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学解释方法在案件裁判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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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学解释的概述 社会学解释, 是指在法律文本出现复数解释的情况 下,将社会效果等因素的考量引入到法律解释中,以解释 文本在当前社会生活中应具有的含义, 从而阐释法律文 本的意义。 〔2〕法律的概念是达到社会目的的一种手段,而 不是目的本身。 因此,法律中的任何一部分需要经常地以 其目的和效果来检验, 并且要从这两个方面以及它们彼 此之间的关系来判断。 社会的概念也是不断变化的,而且 通常比法律变化的更快, 因此要不断重新检视各部分法 律与社会需要相适应的程度。 〔3〕正如梁慧星教授所言,法 律是社会生活规范,法律具有社会性,其解释、适用就不 能够仅依“文义”和“逻辑”,而不顾及所 产生的“社会效 果”。 当存在两种不同的解释意见而一时难以判断何者正 确时,应以其中产生“好”的“社会的效果”的解释意见为 准,这就是“社会学解释方法”。 就我国来说,社会学解释 方法的实践需求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我国社会转型过 程中,法制的相对滞后与司法的社会需求之间的矛盾,要
(二)公共政策 在我国政策是法律的生命,法律则是政策的条文化。 在法制不健全的年代,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主要靠政策,而 在法制逐步健全的今天,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同样离不开 政策精神指导。 一方面是法律不很具体缺乏可操作性的 情况下,政策精神更有利于发挥法律的精神实质,有利于 克服机械司法。 近年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调解优先, 调判结合” 工作原则等都是我们党的政策在司法审判领 域的具体化, 这些政策的运用对发挥好司法职能起到很 大作用。 例如,2009年,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并没有修改,但 是人民法院的司法政策作了重大调整,明确提出在审理、 执行企业涉诉案件时,要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 施,设法帮助困难企业渡过难关。 这就是为了适应有效应 对国际金融危机消极影响、切实落实“三保”(保增长、保 民生、保稳定)方针的形势需要,是为了更加能动地发挥 审判工作为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服务的职能作用。 (三)社情民意 法律本身就是民意的产物,是社会存在的反映。人民 司法要充分考虑案件发生的特定社会环境和历史背景, 充分考虑社情民意,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做到因人制宜、 因时制宜、因案制宜。 司法不体察和重视社情民意,缺乏
一,实际上就是对社会学解释方法运用的重视。 一个良好 的裁判应有良好的法律效果, 同时也应该有良好的社会 效果。 法律效果是以法律和事实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 比推理为主要内容;社会效果则以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 定, 维护国家利益, 维护社会正义和高公认度为主要内 容。 法律效果倾向于法律的证明,侧重于法律条文的准确 适用,社会效果倾向于法律价值的实现,侧重于司法目的 的 实 现 。 〔8〕有 的 人 对 审 判 工 作 “社 会 效 果 ”的 这 一 提 法 和 要 求还持有怀疑乃至抵触态度,认为法院、法官应当只讲求 法律效果,并认为这是法治国家的“通行”实践。 这种认识 是片面的,以其指导实践,势必会陷入就案办案、机械司 法的泥淖,不仅不会取得好的社会效果,也不可能取得好 的法律效果。 实现裁判的社会效果至少做到以下几个方 面:一是不能机械地理解和适用法律,以法律条文的字面 含义作为解释法律唯一依据; 二是案件的处理结果在程 序 和 实 体 上 是 公 正 的 ,“辨 法 析 理 ,胜 败 皆 服 ”; 三 是 案 件 处理要服务于社会需要, 即一个国家特定时期政治、经 济、文化、社会的趋势和需要,甚至特定时期还包括党和 国家的工作大局; 四是案件的处理符合社会公正的法感 情,即社会公众朴素的法意识、公平正义观念等。 〔9〕
