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案件检查讲义知识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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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县出台的制度规定
⑴《三台县农村基层组织党员违纪案件查处暂行办法》
(三委办发【2009】11号) ⑵《三台县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线索监督管理办法》
(三纪办发【2012】8号) ⑶《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基层纪检组织查办案件工作的实
施意见》(三纪发【2012】8号) ⑷《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和审计等行政执法机关相互
(二)违纪线索来源
1、党员、干部、群众或其它相关单位检 举控告;
第二节 证据的种类
一、纪检监察证据种类:物证、书证、 证人证言、受侵害人陈述、被调查人陈述 和辩解、视听资料、现场笔录、鉴定结论 和勘验、检查笔录。除以上九种规定的证 据形式外,其他不能作为证据。
二、证据分类:从不同角度可分为原始证 据与传来证据;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言 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第三节 证据收集
调查终结后,写出错误 事实见面材料与本人见 面、提出对案件的定性 处理意见、撰写调查报 告。
调查:成立调查组,
制定调查方案,按程序 进行调查取证。
第三章 案件的受理和初步核实
(一)受理具有五个基本特征: ①受理的主体必须是纪检监察机关。 ②受理的对象,必须是中国共产党党员或是党的一
级组织或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由国家行 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③受理对象的行为,必须是实施或被认为实施了违 反党纪政纪的行为,也包括不去实施应当实施的行 为。 ④受理阶段的任务,是审查检举、控告的材料是否 具有违纪事实和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是否具备 初步核实的条件,以决定是否初步核实。 ⑤受理的目的,是对违纪行为进行审查,并通过以 后的初步核实、立案和调查活动,核查和证实违纪, 追究违纪者的党纪政纪责任,以维护党纪政纪的严 肃性。
案件检查工作流程图
受理:按照有关规定
对线索材料进行分析, 决定是否受理;
初核:制定方案对受
理的线索进行核实。 初核结束,写出初核 报告,提出处理建议
立案:确有违纪事实
并需追究党政纪责任 的,按规定程序作出 立案决定
移送审理:经领导
批准后,填写《移送 审理登记表》,归档 后办理交接手续。。
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 按有关程序分别作出 处理
(一)查明案件事实 (二)收集确实、充分的证据 (三)使违纪者受到应有的惩处 (四)保护没有违纪的人不受追究 (五)教育纪检监察对象遵纪守法
三、 案件检查的基本要求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 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程序合法。
处理恰当:是指根据纪检监察对象违反党纪 或政纪的错误事实、性质、情节、所造成的 后果、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一贯工作表现 等,按照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作出的处理合 适,妥当,恰如其分,轻重适度,不枉不纵。
移送(移交)案件(线索)的规定》(三纪发【2012】 15号) ⑸《三台县基层纪检监察组织片区协作办案实施办法(试 行)》(三纪发【2014】9号) ⑹《三台县纪检监察系统案件查办工作问责制度(试行) 》(三纪发【2014】11号)等
五、案件检查时限要求
初步核实的时限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 重大或复杂的问题,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初核完毕 的,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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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取证时应把握的原则
做到三个有利于:有利于固定证据,有利 于经受检验,有利于查明违纪事实。
1、证据的质。证据的内容要符合“质”的 要求,违纪行为一般都具有主体、客体、 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四个要件,要件的事 实证据间要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要 排除一切其它的可能性。
2、证据的量。证据的量,也就是证据要有 厚度,增加厚度不单是证据数量的堆集
一、调查取证的主要方法 (1)会同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与被调查人谈话。 (2)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意见,做好思想工作。 (3)听取受害人员的陈述和意见。 (4)询问证人。应注明证人的身份,并由证人签字盖
章或押印。证人要求退还原证的理由正当,允许其更正 原证,但不退还原证。 (5)现场察看。 (6)对有关证据进行鉴定。 (7)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复制证据。 (8)使用行政、司法机关等提供的证据。
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在案件检查中必
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一是案件检查程序是由《案件检查条例》、 《调查处理办法》规定的。
二是查办违纪案件必须按办案程序进行,既 是纪检监察机关的权利,也是纪检监察机关 的义务。否则,就是违纪违法。
三是案件,检查程序中每个阶段的任务、手 续、要求都是法定的,受理、初步核实、立 案、调查、移送审理都必须符合有关的规定。
第一节 证据的定义、特征及作用
一、定义:纪检监察机关证据,是纪检监察机 关案件检查人员依照规定程序收集的用以证明案 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二、基本特征:客观性、联系性、规定性。三 者密切相关,缺一不可,只有三者统一,才能做 到证据确凿。
三、证据的作用:是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是促使违纪者认错服纪的有力武器;是保证被调 查人合法权利的重要依据;是进行党纪政纪教育 的生动教材。
四、案件检查工作的有关制度
1、违纪线索报告制度; 2、案件初核情况报告制度; 3、案件调查进展情况报告制度; 4、结案情况报告制度; 5、案件检查季度综合分析报告制度; 6、登记制度。对违纪线索来源、案件名称、反映
的主要问题、办理方式、查证情况、处理结果等 必须登记; 7、分级负责制度。
纪检监察案件检查 讲义
2014年5月27日
第一章 案件检查工作的任务及 有关要求
一、案件检查工作的定义
案件检查工作:是指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 机关或行政监察组织为查明违犯党纪、政纪案 件的事实真相,依照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以及 国家法律法令、行政监察的有关规定而开展的 调查取证工作。
二、案件检查的主要任务
党纪案件调查的时限为三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 个月。案情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内仍不 能查结的,可报经立案机关批准后延长调查时间
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 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案时限的, 可以适当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并应报 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第二章 证据的种类及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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