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忠林《刑法总论》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犯罪客观要件【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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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犯罪客观要件
7.1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犯罪客观要件概述
1.犯罪客观要件的概念与特征
(1)犯罪客观要件,又称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观因素,是指刑法规定构成犯罪行为
客观方面必须具备的特征。
(2)犯罪客观要件具有以下特征:
①客观性
犯罪客观要件是犯罪的外在表现,又称将犯意表现于外的现象。犯罪客观要件是与主观要件相对立的内容,因而其特点是可以为人的感官所感知的内容。
与犯罪的主观要件相对应的客观要件,不但包括犯罪的行为、结果等,而且包括犯罪客体。这里的犯罪客观要件仅指犯罪客体之外的其他客观事实内容。
②多样性
犯罪客观要件的内容及所包含的要件具有复杂、多样性的特点。在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的要件中,犯罪客观要件的内容最为复杂、多样。
③法定性
依据罪刑法定的刑法基本原则,犯罪的客观要件必须具有法定性:就具体的犯罪来说,其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应该具有哪些内容,是由法律规定的。
2.犯罪客观要件的分类
犯罪客观要件的内容主要是危害行为、危害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等。
以犯罪客观要件中的各种事实情况是否为构成任何犯罪所必需为标准,将其划分为必要要件与选择要件。
(1)必要要件
①必要要件是指构成任何犯罪都必须具备的犯罪客观要件的事实情况。
②危害行为是必要要件,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是选择要件。
③关于危害结果与因果关系是否为犯罪构成客观要件中的必要要件存在分歧:
a.肯定说认为无论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均以危害结果作为客观方面的必要条件。由于行为与结果均为必要要件,因而其间的因果关系也必然是必要要件。
b.否定说认为危害结果与因果关系均为选择要件。只有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构成不可缺少的要件。
(2)选择要件
①选择要件是指构成部分犯罪要求具备的客观方面的事实情况。
②选择要件的特点在于只有部分犯罪将其选作成立犯罪的构成要件,而其他犯罪的成立不以其为构成要件。
③只要作为构成要件的内容,其是否存在影响定罪。对于某些属于非构成要件的内容,其是否存在只是不影响定罪,对刑罚裁量还是有一定的甚至很重要的影响。
3.犯罪客观要件的意义
犯罪构成诸要件中,犯罪客观要件处于中心地位,它既是连接犯罪主体与犯罪客体的纽带,又是认定犯罪主观要件的客观依据。因此,犯罪客观要件具有重大意义,具体表现为以下方面:
(1)犯罪客观要件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根据
确定法定犯罪客观要件是否存在,就可以区分罪与非罪。这种依据客观要件是否具备而对罪与非罪的区分是定罪的重要因素。
(2)犯罪客观要件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重要标准
不同犯罪之犯罪构成是不同的,其不同可以是全部的构成要件不同,也可以是部分的构成要件不同,犯罪客观要件对于区分罪间界限的意义是重大的。
(3)犯罪客观要件是认定主观要件的客观依据
考察犯罪的客观要件,可以为正确地判定犯罪主观要件中的罪过、目的等内容,提供可
靠的客观依据。
(4)犯罪客观要件是影响刑罚的重要因素
就立法的层面来说,由于犯罪客观要件的表现不同会影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因而立法对其规定了不同的法定刑。在司法层面,犯罪客观要件的内容也是量刑的重要依据。
二、危害行为
1.危害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1)我国刑法中的危害行为,是指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是受意识、意志支配的违反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作。
(2)危害行为的基本特征是:
①主体的特定性。刑法中危害行为的实施者只能是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②有体性,即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活动。
③有意性,指危害行为受人的意识、意志的支配。
④有害性。就行为与社会的关系来说,只有对社会有害的行为,才可以成为刑法意义上的行为。
⑤违反刑法规范性。就行为与刑法规范的关系来说,危害行为必须具有违反刑法规范的性质,这是危害行为的法律特征。
(3)下列行为不属于作为犯罪客观要件的危害行为:
①缺少有意性的人的行为。该类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类:
a.反射动作。
b.睡梦中的动作。
c.精神病人的行为。
d.身体受暴力强制情况下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受到暴力强制,仅限于身体上的强制,而不包含精神上的强制。
②缺少有害性的行为。这是指形式上具有危害行为的外部特征,而实质上不具有有害性的行为。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属于该种情况。
③缺少刑事违法性的行为。有些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其程度轻微,或者刑法未将其规定为犯罪行为。
2.危害行为的基本形态
理论界依不同标准,对危害行为作不同的分类。
现代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如果从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的角度出发,危害行为划分为作为与不作为比较合适。
(1)作为
①作为的概念
作为是指行为人用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刑法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即“不当为而为之”。
作为形式在犯罪中较多见,并且许多犯罪只能表现为作为形式。作为除具备危害行为的上述基本特征之外,其特殊性在于:
a.作为的外在表现是人身体的积极动作。
b.作为不是仅指单个的举动,通常由一系列积极的举动构成。
c.作为违反刑法禁止规范。这是作为之方式的行为在违反规范方面的特点。
②作为的类型
作为的实施方式主要包括两类:
a.利用行为人自身条件的作为。包括三种情况:
第一,利用自身身体条件,如四肢、口、头部等动作实施作为。
第二,利用自己的自然身份实施的作为,如我国刑法规定的强奸罪就只有男性才可以构成单独实行犯。
第三,利用自己的法定身份实施的作为,如我国刑法规定的贪污罪就只有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才可以单独构成犯罪。
b.利用外力条件的作为。即把所利用的条件当作自己的工具来实现行为。这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利用物质工具的作为,如利用刀、枪、棍棒、毒药、电、放射线等杀人、伤人。
第二,利用他人的作为。行为人利用无责任的人实施行为。
第三,利用动物的作为。将动物作为犯罪工具,以实现自己的犯罪意图。
(2)不作为
①不作为的概念与特征
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并且能够履行而不履行该种义务的行为,即应为而不为。构成刑法中不作为的条件:
a.行为人具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这是成立不作为的前提。行为人负有的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必须是特定的义务。一般认为,特定义务的来源有三个:第一,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
第二,职务或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
第三,行为人的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
b.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可能性。由于某种客观原因而不具备履行该项义务的实际可能性时,也不构成犯罪的不作为。
c.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在不作为的犯罪中,虽然行为人有时也实施某些积极的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