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犯罪案件不予批准逮捕得以释放的八种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2022法信汇编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2022法信汇编版)-](https://img.taocdn.com/s3/m/1def916df56527d3240c844769eae009581ba24d.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2022法信汇编版)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2022法信汇编版)(2004年9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0号公布 *“法信”平台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52号)汇编整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行政处罚,保障海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条例。
第二条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处理,适用本实施条例。
第三条海关行政处罚由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也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海关管辖。
2个以上海关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先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
管辖不明确的案件,由有关海关协商确定管辖,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级海关指定管辖。
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由海关总署指定管辖。
第四条海关发现的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当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处理;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地方公安机关依法办理。
第五条依照本实施条例处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但不没收进出境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不免除有关当事人依法缴纳税款、提交进出口许可证件、办理有关海关手续的义务。
第六条抗拒、阻碍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法执行职务的,由设在直属海关、隶属海关的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抗拒、阻碍其他海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应当报告地方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019法考必备考点:毒品犯罪
![2019法考必备考点:毒品犯罪](https://img.taocdn.com/s3/m/6ac1bf9a9b89680203d825d3.png)
2019法考必备考点:毒品犯罪一、毒品犯罪(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1.为保护公众健康,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毒品犯罪要求数量较大。
多次进行的累计计算。
走私毒品,是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
走私入境型的走私毒品罪,以毒品到达我国领土内时为既遂,否则为未遂。
贩卖毒品,是有偿转让毒品的行为,既可能是获取金钱,也可能是获取其他物质利益并不要求一定要求营利,即是换钱而不是赚钱。
单纯购买毒品的行为并不成立本罪,但为了出卖而购买的,属于贩卖毒品罪的预备行为,可能同时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
吸毒者之间互相交换毒品不成立本罪。
毒贩之间为了调剂各自毒品数量和种类而交换的,成立本罪。
运输毒品,运输行为使毒品离开原处或者转移了存放地的,则为既遂;而不以到达目的地为既遂,但必须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具有关联性。
为了自己吸食,将毒品从甲地带往乙地的,不认为是“运输”。
制造毒品:不仅包括非法用毒品原植物直接提炼和用化学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也包括以改变毒品成分和效用为目的,用混合等物理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
为便于隐蔽运输、销售、使用,分装毒品(即量的精制)也属于制造毒品。
以牟利为目的向吸毒的人有偿提供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的认定为贩毒。
明知是走私贩卖毒品的人还向其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不论有偿无偿均成立贩毒罪。
犯罪主体可以是单位,采双罚制。
自然人主体要求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人,可以成为贩卖毒品罪的主体;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罪的主体必须是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人。
2.责任形式为故意,不要求营利为目的: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是毒品,但不要求具体认识到毒品的名称、化学成分、效用等具体性质。
行为人对毒品的种类认识发生错误,不影响故意犯罪的成立。
误将假毒品当作毒品贩卖的,属于不可罚的不能犯,不成立犯罪。
明知不是毒品而欺骗他人说是毒品获取利益的,成立诈骗罪。
应当拒绝引渡的八种情形口诀
![应当拒绝引渡的八种情形口诀](https://img.taocdn.com/s3/m/5bc66f48f342336c1eb91a37f111f18582d00c78.png)
应当拒绝引渡的八种情形口诀(原创实用版)目录1.概述:拒绝引渡的八种情形口诀2.情形一:政治犯罪3.情形二:宗教犯罪4.情形三:种族犯罪5.情形四:国籍犯罪6.情形五:军事犯罪7.情形六:涉外犯罪8.情形七:已经被判刑的犯罪9.情形八:其他不应当引渡的犯罪正文在国际法中,引渡是指一个国家将在其境内而被外国追诉或判刑的人移交该外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
然而,并非所有犯罪行为都可以引渡,下面我们将介绍应当拒绝引渡的八种情形口诀。
首先,政治犯罪是拒绝引渡的情形之一。
政治犯罪通常涉及国家政治制度、政府领导人或政治团体的稳定和安全,因此,这类犯罪不应当被引渡。
其次,宗教犯罪也是拒绝引渡的情形之一。
宗教犯罪可能涉及对某种宗教信仰的侮辱、诋毁或破坏,这类犯罪通常涉及宗教自由和信仰问题,因此也不应当被引渡。
第三,种族犯罪也是拒绝引渡的情形之一。
种族犯罪通常涉及对某个种族的歧视、迫害或灭绝,这类犯罪涉及人权和种族平等问题,因此也不应当被引渡。
第四,国籍犯罪是拒绝引渡的情形之一。
国籍犯罪通常涉及对某个国家的公民或国家的侮辱、诋毁或破坏,这类犯罪涉及国家主权和尊严问题,因此也不应当被引渡。
第五,军事犯罪是拒绝引渡的情形之一。
军事犯罪通常涉及对某个国家的军队或军事设施的攻击、破坏或占领,这类犯罪涉及国家安全和防卫问题,因此也不应当被引渡。
第六,涉外犯罪是拒绝引渡的情形之一。
涉外犯罪通常涉及对某个国家的外交官员、外交机构或外交财产的攻击、破坏或占领,这类犯罪涉及国际法和国际关系问题,因此也不应当被引渡。
第七,已经被判刑的犯罪是拒绝引渡的情形之一。
如果一个犯罪分子已经被某个国家的法院判刑,那么他就不应该被引渡到另一个国家再次受审和判刑。
最后,其他不应当引渡的犯罪也是拒绝引渡的情形之一。
这可能包括一些涉及人权、人道主义或国际法原则的犯罪。
总之,拒绝引渡的八种情形口诀包括政治犯罪、宗教犯罪、种族犯罪、国籍犯罪、军事犯罪、涉外犯罪、已经被判刑的犯罪和其他不应当引渡的犯罪。
法律知识:如何处理走私犯罪
![法律知识:如何处理走私犯罪](https://img.taocdn.com/s3/m/3d3794531fd9ad51f01dc281e53a580216fc5067.png)
法律知识:如何处理走私犯罪随着中国的经济和外贸业的快速发展,走私犯罪也越来越猖獗。
走私不仅损害了国家的利益和形象,也严重影响了正常的进出口贸易秩序和市场竞争秩序,对个人、企业和国家都造成了极大的损失和危害。
因此,如何处理走私犯罪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问题。
一、对走私犯罪行为的定义和划分走私犯罪行为是指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许可,违反进出口贸易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将货物、资金和人员非法输入或输出国境的行为。
