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政策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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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政策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

救助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特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X政办发〔X〕3X号)、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X政办发〔X〕12X号)精神,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X届X中全会精神,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为目标,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规范管理,加强统筹衔接,不断提高医疗救助管理服务水平,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

二、基本原则

(一)托住底线。综合考虑救助对象医疗费用、家庭困难程度和负担能力等因素,科学采取救助措施,确保其获得必需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统筹衔接。推进医疗救助制度城乡统筹发展,加强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及各类补充医

疗保险、商业保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形成制度合力。

(三)公开公正。公开救助政策、工作程序、救助对象救助标准以及实施情况,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确保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

(四)高效便捷。优化救助流程,简化结算程序,加快信息化建设,增强救助时效,发挥救急难功能,使困难群众及时得到有效救助。

三、医疗救助对象

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实行属地管理,救助对象为具有本县城乡常住户口,且居住在本县的以下人员:

(一)重点救助对象。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低收入救助对象。家庭人均收入低于1.5倍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认定条件的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未开展低收入救助对象认定工作的镇,将建档立卡贫困户视同低收入救助对象,以贫困户信息系统中建卡贫困户为准。)

(三)特定救助对象。重点优抚对象,见义勇为中无加害人或责任人,加害人或责任人逃逸以及无力承担医疗费用的负伤人员。

(四)因病致贫救助对象。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家庭年收入

扣除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后,人均不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认定条件的家庭中重病患者。

(五)救助对象因下列行为,产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救助。吸毒、卖淫、嫖娼、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医疗美容、保健性质理疗;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由他方承担医疗费用赔付责任;自杀、自残、酗酒产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等手续办理完之后未能在6个月内申请医疗救助的;不能按照县民政局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四、医疗救助方式及标准

(一)资助参保参合

1.全额资助特困供养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保。

2.农村低保对象每人每年按60元的标准资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3.城市低保对象成人每人每年按60元、学生每人每年按10元的标准资助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医保参保标准调整以上级文件为准)。

(二)门诊医疗救助

门诊救助的重点是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

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付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

1.特困供养人员门诊医疗费用全额救助。

2.老复员军人、一至六级伤残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每人每年定额救助1500元;参战涉核复退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七至十级伤残军人每人每年定额救助1000元。

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在年度限额内按50%比例救助,日常门诊每人每年救助不超过1000元。

4.重特大疾病(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糖尿病患者胰岛素治疗、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血友病、白血病、肝硬化失代偿期八类特殊慢性疾病)门诊医疗费用,按照住院救助标准进行救助,年累计封顶线5000元/人。当年门诊救助金额已经超出年度封顶线,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当年门诊和住院医疗救助封顶线合并计算给予救助,当年累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门诊加住院封顶线之和。

(三)住院医疗救助

1.基本医疗住院救助。适用于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和特定救助对象,救助对象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合规费用不超过当地大病保险起付线的。

(1)特困供养人员和重点优抚对象中的1-6级残疾军人(不含器官移植),自付医疗费用按100%救助。

(2)城乡低保对象、特定救助对象,自付合规医疗费用按照70%救助,年累计救助封顶线18000元/人。

(3)低收入救助对象,自付合规医疗费用按照50%救助,年累计救助封顶线14000元/人。

2.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救助对象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合规费用达到大病保险报销起付线的,经大病保险报销后,进入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

(1)特困供养人员和重点优抚对象中的1-6级残疾军人(不含器官移植),自付医疗费用按100%救助。

(2)城乡低保对象、特定救助对象,自付合规医疗费用按照70%救助,年累计救助封顶线39000元/人。

(3)低收入救助对象,自付合规医疗费用按照50%救助,年累计救助封顶线26000元/人。

(4)因病致贫对象,对自付合规费用5000元(不含5000)以上的按照50%救助,年累计救助封顶线19000元/人。计算公式为:救助金额=(住院合规费用-医保合疗报销及各类保险赔付

-5000)×50%。

救助对象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医疗救助政

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合规费用年度累计超过本县大病保险起付线的,经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后,按照以上标准扣除当年基本医疗住院救助和全费用定额医疗救助已救助金额后给予救助。

(四)全费用定额医疗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住院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住院医疗救助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后,个人自付合规部分超过上年度人均住院医疗费用的(X年度人均住院医疗费用为5064元),给予一次性X 元的全费用定额医疗救助。

(五)特殊情况的认定

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和特定救助对象没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且不属于不予救助范围的,在市(X市)以下医院住院治疗的,按总费用25%认定医疗救助政策合规部分,并按相应的政策予以救助;在市外和市以上医院住院治疗的,按总费用20%认定医疗救助政策合规部分,并按相应的政策予以救助。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医疗救助工作,加强医疗救助能力建设,提高医疗救助工作水平。县民政部门要履行牵头职责,做好服务管理、救助对象资格认定等工作。县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县人社、卫计等部门要按规定将救助对象及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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