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渔业捕捞配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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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也应该在现有的条件下,积极争取各方面的 努力,逐步推行配额制度,以避免我国渔业资源 遭到更严重的破坏。首先,针对我国东海海区渔 业资源状况,应集中科研力量对东海专属经济区 内处于重要捕捞地位的经济鱼类中的一种或几种 (非全部)进行资源评估调查,特别是那些作为拖 网捕捞对象的渔业,因为他们极易因捕捞压力过 大而过快的枯竭。这样既减轻了资源调查的工作 量,也可以使调查工作的质量更高, 同时也会 缓解渔业从业者一时难以适应新管理制度而给社 会稳定、政治管理、渔民生活等带来影响和压力。 这也符合我国新版《渔业法》中提出的“逐步进 行重点品种和海域的限额捕捞制度”的规定。其 次,结合往年已有的渔业资源数据以及捕捞量大 致制定出一个总可捕量。在此过程中,应注意以 下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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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配额制度在各国实施的情况,排它的、可转 让的、明确界定和有效实施的个别可转让配额制 度(ITQs)最为有效。然而,从这几个采用ITQs制 度的渔业发达国家来看,这一制度的实施并非一 蹴而就的,因为ITQs制度的实施需要具备一定的 条件,要有先进的调研力量,宽裕的渔业环境, 完善的监督检查部门及有效的执法队伍。根据目 前我国渔业管理现状,我们可以对现有配额制度 加以改进,使其更适合我国捕捞业的具体情况, 可以选择IVQs,IQs,EAs等配额中的一种,也可 以选择几种配额同时存在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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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拿大海洋渔业部以内部具有的资源调查资 料和渔民提交的详细捕渔资料为基础,就各海域 不同鱼类资源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后,制定出资源 评估报告。随后渔业资源养护委员会(由专家、 渔民、渔业团体、海洋渔业部官员和州代表等组 成)就该报告举行听证会,听取社会公众、州政 府等相关人员对资源评估报告或为资源保护所采 取的必要限制措施的意见。经过修改、反复协商 后,由资源养护委员会会长向海洋渔业部长就 TAC和相关渔业资源保护措施提出具体建议。最 后,依据上述提出的TAC建议,海洋渔业部长决 定各种鱼类的年总可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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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额制度比较:总可捕量的制定


捕捞配额制度的实施是以总可捕量的确定为前提 条件的。下面分别介绍冰岛、加拿大和美国是如 何制定总可捕量的。 (1)冰岛总可捕量的制定过程大致包括以下两个 步骤:①通过海上监管、渔港监管统计出该年度 的总可捕量,结合海区资源调查结果上报海洋研 究所,海洋研究所于每年5月底与国际海洋考察 理事会(ICES)协商后,就各种鱼在每个配额年度 的总可捕量(TAC)向渔业部提出建议。②与相关 渔业团体非正式协商(一般为6~8月)后,渔业部 综合考虑决定总可捕量,并于8月下旬正式公布。
案例:渔业捕捞配额制度

我国新版《渔业法》规定将实施捕捞限额制 度。随后,2002年8月6日,农业部部长杜青林在 沿海捕捞渔民转产转业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严 格控制捕捞强度,加大渔业资源和环境保护力度, 进一步完善伏季休渔制度,加强渔业资源监测和 评估,开展限额捕捞试点,逐步实行重点品种和 海域的限额捕捞制度”,与其他成功实施配额制 度的国家相比,我国人口众多、科技调研力量不 高、渔业监管执法力度不强以及附近海域捕捞努 力量远远超出该海域的最适捕捞量等,这里通过 分析美国、冰岛和加拿大三国配额制度 (quota.based management systems) 的实施情 况,根据我国具体国情给出了我国实施捕捞限额 制度应采取的路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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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
1、配额制度的选择 我国捕捞限额制度应采用哪种形式?从新版 《渔业法》中找不到明确的答案。无论采 用何种形式的配额制度,其目的都是有效 保护我国渔业资源,使其能够得到长期的 可持续利用,不仅如此,还要考虑到社会、 经济、生态效益等各方面因素,做到既适 合我国国情又能促进渔业长期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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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配额制度的实施机构

我国应首先在东海海域实行配额制度(因受中 日、中韩、中越渔业双边协定的影响,我国将对海 洋渔业进行重大战略性结构调整,开展转产转业工 程,这有利于渔业制度的改革,南海地处亚热带, 鱼种繁多不利于配额制度的开展,故可在东海率先 开展配额制度的试点)。这样做可以充分调集我国 其他各海区优势调研力量,集中解决东海海区总可 捕量的评估问题。另外,东海地区配额制度的率先 实施,可以为日后其他两海区该制度的实施积累丰 富的经验,也可以防止制度改革过程中出现问题时 对全局造成较大的影响。由于我国渔业进行制度变 革意义重大,有必要在我国渔业部成立一个专门的 东海渔业捕捞制度改革管理部门,对制度改革进行 严密的策划,时刻密切关注局势发展状态并及时做 出相应反应,组织TAC和配额分配报告听众会,分 析整理各方代表的建议,促使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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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述三个渔业国家制定总可捕量的情况 来看,要想制定出合理的总可捕量需要强 大的调研力量并需要各个检测部门的共同 努力,另外还要综合考虑社会各界人士的 意见,均衡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及生态效 益等各方面的关系,然后由政府部门提出 最终的总可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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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额形式与配额分配方式

捕捞配额制度属于产出控制(output contro1)的 范畴。产出控制的一般方法是,首先确定每个目 标种类当年的总可捕量,一旦达到该可捕量,该 年度对该种类的捕捞作业即告结束。目前世界各 国实施的企业配额(EAs)、个别社区配额制度 (ICQs)、个人配额制度(IQs)、渔船配额制度 (IVQs)以及个别可转让配额制度(ITQs)等都属于 配额制度。一个国家渔业管理究竟应采取何种配 额制度以及如何分配配额受许多因素的影响,这 些因素包括:该国资源状况、科技调研能力、法 律建设、渔业社区特点、文化背景、从业人口、 执法能力和市场因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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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TAC限额制度是美国目前渔业管理中最 重要的制度。其TAC制度采取各个鱼种和渔 业种类分开管理,单独制定详细的渔业捕 捞计划。除阿拉斯加洲以外,其他4个海区 所有经济品种均实行TAC制度。从观察员、 捕捞统计以及市场监督中获得准确的统计 资料,海洋渔业局海区渔业管理委员会科 学地制定出每个经济品种的总可捕量,通 常会量化到各海区各时段。
3、总可捕量的确定

我国早在2O世纪5O年代后期就开始进行海洋渔业 资源的系统调查,到80年代中后期对黄渤海、东 海和南海的经济生物资源进行了比较系统和全面 的调查。然而近十几年来,渔业资源调查时断时 续,直到20世纪90年代,才开展了较为全面的调 查,但在渔业统计方面不够系统和完善,这直接 影响到总可捕量的确定,进而影响到捕捞限额制 度的开展和实施。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而推迟捕捞 制度的改革,事实证明,其他渔业发达国家在实 施配额制度的改革时也并非具备充足的条பைடு நூலக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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