按照犯罪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走私犯罪可以划分为轻微、一般和严重三种类型。
轻微走私犯罪是指走私数额较小或者危害较轻的行为,如个人或者少数人员从事的走私活动,数量较少,影响较小。
一般走私犯罪是指由大量人员参与的走私活动,走私数量较多,影响较大,危害较严重。
严重走私犯罪是指走私犯罪行为严重危害国家经济安全和国家利益的行为,走私数量极大,对国家造成严重的损失和危害。
二、对走私犯罪行为的打击和处罚走私犯罪行为的打击和处罚主要是在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管下进行。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走私犯罪分为三类:走私普通货物罪、走私珍稀动物、植物及其制品罪和走私武器、弹药罪。
其中,轻微的走私行为一般由行政机关进行处理,一般走私行为和严重走私行为则由刑事法庭进行审理和判决。
对走私犯罪行为的打击和处罚要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科学有效的手段和措施。
目前,我国对走私犯罪行为的打击和处罚主要有以下措施:1、加强监管力度,防范走私犯罪行为。
国家有关部门要通过加强进出口贸易的监管,加大对走私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走私犯罪的成本和风险,切实防范和遏制走私犯罪行为的发生。
2、对走私犯罪行为的严格惩处。
对于走私犯罪行为,要依法采取惩罚措施,严格打击,不能姑息和纵容。
针对不同的走私犯罪行为,采取不同的处罚措施,制定科学合理的刑事制度,让违法犯罪者受到应有的惩罚。
3、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走私犯罪行为。
走私犯罪行为是跨境性的犯罪行为,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
走私罪相关法律规定
![走私罪相关法律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aaa6ce8f0722192e4436f65f.png)
走私罪相关法律规定走私武器、弹药罪[释义]本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从事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的武器、弹药,破坏国家对外贸易管理的行为。
[刑法条文]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第一款、第二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五十六条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第一百五十七条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二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L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井罚的规定处罚。
[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9.26法释[2000]30号)为严惩走私犯罪活动,根据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二节的规定,现就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属于走私武器、弹药罪“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走私军用子弹十发以上不满五十发的;(二)走私非军用枪支二支以L不满五支或者非军用子弹一巨发以上不满五百发的;(三)走私武器、弹药虽未达到L述数量标准,但具有走私的武器、弹药被用于实施其他犯罪等恶劣情节的。
走私武器、弹药,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处七年以卜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走私军用枪支支或者军用子弹五十发以上不满一百发的;(二)走私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不满十支或者非军用子弹五百发以上不满一千发的;(三)走私武器、弹药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2)](https://img.taocdn.com/s3/m/7d11c290dd88d0d233d46afa.png)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02)139号)日期:[2010-9-19 11:17:13] 共阅[125]次为研究解决近年来公安、司法机关在办理走私刑事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共同开展了调查研究,根据修订后的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总结侦查、批捕、起诉、审判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就办理走私刑事案件的程序、证据以及法律适用等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走私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走私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立案侦查。
走私犯罪案件复杂,环节多,其犯罪地可能涉及多个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货物、物品的进口(境)地、出口(境)地、报关地、核销地等。
如果发生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的走私犯罪行为的,走私货物、物品的销售地、运输地、收购地和贩卖地均属于犯罪行为的发生地。
对有多个走私犯罪行为发生地的,由最初受理的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或者由主要犯罪地的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管辖。
对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指定管辖。
对发生在海(水)上的走私犯罪案件由该辖区的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管辖,但对走私船舶有跨辖区连续追缉情形的,由缉获走私船舶的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管辖。
人民检察院受理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走私犯罪案件,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走私犯罪案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关于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办理走私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署侦〔1998〕74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电子数据证据的收集、保全问题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对于能够证明走私犯罪案件真实情况的电子邮件、电子合同、电子帐册、单位内部的电子信息资料等电子数据应当作为刑事证据予以收集、保全。
侦查人员应当对提取、复制电子数据的过程制作有关文字说明,记明案由、对象、内容,提取、复制的时间、地点,电子数据的规格、类别、文件格式等,并由提取、复制电子数据的制作人、电子数据的持有人和能够证明提取、复制过程的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附所提取、复制的电子数据一并随案移送。
海关缉私部门的职责权限
![海关缉私部门的职责权限](https://img.taocdn.com/s3/m/1eadcff3d1f34693daef3e99.png)
海关缉私部门的职责权限前言为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确保缉私警察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有效地打击走私活动,维护国家正常经济秩序和加强缉私警察队伍建设,坚持从严治警方针,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防止执法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国刑法》、《中华人民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国人民警察法》和公安部关于实行警务公开的规定,现将海关缉私部门警务公开的容予以公布。
一、海关缉私部门的设置为严厉打击走私犯罪活动,1999年1月,经国务院批准,组建了走私犯罪侦查局(公安部二十四局),设在海关总署,受海关总署和公安部双重领导,以海关总署领导为主。
