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及期货财政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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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规则只适用于在香港收取或存放的客户证券或证券抵押品; 客户证券或证券抵押品必须妥善地存放在独立账户,并标明为信托账户或 客户账户; 客户授权–在处理或替客户证券交易前,公司必须先取得客户的特定授权 或书面常设授权; 除了专业投资者外,有关书面授权的有效期不能多于12个月,并必须订明 在什么情况下有关授权可能会被撤回;及 更新有关书面授权的话,须于其到期日14日或以前以书面要求客户更新, 并须于到期日后1星期内提供书面确认。
不遵守有关规定会被视为犯法行为。
适用法规
• 证券及期货条例 - 附属法例
证券及期货(成交单据、户口结单及收据)规则 公司必须提供下述文件给客户: • • • • • • • 成交单据(交易确认);已收妥客户资产的收据;月结单当中概述其帐户所有交易 活动;及载有融资安排及孖展交易的日结单(专业投资者除外)。 成交单据(交易确认)须于有关交易后2个工作天内发出(T+2); 已收妥客户资产的收据须于下1个工作天之内发出; 载有融资安排及孖展交易的日结单须于有关交易后两个工作天内发出(T+2); 月结单当中概述其帐户所有交易活动须于月结后7个工作天内发出; 须遵照客户要求提供两年内交易的有关成交单据、结单或收据等副本;及 公司员工不得代替客户收取客户文件(即「保留邮件」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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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个显眼的地方展示牌照
发牌制度的主要目的
证监会的工作由《证券及期货条例》界定及规限,当 中订明了证监会的权力、角色和职责。发牌制度是监 管工作的一部分,建基于以下六个法定目标:
- 促进及维持证券期货市场的竞争力、效率、公平性、 秩序及透明度。 - 协助公众了解证券期货业的运作。 - 保障广大投资者。 - 尽量减少市场罪行及失当行为。 - 降低证券期货业的系统风险。 - 协助政府维持香港在金融方面的稳定性
牌照事宜
持牌法团(Licensed Corporation): 国都证券(香港)有限公司
兩类受规管活动获发牌进行:
- 第1类:证券交易 (2009.03.20) - 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 (2010.07.07)
牌照事宜
持牌法团(Licensed Corporation): 国都期货(香港)有限公司
香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证券期货监管体系 和 有关法规
香港金融市场产品
香港金融市场上面买卖的金融产品包括: 证券、衍 生工具(包括期货)、外汇产品、互惠基金、单位及 投资信托基金、存款证及其他银行业产品、货币 市场产品、公司可转换权益(例如:股份、债权证、 认股权证及可转换证券等)。
提供的服务
• 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包括证券买卖、期货交 易、外汇买卖、财务顾问、机构融资、包销 、合并及收购、创业资本、投资及投资组合 管理、投资银行服务、商业银行服务、放债 、黄金买卖、保险及保险经纪服务等。 • 证券公司主要提供的服务包括替公众客户、 机构客户及专业投资者进行证券买卖;提供 证券保证金融资服务;管有客户证券及款项 以及其他受规管活动
其他通报要求如下: • • • • 领牌后1个月内通知证监会其财政年度结算日,如往后有所更改的话,须经证监会批准; 财政年度结算日4个月内提交已审核年度报表; 领牌后7日内通知证监会其核数师的聘任; 转换核数师须通知证监会。
不遵守有关规定会被视为犯法行为。
适用法规
• 证券及期货条例 - 附属法例
证券及期货(客户证券)规则
发牌 - 基本准则
发牌后 - 基本准则
持续责任
• 涉及若干时件及改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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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就改变而发出通知的例子 终止以持牌代表的身分行事 终止以负责人员的身分行事 更改董事或其详情 股本或股权结构的改变
须获事先核准的改变时情的例子 增加或减少受规管活动 成为持牌法团的大股东 持牌代表成为负责人员 更改财政年度终结日期
适用法规
证券条例是规管香港证券市场的主要法 规。为了灵活及有效率地规管证券市场的 活动,证监会亦获法例授权订立不同的规 则及发布有关的准则和指引,为证券条例 的条文作补充。
适用法规
证券及期货条例(SFO)
+ 证券及期货条例之附属法例
+
守则 (codes) + 指引 (guidelines)
适用法规
受规管活动
• 问:若获发牌进行第1及/或第2类受规管活 动(证券交易及/或期货合约交易)的法团将 客户发出的买卖盘透过电子途径传送到交 易所以供执行,该法团是否需要就第7类受 规管活动(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 获发牌照?
