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公司法的五大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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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资本
1、公司注册资本的涵义
(1)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2)股份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注册资本为依法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3)股份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注册资本为在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2、股东出资
(1)出资限额
①最低限额3万(普通有限公司)—1万(一人公司)—5万(股份公司)—3万(上市公司)。
②首次出资额
a.有限责任公司首次出资额≥2%≥最低限额。
b.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
③发起人认购股份比例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2)出资内容
①出资方式货币出资/非货币出资
②不允许出资的内容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业信誉、特许经营权、设置担保的财产。
③货币出资最低限额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
(3)出资期限
①分期缴纳一般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注册资本可以分期、分批缴纳。首次出资外,其余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法律例外规定除外。
②一次缴清的情况一人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商业银行。
3、资本变动
①增资与减资在公司中是特别决议事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2/3以上表决权通过。
②对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实行股东自治。
③对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则实行严格的限制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f178)a.必须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并修改公司章程。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额。b.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c.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d.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e.办理减资登记手续,自登记之日起减资生效。
4、出资瑕疵的法律责任
第1种情况不出资或出资不足
①公司成立之前——补足+违约
有限公司股东不按照法律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按规定出资是指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f28 股份公司股东不按照法律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按规定出资是指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f84
②公司成立后——违约+补足+连带(此时违约责任是在公司成立之前产生的)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f94
第2种情况虚假出资——违约+补足+连带责任(此时违约责任是在公司成立之前产生的)
①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非货币出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定价额的,应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f31
②股份公司成立后,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f94 第3种情况股东间替代出资的法律责任
①股东间替代(垫付、代缴等等)出资的,相应的权利和责任都由“被替代人”承担,股东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
②权利由被替代人承担甲乙二人设立公司,分别认缴7万、3万,但乙请求甲代为出资,甲代乙出资后,甲的出资额度仍然是7万,甲代出的3万构成甲乙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③责任由被替代人承担甲乙二人设立公司,分别认缴7万、3万,但乙请求甲代为出资,甲代乙出资后,后发现甲代出的3万汽车仅仅价值1万,则因甲的虚假出资而导致公司注册资本不实即欠缴2万的责任由乙承担。此时,甲乙在1万范围内产生债权债务关系。2万欠缴资本由乙补缴,甲承担连带责任。
第4种情况抽逃出资——追回
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验资注册后,股东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的一种欺诈性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f21
追回是一种形象的概括,它的特殊意义在于当公司对外偿债或者清算、破产时,抽逃出资者必须在抽逃资金额度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例题比如甲乙丙三人各出资2万设立一个有限公司,甲在公司成立后不久即暗中将2万资金转移到其他账户,其后公司经营不善,清算
后尚有8万债务不能偿还。则(1)乙丙在各自出资范围内、以公司的现有财产承担清偿责任。(2)而对于甲来说,应当将甲的2万出资追回,其实也就是要求甲在2万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5种情况出资责任与公司对外偿债的资产范围
①股东都完成出资的,公司偿债范围为公司资产现状;
②股东没有完成出资的,公司偿债范围为资产现状+未出资额。
(二)股东权利及其保护
1、收益分配权、优先认购权、参与管理权
2、知情权①有限公司股东查阅权、复制权章程、三会决议、财会报告。和书面请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公司可在提出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拒绝,股东则可向法院请求);②股份公司股东查阅权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三会决议、财会报告。
3、股东诉权
(1)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注意起诉名义、两大公司的不同)
a.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董事会(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b.监事(会)或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a.拒绝提起诉讼,或者b.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c.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c.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上述股东可依照前述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2)股东直接诉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3)股东撤销决议诉讼
a.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b.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只有这一种诉权可能引发股东担保)(4)其他诉权司法强制解散公司之诉、股权回购请求之诉、会计帐簿查阅请求之诉、公司人格否认之诉。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义务
(消极)任职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f147)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