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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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散装水泥》
【年(卷),期】2002(000)006
【摘要】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62号《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8月2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总页数】2页(P4-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Q172-01
【相关文献】
1.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开展《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执法监督检查 [J], 四川省散装水泥办公室
2.认真贯彻《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开创散装水泥管理工作新局面 [J], 郑勇
3.尽职尽责扎实工作确保《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 [J], 刘恒
4.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J], 无
5.大力实施依法兴散战略加快发展四川散装水泥事业——在贯彻《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J], 崔广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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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巩固“禁现”成果进一步做好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混凝土)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巩固“禁现”成果进一步做好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混凝土)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巩固“禁现”成果进一步做好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混凝土)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9.06•【字号】成建委[2013]416号•【施行日期】2013.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巩固“禁现”成果进一步做好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混凝土)工作的通知(成建委〔2013〕416号)锦江、成华、金牛、武侯、青羊建设局及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各有关单位:我市自《成都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发布以来,全市推广应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建设工程质量和文明施工水平得到了较大提高,为实现我市城市管理的转型升级和全面现代化、充分国际化,切实搞好节能减排工作,防治粉尘污染,现就进一步做好中心城区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混凝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对中心城区范围的建设工程项目违反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混凝土)和禁止使用袋装水泥等行为开展集中整顿,确保中心城区全面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混凝土)(以下简称“禁现”)达到实效。

二、工作重点(一)查处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混凝土)的行为。

(二)查处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正确使用预拌砂浆(混凝土)产品。

(三)查处生产企业供应不合格的预拌砂浆(混凝土)产品。

(四)查处预拌砂浆(混凝土)实际使用量,明显低于工程估算用量的情况。

(五)查处其他违反“禁现”规定的违规行为。

三、整顿时间、方法及步骤整顿时间自2013年9月9日至12月31日。

本次整顿采取自查自纠、全面排查及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法。

(一)自查自纠(9月9―20日)。

由中心城区各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存在违反“禁现”规定的违规行为立即整改,拆除现场搅拌设备;同时每月28日前向市建委上报具有全市统一编码的预拌砂浆(混凝土)推广应用情况月报表(咨询QQ群号:254106253)。

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62号

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62号

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62号)《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8月2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中伟二00二年九月十八日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快发展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促进城市建设和管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及有关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生产、使用水泥实行限制袋装、扶持散装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行政管理工作,省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行政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散装水泥的组织领导,将散装水泥发展规划纳入同级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将提高散装水泥供应量和散装率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并对规划和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各级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级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现有水泥生产企业(含水泥粉磨站)应当配置散装水泥发放设施和运输设备,提高散装水泥的供应比例。

新建、扩建或者改建水泥生产企业,其散装水泥生产和发放的设施、设备能力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未达要求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建设。

成都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成府令第138号】

成都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成府令第138号】

成都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成都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7月10日市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二○○七年八月六日成都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快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减少环境污染,提高社会、经济、环境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水泥生产、经营、储藏、运输、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主体)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直接管理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等五城区(含高新区,以下统称五城区)范围内散装水泥工作。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具体实施散装水泥的管理工作。

区(市)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当地政府确定的散装水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可委托区(市)县散装水泥办公室具体实施散装水泥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交通、水务、经济、财政、质监、环保、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规划与计划)区(市)县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发展散装水泥的组织领导,编制散装水泥发展专项规划,并将提高散装水泥供应量列入年度工作计划。

第五条(鼓励表彰)鼓励发展散装水泥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大力推广应用散装水泥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

对在发展散装水泥事业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

第六条(设施能力)水泥生产企业、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提高供应散装水泥和散装预拌砂浆的综合能力。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散装设施能力必须达到70%以上。

第七条(企业要求)水泥制品、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第八条(质量要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从业资质,严格按照质量管理规程组织生产,确保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符合质量标准。

成都市散装水泥管理规定成府令第号

成都市散装水泥管理规定成府令第号

成都市散装水泥管理规定成府令第号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成都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成都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7月10日市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二○○七年八月六日成都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快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减少环境污染,提高社会、经济、环境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水泥生产、经营、储藏、运输、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主体)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直接管理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等五城区(含高新区,以下统称五城区)范围内散装水泥工作。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具体实施散装水泥的管理工作。

