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渔业捕捞配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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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也应该在现有的条件下,积极争取各方面的 努力,逐步推行配额制度,以避免我国渔业资源 遭到更严重的破坏。首先,针对我国东海海区渔 业资源状况,应集中科研力量对东海专属经济区 内处于重要捕捞地位的经济鱼类中的一种或几种 (非全部)进行资源评估调查,特别是那些作为拖 网捕捞对象的渔业,因为他们极易因捕捞压力过 大而过快的枯竭。这样既减轻了资源调查的工作 量,也可以使调查工作的质量更高, 同时也会 缓解渔业从业者一时难以适应新管理制度而给社 会稳定、政治管理、渔民生活等带来影响和压力。 这也符合我国新版《渔业法》中提出的“逐步进 行重点品种和海域的限额捕捞制度”的规定。其 次,结合往年已有的渔业资源数据以及捕捞量大 致制定出一个总可捕量。在此过程中,应注意以 下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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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配额制度在各国实施的情况,排它的、可转 让的、明确界定和有效实施的个别可转让配额制 度(ITQs)最为有效。然而,从这几个采用ITQs制 度的渔业发达国家来看,这一制度的实施并非一 蹴而就的,因为ITQs制度的实施需要具备一定的 条件,要有先进的调研力量,宽裕的渔业环境, 完善的监督检查部门及有效的执法队伍。根据目 前我国渔业管理现状,我们可以对现有配额制度 加以改进,使其更适合我国捕捞业的具体情况, 可以选择IVQs,IQs,EAs等配额中的一种,也可 以选择几种配额同时存在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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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拿大海洋渔业部以内部具有的资源调查资 料和渔民提交的详细捕渔资料为基础,就各海域 不同鱼类资源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后,制定出资源 评估报告。随后渔业资源养护委员会(由专家、 渔民、渔业团体、海洋渔业部官员和州代表等组 成)就该报告举行听证会,听取社会公众、州政 府等相关人员对资源评估报告或为资源保护所采 取的必要限制措施的意见。经过修改、反复协商 后,由资源养护委员会会长向海洋渔业部长就 TAC和相关渔业资源保护措施提出具体建议。最 后,依据上述提出的TAC建议,海洋渔业部长决 定各种鱼类的年总可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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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额制度比较:总可捕量的制定
捕捞配额制度的实施是以总可捕量的确定为前提 条件的。下面分别介绍冰岛、加拿大和美国是如 何制定总可捕量的。 (1)冰岛总可捕量的制定过程大致包括以下两个 步骤:①通过海上监管、渔港监管统计出该年度 的总可捕量,结合海区资源调查结果上报海洋研 究所,海洋研究所于每年5月底与国际海洋考察 理事会(ICES)协商后,就各种鱼在每个配额年度 的总可捕量(TAC)向渔业部提出建议。②与相关 渔业团体非正式协商(一般为6~8月)后,渔业部 综合考虑决定总可捕量,并于8月下旬正式公布。
案例:渔业捕捞配额制度
我国新版《渔业法》规定将实施捕捞限额制 度。随后,2002年8月6日,农业部部长杜青林在 沿海捕捞渔民转产转业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严 格控制捕捞强度,加大渔业资源和环境保护力度, 进一步完善伏季休渔制度,加强渔业资源监测和 评估,开展限额捕捞试点,逐步实行重点品种和 海域的限额捕捞制度”,与其他成功实施配额制 度的国家相比,我国人口众多、科技调研力量不 高、渔业监管执法力度不强以及附近海域捕捞努 力量远远超出该海域的最适捕捞量等,这里通过 分析美国、冰岛和加拿大三国配额制度 (quota.based management systems) 的实施情 况,根据我国具体国情给出了我国实施捕捞限额 制度应采取的路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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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
1、配额制度的选择 我国捕捞限额制度应采用哪种形式?从新版 《渔业法》中找不到明确的答案。无论采 用何种形式的配额制度,其目的都是有效 保护我国渔业资源,使其能够得到长期的 可持续利用,不仅如此,还要考虑到社会、 经济、生态效益等各方面因素,做到既适 合我国国情又能促进渔业长期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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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配额制度的实施机构
