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第四版)-第七章 公司与公司法概述22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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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4
1. 3.国有独资公司
(1)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
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 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 司。
(2)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征
公司股东的单一性。 单一股东的特定性。 股东责任的有限性。
(3)国有独资公司的内部组织机构 董事会、监事会、经理
1. 公司的全部组织关系,包括: (1)发起人相互间或股东 相互间的关系;(2)股东与公司相互间的关系;(3)公司 内部组织机构相互间的关系;(4)公司与国家经济行政机关 之间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2. 公司的部分经营关系,即只调整那些与公司组织关系有密 切联系的经营关系。主要有股票的发行、交易,债券的发行、 转让,以及资本的增加、减少和出资的转让等。 公司法对公司关系的调整侧重于组织关系、内部关系,而对 于公司经营关系、外部关系的调整则是次要的、辅助的。因 此,完全可以说公司法基本上是组织法或主体法。
章节目录
第一节 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 公司法的概念与性质 第三节 公司的分类与我国公司的种类
1
本章导语
公司的内涵与外延在两大法系各不相同。我国《公司法》 意义上的公司特指狭义的商事公司。 依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对公司进行不同的分类。大陆法系 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法将公司分为无限公司、有限公司、股 份有限公司和两合公司。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则将公司分 为封闭式公司和开放式公司。 我国《公司法》仅确认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此外还确认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对公司关系的调整侧重于组织关系、内部关系,而 对于公司经营关系、外部关系的调整则是次要的、辅助的。 因此,公司法本质上属于组织法。
2
第一节
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3
一、公司的概念
(一)英美法系的规定 公司是指数人出于共同目的而进行的组合,常常是为 了营利而经营业务,对于合伙难以胜任的联合,一般 采用这种组织形式。即公司的本质属性有二:营利性 和联合性。 (二)大陆法系的规定 公司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即公司具有以下特征:公司是社团法人;公司是以营 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三)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规定的比较 尽管在表述上略有差异,但都确认了公司是由两个或 两个以上的股东出资组成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9
二、公司法的性质与特征
(一)公司法的性质 1. 公司法是组织法。 2. 公司法是公法化了的私法。 3. 公司法是国家管理公司的行为规范。
(二)公司法的特征 1.从公司法的内容上看,公司法是一种组织法与活动法相结合的
法律。 2.从公司法的体例上看,公司法是一种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的
法律。 3.从公司法的规范性质上看,公司法是一种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
规范相结合的法律。 4.从公司法所确认的各种规则看,公司法是具有一定国际性的国
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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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公司的分类与我国 公司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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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的分类
分类标准 公司及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所负
责任的不同 公司信用基础的不同
公司资本筹集方式及出资转让方 式的不同
一个公司对另一个公司的控制与 依附关系
公司在管辖与被管辖关系中所处 地位的不同 公司的国籍
4
(四)我国的规定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指由两个或 两个以上的股东出资组成的,从事营利性经济活 动的企业法人。
5
二、公司的特征
(一)营利性 1. 营利性的含义 设立公司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利润;公司应连续地从 事同一性质的经营活动。 2. 营利性特征的意义 公司的营利性特征既使它区别于以行政管理为目的
(4)国有独资公司负责人的专任制度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 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1. (2)一人公司发展 2. 我国1993年制定的《公司法》对一人公司未予承认。在
2019年 3. 修订《公司法》时,对于是否承认一人公司仍有不同的看
法。 4. 承认一人公司是世界各国公司法发展的趋势,承认一人公
司有 5. 利于鼓励出资人投资,承认一人公司有利于消除以虚拟股
东来 6. 规避法律的行为。
(三)法人性 1. 法人的成立要件 2. (1)必须依法设立; 3. (2)必须有独立的财产; 4. (3)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 2. 法人与合伙的区别 法人性特征是公司区别于合伙企业的主要特征。
7
第二节
公司法的概念与性质
8
一、公司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
(一)公司法的概念 公司法是调整公司在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的过程中所发生的 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公司法的调整对象
具体分类 无限公司、有限公司、股份有限
公司和两合公司 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和人合兼资
合公司 封闭式公司和开放式公司
母公司和子公司
总公司与分公司
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12
二、我国公司的种类
(一)有限责任公司 1. 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指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其特征如下:
1. (1)股东人数的限制性 2. (2)股东责任的有限性 3. (3)股东出资的非股份性 4. (4)公司资本的封闭性 5. (5)公司组织的简便性 6. (6)资合与人合的统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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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一人公司 2. (1)一人公司的概念
一人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简称,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 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公司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一人公司,仅指股东为一 人,全部资本由一人拥有的公司,又称形式上的一人公司。 广义的一人公司不仅包括形式上的一人公司,也包括实质上的 一人公司,即公司的真正股东只有一人,其余股东仅为持有最 低股份的挂名股东,多表现为家族式公司。
的国家机关,又使它 有别于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社 团法人。
强调公司的营利性特征,一方面是为了突出公司的 经济属性;另一方面,则是为了否定那些作为行政机关 附属物的行政性公司。
6
(二)社团性 亦称联合性,是指公司作为社团法人应为人的结合,其股东 和股权具有多元性。 公司应否具有社团性特征,一直是学术界认识分歧较大的问 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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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国有独资公司
(1)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
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 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 司。
(2)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征
公司股东的单一性。 单一股东的特定性。 股东责任的有限性。
(3)国有独资公司的内部组织机构 董事会、监事会、经理