区(市)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当地政府确定的散装水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可委托区(市)县散装水泥办公室具体实施散装水泥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交通、水务、经济、财政、质监、环保、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规划与计划)区(市)县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发展散装水泥的组织领导,编制散装水泥发展专项规划,并将提高散装水泥供应量列入年度工作计划。

第五条(鼓励表彰)鼓励发展散装水泥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大力推广应用散装水泥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

对在发展散装水泥事业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

第六条(设施能力)水泥生产企业、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提高供应散装水泥和散装预拌砂浆的综合能力。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散装设施能力必须达到70%以上。

第七条(企业要求)水泥制品、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成都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关于印发《成都市各区(市)县2010年度散装水泥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关于印发《成都市各区(市)县2010年度散装水泥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关于印发《成都市各区(市)县2010年度散装水泥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4.16•【字号】成散办[2010]18号•【施行日期】2010.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成都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关于印发《成都市各区(市)县2010年度散装水泥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成散办[2010]18号)成都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各区(市)县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散办:2010年,成都市散装水泥工作已列入成都市委、市政府《大气环境综合整治》专项目标,纳入对各区(市)县委、政府考核。

根据《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10年成都市散装水泥工作目标任务分解表〉的通知》(成建委发[2010]172号)要求,为便于各区(市)县统筹安排全年工作,现将《成都市各区(市))县2010年度散装水泥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此作出工作部署,认真遵照执行,确保目标任务的圆满完成。

附件:成都市各区(市)县2010年度散装水泥工作目标考核办法成都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二○一○年四月十六日附件:成都市各区(市)县2010年度散装水泥工作目标考核办法中心城区第一项:认真调查研究,科学论证,做好散装水泥发展“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

(分值18分,加分2分)各区根据成都市散装水泥发展“十二·五”规划,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在2010年11月30日前完成本地区散装水泥发展“十二·五”规划的编制工作,并报市散办备案,得18分,没有进行规划编制工作得0分。

加分:严格按照市散办《关于编制散装水泥发展“十二·五”规划通知》(成散办[2010]12号)要求编制规划,规划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加2分。

扣分:没完成规划编制工作,但有前期调研、论证等基础性工作,扣9分。

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2017年新版)

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2017年新版)

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2017年新版)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2017年新版)第十八条属于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或者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袋装水泥:(一)散装水泥无法供应、运输到达施工现场的;(二)使用特种水泥或者施工工艺有特殊要求的;(三)水泥使用总量三十吨以下的。

第十九条属于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现场搅拌砂浆:(一)混凝土使用总量二百立方米以下的;(二)砂浆使用总量一百吨以下的;(三)平原地区施工现场八十公里、其他地区施工现场四十公里运输距离内无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供应的。

第二十条新建、改建、扩建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项目应当符合当地散装水泥发展应用专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建筑业企业专业承包资质。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市(州)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登记备案。

预拌砂浆的'生产和应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技术标准、规程。

新建、改建、扩建水泥生产项目,应当按照散装水泥发放能力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进行设计、建设。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使用企业进行信用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和发生质量事故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督管理,并将监督管理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严格质量和计量管理,产品应当符合质量标准和计量要求。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项目违法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监督管理制度,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统计报表。

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2021年新版)_条例_

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2021年新版)_条例_

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2021年新版)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并将于20xx年6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详细内容。

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20xx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散装水泥的管理,坚持绿色发展,节约资源和能源,减少污染物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发展应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水泥生产和使用应当坚持发展散装、限制袋装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发展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散装水泥发展应用的具体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国土资源、水利、工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发展应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散装水泥发展应用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优化产能、适应市场、规范发展的原则,编制全省散装水泥发展应用专项规划。

市(州)、县(市、区)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散装水泥发展应用专项规划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散装水泥发展应用专项规划。

散装水泥发展应用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编制散装水泥发展应用专项规划应当征求社会公众和企业的意见。

第六条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符合散装水泥发展应用专项规划的前提下,应当维护企业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不得限制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设立。