我国应首先在东海海域实行配额制度(因受中 日、中韩、中越渔业双边协定的影响,我国将对海 洋渔业进行重大战略性结构调整,开展转产转业工 程,这有利于渔业制度的改革,南海地处亚热带, 鱼种繁多不利于配额制度的开展,故可在东海率先 开展配额制度的试点)。这样做可以充分调集我国 其他各海区优势调研力量,集中解决东海海区总可 捕量的评估问题。另外,东海地区配额制度的率先 实施,可以为日后其他两海区该制度的实施积累丰 富的经验,也可以防止制度改革过程中出现问题时 对全局造成较大的影响。由于我国渔业进行制度变 革意义重大,有必要在我国渔业部成立一个专门的 东海渔业捕捞制度改革管理部门,对制度改革进行 严密的策划,时刻密切关注局势发展状态并及时做 出相应反应,组织TAC和配额分配报告听众会,分 析整理各方代表的建议,促使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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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述三个渔业国家制定总可捕量的情况 来看,要想制定出合理的总可捕量需要强 大的调研力量并需要各个检测部门的共同 努力,另外还要综合考虑社会各界人士的 意见,均衡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及生态效 益等各方面的关系,然后由政府部门提出 最终的总可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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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额形式与配额分配方式
捕捞配额制度属于产出控制(output contro1)的 范畴。产出控制的一般方法是,首先确定每个目 标种类当年的总可捕量,一旦达到该可捕量,该 年度对该种类的捕捞作业即告结束。目前世界各 国实施的企业配额(EAs)、个别社区配额制度 (ICQs)、个人配额制度(IQs)、渔船配额制度 (IVQs)以及个别可转让配额制度(ITQs)等都属于 配额制度。一个国家渔业管理究竟应采取何种配 额制度以及如何分配配额受许多因素的影响,这 些因素包括:该国资源状况、科技调研能力、法 律建设、渔业社区特点、文化背景、从业人口、 执法能力和市场因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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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TAC限额制度是美国目前渔业管理中最 重要的制度。其TAC制度采取各个鱼种和渔 业种类分开管理,单独制定详细的渔业捕 捞计划。除阿拉斯加洲以外,其他4个海区 所有经济品种均实行TAC制度。从观察员、 捕捞统计以及市场监督中获得准确的统计 资料,海洋渔业局海区渔业管理委员会科 学地制定出每个经济品种的总可捕量,通 常会量化到各海区各时段。
3、总可捕量的确定
我国早在2O世纪5O年代后期就开始进行海洋渔业 资源的系统调查,到80年代中后期对黄渤海、东 海和南海的经济生物资源进行了比较系统和全面 的调查。然而近十几年来,渔业资源调查时断时 续,直到20世纪90年代,才开展了较为全面的调 查,但在渔业统计方面不够系统和完善,这直接 影响到总可捕量的确定,进而影响到捕捞限额制 度的开展和实施。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而推迟捕捞 制度的改革,事实证明,其他渔业发达国家在实 施配额制度的改革时也并非具备充足的条பைடு நூலகம்。
我国也应该在现有的条件下,积极争取各方面的 努力,逐步推行配额制度,以避免我国渔业资源 遭到更严重的破坏。首先,针对我国东海海区渔 业资源状况,应集中科研力量对东海专属经济区 内处于重要捕捞地位的经济鱼类中的一种或几种 (非全部)进行资源评估调查,特别是那些作为拖 网捕捞对象的渔业,因为他们极易因捕捞压力过 大而过快的枯竭。这样既减轻了资源调查的工作 量,也可以使调查工作的质量更高, 同时也会 缓解渔业从业者一时难以适应新管理制度而给社 会稳定、政治管理、渔民生活等带来影响和压力。 这也符合我国新版《渔业法》中提出的“逐步进 行重点品种和海域的限额捕捞制度”的规定。其 次,结合往年已有的渔业资源数据以及捕捞量大 致制定出一个总可捕量。在此过程中,应注意以 下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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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配额制度在各国实施的情况,排它的、可转 让的、明确界定和有效实施的个别可转让配额制 度(ITQs)最为有效。然而,从这几个采用ITQs制 度的渔业发达国家来看,这一制度的实施并非一 蹴而就的,因为ITQs制度的实施需要具备一定的 条件,要有先进的调研力量,宽裕的渔业环境, 完善的监督检查部门及有效的执法队伍。根据目 前我国渔业管理现状,我们可以对现有配额制度 加以改进,使其更适合我国捕捞业的具体情况, 可以选择IVQs,IQs,EAs等配额中的一种,也可 以选择几种配额同时存在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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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拿大海洋渔业部以内部具有的资源调查资 料和渔民提交的详细捕渔资料为基础,就各海域 不同鱼类资源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后,制定出资源 评估报告。随后渔业资源养护委员会(由专家、 渔民、渔业团体、海洋渔业部官员和州代表等组 成)就该报告举行听证会,听取社会公众、州政 府等相关人员对资源评估报告或为资源保护所采 取的必要限制措施的意见。经过修改、反复协商 后,由资源养护委员会会长向海洋渔业部长就 TAC和相关渔业资源保护措施提出具体建议。最 后,依据上述提出的TAC建议,海洋渔业部长决 定各种鱼类的年总可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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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额制度比较:总可捕量的制定
