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西哥湾石油泄漏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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堵漏措施,收效甚微
石油被誉为“现代工业的血液”,它是重要的能源物质和化工原料。

但是,原油泄漏至海洋后,会发生一系列复杂变化,如扩散、蒸发、溶解、乳化、光化学氧化、微生物氧化、沉降形成深海油团等等。

溢油覆盖的海面会减少太阳辐射,阻隔气液交换,直接影响藻类的光合作用,危及整个海洋生物食物链;海面上的浮油浸湿海鸟、动物的皮毛后,会造成其低温死亡。

海面以下的油团变成重油后,会沉降在海底,危及海底生态环境。

而溢油中含有的有害物质如烃类、芳香烃(PAHs)等,会造成原油污染地区生物急性死亡或慢性中毒。

因此原油泄漏往往会给污染海域的生态带来灾难性的破坏。

更为严重的是,原油中的致癌物质如烃类、芳香烃,会通过食物链在海洋生物体内累积,最终通过海产品危及人类的健康。

“深水地平线探井”漏油事故发生后,BP公司马上采取数种补救措施。

但此时,常规的办法“拦油栅”、“吸油棒”等措施,相对于每天几万桶的原油泄漏量来说,无异于杯水车薪;人们寄予厚望的堵漏办法又屡遭失败。

6月24日,“防油帽”被迫重新安装。

近两个月广泛使用的化学分散剂,治标不治本;而真正能够达到止漏效果的“减压井”法,虽早在5月初便开始实施,但最早要到8月份才能看到效果。

6月2日,一位在科威特成功封堵数百个泄漏油井的工程师,提出了一个大胆的建议:直接用管路输送钢球堵住漏洞。

美国能源部长朱棣
文对此表示,办法很简单但是论证起来却很复杂。

这个办法看起来有些荒诞,但是,“没有变得更坏也许就是最好的办法”。

到了6月末,随着墨西哥湾热带飓风季节的来临,堵漏工作将会变得更加困难。

无奈之下,路易斯安那州州长曾建议修建高2米、长160公里的沙堤来抵御浮油。

由于沙堤在暴风雨中的稳固性,以及抵御原油效果备受专家质疑,路易斯安那州最终建立了70公里的沙堤,以用于防止湿地遭受溢油侵蚀。

此外,BP公司在此次事件中广泛使用的化学分散剂也备受质疑。

分散剂是一种类似餐具洗涤液的表面活性剂,可以中和原油中的酯基,使原油分散成微小的液滴,这些小液滴可以直接被微生物降解转化。

BP 公司目前使用的两种分散剂Corexit 9500和Corexit EC9527A,前者主要针对新泄漏的原油,后者则对风化的原油起作用。

此次事件中使用的分散剂剂量之大前所未有,BP公司每天的投放量在几十吨以上。

《自然》杂志的相关报道指出,分散剂可以减轻海面上浮油对生物的伤害,但是对于海底的原油污染却无能为力。

而且已经有实验证明,化学分散剂对鱼虾等海洋生物会造成危害。

况且,如此大量化学分散剂的使用是否对“嗜油微生物”造成影响还不得而知。

目前最为安全有效的办法,也许当属利用微生物对污染海域进行“生物修复”。

自然界中每年有130万吨的原油通过渗透泄漏到海洋,但是这些原油绝大多数可以被“嗜油菌”降解掉。

这些“嗜油菌”包括深海食烷
菌(Alcanivorax)、解环菌属(Cycloclasticus)等。

原油中的烃类物质,对于它们来说成了生长必需的碳源。

人们可以利用这些“嗜油微生物”,来降解原油中的烃类物质,甚至多环芳烃。

但是人为原因造成的原油泄漏,会远远超过以上自然菌群的分解能力。

目前,人们利用自然界中分离出的超级“嗜油菌”或者实验室里构建的基因工程菌,通过向其生长环境添加其他氮源、无机磷等营养成分,促进这些“嗜油菌”生长繁殖,达到污染海域生物修复的目的。

