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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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件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贯彻落实《电力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加强对可能引发电力安全事故的重大风险管控,防止和减少电力安全事故,明确电力安全事件分级分类标准、信息报送制度、调查处理程序和责任追究制度等内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中电大丰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及承包公司维护、检修项目单位,各类安全事件的定性、考核。

3 规定和程序

3.1 事故

3.1.1人身事故

3.1.1.1 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身伤亡,定为人身事故。

3.1.1.1.1 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的。

3.1.1.1.2 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公司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

3.1.1.1.3 在电力生产区域内,外单位人员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公司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的。

3.1.1.2电力生产人身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标准如下。

3.1.1.2.1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事故。

3.1.1.2.2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3.1.1.2.3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3.1.1.2.4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3.1.1.2.5 重伤事故为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3.1.1.2.6 轻伤事故为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3.1.1.2.7 未遂为由于各种不当行为即将导致的人身伤害因为有效防护、个人自救、他人帮助或侥幸而避免的。

3.1.2设备事故

3.1.2.1电力生产性发生设备、设施、施工机械、运输工具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规定数额的,定为电力生产设备事故。

3.1.2.1.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特大设备事故:

3.1.2.1.1.1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的事故.

3.1.2.1.1.2公司负同等以上责任的特别重大电网减供负荷和用户停电事故。

3.1.2.1.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设备事故:

3.1.2.1.2.1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3.1.2.1.2.2公司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重大电网减供负荷和用户停电事故。

3.1.2.1.3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较大设备事故:

3.1.2.1.3.1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3.1.2.1.3.2公司负同等以上责任的较大电网减供负荷和用户停电事故。

3.1.2.1.3.3发电厂或者220千伏以上变电站一次因安全故障造成全厂对外停电,导致周边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20%并且持续时间30分钟以上,或者导致周边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

压曲线值10%并且持续时间1小时以上。

3.1.2.1.3.4 主变压器、母线、开关损坏,30天内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不能达到原铭牌出力;或虽然在30天内恢复运行,但自事故发生日起3个月内该设备非计划停运累计时间达30天。

3.1.2.1.4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设备事故:

3.1.2.1.

4.1 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事故。

3.1.2.1.

4.2 公司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一般电网减供负荷和用户停电事故。

3.1.2.1.

4.3 公司因安全故障造成全厂对外停电,导致周边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5%以上10%以下并且持续时间2小时以上。

3.1.2.1.

4.4 35kV以上电气设备发生带负荷误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

3.1.2.1.

4.5220kV以上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等爆炸。

3.1.2.1.

4.6 风电机组机舱着火损坏、坠落或塔筒、塔架倒塌;或一次脱网风电机容量在50MW以上。

3.1.2.1.

4.7风电机组被迫停止运行,时间超过168小时,风电35kv等级以上线路被迫停止运行,时间超过72小时的。

3.1.2.1.

4.8 发电主设备异常运行已经达到规程规定的紧急停止运行条件而未停止运行,且造成后果者。

3.1.2.1.

4.9 经上级单位认定为一般设备事故的。

3.1.2.2一类障碍

未构成一般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设备一类障碍:

3.1.2.2.1 电力设备、设施、施工机械、运输工具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到3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3.1.2.2.2 同类设备同类原因在半年内重复发生的人为责任二类障碍。

3.1.2.2.3已有防范措施,有落实条件但未按要求落实发生的二类障碍。

3.1.2.2.4因环境污染等被用户索赔在20万元-30万元之间。

3.1.2.2.5 35kV及以上发电设备发生恶性电气误操作(含带负荷误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的。

3.1.2.2.6 风力发电设备未构成事故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3.1.2.2.6.1单台风电机组被迫停止运行,时间超过72小时,35kv等级以上线路被迫停止运行,时间超过48小时的

3.1.2.2.6.2 风电场单元汇集线路或整条集电线路故障停运,时间超过24小时。

3.1.2.2.6.3 由于人员过失误操作(包括人员误动、误碰)引起风电机组被迫停止运行。

3.1.2.2.6.4 多台风电机由于本身内部故障造成全场投运总

容量低于90%,时间超过3天。

3.1.2.2.6.5 风机变压器故障停运,时间超过72小时。

3.1.2.2.6.6 35kV线路故障引起风电机停运,时间超过36小时(自然灾害除外)。

3.1.2.2.6.7 风电场异常运行,引起全场有功出力降低,比调度规定的有功负荷曲线的值低5%以上,时间超过1小时。

3.1.2.2.6.8 变电站异常运行,引起全场无功出力降低,比调度规定的无功负荷曲线的值低10%以上,时间超过30分钟。

3.1.2.2.6.9 风电场所有设备监控系统失灵,时间超过24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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