1. 公司的全部组织关系,包括: (1)发起人相互间或股东 相互间的关系;(2)股东与公司相互间的关系;(3)公司 内部组织机构相互间的关系;(4)公司与国家经济行政机关 之间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2. 公司的部分经营关系,即只调整那些与公司组织关系有密 切联系的经营关系。主要有股票的发行、交易,债券的发行、 转让,以及资本的增加、减少和出资的转让等。 公司法对公司关系的调整侧重于组织关系、内部关系,而对 于公司经营关系、外部关系的调整则是次要的、辅助的。因 此,完全可以说公司法基本上是组织法或主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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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 公司法的概念与性质 第三节 公司的分类与我国公司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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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导语
公司的内涵与外延在两大法系各不相同。我国《公司法》 意义上的公司特指狭义的商事公司。 依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对公司进行不同的分类。大陆法系 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法将公司分为无限公司、有限公司、股 份有限公司和两合公司。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则将公司分 为封闭式公司和开放式公司。 我国《公司法》仅确认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此外还确认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对公司关系的调整侧重于组织关系、内部关系,而 对于公司经营关系、外部关系的调整则是次要的、辅助的。 因此,公司法本质上属于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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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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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的概念
(一)英美法系的规定 公司是指数人出于共同目的而进行的组合,常常是为 了营利而经营业务,对于合伙难以胜任的联合,一般 采用这种组织形式。即公司的本质属性有二:营利性 和联合性。 (二)大陆法系的规定 公司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即公司具有以下特征:公司是社团法人;公司是以营 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三)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规定的比较 尽管在表述上略有差异,但都确认了公司是由两个或 两个以上的股东出资组成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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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法的性质与特征
(一)公司法的性质 1. 公司法是组织法。 2. 公司法是公法化了的私法。 3. 公司法是国家管理公司的行为规范。
(二)公司法的特征 1.从公司法的内容上看,公司法是一种组织法与活动法相结合的
法律。 2.从公司法的体例上看,公司法是一种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的
法律。 3.从公司法的规范性质上看,公司法是一种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
规范相结合的法律。 4.从公司法所确认的各种规则看,公司法是具有一定国际性的国
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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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公司的分类与我国 公司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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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的分类
分类标准 公司及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所负
责任的不同 公司信用基础的不同
公司资本筹集方式及出资转让方 式的不同
一个公司对另一个公司的控制与 依附关系
公司在管辖与被管辖关系中所处 地位的不同 公司的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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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我国的规定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指由两个或 两个以上的股东出资组成的,从事营利性经济活 动的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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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的特征
(一)营利性 1. 营利性的含义 设立公司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利润;公司应连续地从 事同一性质的经营活动。 2. 营利性特征的意义 公司的营利性特征既使它区别于以行政管理为目的
(4)国有独资公司负责人的专任制度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 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1. (2)一人公司发展 2. 我国1993年制定的《公司法》对一人公司未予承认。在
2019年 3. 修订《公司法》时,对于是否承认一人公司仍有不同的看
法。 4. 承认一人公司是世界各国公司法发展的趋势,承认一人公
司有 5. 利于鼓励出资人投资,承认一人公司有利于消除以虚拟股
东来 6. 规避法律的行为。
(三)法人性 1. 法人的成立要件 2. (1)必须依法设立; 3. (2)必须有独立的财产; 4. (3)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 2. 法人与合伙的区别 法人性特征是公司区别于合伙企业的主要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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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公司法的概念与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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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
(一)公司法的概念 公司法是调整公司在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的过程中所发生的 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公司法的调整对象
具体分类 无限公司、有限公司、股份有限
公司和两合公司 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和人合兼资
合公司 封闭式公司和开放式公司
母公司和子公司
总公司与分公司
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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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公司的种类
(一)有限责任公司 1. 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指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其特征如下:
1. (1)股东人数的限制性 2. (2)股东责任的有限性 3. (3)股东出资的非股份性 4. (4)公司资本的封闭性 5. (5)公司组织的简便性 6. (6)资合与人合的统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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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一人公司 2. (1)一人公司的概念
一人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简称,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 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公司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一人公司,仅指股东为一 人,全部资本由一人拥有的公司,又称形式上的一人公司。 广义的一人公司不仅包括形式上的一人公司,也包括实质上的 一人公司,即公司的真正股东只有一人,其余股东仅为持有最 低股份的挂名股东,多表现为家族式公司。
的国家机关,又使它 有别于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社 团法人。
强调公司的营利性特征,一方面是为了突出公司的 经济属性;另一方面,则是为了否定那些作为行政机关 附属物的行政性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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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团性 亦称联合性,是指公司作为社团法人应为人的结合,其股东 和股权具有多元性。 公司应否具有社团性特征,一直是学术界认识分歧较大的问 题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