关于《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__财综[2002]23号文

关于《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__财综[2002]23号文

关于《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23号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规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根据《国务院对进一步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以及国家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政策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经贸委统一制定,由地方财政部门和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指散装水泥办公室,下同)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五条凡袋装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使用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六条对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复膜塑编袋、复合袋等,下同),按照最高不超过每吨1元标准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对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按照最高不超过每吨3元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其中,工程建设使用袋装水泥,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照工程建设概算预计袋装水泥使用量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在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内,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以及购进袋装水泥原始凭证等资料,经地方财政部门和原预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机构核实无误后,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

工程建设使用袋装水泥应当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征收。

禁止对使用本行政区域内和本行政区域外生产的袋装水泥征收不同标准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具体征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依照本条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以及企业承受能力制定,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七条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

四川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散装入泥专项资金的征收、管理、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根据《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及国家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和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所有从事袋装水泥生产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和个人,均须按本办法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水泥生产企业每销售一吨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塑料袋、复合袋.下同)缴纳一元专项资金.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和个人每购买一吨袋装水泥缴纳四元专项资金。

农民新建、改建、扩建自用住房使用代装水泥免予缴纳专项金。

第四条国家、省投资的重点项目和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和质检等手续的建设项目应缴纳的专项资金由省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散装办)征收,或由其委托有关部门代征。

第五条水泥生产企业和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不会第四条规定的单位)、个人应缴纳的专项资金由所在市州散装办负责征收或由其委托其它单位代征,但不得重复征收。

第六条各市州、各部门不得擅目扩大征收范围和提高征收标准。

第七条专项资金代征业务费由各级散装办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定。

第八条水泥生产企业缴纳的专项资金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建设单位和其它使用单位缴纳的专项资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九条各市州征收的专项资金与省实行分成。

省与市的分成比例为2:8,省与民族自治州的分成比例为1:9。

市州与县的分成比例由各市州自定,并报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备案。

第十条各市州征收的专项资金.其中省分成部分,就地解缴省级金库;各市州分成部分,就地纳入同级金库。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纳入地方政府基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国库.先收后支专款专用。

节余结好下年使用。

缴入国库的专项资金列入基金预算科自东8016款“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入”,财政拨付专项资金列入基金支出科目第8016款“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支出”。

推进散装水泥管理制度(最新版)

推进散装水泥管理制度(最新版)

推进散装水泥管理制度推进散装水泥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促进散装水泥的发展和应用,节约资源和能源,保护和改善环境,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设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所需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在搅拌站按一定比例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拌合物。

本规定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砂以及所需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在搅拌站按一定比例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拌合物。

预拌砂浆包括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相应的工作目标和措施,促进散装水泥的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承担散装水泥管理的具体工作,其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经济和信息化、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审计、环境保护、统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发展散装水泥的相关工作。

建材等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为会员提供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依法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科研教育机构、企业和个人进行散装水泥推广应用技术和配套设施设备的科研开发。

第七条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管理的意见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管理的意见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3.30•【字号】成建委发[2010]192号•【施行日期】2010.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管理的意见(成建委发[2010]192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各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及有关单位:近年来,预拌商品混凝土在我市建设工程中广泛应用,对提高和稳定工程质量、改善城市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着无资质生产、挂靠生产、管理粗放、影响城市环境等问题,近年来又出现商品混凝土产能过剩、布局不合理等情况,这些都阻碍了我市预拌混凝土行业的健康发展,扰乱了正常的建筑市场秩序,给工程质量带来诸多隐患。

为加强产品质量和市场行为的监管,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行业的规范有序、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规范商品混凝土市场行为按照我市产业规划要求对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实行宏观调控、合理布局,避免重复建设、无序竞争。

对已趋于饱和状态的主城区和部分区(市)县严格控制新建生产企业;对其他区域生产企业实行总量控制。

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对现有生产企业实现产业高端。

2010年作为我市预拌商品混凝土“产业升级提升年”,现有生产企业到2011年6月30日前必须达到新建生产企业的标准和要求,对达不到要求的生产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从事商品混凝土生产活动,对整改不达标的企业资质予以降级或注销。

