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材料4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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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材料(4)
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试行)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进一步加强企业民主政治建设,切实保障职工行使民主管理
的权力,充分调动发挥广大职工投身企业改革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努力构建和谐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浙江省交通投
资集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司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制度,切实保障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在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企业领导人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利。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是公司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是职工参与企业决策、民主监督
的有效途径。
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公司党委的领导,以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
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职工代表大会支持企业领导依法行使生产经营管理决策的职权。
第六条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和议题
第七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和审议总经理工作报告。
2、审议企业重大改革方案。
3、审议通过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包括薪酬调整
方案、劳动保护和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集体合同草案等。
4、民主评议公司领导人员以及其他高层管理人员。
5、依法选举和更换公司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6、其他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决定的事项。
第八条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围绕企业改革、建立健全
现代企业制度、改善经营管理、促进科技进步、加强职工培训、
提高经济效益、完善分配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推进企业文化建设和改善职工生活等方面重要问题确定。
第九条大会工作机构要发动和组织职工代表,围绕大会议题广泛征集提案。
对内容重要、涉及面广、职工呼声强烈的提案,经主席团审定
后,也可列为大会议题。
第十条职工代表大会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采取大会表决。
主要包括:集体合同草案、薪酬调整方案、企业改制方案等事项,以及主席团确定需要大会表决的议案。
第三章职工代表
第十一条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具有一定政治觉悟、政策水平和参政议政能力的公司及下属子分公司劳动合同制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职工代表名额按公司职工总数一定的比例分配,由选举单位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
条件成熟
的单位可以实行职工代表竞选制。
选举单位有权监督或按照民主
程序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第十三条职工代表应由普通员工,技术和管理人员,领导
人员等构成。
其中一线生产人员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30%以上; 技术和管理人员代表应占50% ;领导人员代表一般不超过代表总数的20%。
青年职工和女职工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第十四条职工代表调出选举单位,与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关系,退休(内退)、入学、长病、离岗(包括提前离岗)等不能正常履行职责,领导人员调离领导岗位,其代表资格即行终止,缺额由原选举单位按相应条件、构成要求及选举程序及时进行补选。
第十五条职代会期间,职工代表按选举单位或若干单位联合组成代表小组,并推选组长,组长负责代表小组会议期间的召集、组织讨论、收集意见等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职工代表的权利:
1、对企业重大改革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享有和行使知情权、审议权、监督权。
2、在职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巡视检查活动。
4、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工作时
间,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第十七条职工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业务水平和参政议政的能力。
2、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行使合法权益,积极参加各项
民主管理活动,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职工代表大会布置的各项工作,接受职工的监督。
3、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民主管理、企业管理等方面的培训。
4、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接受选举单位职工的评议、监督。
第十八条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邀请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参加大会。
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有发言权和建议权,没有表
决权和选举权。
第十九条公司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由公司工会委员会提名,经公司党委研究并报集团公司同意,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
举产生。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对不称职或
者有严重过失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依照有关规定撤换或者罢免,并按规定补选新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二十条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每次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出席。
闭会期间,遇有重大
事项,需经党委、行政与工会协商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召开专题会议。
第二十一条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表决的事项,必须获得应到会职工代表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二条职工代表大会由大会主席团主持。
大会主席团实行非常任制,由职工代表中的普通员工、技术和管理人员、领
导人员组成。
主席团人数一般不超过代表总数15% ;主席团成员由大会筹备领导小组或工会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经职工代表大
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主席团的主要职责:
1、主持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大会期间的各项工作。
2、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对各项议案审议的意见。
3、审查大会需要通过的决议、决定。
4、处理大会期间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涉及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并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由公司工会委员会召集联席会议
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联席会议由
工会主席或副主席主持,根据会议内容,可以邀请公司领导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五章职工代表大会程序
第二十五条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1、在党委领导下,组建职工代表大会筹备领导小组,确定
大会议题,安排大会议程,征集代表提案,组织协调各方面工作关系,按期完成大会的筹备工作。
2、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应将大会议题、日期、议程、票
决内容等事项,书面报告上一级工会,由上一级工会提出指导意见并备案。
3、对到期的集体合同进行平等协商,形成集体合同草案,并按规定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征求意见。
4、民主评议公司领导人员以及其他高层管理人员,工会委
员会应于会前通知被评议领导人员做好述职准备,做好民主评议
和测评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六条职工代表大会召开期间的程序:
1、由公司领导和部门负责人作工作报告和相关议案的报告。
2、组织职工代表分项讨论和审议大会议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3、表决通过大会有关议案,形成大会决定、决议或倡议。
4、听取公司领导人员述职,组织职工代表进行民主评议和测评。
第二十七条大会闭幕后,要向全体职工广泛宣传会议精神,贯彻落实大会的各项决定、决议、倡议。
第六章职工代表大会与党委、经营层、工会
第二十八条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公司党委的领导。
各级党组
织要从强化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高度,把加强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推进民主管理、司务公开。
要定期听取职工代表大会关于民主管理、司务公开情况的汇报,研究
和解决有关重要问题,不断提升职工代表大会质量。
第二十九条各级经营层要尊重职工代表的民主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支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
要及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交属于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
审议通过或决定的重大事项,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认真执行并组织实施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负责处理职
工代表大会有关经营方面的职工代表提案;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
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条件,充分发挥民主管理职能。
第三十条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是工会委员会。
各子公司应当按《工会法》及《工会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成立工会组织。
公司所辖服务区按公司区域行政架构的划分,设立区域分工会,区域分工会委员会由各区域按民主程序选举产生,并报公司工会备案。
各基层工会、区域分工会负责本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
大会的组织工作;并负责落实公司或上级工会大会的提案征集、
提案审理和落实等工作;负责组织职工代表巡视检查、调查研究,向公司及各子分公司领导和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负责检查督
促大会决议和集体合同的落实;负责组织职工代表培训,提高职
工代表素质,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司务公开等日常民主管理工作。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公司所属各基层工会或分工会可参照本细则,
制定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由公司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自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