走私犯罪侦查局在分署、各直属海关及其分支机构设立了42个走私犯罪侦查分局和116个走私犯罪侦查支局。
2001年,经国务院批准,海关总署分署、部分直属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列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序列。
2002年12月,经国务院办公厅批准,海关总署走私犯罪侦查局更名为海关总署缉私局,各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更名为**海关缉私局,各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支局更名为**海关缉私分局。
二、海关缉私部门的职责权限海关缉私部门的职责权限是:(一)在中华人民国海关关境,依法查缉走私犯罪案件,依法查处走私、违规等行政案件。
(二)对走私犯罪案件和走私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和预审工作,对侦查终结的走私犯罪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三)对不构成走私犯罪的走私行为,构成走私犯罪但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行为,以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审理和行政处罚。
(四)接受和办理地方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和烟草专卖等行政执法机关查获移交的走私犯罪案件和走私、违规等行政案件。
(五)缉私警察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依照《海关法》、《人民警察法》和《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可以依法使用警械、武器。
(六)依法办理、参与和海关缉私部门有关的申诉、复议(其中行政复议由海关法规部门办理)、诉讼、赔偿;受理检举、控告,对查办情况进行反馈,并依据有关规定实施奖惩。
走私罪立案标准
![走私罪立案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5d321d2f0a1c59eef8c75fbfc77da26925c5963d.png)
走私罪立案标准走私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通过非法手段跨境运输、销售、购买、运输、邮寄、寄递或者接收货物,从而逃避国家的监管和征税,严重破坏国家经济秩序和市场秩序的行为。
走私罪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对国家和社会造成了严重的损失,因此,对走私罪的打击和制裁一直是各国政府高度重视的问题。
为了依法打击和惩治走私犯罪行为,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走私罪立案标准,以便对走私犯罪行为进行严格的认定和处理。
一般来说,走私罪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走私物品的性质。
走私物品一般是指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未经海关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通过非法手段跨境运输、销售、购买、运输、邮寄、寄递或者接收的货物。
这些货物可能是违禁品、限制品或者需要缴纳高额关税的商品,如毒品、枪支弹药、走私文物等。
对于这些走私物品,一般来说,只要是非法跨境运输、销售、购买、运输、邮寄、寄递或者接收的货物,都可以构成走私罪。
其次,走私数量的多少。
走私数量是指走私物品的数量,一般来说,走私数量越大,涉及的走私金额也就越大,危害也就越严重。
因此,在立案标准中,对走私数量往往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来说,超过一定数量的走私物品,就可以认定为走私罪。
再次,走私行为的手段和方式。
走私行为的手段和方式多种多样,有的是通过非法的运输工具,有的是通过伪造文件和证件,有的是通过贿赂和腐蚀等手段。
对于这些走私行为的手段和方式,也需要在立案标准中进行明确规定,以便对走私行为进行准确认定。
最后,走私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危害后果。
走私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对国家和社会造成了严重的损失,因此,对于走私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危害后果,也需要在立案标准中进行明确规定,以便对走私行为进行严格的制裁和打击。
总的来说,走私罪立案标准是对走私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的依据,是对走私行为进行严格打击和制裁的重要法律依据。
只有严格依照走私罪立案标准进行认定和处理,才能有效打击和制裁走私犯罪行为,维护国家的经济秩序和市场秩序,保障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走私活动和严格执行缉私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3]75号
![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走私活动和严格执行缉私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3]75号](https://img.taocdn.com/s3/m/9077aa06c4da50e2524de518964bcf84b9d52d6b.png)
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走私活动和严格执行缉私规定的通知正文:---------------------------------------------------------------------------------------------------------------------------------------------------- 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走私活动和严格执行缉私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3〕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当前,走私犯罪活动相当猖獗。
海上走私问题十分严重,已遍及整个沿海地区;边境地区借边贸名义,进行走私的活动也很突出。
走私物品主要是汽车、香烟、家用电器等国家限制进口的商品,且走私数额巨大,大案要案较往年明显增多;毒品走私进一步蔓延;企事业单位走私活动有增无减;行政执法人员参与走私、护私的情况突出。
特别是少数地方的边防部门在缉私工作中接连发生违法违纪的事件。
有的违法国际法准则,擅自到公海缉私,随意鸣枪、追逐、扣留外籍货轮。
今年以来已连续发生4起重大的涉外事件,我国政府不得不外交道歉,严重损害了我国的政治声誉,给我外交造成了极大的被动。
有的没有海上缉私任务的部门,在“拜金主义”的驱动下,租用民船或雇用非执法人员到海上缉私,枪击、拦截、检查正常过往的船只,扰乱了海上正常的生产秩序,直接危及了沿海地区社会治安的稳定。
有的为了“捞钱”知法犯法,公开参加走私、护私活动。
有的受当地领导、企事业单位的指使,不坚持原则,不请示,不报告,参与走私、护私活动,问题相当严重,影响极为恶劣。
上述问题引起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高度重视。
这些问题的出现,影响了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腐蚀了人们的思想,严重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形象,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
因此,公安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连续下发通知、通报,多次重申缉私规定和纪律,并派出工作组深入基层检查,但效果不佳。
海关处理走私办案程序有哪些
![海关处理走私办案程序有哪些](https://img.taocdn.com/s3/m/939aa49403d8ce2f006623ac.png)
海关处理走私办案程序有哪些(一)基本程序:包括受案、立案、侦查、破案、侦查终结。
受案:海关缉私部门受理公民举报的走私犯罪案件、海关其他部门和地方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烟草专卖等行政执法机关查获移交的走私犯罪案件和走私犯罪嫌疑人。
大家在出入境时,所带的物品超过一定的规定范围外是必须通过海关的检查。
海关的主要职责就是严格查处违禁、走私等物品。
那么对于海关如何处理走私办案程序的步骤有哪些呢?下面由为您做详细的了解。
一、走私办案程序(一)基本程序:包括受案、立案、侦查、破案、侦查终结。
其中:1、受案海关缉私部门受理公民举报的走私犯罪案件、海关其他部门和地方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烟草专卖等行政执法机关查获移交的走私犯罪案件和走私犯罪嫌疑人。
海关缉私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案后立即对案件材料进行审查。