这种技术已经在1989年“埃克森・瓦尔迪兹号”油轮漏油事件中得到了应用。

事实上,目前墨西哥湾原油污染区域的溶氧水平下降,已经表明“嗜油菌”开始大量生长繁殖。

但是,按照现有原油泄漏量计算,进行污染海域的生物修复需要5000吨以上的海洋烷烃降解菌。

无论是自然环境产生还是人工培养,这在短时间内都是难以实现的。

原油降解的速率不过每年4%左右,因此原油污染的彻底清除需要花费几十年甚至一个世纪的时间。

而这期间,虽然像苯、甲苯这样的单环烃类可能挥发掉,但是更具毒性的多环芳烃类物质,却基本保持着和泄漏事故发生之初相同的水平。

《科学》杂志2003年刊发的综述认为,该事件对生态环境的长期破坏超出人们的预想。

生态毒理学的研究表明,原油泄漏不仅直接导致藻类、无脊椎动物、海鸟、哺乳动物的急性死亡,而且,污染海域动物
体内细胞色素P450酶水平严重超标,这表明原油泄漏后残存的有毒物质将长期处于亚致死量水平,依旧危害生态环境。

2009年,《科学美国人》杂志为纪念“埃克森・瓦尔迪兹”号油轮漏油事件二十周年,以“为下一次漏油事件准备”为题,总结预防海洋石油污染的相关措施。

人们不曾料到,文章的标题竟会“一语成谶”。

二十年后,“埃克森・瓦尔迪兹”号漏油事件――“美国历史上最为严重的环境危害”,这一纪录被墨西哥湾的“深水地平线”改写。

近日,世界自然基金会刊出标题为“没有吸取教训”的文章,一针见血地指出,二十年来各国政府和石油行业没有吸取“埃克森・瓦尔迪兹”号的教训,这才是生态灾害再度上演的真正原因。

毫无疑问,美国墨西哥湾原油泄漏事件已经上升为全球性海洋污染事件,在人类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如此广泛的今天,这次事件值得我们进行深刻的反思。

一、国际海洋保护
水是生命之源,而地球的海洋更是联系着七大洲的必不可缺的生命资源,海洋是全人类共享的资源,海洋污染则是一个国际性问题。

首先,海洋污染的直接受害者是海洋生物资源的损害,这导致海洋渔业资源明显衰退,渔获量下降,渔质量受到影响;此外,海洋污染还直接危害沿海人民的身体健康;最后,由于海洋是一个完整的水体,海洋污染的危害不单是对沿海的环境造成影响,对整个地球水体循环、大气循环等自然环境都会造成很大的威胁。

国际社会对海洋保护关注的时间比较早,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各国逐步注重关于保护海洋环境的国际合作,有关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国际法律迅速发展起来,先后缔结了一系列有关保护海洋环境的全球性公约和区域性公约,[①]并确立了可持续发展、国家主权、合理分担责任、和平公正及时解决争端和国际合作等一系列重要原则。

在这次美国原油泄漏事件的解决中,国际合作起着尤其重要的角色。

从事发开始,墨西哥湾原油泄漏情况就在不断恶化,海上原油漂浮带范围广并还在进一步扩散,排污行动需要持续数月。

为了帮助美国排除原油泄漏造成的污染,10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向美国伸出援手,墨西哥表示,将与美国紧密合作,避免这一地区生态环境遭到进一步破坏;挪威的一个石油公司许诺提供除油剂和设备,并派遣人员;即使是与美国在核能项目上存在严重冲突的伊朗也将向美国提供打减压井,防止原油继续泄漏的技术。

国际合作不仅是保证实现海洋环保全球目标的基础,国际合作还能促使保护措施的协调、资料交换、监测协调以及技术与资金的互助等,是解决海洋污染的最具有保障力最具有可行性的措施。

然而,反思国际海洋保护的国际合作并非十分完善。

首先,国际合作仅作为国际海洋保护的一项基本原则,没有切实可行的公约、条例规定国际合作的分工与配合以提供各国遵循
实施。

比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了的各国海洋保护立法上的全球性和区域性合作、对海洋环境即将遭受污染损害的迫切危险或已遭受污染损害的情况的通知、对海洋污染的应急计划以及海洋环境科学研究、海洋污染的情报和资料的交换,但却没有细则对此措施的具体实行加以规定。

其次,国际合作在国际环保法中配套设置不完善,没有相应的责任分配,目前海洋污染事件中各国多是采自愿性方式参与的。

就拿这次美国墨西哥湾原油泄漏事件,事发之初美国政府没有重视,原油泄漏初步扩大时也仅交由英国石油公司进行处理,直至事件不断恶化美国政府介入,其他各国也才纷纷借以援助之手,但此时已上升为及其严重的海洋污染事件,这场对全球的环境造成不可估量的污染事件单单反思英国石油公司及美国政府的责任也许过于狭隘。