(二)不断增强环保意识,强化环保措施。

商品混凝土企业生产场地应严格按照标准封闭和硬化,完善废水、废渣的回收排放设施,日常生产和运输应符合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要求,原材料和混凝土运输车应当保证安全运输和车容整洁,并采取相应的防渗漏措施,严禁沿途撒漏。

成建委发〔2008〕319号 关于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8〕319号 关于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8〕319号关于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关于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成建委发〔2008〕319号)各区(市)县建设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交通局、公安局、环保局、质监局;各区(市)县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散装水泥办公室、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减少施工扬尘污染,根据《成都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第138号令)和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的规定,现就我市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市二环路以内凡投标截止时间在2008年7月1日以后的房屋建筑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等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禁止施工现场设置搅拌机。

2009年7月1日起在本市三环路以内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2009年12月1日起在本市五城区(含高新区)范围内全面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我市建设行业发展规划,将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纳入全市散装水泥发展规划;组织《四川省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以下简称《技术规程》)的贯彻实施。

三、进入我市建设工程的预拌砂浆产品实行公告制度,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受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公告。

凡进入我市建设工程的预拌砂浆产品,其加工企业需提交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等资料。

对生产设计能力、实验室建设等达到《技术规程》中相关要求的企业,将在“成都市建设委员会”网()和“成都建信”网()上向社会予以公告。

四、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定期向社会发布预拌砂浆的市场指导价。

凡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建设工程,招标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并参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预拌砂浆市场指导价,编制预算控制价,投标人应将使用预拌砂浆的费用列入投标报价。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经贸委,经委,:根据国务院有关清理整顿政府性基金精神~为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减轻社会负担~加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支管理~财政部会同国家经贸委在1998年财政部制定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字[1998]157号,的基础上~重新修订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二OO二年四月十八日附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规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根据《国务院对进一步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以及国家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政策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经贸委统一制定~由地方财政部门和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指散装水泥办公室~下同,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五条凡袋装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使用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六条对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复膜塑编袋、复合袋等~下同,~按照最高不超过每吨1元标准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对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按照最高不超过每吨3元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其中~工程建设使用袋装水泥~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照工程建设概算预计袋装水泥使用量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在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内~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以及购进袋装水泥原始凭证等资料~经地方财政部门和原预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机构核实无误后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

成都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成府发[1992]59号

成都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成府发[1992]59号

成都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正文:---------------------------------------------------------------------------------------------------------------------------------------------------- 成都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1992年4月5日成府发〔1992〕59号)第一条为加快散装水泥的发展,有效地节约能源和原材料,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销、运输、使用和管理散装水泥的单位。

第三条成都市计划委员会和区(市)县计划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散装水泥的主管机关。

成都市散装水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散办)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市建委、经委、城管委、物资、财政、税务、物价、公安、审计、交通、建筑材料、建筑工程、乡镇企业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范围,协同市计委共同搞好发展散装水泥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散办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发展散装水泥的法规、规章和政策;(二)编制本市散装水泥发展规划、拟定本市年度散装水泥生产和供应计划,并负责计划的组织实施、检查和监督;(三)按规定收取和统筹安排本市发展散装水泥的专项资金。

第五条水泥生产企业必须按市散装水泥发展规划,逐步建成发放散装水泥的配套设施。

第六条凡新建、扩建、改建水泥生产企业,都应将散装水泥发放设施列入其项目计划,同时设计、施工和投产使用。

对水泥发放设施能力不能达到散装率70%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立项。

第七条水泥生产企业生产的散装水泥,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因散装水泥质量低劣所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由水泥生产企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水泥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散装水泥的生产和供应计划,其业务主管部门应将计划完成情况,作为考核企业的主要经济指标之一。

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二○○四年第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制定《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快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装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务院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散装水泥发展和管理的协调工作。

国务院财政、建设、铁路、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和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散装水泥的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建设、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和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有关工作。

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内散装水泥行政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国家鼓励发展和限期淘汰的散装水泥适用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目录。

第六条袋装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熟料粉磨站,下同)、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发布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2]23号)的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七条新建、扩建和改建水泥生产企业,应当按散装比例70%以上发放能力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按期投入使用。

