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房地产原理与案例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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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实施,为 我国房地产管理工作的开展和房地产登记 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逐步发展和完善。
三、房地产登记机关
目前,我国房地产是由国土资源部以及住 房和城乡建设部(原建设部)两个部门分 别负责的。 与这种房地分管的体制相适应,房地产登 记机关也有两个,即国土资源部、住房和 城乡建设部,前者负责土地登记,后者负 责房屋登记,具体的登记机关分别是两部 门下属的土地管理局和房屋管理局。
房地产法原理与案例 教程
第二章 房地产登记法律制度
第一节 房地产登记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土地登记制度 第三节 房屋登记制度
第一节 房地产登记法律制度概述
一、房地产登记法律制度的功能 二、我国房地产登记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三、房地产登记机关
引例
甲公司与乙公司房屋买卖纠纷
一、房地产登记法律制度的功能
第二节 土地登记制度
一、土地登记的一般特征 二、我国土地登记的特征 三、土地登记的类型及其程序 四、土地证书
一、土地登记的一般特征
土地登记制度是土地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 部分。 土地登记的基本含义是国家依照有关规定, 对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等级以及权 属关系和权属变化情况在专门的簿册上进 行记载,予以确认的制度。 土地登记的完整意思应包括两个方面,即 对土地现状的描述和对土地权利归属及其 变化情况的记载。
四、土地证书
无论是初始土地登记还是变更土地登记,其全部 过程的完成主要以土地证书的发放为标志。
土地登记证书是国家为符合土地登记条件的申
请人颁发的证明其享有合法土地权利的证明文件, 也是土地权利人行使土地权利的法律凭证。 目前我国使用的土地证书主要有四种,即《国有 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 地使用证》和《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二、我国房地产登记制度的产生与 发展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十分重视房地产 的权属管理工作,在接收旧政府房地产权 产籍资料后,通过清理和补充,建立了比 较完善的档案。 20世纪50年代后期,特别是文化大革命时期, 我国的产权管理工作受到了严重的影响。
二、我国房地产登记制度的产生与 发展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普查的基础 上,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又于1987年开展 了全国城镇房屋所有权总登记,统一了房 屋所有权证书的样式。
房屋抵押登记分为以下几种: (一)抵押权设立登记 (二)抵押权变更登记 (三)抵押权转移登记 (四)抵押权注销登记 (五)最高额抵押登记
五、 地役权登记
地役权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对符合规定
的地役权设立登记申请,将有关事项记载 于需役地和供役地房屋登记簿,并将地役 权合同附于供役地和需役地房屋登记簿的 行为。
三、土地登记的类型及其程序
(四)注销土地登记及其程序
注销土地登记是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
致土地权利终止或消灭时而依法进行的登 记。
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应当在该土地抵押 权、地役权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相关证明 文件,申请土地抵押权、地役权注销登记。
三、土地登记的类型及其程序
(五)其他登记 1.更正登记 更正登记是指土地登记机关对已完成的土地 登记所记载的事项存在的错误按一定程序 进行更正的行为。 2.异议登记 异议登记是指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以对抗现 实登记权利的正确性为目的而提出的登记。
三、土地登记的类型及其程序
3.预告登记 从登记形态上看,预告登记是以保全不动产 变动请求权为目的的登记。预告登记制度 的创设,目的在于促使以不动产物权变动 为内容的债权请求权得以实现,
三、土地登记的类型及其程序
4.查封登记 查封登记是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人 民法院提供的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 书后,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将查封或预查 封的情况在土地登记簿上加以记载的行为。 查封登记通常包括两种情况。 (1)预查封登记。 (2)轮候查封登记。
房屋现状发生变化或房屋所有权人名称发 生更改时,依法应进行的登记。
二、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登记
(四)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是指经依法登记的房
屋因某种法律事实而灭失或法律规定的情 节出现而致使所有权丧失时,应进行的一 种登记。此种登记通常在以下几种情况下 发生:1.房屋灭失。 2.放弃所有权。 3.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或者特定区域内土地进行的全面登记。 土地总登记的一般程序如下: 1.公布通告。 2.申请登记。 3.登记审批。 4.公告登记情况。 5.注册登记。 6.颁发土地证书。
三、土地登记的类型及其程序
(二)初始土地登记及其程序
初始土地登记是指土地总登记之后对新设
立的土地权利进行的登记,它是国家对土 地进行管理的基础性工作。
初始登记的主要作用是确认土地权属关系, 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为进行地籍 管理和土地权属管理提供基本的依据。
三、土地登记的类型及其程序
(三)变更土地登记及其程序
变更土地登记是指因土地权利人发生改变,
或者因土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和 土地用途等内容发生变更而进行的登记, 包括土地权利变更登记、土地用途变更登 记、土地权利人更换名称、地址的登记。
二、我国土地登记的特征
(二)以权属登记为主同时兼有土地现状登 记
我国的土地登记不仅包括土地权属及其变 更情况的登记,同时还包括对土地现状的 登记。
二、我国土地登记的特征
(三)实行登记要件主义原则
在我国,土地权利的设立、变更和消灭均 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不经登记,土地权利 的设立、变更和消灭不发生法律效力,不 能对抗第三人,不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六、预告登记
1.预告的功能
预告登记制度的创设,目的在于促使以不 动产物权变动为内容的债权请求权得以实 现,因此,预告登记的效力就是保全债权 请求权 。 预告登记效力产生的标志是预告登记在登 记簿中的登记,其程序与本登记相同。
六、预告登记
2.预告登记适用的范围 在我国 ,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以下 几种情况: 1.预购商品房。 2.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 3.房屋所有权转让。 4.房屋所有权抵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预告登记的效力。
七、异议登记
(一)异议登记的意义
异议登记是对已完成登记的正确性有异议 而提出的登记。 异议登记是登记制度中不可缺少的一环, 是登记制度发挥作用的一种体现。同时它 也是对登记绝对公信力的修正,能够保护 事实上的物权人,体现法律的公平理念。
七、异议登记
(二)异议登记的效力
异议登记的直接效力是终止现实登记的权
四、抵押权登记
