售记录等方面,以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3.药品使用责任药品使用者应按照医生的指导和药品说明书的要求正确使用药品,并注意禁忌和注意事项。

如果使用药品导致不良反应或其他意外情况,使用者应及时报告,并承担相应责任。

以下是一些典型的药事法律责任案例分析:1.药品生产企业因生产不合格药品被处罚某药品生产企业因生产的某批药品质量不合格,被相关监管部门处以罚款并责令停产整顿。

此案例反映了药品生产企业对药品质量的责任,必须确保生产的药品符合相关要求,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药店销售伪劣药品被追究法律责任某药店销售了一批伪劣药品,导致多名消费者生病。

药店被消费者起诉并要求赔偿。

法院判决药店赔偿消费者损失,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这个案例说明了药店在销售药品过程中的法律责任,必须保证销售的药品真实有效,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3.患者因不正确使用药品导致不良反应某患者因未按照医生的指导和药品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药品,导致出现严重不良反应。

患者及时向医生和相关部门报告,并对自己的错误使用行为承担责任。

这个案例反映了患者在使用药品过程中的法律责任,必须正确使用药品并注意相关禁忌和事项,否则将承担相应责任。

以上是对我国现行药事法律责任的解读和典型案例的分析。

在药品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各个环节中,相关责任和义务必须得到严格遵守和执行,以维护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第五章 产品责任法

第五章  产品责任法

第五章产品责任法第五章产品责任法第一节产品责任法概述一、产品责任法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1、概念:产品责任法是调整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和消费者、使用者之间侵权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产品责任法的目的:在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确定生产者和销售者对其生产或出售的产品所应承担的责任。

3、产品责任法与买卖法的关系:两者关系密切,在买卖法中,有关卖方对货物品质的担保责任的规定同产品责任法的某些要求相同。

但两者又有重大区别:买卖法是属于“私法”的范畴,它所调整的是卖方与买方之间基于买卖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它的规定大多属于任意性的,双方当事人可在买卖合同中加以排除或变更;而产品责任法属于社会经济立法的范畴,它主要调整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基于侵权行为所引起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害的责任,它的各项规定和原则大多有强制性,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得事先加以排除或更改。

在世界各国中,美国的产品责任法发展的较早,最为发达,对生产者的责任要求亦较为严格。

随着国际贸易日益频繁,各国产品在国际范围内广泛流通,国家间产品责任争端日益增多,对产品责任进行国际调整,日益受到各国重视。

(二)产品责任法的主要特征:1、产品责任法调整因产品责任引起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不包括单纯的产品本身的损害。

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是由买卖法进行调整的。

买卖双方可以在合同中规定产品的质量标准。

2、主要调整没有任何合同关系的产品责任侵权行为。

二、产品责任法所涉及的几个重要概念:(一)产品(Products)什么是产品责任法所指的产品,各国法律规定不尽相同。

美国产品责任法:产品是指任何经过工业处理的物品,包括可移动与不可移动的、各种有形物以及天然产品。

无论此种物品是适合工业用途还是农业用途,只要因使用它而引起伤害就可视为发生责任的“产品”。

1985年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产品“指可以移动的物品,不包括初级农产品和戏搏用品。

但各成员国可通过国内立法,将上述两项产品包括在”产品“的定义范围之内。

质保期的法律规定,产品没有质保期合法吗

质保期的法律规定,产品没有质保期合法吗

质保期的法律规定|产品没有质保期合法吗实践中,经常在各种合同文本中遇见检验期、质量保证期、保修期等名词,甚至有时在同一合同中同时出现两者或三者。

那么,什么是检验期、质量保证期、保修期?我国现行法律对其又是怎样规定?期限又是如何确定?法律效力又如何?本文试着对三者进行了一些梳理,以其在实务中更好的加以区分和运用。

一(一)检验期的概述对于检验期,我国立法在《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第六百二十二条对其进行了规定。

检验期是指买受人在接收标的物时用于确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是否符合约定的期间,也即买受人就其收到的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提出异议的期间。

(二)质量保证期的概述对于质量保证期,我国立法在《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第二款有所提及。

实践中关于质量保证期的约定常见于合同条款中,尤其是买卖合同中,常以质保期的名称出现,是指出卖人承诺合同标的物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应当具备合同约定的以及国家或行业标准确定的质量标准和使用性能的期间,是为了确保标的物质量和性能符合合同约定且在一段时间内不发生不合理的减损,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期间。