新建、扩建和改建水泥生产企业,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八条现有水泥生产和使用单位应当配置散装水泥发放和使用装备,其散装比例和实现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成都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范围内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清退工作的有关规定(试行)

成都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范围内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清退工作的有关规定(试行)

成都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范围内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清退工作的有关规定(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0.11.11•【字号】成散办[2010]54号•【施行日期】2010.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成都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范围内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清退工作的有关规定(试行)(成散办[2010]54号)各建设单位:根据《成都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第138号令)、《成都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成财非[2003]19号)、《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61号)、《关于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成建委发【2008】319号)等文件要求,为规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清退管理工作,在报市建委、市财政局备案后,对我市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范围内(即五城区含高新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清退工作作如下规定:一、清退范围及要求(一)已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且在规定范围内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指普通砂浆)的建设工程项目,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可在规定时间内由建设单位持相关资料到原预收专项资金所在地散装水泥办公室,办理专项资金清退手续。

(二)清退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核算原则。

1、2009年12月1日前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框剪、框架、砖混结构及钢结构(以下简称“各种结构”)建设项目,预拌混凝土使用量达到相关标准同时根据预拌砂浆使用量核算结果清退预缴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2、2009年12月1日后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各种结构建设项目,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使用量均达到相关标准后,预缴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予以清退。

二、建设项目具有下列情况的不予清退(一)2009年12月1日后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各种结构建设项目预拌砂浆使用量未达到相关标准的。

(二)按照商商贸发【2009】361号文件“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单位,预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予返还” 的规定,凡有违反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规定,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预拌砂浆企业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成建委[2013]60号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预拌砂浆企业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成建委[2013]60号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预拌砂浆企业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预拌砂浆企业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成建委[2013]60号)各区(市)县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单位:按照《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61号)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预拌砂浆管理促进预拌砂浆健康发展的通知》(川建散水发[2012]4号)要求,为确保预拌砂浆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提高预拌砂浆产品质量,决定对我市预拌砂浆企业实行备案管理。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应使用备案企业生产的预拌砂浆产品。

一、成都市预拌砂浆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制度(一)申请备案的预拌砂浆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预拌砂浆生产场地应设在绕城高速500米以外的成都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与工商注册地一致,符合所属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环保要求。

2.生产场地、储运装备、单条专用生产线设计年产能力等须满足四川省《预拌砂浆生产和应用技术规程》的要求。

(二)兼营预拌砂浆生产的其他企业,应参照上述条件实行备案管理。

二、成都市办理预拌砂浆企业备案的要求(一)企业备案的办理。

1.填写资料。

申请备案的预拌砂浆企业填写《成都市预拌砂浆企业备案报告》(下称《备案报告》)。

2.办理程序。

申请备案的预拌砂浆企业,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区(市)县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备案报告》,符合条件后,由区(市)县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报成都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受理,市建委对资料齐全的预拌砂浆企业进行备案并发布备案信息。

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

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

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
2017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散装水泥的管理,坚持绿色发展,节约资源和能源,减少污染物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发展应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水泥生产和使用应当坚持发展散装、限制袋装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发展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散装水泥发展应用的具体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国土资源、水利、工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发展应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散装水泥发展应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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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关于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各区(市)县建设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交通局、公安局、环保局、质监局;各区(市)县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散装水泥办公室、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减少施工扬尘污染,根据《成都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第138号令)和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的规定,现就我市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二环路以内凡投标截止时间在2008年7月1日以后的房屋建筑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等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禁止施工现场设置搅拌机。

2009年7月1日起在本市三环路以内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2009年12月1日起在本市五城区(含高新区)范围内全面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我市建设行业发展规划,将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纳入全市散装水泥发展规划;组织《四川省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以下简称《技术规程》)的贯彻实施。

三、进入我市建设工程的预拌砂浆产品实行公告制度,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受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公告。

凡进入我市建设工程的预拌砂浆产品,其加工企业需提交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等资料。

对生产设计能力、实验室建设等达到《技术规程》中相关要求的企业,将在“成都市建设委员会”网()和“成都建信”网()上向社会予以公告。

四、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定期向社会发布预拌砂浆的市场指导价。

凡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建设工程,招标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并参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预拌砂浆市场指导价,编制预算控制价,投标人应将使用预拌砂浆的费用列入投标报价。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施工合同备案时,应将使用预拌砂浆作为基本内容之一。