答:一般来说,提供买卖盘传送服务不会 被视为第7类受规管活动。
牌照事宜
• 任何法团或个人从事受规管活动的话,必 须持有相关牌照。获发证监会牌照的法团 为持牌法团;而个人的话,则为持牌代表 。
受规管活动
• 问:从事股票期权业务的人士需要就第1类或第2类受 规管活动申请牌照? 答:第1类 • 问:获发牌进行第1类受规管活动的人士如亦提供证 券保证金融资,是否需要就第8类受规管活动申请牌 照? 答:否。获发牌经营第1类受规管活动的人士毋须就 提供证券保证金融资而申请第8类受规管活动的牌照
受规管活动
适用法规
在实施《证券及期货条例》之前, 香港证券、期货及 投资产品的监管架构是由不同的条例监管, 这些条例有 不同的起草时间,此外这些条例也不断做了修订, 该架 构有很多不完善之处、重叠部分及缺乏效率。
《证券及期货条例》的内容
• 第一部分: 导言(释义)
主要提示:
持牌法团 (Licensed Corporation) - 由证监会发牌及直接监管
:
中介人
包括持牌团体及注册机构 (Registered Institution)
注册机构是由香港金融管理局直接监管并也已经向 证监会注册的认可财务机构。
《证券及期货条例》的内容
• 第二部分: 载有证监会的组成、目标、职能、权力、职责
• 第三部分: 与交易所公司、结算所、交易所控制人、投资者赔偿公司及自 动化交易服务有关
发牌 - 基本准则
起始要求:
适当人选 i) ii) iii) iv) 财务状况 资历及经验 能力称职,诚实及公正地进行受规管活动 信誉,品格,可靠程度及财政方面的稳健性
发牌 - 基本准则
发牌后 - 基本准则
持续责任 • 在任何时候都需继续具备适当人选的资格 • 符合 “证券及期货条例”(SFO)及其附属法例(subsidiary legislation),守则(codes)及指引(guidelines) • 呈交经审核帐目 • 呈交财政资源申报表 (月度) • 缴付年费 • 呈交周年申报表 • 持续培训 (CPT)
• 问:获发牌进行第1类受规管活动是否能同时 做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的受规管活动? 答:至于提供投资意见方面,若有关商号已就 第1类受规管活动获发牌照,同时其所提供的 顾问服务完全附带于该商号的交易活动,则该 商号毋须额外就第4类受规管活动申请牌照。 然而,若商号经营独立的投资顾问业务,及就 此收取独立的报酬,则可能需要就第4类受规 管活动申请牌照
《证券及期货条例》的内容
• 第十四部分: 界定 • 第十五部分: 关于提供更加全面、更加完备及更加及时的投资者及一般市 场资讯,权益披露的起点降到5% • 第十六部分包括有关以下内容的条文: 资料保密及证监会何时可以向某些人士披露保密资料、告秘 的上市公司核数师可以豁免承担普通法的法律责任、证监会 介入民事诉讼的能力、法团高级人员在法团所犯罪行的法律 责任及对虚假及误导性的公开通讯行使的私人诉讼权 • 第十七部分载有被取代条例的废除及过渡型安排
• 第四部分: 与投资要约及监管集体投资计划及投资产品有关, 包括集体投资 • 第五部分: 规定发牌及注册, 认可财务机构的注册由金管局规管, 而法团及 个人发牌由证监会直接规管, 共有9类受规管的活动
《证券及期货条例》的内容
• 第六部分: 界定资本规定、保障客户资产、适当存储记录及提供账目及审 计, 有关条文全部由证监会订立的附属规则补充 • 第七部分: 列出业务操守的基本规则, 这些规则由附属守则及指引补充 • 第八部分: 赋予证监会权力, 进行审查及调查及对中介人进行一般监察, 其 中载有调查上市公司的条文 • 第九部分: 载有与纪律有关的事宜, 纪律事宜由指引补充
不遵守有关规定会被视为犯法行为。
适用法规
• 证券及期货条例 - 附属法例
证券及期货(客户款项)规则 • • • • • • 这些规则只适用于在香港收取或存放的款项(并非存放在海外的款项 ); 除非得到客户一次性或常设的授权,公司必须将从客户收到的款项于 收纳后1个工作天之内存放到认可金融机构的独立客户账户内; 公司须向客户被露存放款项于海外的相关潜在风险; 客户授权–公司必须取得客户的特定授权或书面常设授权; 除了专业投资者外,有关书面授权的有效期不能多于12个月,并必须 订明在什么情况下有关授权可能会被撤回;及 更新有关书面授权的话,须于其到期日14日或以前以书面(并提供详 细数据)要求客户更新,并须于到期日后1星期内提供书面确认。