【案例2—2】甲、乙、丙房屋抵押纠纷案 由于抵押权的设立并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 有,登记便成为抵押权设立最理想的公示 方式。
抵押登记是公示抵押权乃至获得公信力的
必要途径,其对于充分发挥抵押的担保功 能,维护交易安全,保护第三者利益,避 免纠纷发生等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四、抵押权登记
一、房地产登记法律制度的功能
(三)权属管理功能
房地产登记是国家了解房地产权利归属和 房地产权利流转情况的重要方式和途径, 是国家对房地产市场进行管理的重要手段。 它在很大的程度上体现了国家对房地产市 场进行管理的意图和目标。
一、房地产登记法律制度的功能
(四)征税功能
房地产登记是国家征收房地产财产税和流 转税的重要依据和保障,如果没有完善的 房地产登记制度,房地产方面的征税就缺 乏可靠的依据和有力的保障。
二、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登记
(一)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一般是指新建房屋的
拥有者,为确认其房屋归属取得房屋所有 权而向房产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发证,房 产管理机关经审核有关情况后予以登记, 并向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确认其房屋 所有权的行为。
二、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登记
(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三、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登记
2008年《房屋登记办法》明确规定,依法利用宅 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 设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 房屋登记。法律、法规对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 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首次将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纳入了房屋登记的范围。 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登记分为初始登记、变更 登记、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四种。
六、预告登记
(一)预告登记
所谓预告登记是指为保全债权的实现、保 全物权的顺位请求权等而进行的登记 。 预告登记与本登记(一般不动产登记)的 区别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般不动产登记都是指不动产物权在已经完成的 状态下所进行的登记,也就是说登记申请人为了 取得或转移某项已经完成的不动产物权而进行的 登记。 而预告登记则是为了保全将来发生的不动产物权 而进行的一种登记。预告登记作出后,并不导致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或变更而只是登记申请人请求 将来发生物权变动的权利。 纳入预告登记的请求权对后来发生的与该项请求 权内容相同的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行为具有排他的 效力,以确保将来之发生该请求权所期待的法律 效果。
房地产登记法律制度,是国家规范登记行
为,调整房地产权属关系,了解房地产市 场信息,掌握房地产权属变化情况,保证 房地产交易安全,维护房地产权利人合法 权益的重要措施,也是房地产法律制度的 重要内容。
一、房地产登记法律制度的功能
房地产登记又称为不动产登记,其基本含
义是指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所有权及 其上设定的其他权利的登记。 其主要具有以下功能:
二、我国土地登记的特征
(四)属地登记原则
在我国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申请 人应当依照《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向土 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 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依法报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权利 证书。
三、土地登记的类型及其程序
(一)土地总登记及其程序
总登记是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内全部土地
一、房地产登记法律制度的功能
(一)公示功能
房地产登记的公示功能是指房地产登记所 具有的将房地产权利变更的事实向社会公 开并展示房地产权利来源及权利状态的作 用。 公示的目的主要是提高房地产交易的安全 性,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一、房地产登记法律制度的功能
(二)权利确认和保护功能
经过登记的房地产权利因得到法律的确认 而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可以对抗房地产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 【案例2—1】甲、乙、丙房屋权属纠纷
一、土地登记的一般特征
土地登记制度主要特征可概括为以下几个 方面: 1.土地登记以权利登记为主要内容。 2.登记是一种政府行为 3.土地登记的资料公开。 4.实行土地登记制度的国家一般都制定了专 门的土地登记法或不动产登记法 。
二、我国土地登记的特征
(一)强制登记和自愿登记相结合
对土地权属及其变更实行强制性登记是由 我国社会主义土地制度的特殊性和基本国 情所决定的,也是加强土地权属管理,维 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客观要求。 但对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和地 役权设定登记以及设定地役权的土地使用 权转移登记,却采取了自愿登记的原则,
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是指在房屋所有权进
行初始登记之后,因房屋买卖、互换、赠 与、继承、受遗赠、房屋分割、以房屋出 资入股、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以及 判决、裁决等原因致使房屋所有权发生转 移时,依法应进行的登记。
二、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登记
(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来自百度文库
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是指在初始登记之后,
第三节 房屋登记制度
一、房屋登记的主要特征 二、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登记 三、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登记 四、抵押权登记 五、地役权登记 六、预告登记 七、异议登记 八、更正登记
一、房屋登记的主要特征
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
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 予以记载的行为。 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一)房屋登记实行属地原则 (二)房屋登记遵循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 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三)房屋权属登记实行实质审查原则 (四)房屋权属管理采用登记生效主义原则
利人按着登记权利的内容行使权利。 异议纳入登记后,登记权利的正确性推定 作用丧失其效力,第三人也不得以登记的 公信力按照登记的内容确定登记的不动产 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