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2、立案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
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
(二)侦查手段1、讯问犯罪嫌疑人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
讯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讯问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个别进行。
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侦查人员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其所享有的权利,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陈述有罪的情节和无罪的辩解。
严禁刑讯逼供或者使用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供述。
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实、申辩和反证,海关缉私部门都应当认真核查,依法处理。
2、询问证人海关缉私部门可以依法询问证人。
询问证人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个,并应向证人出示海关缉私部门的证明文件或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
询问证人时,应当个别进行。
询问证人时,应当告知证人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3、勘验、检查海关缉私部门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依法利用各种技术手段进行勘验或检查。
【重要知识点】左宁刑诉法司考讲义之强制措施的撤销与变更
![【重要知识点】左宁刑诉法司考讲义之强制措施的撤销与变更](https://img.taocdn.com/s3/m/f4379857f68a6529647d27284b73f242326c3178.png)
【重要知识点】左宁刑诉法司考讲义之强制措施的撤销与变更左宁刑诉法司考讲义之强制措施的撤销与变更。
一、一般规定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 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 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要点释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1.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 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 应当告知申请人, 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2.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 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三、强制措施变更【要点释义】(一)变更为逮捕措施指的是从取保候审措施或者监视居住措施变更为逮捕措施。
1.对于检察院而言:犯罪嫌疑人有下列违反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规定的行为, 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1)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2)企图自杀、逃跑, 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3)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 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4)对被害人、证人、举报人、控告人及其他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
2.对于法院而言:(1)取保候审变更为逮捕: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法院应当决定逮捕:(a)故意实施新的犯罪的;(b)企图自杀、逃跑的;(c)毁灭、伪造证据, 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d)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e)经传唤, 无正当理由不到案, 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的;(f)擅自改变联系方式或者居住地, 导致无法传唤, 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的;(g)未经批准, 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 或者两次未经批准, 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h)违反规定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活动, 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 或者两次违反有关规定的;(i)依法应当决定逮捕的其他情形。
刑事法律适用问题解答(二)-
![刑事法律适用问题解答(二)-](https://img.taocdn.com/s3/m/a6f412f318e8b8f67c1cfad6195f312b3169ebda.png)
刑事法律适用问题解答(二)正文:---------------------------------------------------------------------------------------------------------------------------------------------------- 刑事法律适用问题解答(二)[问题1]如何区分走私案件中的“货物”与“物品”?答: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属于选择性罪名,由于海关核税部门对入境“货物”和“物品”采用不同的计税方法征收税款(物品的税率一般低于货物的税率),故同一走私对象因定性不同必然导致核定的偷逃税额不一,从而直接影响定罪量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区分二者应当以是否“自用”为标准。
即“物品”是指个人运输、携带进出境的行李,邮寄进出境的财物,包括货币、金银等。
对于超出自用的合理数量的财物,应当视为“货物”。
“自用”,指供旅客或者收件人本人使用或用于馈赠亲友。
合理数量,指海关依照旅客或者收件人的情况、旅行目的和居留时间所确定的正常数量。
相应地,“货物”系指上述“物品”以外的,行为人用于生产、经营或出租、出售的财物。
[问题2]如何认定走私犯罪单位的自首?答:认定走私犯罪单位的自首,关键在于把握自首行为是否出于单位的意志以及自首者能否代表单位。
司法实践中,一般按以下三种情况分别认定:1、单位走私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经授权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走私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单位自首,并依法对犯罪单位和其中的自然人给予从宽处罚;如果犯罪单位中有的自然人拒不到案或到案后不如实交代罪行的,对该自然人不能认定为自首。
2、单位走私犯罪中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先行投案并如实交代罪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到案后亦能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的,可以单位自首论;如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拒不到案或到案后不如实交代罪行的,只能认定自动投案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成立自首。
2017年新刑法司法解释全文二:走私罪
![2017年新刑法司法解释全文二:走私罪](https://img.taocdn.com/s3/m/5192147b376baf1ffc4fada7.png)
2017年新刑法司法解释全文二:走私罪第二节走私罪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罪、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五十二条【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废物罪】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海关总署关于重申处理重大走私案件时应注意执行的若干规定的通知-[82]署查字第193号
