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设立在华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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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企在华设立子公司流程

外企在华子公司是外资企业的一种特殊形式。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

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外资

企业法第二条)

一、设立依据

1、《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下简称“企业法”)

3、《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下简称“细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下简称“公司条例”)

5、《关于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下简称“登记办

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下简称“企业条例”)

7、《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下简称“授权办法”)

8、《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下简称“投资规定”)

9、《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下简称“目录”)

10、《企业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下简称“收费规定”)

另有内容参考网络资料

二、基本条件:

1、该外国企业必须在所在国合法注册;

2、该外国企业必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3、该外国企业必须提供真实可靠的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各类材料;

4、该外国企业必须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申报手续。(细则8)

三、登记事项:

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包括:代表机构名称、首席代表姓名、业务范围、驻在场所、驻在期限、外国企业名称及其住所。代表机构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外国企业国籍、外国企业中文

名称、驻在城市名称以及“代表处”字样。以“国别+企业名称+城市名+代表处”的方式确定。(条例9、10,细则13)

外国企业应当委派一名首席代表。首席代表在外国企业书面授权范围内,可以代表外国企业签署代表机构登记申请文件。(条例11)

四、设立登记流程:

根据《关于部分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实行直接登记的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医药类外国企业设立代表处实行直接工商登记,无需外经委审批。另设立外国企业代表处,应委托具有企业登记代理资质的公司代理申办程序(细则10)。设立程序如下:

(一)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设立登记。(条例5、22)

(二)工商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作出决定前可以根据

需要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登记证和代表证;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登记证签发日期为代表机构成立日期。(条例24)(三)领取工商登记证后,办理下列手续:

1、公安局办理登记备案及刻章(法人名章、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报关专用章等)。

2、技术监督局办理企业代码证。

3、外汇管理局备案及申请开立外汇帐户。

4、银行开户(外汇帐户及人民币帐户)。

5、国家税务局办理纳税登记手续。

6、地方税务局办理纳税登记手续。

7、海关办理登记手续。

8、办理聘用中国雇员的手续。

9、劳动局办理外籍人员的就业证。

10、公安局办理外籍人居留证及多次往返签证。

11、统计局注册登记

12、社会保障局办理外籍代表就业证

注:办理第9、10项,每人提供2寸照片5张。(条例25,细则25,并根据网络细化)

五、应提交的材料

外国企业申请设立代表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材料(条例23):

(一)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外国企业住所证明和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

(三)外国企业章程或者组织协议;

(四)外国企业对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命文件;

(五)首席代表、代表的身份证明和简历;

(六)同外国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七)代表机构驻在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

PS:登记后办理各手续的机构可具体到北京,应提交材料也有更详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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