笔者认为,海洋污染本身就是一个全球性难以解决的问题,在《海洋法公约》及其他一系列专门的海洋环境保护全球性条约的基础上,国际合作应该更加具体化可操作化,并辅以相应的制度相支持。

就近原则和追偿制度就是笔者认为可行的一个途径,这是笔者对《海洋法公约》第199条“第198条所指的情形下,受影响区域的各国,应按照其能力,与各主管国际组织尽可能进行合作,以消除污染的影响并防止或尽量减少损害。

为此目的,各国应共同发展和促进各种应争计划,以应付海洋环境的污染事故。

”进行的补充制度。

就近原则是指在获知他国通知的海洋环境即将遭受污染损害的迫切危险或已遭受污染损害会影响到本国或本区域的情况时,近邻国或区域应该尽其所能立即采取行动以消除污染的影响并防止或尽量减少损害,在必要时需要借助其邻国或国际组织的物质、技术等帮助的,邻国及国际组织应当配合。

追偿原则是指受海洋污染的近邻国在依照就近原则采取的应急措施所产生的费用有权向海洋污染的责任方或责任国追偿,并优先获偿。

这样一来既明确了权责分配,又能在海洋污染扩散之初把损害降到最低,并且避免了责任国的懈怠。

二、国际海洋环境污染的责任问题
国际法律责任,是国际法中的重要制度,也是解决国际问题的主要制度,它随着国际环境和国际关系的变化发展也有了进一步的新发展,其中以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导致的损害后果引起的国际赔偿责任为代表。

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的损害性后果所引起的国际赔偿责任目前主要有三种现行制度:国家责任制度、双重责任制度和营运人有限责任制度。

但国家责任制度主要适用于于外空探索产生损害赔偿责任,双重责任制度主要适用于核能利用领域,至于其他领域,特别是环境污染方面主要采营运人有限责任制。

营运人的有限责任制度中,无论营运人是国家或者私人企业,“根据条约的规定,营运人必须投保或就赔偿作出必要的财务安排”[②] ,损害后果仅由营运人对直接承担有限赔偿责任。

在这次美国墨西哥湾原油泄漏事件中,英国石油公司在面对焦头烂额的排险堵漏和来自美国政府、国会甚至国际各界的巨大追责压力的同时,还面临着因对这次生态灾难的所有损失进行赔偿而倾家荡产的危险。

美国白宫发言人罗伯特?吉布斯就已表示,政府将致力于确保英国石油公司赔偿墨西哥湾原油污染事件造成的所有损失,奥巴马本人也强调将坚持要求英国石油公司“埋单”是政府的义务。

然而在这次事件中,美国政府也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整个事件的恶化过程中的美国政府管理疏忽问题已经遭到美国国内外的一致谴责。

首先,美国政府长期以来对海上开采风险没有有效监管,海洋监管部门与油企间存在利益关系,甚至形成一种模式:开发许可证频繁发放,对油企安全问题的考虑越来越少,监管不力是造成这次事件的隐患;其次,在漏油事故初期,美国海岸警卫队称“情况稳定”,白宫称其为“寻常事故”,奥巴马政府反映迟缓,危机管理能力遭到质疑。

[③] 除此之外,即使事态开始恶化,美国政府仍是放权给英国石油公司私力抢救,“灭顶法”失败无力阻止原油泄漏进一步的恶化加剧。

这一场全方位的生态灾难,若仅由英国石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暂且不论英国石油公司是否具有为原油泄漏事件的所有损害后果进行赔偿的能力,美国政府享受石油公司带来的经
济效益和原油利益后却对原油泄漏事件管理疏忽,在权责相适应和公平原则方面就很难免除美国政府的责任。

可见,营运人有限责任制度看似合理地区分了责任问题并减轻国家负担,在实践中却明显难以弥补所造成的损失和解决所产生的问题。

笔者认为,在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在赔偿制度方面不应简单地进行适用领域的分类,还应考虑损害结果的范围、程度及损害发展过程中的各方责任,将国家责任制度、双重责任制度与营运人有限责任制度相互配合、灵活运用,适当扩大适用范围对营运人有限责任制度进行补充。

这次美国墨西哥湾原油泄漏事件,对墨西哥湾环境所造成的污染范围之广,程度之大已经难以使其恢复到原来的状态,对原油的堵漏、收集及其事后生态赔偿、经济赔偿、人身赔偿等都将是一条任重道远的事,这都是英国石油公司所无法独立承担起来的,笔者认为美国政府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除了对经济赔偿的补充责任外,还应对今后墨西哥湾的生态恢复进行关注,提供相应的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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