捕捞配额制度的实施是以总可捕量的确定为前提 条件的。下面分别介绍冰岛、加拿大和美国是如 何制定总可捕量的。 (1)冰岛总可捕量的制定过程大致包括以下两个 步骤:①通过海上监管、渔港监管统计出该年度 的总可捕量,结合海区资源调查结果上报海洋研 究所,海洋研究所于每年5月底与国际海洋考察 理事会(ICES)协商后,就各种鱼在每个配额年度 的总可捕量(TAC)向渔业部提出建议。②与相关 渔业团体非正式协商(一般为6~8月)后,渔业部 综合考虑决定总可捕量,并于8月下旬正式公布。
案例:渔业捕捞配额制度
我国新版《渔业法》规定将实施捕捞限额制 度。随后,2002年8月6日,农业部部长杜青林在 沿海捕捞渔民转产转业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严 格控制捕捞强度,加大渔业资源和环境保护力度, 进一步完善伏季休渔制度,加强渔业资源监测和 评估,开展限额捕捞试点,逐步实行重点品种和 海域的限额捕捞制度”,与其他成功实施配额制 度的国家相比,我国人口众多、科技调研力量不 高、渔业监管执法力度不强以及附近海域捕捞努 力量远远超出该海域的最适捕捞量等,这里通过 分析美国、冰岛和加拿大三国配额制度 (quota.based management systems) 的实施情 况,根据我国具体国情给出了我国实施捕捞限额 制度应采取的路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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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配额制度的选择 我国捕捞限额制度应采用哪种形式?从新版 《渔业法》中找不到明确的答案。无论采 用何种形式的配额制度,其目的都是有效 保护我国渔业资源,使其能够得到长期的 可持续利用,不仅如此,还要考虑到社会、 经济、生态效益等各方面因素,做到既适 合我国国情又能促进渔业长期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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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配额制度的实施机构
我国应首先在东海海域实行配额制度(因受中 日、中韩、中越渔业双边协定的影响,我国将对海 洋渔业进行重大战略性结构调整,开展转产转业工 程,这有利于渔业制度的改革,南海地处亚热带, 鱼种繁多不利于配额制度的开展,故可在东海率先 开展配额制度的试点)。这样做可以充分调集我国 其他各海区优势调研力量,集中解决东海海区总可 捕量的评估问题。另外,东海地区配额制度的率先 实施,可以为日后其他两海区该制度的实施积累丰 富的经验,也可以防止制度改革过程中出现问题时 对全局造成较大的影响。由于我国渔业进行制度变 革意义重大,有必要在我国渔业部成立一个专门的 东海渔业捕捞制度改革管理部门,对制度改革进行 严密的策划,时刻密切关注局势发展状态并及时做 出相应反应,组织TAC和配额分配报告听众会,分 析整理各方代表的建议,促使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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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述三个渔业国家制定总可捕量的情况 来看,要想制定出合理的总可捕量需要强 大的调研力量并需要各个检测部门的共同 努力,另外还要综合考虑社会各界人士的 意见,均衡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及生态效 益等各方面的关系,然后由政府部门提出 最终的总可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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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额形式与配额分配方式
捕捞配额制度属于产出控制(output contro1)的 范畴。产出控制的一般方法是,首先确定每个目 标种类当年的总可捕量,一旦达到该可捕量,该 年度对该种类的捕捞作业即告结束。目前世界各 国实施的企业配额(EAs)、个别社区配额制度 (ICQs)、个人配额制度(IQs)、渔船配额制度 (IVQs)以及个别可转让配额制度(ITQs)等都属于 配额制度。一个国家渔业管理究竟应采取何种配 额制度以及如何分配配额受许多因素的影响,这 些因素包括:该国资源状况、科技调研能力、法 律建设、渔业社区特点、文化背景、从业人口、 执法能力和市场因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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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TAC限额制度是美国目前渔业管理中最 重要的制度。其TAC制度采取各个鱼种和渔 业种类分开管理,单独制定详细的渔业捕 捞计划。除阿拉斯加洲以外,其他4个海区 所有经济品种均实行TAC制度。从观察员、 捕捞统计以及市场监督中获得准确的统计 资料,海洋渔业局海区渔业管理委员会科 学地制定出每个经济品种的总可捕量,通 常会量化到各海区各时段。
3、总可捕量的确定
我国早在2O世纪5O年代后期就开始进行海洋渔业 资源的系统调查,到80年代中后期对黄渤海、东 海和南海的经济生物资源进行了比较系统和全面 的调查。然而近十几年来,渔业资源调查时断时 续,直到20世纪90年代,才开展了较为全面的调 查,但在渔业统计方面不够系统和完善,这直接 影响到总可捕量的确定,进而影响到捕捞限额制 度的开展和实施。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而推迟捕捞 制度的改革,事实证明,其他渔业发达国家在实 施配额制度的改革时也并非具备充足的条பைடு நூலக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