在《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四条有提及质保期,该质保期的概念与《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缺陷责任期意思相近,均是针对保证金而作出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三)保修期的概述对于保修期,我国立法在《建筑法》第六十二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四十条规定了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

除此之外,再无明确的立法规定。

但,《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了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包括修理;《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了销售者的修理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经营者的修理义务。

产品三包的法律规定

产品三包的法律规定

产品三包的法律规定产品三包是指对销售的商品确有质量问题而给予退货、换货或修理等责任承诺的一种保障制度。

在我国,产品三包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规中。

下面将详细介绍三包的法律规定。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明确规定:“消费者购买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如果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或者有其他欺诈行为,可以要求修理、重作、更换、退货或者补偿。

”根据这一法律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如果发现商品质量存在问题,可以依法要求商家进行修理、重作、更换、退货或者补偿。

这就是产品三包的基本要求。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9条规定了产品质量三包的具体内容。

该条规定,对于由于设计、制作或者销售商品的质量问题,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补救、赔偿责任。

消费者对于产品质量问题享有合理赔偿、赔偿损失免除责任及追究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等权利。

根据该法律规定,如果消费者因购买商品质量问题而导致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商家应当承担相应的补救和赔偿责任。

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3条规定了商品买卖合同中的产品质量问题的解决办法。

该条规定,买卖双方可以约定对商品质量问题进行商议、修理、补货或者退货的处理办法。

如果商家未与消费者就产品质量问题达成约定,或者其约定违反法律规定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修理、补货、退货或者退还货款等。

根据这一法律规定,商家和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可以约定对质量问题进行解决,但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违法,消费者仍然有退货或者退还货款的权利。

总结来看,我国法律对于产品三包给予了合理的保护。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享有对质量问题进行修理、重作、更换、退货或者补偿的权利,商家对于因商品质量问题所导致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补救和赔偿责任。

双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对质量问题进行解决,但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违法,消费者仍然享有退货或者退还货款的权利。

公司运营中的产品责任法律要求与防范措施

公司运营中的产品责任法律要求与防范措施

公司运营中的产品责任法律要求与防范措施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和消费者权益的不断提升,产品责任成为了现代企业运营中的一项重要法律要求。

为了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公司需要积极采取一系列的防范措施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本文将探讨产品责任法律要求并提出相关的防范措施。

一、产品责任法律要求1. 法律法规概述在我国,产品责任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旨在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社会公平与稳定。

2. 产品质量和安全标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应确保产品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以避免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同时,公司还需要履行产品上市前的严格审核程序,确保产品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3. 消费者权益保护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公司应该提供真实有效的产品描述和使用说明,确保消费者明确了解产品的性能、功能、使用方法以及潜在风险等信息。

同时,公司还应该对消费者提供合理有效的售后服务,根据法律法规处理消费者投诉和索赔事宜。

4. 合同约定和法律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公司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应当依法签订合同。

合同应明确产品属性、质量标准、售后服务等内容,以确保双方权益。

在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产品责任防范措施1. 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公司应建立科学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质量责任和流程,确保产品质量履行相应国家和地方标准。

这包括建立质量控制流程、监控生产过程、加强供应商管理等,以确保产品的整体质量和安全性。

2. 加强产品研发和设计公司在产品研发和设计过程中,应注重产品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通过科学的研发和设计,提高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并减少因设计缺陷而导致的潜在风险。

3. 建立售后服务体系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售后服务体系,提供及时、有效的售后服务。

这包括设立客服热线、建立维修服务中心等,以方便消费者咨询、维修和退换货等需求,提高消费者满意度。

产品质量责任法

产品质量责任法

• 3.符合产品包装的要求
• 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 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 ,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
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4.不得生产假冒伪劣产品
(1)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2)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 厂址
四、产品责任(特殊的侵权责任)
• (一)概 念
产品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
险,造成消费者人身或者除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 产损失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的
特殊的侵权法律责任
(二)归责原则
对生产者适用严格责任原则
对销售者适用过错责任
(三)产品责任的构成
• 1.产品存在缺陷
(6)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
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
(三)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 1.概 念
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 ,依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 ,对企业质量体系进行全面评审并对合格者颁发认证 证书的活动 激励企业加强内部质量管理 引导企业积极参与市场竞争 增强企业信誉
四、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