兩类受规管活动获发牌进行:
- 第2类:期货合约交易,(2012.12.04) - 第5类: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 (2012.12.04)
牌照事宜
持牌法团(Licensed Corporation): 中誠國際資本有限公司(前稱:國都資產管 理(香港)有限公司)
一类受规管活动获发牌进行: 第9类: 提供资产管理 (2010.06.28)
证券及期货规管机关
香港的证券及期货业务主要由「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证监会」)所规管。而证监会亦会与其他金融市场营运机构及 监管机关紧密联系,当中包括「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 「港交所」)及其附属公司,即「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联交所」)、「香港期货交易所有限公司」(「期交所」)、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中央结算」)、「香港联合交易 所期权结算所有限公司」(「期权结算」)及「香港期货结算有 限公司」(「期货结算」)。
《证券及期货条例》的内容
• 第十部分: 赋予证监会权力干预持牌法团的事务及业务, 方式包括限制其业务活动 、限制其处理客户资产及本身资产的能力及在适当的情况下要求持牌 法团保存经证监会制定的资产的价值 • 第十一部分: 规定设立证券及期货事务上诉审查处, 聆讯就证监会的决定提出的上诉 • 第十二部分: 规 • 第十三部分: 设立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 对市场失当行为的案件进行聆讯, 例如内幕 交易、操控价格、操控证券市场及披露资料等, 并界定属于民事范围的 市场失当行为
牌照事宜
• 持牌代表(Licensed Representative):
- 客戶主任 (Marketing Officer) / 交易員(Dealer) - 經紀人 (Account Executive) • 负责人员(Responsible Officer - RO):
- 每类受规管活动的操作需至少兩(2)名RO作 监督 - 对于每类受规管活动,任何时候都至少有一 个 RO作监督
• 证券及期货条例(SFO) • 证券及期货条例 - 附属法例
适用法规
• 证券及期货条例 - 附属法例
证券及期货(财政资源)规则
当下述事项发生,持牌法团须以书面通知证监会:
• • • • • 其流动资本低于其所须流动资本的120%,或低于其前一次通报的流动资本的50%; 缴足款股本低于有关要求; 在之前汇报中所载的资料有或经已变得有重大误导性; 违反了有关证券保证金融资集中程度的规定;或 会计政策发生了重大的改变。
受规管活动
• • • • • • • • • 第1类: 第2类: 第3类: 第4类: 第5类: 第6类: 第7类: 第8类: 第9类: 证券交易, 期货合约交易, 杠杆式外汇交易, 就证券提供意见, 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 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 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 提供证券保证金融资, 提供资产管理
证券产品
在联交所进行买卖的产品,当中包括: 公司股票、认股证、债券及其他债务投资 工具、单位信托基金或共享基金、交易所 买卖基金、股票挂勾投资工具及股票期权 等。
适用法规
《证券及期货条例》(证券条例)Securities and Futures Ordinance (SFO)是规管香港证券市场的主要法规. 《证券及期货条例》于2003年3月颁布并于2003年4 月生效,它整合了10条不同的条例。《证券及期 货条例》有17部、64个分部、409条及10个附表。 内容涉及盛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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