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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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典型案例

一、

2008年1月15日,甲出资5万元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以下称A企业)。甲聘请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甲同意。2月10日,乙未经甲同意,以A企业名义向善意第三人丙购买价值2万元的货物。

2008年7月4日,A企业亏损,不能支付到期的丁的债务,甲决定解散该企业。并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7月10日,人民法院指定戊作为清算人对A企业进行清算。经查,A 企业和甲的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如下:(1)A企业欠缴税款2000元,欠乙工资5000元,欠社会保险费用5000元,欠丁10万元;(2)A企业的银行存款1万元,实物折价8万元;(3)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价值2万元。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乙于2月10日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入价值 2万元货物的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试述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

(3)试说明A企业如何满足丁的债权请求?

【正确答案】:

(1)乙于2月10日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买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有效。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投资人对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尽管乙向丙购买货物的行为超越职权,但丙为善意第三人,因此,该行为有效。

(2)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为: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②税款;③其他债务。

(3)首先,用A企业的银行存款和实物折价共9万元清偿所欠乙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税款后、剩余78000元用于清偿所欠丁的债务;其次,A企业剩余财产全部用于清偿后,仍欠丁22000元,可用甲个人财产清偿;第三,在用甲个人财产清偿时,可用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2万元清偿。甲用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2万元清偿债务后,剩余的2000元应由甲承担持续清偿责任,但债权人五年内未提出偿债要求的,该责任消灭。

二、

2007年7月1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债务人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乙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在10月10日召开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管理人将甲公司的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1)全部财产的变现价值为2000万元。其中包括:

①已作为丁银行贷款等值担保物的财产价值为250万元;

②管理人发现甲公司于2006年11月1日无偿转让140万元的财产,遂向人民法院申请予以撤销、追回财产,并于2007年10月1日将该财产全部追回;

③甲公司综合办公楼价值800万元,已用于对所欠乙企业500万元贷款的抵押担保,货款尚未支付。

(2)欠发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200万元、欠交税款100万元;管理人于7月15日解除了甲公司与丙公司所签的一份买卖合同,给丙公司造成了120万元的经济损失。

(3)人民法院的诉讼费用30万元,管理人报酬20万元,为继续营业而支付的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40万元。

要求:根据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哪些属于破产费用?哪些属于共益债务?

(2)对甲公司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管理人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并说明理由。

(3)丙公司是否可以就其120万元的经济损失申报债权?并说明理由。

(4)如果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丁银行、乙企业均不放弃优先受偿权,在债权人会议上就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表决中是否享有表决权?

(5)根据本题的具体数字,简述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6)如果丙公司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2个月仍不领取其破产财产分配额,其分配额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人民法院的诉讼费用30万元、管理人报酬20万元属于破产费用,合计50万元;为继续营业而支付的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40万元属于共益债务。(P205)

(2)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对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P200)

(3)丙公司可以申报债权。根据规定,管理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P208)

(4)债权人丁银行、乙企业在债权人会议上就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表决中不享有表决权。(P210)

(5)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P223)

①对破产企业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2000万元的破产财产首先清偿银行贷款250万元、乙企业贷款500万元。

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清偿50万元的破产费用和40万元的共益债务。

③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清偿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200万元。

④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清偿税款100万元。

⑤普通破产债权:剩余860万元的破产财产清偿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

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6)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根据规定,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2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P225)

三、

甲、乙、丙于2002年3月出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4月,该公司又吸收丁入股。2005年10月,该公司因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拖欠巨额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人民法院在清算中查明:甲在公司设立时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其实际价额为120万元,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300万元;甲的个人财产仅为20万元。

要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对于股东甲出资不实的行为,在公司内部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2)当A公司被宣告破产时,对甲出资不实的问题应如何处理?

(3)对甲出资不足的问题,股东丁是否应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根据规定,股东不按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根据规定,破产企业的开办人注册资本投入不足的,应当由开办人予以补足,补足部分计入破产财产。在本题中,补足的180万元应计入破产财产。

(3)丁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时,应当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缴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在本题中,对甲出资不实的问题,如果甲的个人财产不足以弥补其差额时,应当由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乙、丙”承担连带责任,与设立后加入的丁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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