![海关总署关于重申处理重大走私案件时应注意执行的若干规定的通知-[82]署查字第193号](https://img.taocdn.com/s3/m/5dac8709cd7931b765ce0508763231126edb77bc.png)
海关总署关于重申处理重大走私案件时应注意执行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 海关总署关于重申处理重大走私案件时应注意执行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82年3月18日(82)署查字第193号)广东分署、各海关、分关、支关:近来,有些海关在处理重大走私案件,特别是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时,没有切实依照已有的规定办事,影响了案件的及时处理,造成工作上的被动。
为了严明法纪,防止错乱,稳、准、狠地打击走私犯罪活动,特重申下列各项规定,望认真执行。
一、按照中共中央中发(81)29号文件的规定,对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由查获得部门提供私货的照片、清单为证,走私实物一般不随案移送。
”今后各关的查获重大走私案件时,都要对走私物品、有关的运输工具、查私现场、走私方式(如行李夹藏、人体藏匿)及藏私场所、工具和暗窦等拍制照片,有条件的海关还可进行录相,以供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时,作为罪证之用。
二、对查扣的走私物品,各关必须及时进行仔细清点,务求准确无误。
对品种多、数量大,在扣留物品凭单上无法详细列明的,可另制清单。
清单应由清点人员和有关协助查私单位在场人员具名,走私人亦应在单上画押。
清单应分别附在扣留物品凭单、查私报告单、查问笔录和处分通知书上。
上述清单、扣留物品凭证、查私报告单要一式二份,供作定案或法办的罪证和日后的参考。
三、对查扣的物品,必须严格按规定处理。
除易腐或即将失效的可由各海关根据《暂行海关法》第192条规定,先行变价,待案情查清楚后再确定处分以外,其他物品,在确定处分或法院判处生效之前,一律不得进行处理。
应当拒绝引渡的八种情形口诀
![应当拒绝引渡的八种情形口诀](https://img.taocdn.com/s3/m/ed1978574531b90d6c85ec3a87c24028915f851b.png)
应当拒绝引渡的八种情形口诀摘要:一、前言二、拒绝引渡的八种情形口诀1.罪行属于政治性质2.嫌疑人或被告为我国公民3.罪行发生地在我国4.引渡可能损害我国主权5.引渡可能损害我国安全6.引渡可能损害我国公共利益7.引渡可能引起国际争议8.引渡不符合国际法规定三、结论正文:一、前言在国际司法合作中,引渡是一种重要的方式。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我国应当拒绝引渡。
本文将介绍应当拒绝引渡的八种情形口诀,以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把握这些情况。
二、拒绝引渡的八种情形口诀1.罪行属于政治性质如果所涉及的罪行具有明显的政治性质,我国可以拒绝引渡。
政治犯罪往往涉及国家主权和安全,因此不适宜引渡。
2.嫌疑人或被告为我国公民我国公民应当在我国境内接受审判和制裁。
因此,如果嫌疑人或被告是我国公民,我国可以拒绝引渡。
3.罪行发生地在我国根据“犯罪发生地原则”,罪行发生在哪个国家,就应当在该国接受审判和制裁。
因此,如果罪行发生地在我国,我国可以拒绝引渡。
4.引渡可能损害我国主权引渡应当遵循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如果引渡可能损害我国主权,我国可以拒绝引渡。
5.引渡可能损害我国安全如果引渡可能对我国的安全造成威胁,我国可以拒绝引渡。
这包括引渡可能对我国政治稳定、经济安全、社会秩序等方面造成影响的案件。
6.引渡可能损害我国公共利益如果引渡可能损害我国的公共利益,我国可以拒绝引渡。
这可能包括引渡可能影响我国重大经济项目、国际合作项目等情况。
7.引渡可能引起国际争议如果引渡可能引起国际争议,我国可以拒绝引渡。
这可能包括引渡涉及敏感的国际问题、涉及多个国家的犯罪团伙等情况。
8.引渡不符合国际法规定引渡应当遵循国际法的规定。
如果引渡不符合国际法规定,我国可以拒绝引渡。
三、结论总之,在引渡问题上,我国应当根据上述八种情形口诀,审慎行使拒绝引渡的权利,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关于走私罪的题目
![关于走私罪的题目](https://img.taocdn.com/s3/m/b1408fbffbb069dc5022aaea998fcc22bcd14322.png)
关于走私罪的题目
以下是一些关于走私罪的题目,供您练习:
1. 走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进出境或者偷逃关税,情节严重的行为。
请解释什么是“情节严重”。
2. 走私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行为人必须是中国公民或中国法人,其他组织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请举例说明哪些行为属于“走私”行为。
3. 走私罪的对象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
请列举出常见的几种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
4. 走私罪的行为方式有两种,包括运输和携带。
请分别解释这两种行为的含义和特点。
5. 走私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请指出走私行为是否需要具备“明知”要素,如果需要,“明知”的内容是什么?。
走私犯罪案件如何撰写《建议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书》以促成在37天内取保候审(附办案文书)
![走私犯罪案件如何撰写《建议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书》以促成在37天内取保候审(附办案文书)](https://img.taocdn.com/s3/m/a7b739fd7fd5360cba1adba6.png)
走私犯罪案件如何撰写《建议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书》以促成在37天内取保候审(附办案文书)作者:梁栩境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金牙大状律师网走私犯罪辩护研究中心主任在刑事案件中,“黄金37天”系专业刑事律师进行辩护时的首个关键节点,如能在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起的37天内通过撰写专业的《建议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书》(下简称《不予批捕意见书》),提出各项不应逮捕的理由,能够让犯罪嫌疑人不被逮捕,而提前释放。
而在走私犯罪案件中,由于案件具有涉案金额较大、涉案人员众多的特性,故此时辩护律师更应综合走私案件的特性,提出理由,达成取保候审的目标。
于此,笔者根据办理走私犯罪案件的相关经验,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为例,详细分析如何通过撰写《不予批捕意见书》,做到提前辩护、有效辩护。
一、“黄金37天”的意义及提前有效辩护的作用笔者认为,“黄金37天”的意义,可从时间以及案件结果上进行理解。
时间方面,一起刑事案件中的侦查阶段的期限可以简单划分为两部分,一系自刑事拘留其的37天时间,一系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的侦查期限。
前者一般情况约为30-37天,而后者则会根据案件性质不同,从两个月至长达半年时间。
因此,如能在37天内达成对犯罪嫌疑人不予逮捕、取保候审的目标,则至少可以让犯罪嫌疑人免除可能长达半年的羁押,让其早日恢复自由。
案件结果方面,如犯罪嫌疑人被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走私案件的审查批捕工作由市级人民检察院负责)逮捕,则意味着本案有较大可能被判有罪,原因有二:一方面,一起案件被逮捕,意味着案件的证据较为充分,最终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的可能性较大;另一方面,如一名犯罪嫌疑人被逮捕,若案件最终未以认定有罪的方式结案(如酌定不起诉、无罪判决等),则人民检察院的相关办案人员可能会被追究错案责任,故在各方面压力下,人民法院会偏向作出有罪判决。