五、预拌砂浆加工场站的建设应当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符合规划、国土、环保等方面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粉尘、噪音和水体的污染。

六、预拌砂浆运输车辆为工程特种车辆,应当到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办理有关营运手续。

七、公安交管部门应按有关规定为预拌砂浆专用运输车辆办理入城通行证。

市散水办应向公安交管部门提供预拌砂浆加工企业拥有的专用运输车辆清单。

八、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加强对预拌砂浆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九、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预拌砂浆使用情况纳入建设项目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内容,并作为各类工程评优和创建文明施工工地的评定条件,采取有效措施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对违反规定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行为,应按《成都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十、预拌砂浆加工企业和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技术规程》,保证产品质量和工程质量。

十一、五城区(含高新区)以外的各区(市)县可参照执行。

十二、本通知中的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厂(站)生产,用于建设工程的各类砌筑、抹灰和地面(屋面)等的普通预拌砂浆。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成都市交通委员会
成都市公安局成都市环境保护局
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第138号)
《成都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7月10日市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
二○○七年八月六日
成都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快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减少环境污染,提高社会、经济、环境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水泥生产、经营、储藏、运输、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直接管理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等五城区(含高新区,以下统称五城区)范围内散装水泥工作。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具体实施散装水泥的管理工作。

区(市)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当地政府确定的散装水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可委托区(市)县散装水泥办公室具体实施散装水泥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交通、水务、经济、财政、质监、环保、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规划与计划)
区(市)县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发展散装水泥的组织领导,编制散装水泥发展专项规划,并将提高散装水泥供应量列入年度工作计划。

第五条(鼓励表彰)
鼓励发展散装水泥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大力推广应用散装水泥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

对在发展散装水泥事业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

第六条(设施能力)
水泥生产企业、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提高供应散装水泥和散装预拌砂浆的综合能力。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散装设施能力必须达到70%以上。

第七条(企业要求)
水泥制品、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第八条(质量要求)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从业资质,严格按照质量管理规程组织生产,确保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符合质量标准。

禁止预拌混凝土使用立窑水泥。

从事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采取有效的环保措施,防止粉尘和噪声污染。

第十条(统计资料)
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和散装水泥储运企业,应依法向所在地散装水泥办公室报送有关统计资料。

第十一条(使用范围)
下列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以下统称建设工程)必须使用散装水泥:
(一)五城区和区(市)县政府所在地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
(二)水泥使用量在300吨以上的建设工程。

第十二条(禁止范围)
本市外环路以内禁止新建预拌混凝土搅拌站、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禁止设置临时搅拌站或移动搅拌站。

本市外环路以内的建设工程,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其他区(市)县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范围由当地县级政府确定。

建设工程应使用散装预拌砂浆或湿拌砂浆,五城区从2008年7月1日起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具体办法,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招投标约定)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内容;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的约定进行投标报价。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袋装水泥;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水泥的,建设单位不得违反本规定提供袋装水泥。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

水泥生产企业、水泥制品企业、工程建设单位等生产和使用水泥的单位,应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改变专项资金征收对象、范围、标准或者减免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专用车规定)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进入城区的散装水泥车、背罐车、混凝土泵车、混凝土搅拌车、砂浆运输车等,应依法办理通行手续,提供行车方便。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运输车辆的交通规费,按四川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监督检查)
市和区(市)县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监督检查。

五城区范围内的监督检查,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其他区(市)县的监督检查由当地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或散装水泥办公室组织实施。

建设、交通、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在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将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纳入监督检查内容。

第十七条(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违反规定使用立窑水泥的。

(二)水泥制品、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未全部使用散装水泥的。

(三)施工企业不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或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搅拌砂浆的;设置临时搅拌站或移动搅拌站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施工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提供袋装水泥的。

第十八条(行政人员违法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散装水泥办公室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1992年4月5日发布的《成都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发布部门:成都市政府发布日期:2007年08月06日实施日期:2007年10月01日(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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