含义: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以及相关人员违反产品质量法规 定的产品质量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产品质量责任)
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责任 (三种责任)
民事责任
产品瑕疵责任 产品缺陷责任
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
(产品责任)
• 一、民事责任
• 产品质量民事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
• 2.承担产品瑕疵责任的方式:三包+赔偿 • 售出的产品有上述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 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 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 赔偿的内容:消费者在要求销售者进行修理、更 换、退货过程中所发生的运输费、交通费、误工 费等。 • 责令改正 :销售者未按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 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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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的种子、化肥、农药等也属产品范畴。这就导致商 品住宅、种子等有了不同的归属。至于智力成果、电、 煤气等无形产品,还有在现代社会运用广泛的人体
器官和血液制品,现行产品责任法并未将其纳入产品的 范围,这直接导致此类缺陷产品制作者责任的空缺。因 此,在相关法律对产品的确切含义和范围不一致,
甚至相互矛盾的情形下,如何确定产品责任,不仅令受 害者无所适从,也令执法在著名的1842 年英国“温特博 特诉赖特”(Winter Bot to
我国产品责任的立法始于上个世纪80年代。当时,除 《民法通则》对产品责任给予原则规定外,其他都是以 单行法的形式来规定产品责任。随着1993年《
产品质量法》和1994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颁布实 施以及一系列与产品责任有关的法规和法令的颁布,我 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趋于成熟。但作为新的法
律领域,与国外及国际上相对完善的产品责任法相比, 我国产品责任法在法律体例及内容方面尚不够成熟、不 够科学严谨网友提问:我国的产品法律责任制度的
法切实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3、在产品责任的 归责原则上《民法通则》和《产品质量法》均未作出明 确规定,且在销售者责任的归责上,两者存在矛
盾和冲突之处。由于法律规定的不明确性,导致学者在 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上,形成若干不同观点。概括起来, 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过失责任说” ;二
是“过错推定说” ; 三是“视为说”; 四是“严格责任说” 或“无过错责任说” ; 五是“综合责任说” 。对产品责 任归责原则认识上的偏差,往往
国产品责任法规中,对产品的概念、范围的界定不统一, 甚至有相矛盾之处,在司法实践中容易导致适用的混乱。 《民法通则》第122条对产品没有作出任何
限制。《产品质量法》第2条则对产品下了一个定义,并 对其范围做了界定,一是指只有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 售的产品;二是产品不包括建设工程;在附则中
又将军工产品排除在产品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7条、第54条的规定,产品既包括动产,也包括商品住 宅等不动产;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
益。目前,我国采用强制性标准与不合理危险标准,且 以强制性标准为先。按照此标准,在产品符合强制性标 准,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却仍对消费者造成损
害时,消费者往往无法获得损害赔偿。从强制性标准的 制订看,生产商有很大的发言权,可以通过对标准的制 订施加影响从而减轻或免除其产品责任,甚至有些
专业性、技术性强的专业标准就是委托生产商制定的。 此外,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新产品不断涌现,都 使得强制性标准带有不可预见性和滞后性,从而无
规定律师解答:我国产品责任的立法始于上个世纪80年 代。当时,除《民法通则》对产品责任给予原则规定外, 其他都是以单行法的形式来规定产品责任。随
着1993年《产品质量法》和1994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的颁布实施以及一系列与产品责任有关的法规和法令的 颁布,我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趋于成熟
。但作为新的法律领域,与国外及国际上相对完善的产 品责任法相比,我国产品责任法在法律体例及内容方面 尚不够成熟、不够科学严谨相关法律知识:1、我
《产品质量法》规定销售者承担的却是过错责任或推定 过错责任,两者法律内容的差异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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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律师事务所
容易导致处理上的差异,有违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根据《民法通则》第122条的规定,只要是因产品缺陷造 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不论生产者和销
售者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要负赔偿责任;而根据《产品 质量法》第42条的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 缺陷,造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 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通则》规定销售者承担的是严格责任,而
m v. Wright) 一案中,法官判原告败诉,理由即是产品责 任只能经由契约关系确认。另一方面,消费者以侵权法 请求赔偿时,由于消费者通常不
具有产品技术方面的专业知识,与生产者处于不对称的 诉讼对抗,无法对自己有利之事项举证,大多也容易败 诉。因此,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的角度出发,对传
统民事法律规范加以修正,重新规制产品责任的法律的 诞生已是势在必然,本文试就本题谈点粗浅看法2、产品 “缺陷”的判定标准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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