因此,从时间及结果方面考虑,能够在“黄金37天”内达到不予逮捕、取保候审的效果,无论系争取在审查起诉阶段上的不起诉或是审判阶段中的无罪判决,均有较大的辩护空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号](https://img.taocdn.com/s3/m/7b3cae0458eef8c75fbfc77da26925c52cc59129.png)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1998年4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5月9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2次会议通过)法释〔1998〕8号为正确认定自首和立功,对具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依法适用刑罚,现就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一编办理刑事案件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一编办理刑事案件](https://img.taocdn.com/s3/m/30b9cf1f964bcf84b9d57bfe.png)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1)1 01.制定目的和依据(1)1 02.适用范围(1)1 03.基本要求(1)1 04.违反细则规定的责任(2)1 05.修订(3)1 06.施行时间(3)第一编办理刑事案件第二章管辖(7)2 01.职能管辖(7)2 02.地域管辖(8)2 03.级别管辖(9)2 04.专门管辖(10)2 05.指定管辖、协商管辖和对管辖异议的处理(11) 2 06.与其他部门互涉案件的管辖(11)2 07.几种案件的管辖(14)2 08.派出所办理的案件(16)第三章立案(20)3 01.接受案件(20)3 02.立案审查(23)3 03.决定是否立案(25)3 04.移送案件(28)3 05.转为行政案件办理(29)3 06.对无法区分刑事行政案件的办理(30)3 07.刑民交叉案件的办理(30)3 08.信息录入(31)第四章回避(33)4 01.回避的条件(33)4 02.提出回避(33)4 03.决定回避(34)4 04.回避的效力(35)第五章律师参与刑事诉讼(37)5 01.律师在侦查阶段依法可从事的业务(37)5 02.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37)第六章勘验、检查(41)6 01.勘验、检查的条件(41)6 02.勘验、检查的机构和人员(41)6 03.现场保护(43)6 04.勘验、检查的初步工作(44)6 05.勘验、检查现场的工作步骤(45)6 06.制作《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信息录入(45) 6 07.人身检查(48)6 08.尸体检查(49)6 09.提取与扣押现场痕迹、物品、文件(52) 6 10.现场访问(52)6 11.现场外围的搜索和追踪(54)6 12.侦查(现场)实验(54)6 13.现场分析(56)6 14.处理现场(57)6 15.复验、复查(58)第七章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60) 7 01.一般规定(60)7 02.勘验、检查的机构和人员(60)7 03.电子证据的固定与封存(60)7 04.现场勘验检查(61)7 05.远程勘验(63)7 06.电子证据检查(64)第八章搜查(68)8 01.搜查的条件和范围(68)8 02.批准搜查(68)8 03.实施搜查(69)8 04.制作《搜查笔录》(70)第九章扣押和调取证据(72)9 01.扣押(72)9 02.调取证据(76)9 03.保管、处理扣押、调取的证据(77)第十章鉴定(81)10 01.鉴定条件(81)10 02.鉴定范围(81)10 03.鉴定期限(81)10 04.确定鉴定人和鉴定机构(82)10 05.批准鉴定(84)10 06.送交检材(85)10 07.进行鉴定(85)10 08.告知鉴定结论(86)10 09.补充鉴定、重新鉴定(86)10 10.鉴定费用(88)第十一章辨认(91)11 01.辨认条件(91)11 02.批准辨认(91)11 03.准备辨认(91)11 04.进行辨认(93)11 05.制作《辨认笔录》(93)第十二章查询、冻结(95)12 01.查询(95)12 02.冻结(96)第十三章讯问犯罪嫌疑人(101)13 01.传唤、拘传、提讯犯罪嫌疑人(101)13 02.讯问地点(102)13 03.讯问时间(103)13 04.准备讯问(103)13 05.进行讯问(104)13 06.制作《讯问笔录》(105)13 07.封存录音录像资料(106)13 08.接受书面供词(106)第十四章询问证人、被害人(108)14 01.证人条件(108)14 02.通知证人、被害人(108)14 03.询问地点(108)14 04.准备询问(109)14 05.进行询问(109)14 06.制作《询问笔录》(110)14 07.接受书面证词(111)第十五章通缉(112)15 01.通缉的条件和种类(112)15 02.批准通缉(112)15 03.制作通缉令(112)15 04.发布通缉令(113)15 05.查缉(113)15 06.撤销通缉令(114)第十六章犯罪信息采集与网上侦查措施(115) 16 01.采集犯罪信息(115)16 02.查询、检索、比对数据(115)16 03.网上追逃(116)16 04.网上跨区域办案协作(117)第十七章拘传(119)17 01.拘传的条件(119)17 02.批准拘传(119)17 03.执行拘传(119)第十八章取保候审(121)18 01.取保候审的条件(121)18 02.批准取保候审(122)18 03.执行取保候审(123)18 04.保证金(125)18 05.保证人(129)18 06.取保候审后案件的办理(131)18 07.解除取保候审(132)第十九章监视居住(135)19 01.监视居住的条件(135)19 02.执行监视居住的地点(135)19 03.批准监视居住(136)19 04.执行监视居住(136)19 05.监视居住后案件的办理(138)19 06.解除监视居住(139)第二十章拘留(141)20 01.拘留的条件(141)20 02.批准拘留(141)20 03.执行拘留(142)20 04.及时讯问(144)20 05.通知被拘留人家属或者单位(144)20 06.拘留后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145)20 07.对身份不明的被拘留人的处理(147)20 08.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案件的办理(148)20 09.释放被拘留人(148)第二十一章逮捕(150)21 01.逮捕的条件(150)21 02.提请审查批准逮捕(153)21 03.执行逮捕(153)21 04.及时讯问(155)21 05.通知被逮捕犯罪嫌疑人家属或者单位(156)21 06.逮捕羁押期限(157)21 07.不批准逮捕(159)21 08.对身份不明的被逮捕人的处理(161)21 09.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案件的办理(161)21 10.释放被逮捕人(161)第二十二章羁押(163)22 01.收押(163)22 02.提讯、提解(165)22 03.羁押期限届满通知(165)22 04.换押(166)22 05.羁押管理(167)22 06.释放被羁押人(167)第二十三章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外国人、港澳台 居民采取强制措施的特别规定(170)23 01.人大代表(170)23 02.政协委员(171)23 03.外国人(171)23 04.港澳台居民(173)第二十四章办案协作(175)24 01.协作条件(175)24 02.协作内容(175)24 03.协作手续(175)24 04.工作要求(176)24 05.网上跨区域办案协作(177)24 06.法律责任(178)第二十五章审查判断证据(180)25 01.基本要求(180)25 02.审查证据的内容(180)25 03.审查证据的方法(180)25 04.审查证据的步骤(180)25 05.审查物证(181)25 06.审查书证(181)25 07.审查证人证言(182)25 08.审查被害人陈述(182)25 09.审查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182)25 10.审查鉴定意见(183)25 11.审查勘验、检查笔录(183)25 12.审查视听资料(184)第二十六章侦查终结(185)26 01.侦查终结的条件(185)26 02.侦查终结的程序(185)26 03.移送审查起诉(186)26 04.对不起诉的处理(189)26 05.撤销案件(189)第二十七章补充侦查(192)27 01.补充侦查条件与期限(192)27 02.补充侦查后的处理(192)27 03.协助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193)第一章一般规定1 01.制定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完善公安机关执行制度,规范执法行为,依照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走私机动车犯罪活动的通知-公通字[1998]67号
![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走私机动车犯罪活动的通知-公通字[1998]67号](https://img.taocdn.com/s3/m/5eb588f280c758f5f61fb7360b4c2e3f57272528.png)
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走私机动车犯罪活动的通知正文:---------------------------------------------------------------------------------------------------------------------------------------------------- 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走私机动车犯罪活动的通知(公通字〔1998〕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打击走私工作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大公安机关反走私工作力度,现就打击走私机动车犯罪活动的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进口汽车、摩托车申领牌证的审批手续和程序,严格组织纪律,坚决堵死走私机动车注册登记的漏洞。
