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的基础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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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相互金融说:日本的米谷隆三在批驳 财产共同准备说后提出的。他说:“财产准 备对各种保险都未必适用,财产准备仅限于 预付性质的保险。”所以,他进一步阐述到: 积累保险费在经济上是被保险人的共同资金, 其性质不在于财产准备,而在于集体成员为 相互融通资金而结成多数人的联系,保险是 真正的金融机关。
2、保险的经济学定义:保险是多数单位或 个人基于特定风险事故或事件所致经济损失 的补偿需要,以一定的组合并利用货币形式 实现对少数成员损失补偿的平均分摊行为。
(2)损失分担说:柏林大学教授瓦格 (A·Wagner),他认为:“保险是把个 别人由于未来特定的、偶然的、不可预测的 事故在财产上所受的不利结果,使之处于同 一风险中,由未遭遇事故的多数人予以分担, 以排除或减轻灾害的一种经济制度。”
(3)风险转嫁说 :美国魏兰脱 (A·H·Willet)认为:“保险是为了赔偿 资本的不确定损失而积聚资金的一种社会制 度,它是依靠把多数的个人风险转嫁给他人 或团体来进行的。”
(二)马克思的保险学说 1.马克思保险基金理论产生的历史背景 2.马克思的保险基金理论 (1)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是一切社会生产
方式所共有的基础
(2)建立保险基金的数量比例 (3)保险基金是对剩余价值的一种扣除 (4)保险基金从商品价格中得到补偿
(三)我国学者对保险学说的研究 1.台湾学者对保险学说的认识 2.港澳学者对保险学说的认识 3.大陆学者对保险学说的研究 ① 保险学科的属性; ② 保险----方法论; ③ 保险----手段论; ④ 保险----商品论; ⑤ 保险----合同论; ⑥ 保险----制度论
3、二元说
(1)人格保险说 :柯勒主张人格保险说, 他认为保险不仅可以赔偿由于人身事故而引 起的经济损失,而且可以赔偿道德和精神方 面的损失。
(2)非人格保险说:科恩在解释其理论时 说:“因为在人身保险中,损失赔偿的性质 极少,它不是真正的保险,而是混合性质的 保险。”
(3)择一说,又称为“不能统一说”,认为损失 保险和人寿保险不可能统一在单独的定义中,保险 合同不是损失赔偿合同,就是以给付一定金额为目 的的合同,二者只能择一。德国的保险法学家爱伦 倍鲁(V·Ehrenberg)给保险下的定义:“当事 人的一方获得报酬后,当发生合同规定的、未必发 生或发生时期和作用不确定的事故时,承担弥补因 此而产生的损失或支付约定的金额或养老金的义务。 有计划地大量地缔结具有这种内容的合同就是保 险。”
第二节 保险的基本概念
(一)保险的概念 保险是保险人通过收取保险费的形式建
立保险基金用于补偿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或在人身保险事故(死亡、 疾病、伤残、年老、失业等)发生时给付保 险金的一种经济补偿制度。
1、从合同角度,保险是通过合同的形式, 运用商业化的经营原则,由保险经营者向投 保人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当发生保 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或保险条件实现时, 保险人对财产的损失进行补偿、对人身伤亡 或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付的一种经济保障 制度。
1、《说文解字》对“保险”一词的诠释;
2、1805年,“广东保险会社”,当时称 “谏当”;
3、1835年,英语单词“Insurance”, “燕梳”;
4、1842年,魏源,《海国图志》,“担 保”;
5、1858年,王茂荫,“保险”。
魏源在《海国图志》中详细介绍了英国近代 保险业的发展情况。书中编者把保险译为 “担保”,把火灾保险译为“宅担保”,把 海上保险译为“船担保”,把人寿保险译为 “命担保”。
第三章 保险的基础理论
第一节 保险学说 第二节 保险的基本概念 第三节 保险的特征 第四节 保险的分类 第五节 保险的职能与作用
第一节 保险学说
一、“保险”一词的来历
从中国文字考据学的角度来分析“保险”一 词:“保”字左为“人”右为“呆”,即人 呆在某个地方守护;“险”字左为“耳”右 为“敛”,即集中精力倾听并予以分析之意。 也就是说“保险”一词的汉语本意是眼观六 路、耳听八方,以保证某种具有不确定性的 事物趋向确定化方向发展。
二、保险学说不同流派的比较 (一)西方保险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说及其评述 1.损失说 2.非损失说 3.二元说
1、损失说
(1)损失赔偿说(又称损失弥补说) :英国的马 歇尔(S·Marshall),他认为:“保险是当事人 的一方收受商定的金额,对于对方所受的损失或发 生的危险以补偿的合同”。德国的马修斯 (E·A·Masius),他认为:“保险是约定当事人 的一方,根据等价、支付或商定,承保某标的物发 生的危险,当该项危险发生时,负责赔偿对方损失 的合同
——《海国图志》
保险是保险学说中最基本的概念之一,也是保 险学科所阐述的核心内容。作为保险学科中的“保 险”一词,远比日常生活的“稳妥”、“有把握” 的含义深刻得多,而且保险一词,国际通行,具有 国际普遍意义,有其基本的内涵,通常 “Insurance”和“Assurance”都可以表示保 险,但“Insurance”运用更为广泛。对于什么 是保险,保险的内涵到底涵盖的范围有多大,各国 保险理论研究所得出的结论并非完全相同,形成了 不同的保险流派
2、非损失说
(1)技术特征说:意大利商法学家费芳德 (C·Vivante),他认为:“保险不能没 有保险基金,在计算这种保险基金时,一定 要使保险人实际支出的保险金的总额和全体 被保人交纳的净保险费的总额相等,这种保 险基金要通过特殊技术,保持保险费和保险 价值的平衡。”
(2)欲望满足说,亦称“满足需要说”、 “偶发事件满足说”:意大利的戈彼 (Ulisse Gobbi, 1859-1940)是该学 说的创建人。根据他在1894年发表的题为 《保险的损失弥补性》论文,保险的目的, 是当意外事故发生时,以最少的费用满足该 偶发欲望所需的资金,并予以充分可靠的经 济保障。他的论点是人们对金钱的欲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