从1998年8月1日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所有进口汽车、摩托车注册登记和转籍、过户登记的审批工作。
所有进口汽车、摩托车在办理新车注册登记手续前,都必须与《全国进口机动车计算机核查系统》进行核对,经核对无误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进口机动车审批领导小组审批,在各地、市车管所办理新车注册登记;所有进口汽车、摩托车在办理转籍、过户登记时,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管理部门先审批,后办理转籍、过户登记手续。
各地、市车管所在受理进口汽车、摩托车办理新车注册登记和转籍、过户登记申请后,必须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进口机动车审批领导小组审批。
各地、市车管所不得对进口汽车、摩托车的新车注册登记和转籍、过户登记进行审批。
严禁任何单位、个人违反上述规定办理进口汽车、摩托车的新车注册登记和转籍、过户手续。
为了加强进口机动车牌证的审批工作,切实落实领导责任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警总队长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口机动车审批领导小组组长,为审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地、市交警支队长为本地区进口机动车办理牌证的第一责任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走私普通货物案件不予批准逮捕得以释放的八种情形作者:梁栩境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金牙大状律师网走私犯罪辩护研究中心主任审查逮捕属于刑事诉讼中的一个环节(多见于侦查阶段,也存在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审判阶段相关办案机关决定是否逮捕的情形),但由于其涉及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刑事诉讼中的国家赔偿等因素,对于每一起刑事案件的辩护工作至关重要。
本文研究走私犯罪不予批准逮捕的情形,目的在于从检察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的情形里总结规律,特别是从无罪辩护的角度,重点剖析检察院认为无罪而不予批准逮捕的情形,为我们办理走私犯罪及相关案件,如何阻击批捕,以及如何为后续阶段进行有效辩护提供参考。
是否批准逮捕,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当事人的命运,执行逮捕后,若涉案人员最后被认定为无罪(此处暂不讨论无罪类型),逮捕行为即属于错捕,办案机关需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故相较于其他几种强制措施,逮捕既严厉又相对慎重。
在司法实践中,涉案行为人一旦被批捕,其之后极有可能被起诉,而考虑到我国极低的无罪判决率,即使案件证据和事实的问题显而易见,当事人也极有可能被定罪,极难获得彻底无罪之结果。
反之,如果检察院没有批准逮捕,那在审查起诉阶段公诉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就相对容易很多,即在进入审判阶段前就将案件无罪化处理,实现了实质的有效辩护。
因此,可以说,在实务中,辩护人能否促使检察院充分、全面认识到行为人的无罪事由,进而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了刑事案件当事人的命运。
走私犯罪不予批准逮捕的研究可分为两个模块,一是对一般的刑事案件,不予批准逮捕的共性探讨;二是从走私犯罪个罪特征,研究其可能存在的不予批准逮捕的个性情形。
若检察院认为不需要逮捕,应当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对于需要继续侦查的,可选择变更强制措施,按照具体案件情况,可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两种。
一旦执行逮捕,若无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以及上述两种可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形,犯罪嫌疑人一直会被羁押至一审判决生效为止。
那么实务中,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检察院会做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呢?对于本文所研究的走私犯罪,又存在哪些特殊的不予批准逮捕的相关情形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我们办理走私犯罪案件的实务经验,我们对于办案机关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情形进行总结,则存在以下情形:第一种是检察院认为涉案人员不构成犯罪,而不予批准逮捕。
至于无罪的理由,既可能是行为人客观上未实施犯罪行为、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犯罪故意,也可能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达到逮捕的证据条件。
第二种是检察院认为有罪而不捕的情形。
其中包括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但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关于有罪不捕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不捕直诉”的情形。
本文拟从以下方面进行探讨:一、检察院认为无罪而不予批准逮捕的情形(一)行为人没有实施走私犯罪的客观行为,不构成相关走私犯罪而不予批准逮捕(二)行为人虽存在走私行为,但未达到法定追诉标准(三)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走私的故意,不构成相关走私犯罪而不予批准逮捕(四)“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而不予批准逮捕二、检察院认为“有罪”而不予批准逮捕的情形(一)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而不予批准逮捕(二)符合监视居住的条件而不予批准逮捕(三)“不捕直诉”(四)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相关情形的不予批准逮捕一、检察院认为无罪而不予批准逮捕的情形基于笔者写作本文的目的,拟从人民检察院对走私犯罪案件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具体情形,对司法实务中走私犯罪及相关案件的不予批准逮捕,以及后续阶段的无罪辩护提供参考。
事实上,检察院认为当事人有罪而不予批准逮捕,尤其是前两种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形,系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
该种不予批准逮捕因只是阶段性的处理结果,并不能体现无罪辩护的目的。
而人民检察院认为当事人无罪,而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的情形,才是我们研究的核心问题。
(一)行为人没有实施走私犯罪的客观行为,不构成相关走私犯罪而不予批准逮捕我国《刑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我国并不惩罚单纯的“思想犯”。
如果行为人不具备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就失去了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其他要件也无从谈起,更谈不上犯罪。
因此,对于走私犯罪而言,不论是在审查批捕环节,还是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办案机关首先应当审查,行为人是否实施了被指控的犯罪行为。
在此基础上,才会有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因果关系等客观方面的讨论。
走私犯罪要求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通过各种方式运送违禁品进出口或者偷逃关税,情节严重的行为。
因此,在该类案件中,检察院在审查批捕时,会根据在案证据审查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走私犯罪客观构成要件。
故若只是一般的非危害行为(如生活中在境外将少量未税自用物品带进境内),则不符合走私犯罪客观构成要件,行为人不构成犯罪。
在此情况下,检察院会基于上述无罪理由做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
(二)行为人虽存在走私行为,但未达到法定追诉标准即使行为人实施了符合走私犯罪的相关行为,但数额未达到入罪标准,或未达到具体走私罪名的追诉要求,则不构成走私犯罪,检察院依法应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
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为例,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涉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予以立案。
故检察院在审查批捕时,对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数额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依法应认定为不构成犯罪,而不予批准逮捕。
(三)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走私的故意,不构成相关走私犯罪而不予批准逮捕在无法证明被告人明知涉案货物的真实品名的情况下,不能认定被告人主观上具有走私的故意。
如凌东来走私普通货物案,案号(2007)穗中法刑二重字第2号。
该案办案部门认为凌东来系“明知是保税进口的货物,在未经海关许可的情况下进行销售”,已具有进行走私行为的主观故意,但凌东来辩称是在公司相关人员明确表示已经获得厦门海关许可的前提下销售铝锭的。
最后在综合考虑下,由于证明凌东来主观上具有走私的故意的证据不足,其被认定不构成犯罪。
(四)“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而不予批准逮捕对于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则必须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
但在审查批捕环节,则可能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77条:“···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以及提请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
”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情形,看似简单,实则内涵丰富,涉及前文述及的“不捕直诉”等情形,即在审查批捕环节,检察院认为案件“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没有达到逮捕的证据要求的,可能会通过变更强制措施的方式,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
而此种情形不代表当事人必然无罪。
对于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案件,公安机关在对行为人依法取保候审后,会继续侦查。
在后续的继续侦查过程中,如果认为行为人符合起诉的条件,也会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直接移送审查起诉。
另外,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还存在两种不了了之的情况,检察院认为行为人有罪,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后,侦查机关继续侦查,后仍然证据不足,侦查机关撤销案件或不了了之;另一种系检察院认为当事人不构成走私犯罪,但不以事实清楚的无罪作为不予批准逮捕的理由,而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替代性理由。
但从本质上,这两种不予批准逮捕最终都会达到无罪的效果。
二、检察院认为“有罪”而不予批准逮捕的情形(一)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而不予批准逮捕的情形《刑事诉讼法》对适用取保候审规定如下: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上述取保候审的适用情形,第4点主要是针对羁押期限的程序问题,本文讨论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主要是针对前三种情况。
首先,从办案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证据出发,即根据已有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比照刑法的相关规定,若对行为人只可能判处拘役、管制或独立适用附加刑,不会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基于逮捕对人身自由限制的严厉性,适用取保候审与行为人可能面临的刑责更为匹配;其次,第2点是行为人虽然可能面临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但基于罪名性质及案件具体情况,案件具体涉及到预备犯、中止犯、初犯、从犯、自首、立功、积极退赃、赔偿、达成谅解协议等情节,行为人社会危险性较小的考虑;第3点主要是人道主义考虑。
若符合上述情形,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检察院通常会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方式,而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
(二)符合监视居住条件而不予批准逮捕的情形监视居住是介于逮捕与取保候审之间的强制措施,是基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符合逮捕条件,又不应当适用取保候审的一种折中的处理方法。
对于符合逮捕条件,具备以下情形,检察院适用监视居住作为逮捕的替代性强制措施: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系生活不能自理人的唯一扶养人4.因为案件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更为适宜的;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三)“不捕直诉”关于检察院认为行为人有罪而不予批准逮捕的情形中,“不捕直诉”的概念本文必须予以强调。
基于很多当事人甚至是律师,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办案机关对当事人取保候审后,其往往认为已经“无罪”,误以为“释放证明书”即是办案机关认为其无罪的证明文件,在取保后没有继续进行有效的辩护。
关于这个问题本身并不复杂,即使没学过法律,从“取保候审”的概念即能明白。
可能很多人习惯性的将“取保候审”念作“取保”,而忽视了“候审”,取保候审只是一种阶段性的强制措施,并不代表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
当然,司法实务中存在办案机关认为无罪而取保的情况,也有办案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在取保后对案件不了了之的情况。
对于上述两种情形,不予批准逮捕与取保候审,从形式上确实有类似无罪的效果。
但对于当事人和律师,更应审慎的对待取保候审,防止办案机关认为当事人有罪,却仍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
实务中,甚至存在未被批捕的当事人,后法院对其作出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判决的案例。
本文特别点出“不捕直诉”的情形,既是提醒当事人,亦是提醒辩护律师,取保候审不代表无罪,简单的概念却往往被忽视,在此特别强调取保后切不可“掉以轻心”。
(四)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相关情形的不予批准逮捕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一)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二)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三)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四)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系自愿、合法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五)犯罪嫌疑人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附:人民检察院予以批准批准逮捕的情形相关法律法规汇编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逮捕需要具备三个条件:第一,证据条件,即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其内涵包括以下三点:(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经查证属实;第二,责任条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第三,采取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