19世 纪 末20世 纪 初 ,社 会 经 济 条 件 发 生 了 巨 大 变 化 , 经济活动的自由放任带来了很大负面效应, 促使人们对 概念法学和机械法学论的怀疑和反叛, 体现在法学思想 上是自由派法学和法社会学的诞生和兴盛。 后者强调的 是法的社会目的、“活的法律”。 正如霍姆斯大法官在其名 著《普通法》中指出: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不是逻辑。 被感 受到的该时代的需要,流行的道德和政治理论,公认的或 无意识的对公共政策的直觉知识, 甚至法官与他们的同 胞所持有的偏见,在确定支配人们的规则应是什么时,都 比演绎推理来得更重要。 〔4〕 庞德认为法律首先是协调社 会利益的工具,法官权衡这些利益的社会工程师。 与此同 时, 社会价值或社会利益就成了解释和适用法律的重要 标 准 和 要 求 。 近 年 来 ,新 法 律 现 实 主 义 思 潮 蓬 勃 兴 起 ,〔5〕表 现在司法上就是更强调现实世界对司法的影响, 更注重 纠纷的解决和社会秩序的修复与维护, 尤其重视基层社 会矛盾的纠纷解决和纠纷解决的方式,即对政治学、经济 学、管理学、社会学等学科理论的观察与借鉴,推崇实证 研究与分析方法。 这些都为社会学解释方法的产生和运 用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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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学解释方法 在案件裁判中的运用
袁春湘
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是人民法院的 审判理念, 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是法律实施的理想境界。 长期以来,人民法院把两个效果 的有机统一作为审判工作努力追求的目标, 这对充分发 挥人民法院的职能,妥善处理案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树立司法公信和 司法权威具有重要的意义。 人民法官坚持和实现两个效 果的统一要讲究方法,就像毛泽东主席说的要过河,就要 解决桥和船的问题。 法律解释方法其实是实现两个效果 有 机 统 一 的 有 效 方 法 ,是 架 设 两 者 统 一 的 桥 梁 ,〔1〕其 中 ,社 会学解释方法就是实现两个效果有机统一的重要方法。
二、社会学解释与其他解释方法的区别 首先, 与体系解释的不同在于体系解释在确定文义 的涵义时,须考虑法律条文间各种关联关系,使条文的体 系完整,不生矛盾或冲突;而社会学解释则偏重于社会效 果的预测即目的考量。 尤其是在对多个法律文本进行解 释时,两者就不易区分。 其次, 与目的解释的不同在于目的解释中所谓的目 的是指法律目的, 而社会学解释所谓的目的是指社会目 的。 二者虽然在大多数情况下是相符的,但若法律年代久 远,而社会目的的已经改变,则二者会出现冲突;目的解 释仅限于法律目的的衡量, 而社会学解释不仅进行社会 目 的 的 衡 量 ,而 且 更 进 行 社 会 效 果 的 预 测 。 〔7〕再 次 ,与 价 值 补充的不同。 不确定概念,如重大事由、显示公平、合理期 间、相应补偿等。 概括性条款如诚实信用原则、权利不得 滥用等。 对不确定概念和概括性条款价值补充是法律适 用的方法,是赋予法官在综合考虑案情的基础上,依据公 平正义、价值判断等对具体案件而适用的自由裁量权,因 此,其与社会学解释有极为相似之处。 但是不确定概念和 概括性条款是立法者有意为之, 而社会学解释的对象并 非如此。 运用社会学解释方法,法官不会象运用价值补充 方法那样有较大较多的自由裁量权, 只能在法律效果和 社会效果之间作出选择。 三、运用社会学解释方法要考虑的因素 (一)社会效果 社会效果是社会学解释方法考量和预测的核心内 容。 我国的审判实践非常重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
社会学解释是一种独立的法律方法, 是通过对可能 产生的社会效果进行预测,进而对特定案件事实、事实与 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进行说明和阐释。 〔6〕因此,社会学解
〔1〕孔 祥 俊 :《法 律 解 释 方 法 与 判 解 研 究 》,人 民 法 院 出 版 社 2004年 版 ,第466页 。 〔2〕王 利 明 :《法 律 解 释 学 导 论 》,法 律 出 版 社 2009 年 版 ,第363-364 页 。 〔3〕张 芝 梅 :《美 国 的 法 律 实 用 主 义 》,法 律 出 版 社 2008 年 ,第67页 。 〔4 〕 同 注 〔1 〕, 第446 页 。 〔5〕也有学者将其称为“法律与现实”运动或“现实主义法律研究”运动以区别于旧法律现实主义运动。 参见胡铭:“法律现实主义与转型社会刑事 司 法 ”,载 《法 学 研 究 》,2011年 第21期 。 〔6〕崔 雪 丽 、孙 光 宁 :“论 法 律 解 释 方 法 中 的 社 会 学 解 释 ”,载 《渤 海 大 学 学 报 》2010年 第5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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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案件涉及社会情况和当事人的了解, 就会影响全面收 集、判别、认定事实和证据,就不可能很好地化解社会矛 盾。 也只有在不与现行法律冲突的情况下,对群众生活、 情绪、诉求有了切实的体察和感受,才能使司法的过程和 结果真正符合群众期待,达到群众满意,做到司法为民。 例如,曾经备受社会关注的许霆案,广州中院作出一审判 决, 以盗窃罪判处许霆无期徒刑。 判决后, 社会反映强 烈,认为量刑过重,而后此案经过重审,改判许霆有期徒 刑5年。 这就说明此案在重审时,显然充分考虑了社会公 众的普遍感受。 又如,司法要保障人权,但我们不能按照 西方的人权观, 只重于保障被告人的人权而不顾受害人 和人民群众的感受;人民群众有冤屈,希望有错必究,我 们就不能固守西方的“既判力”、“一事不再理”的观念,应 该坚持实事求是,依法纠正错误。 我国古代司法讲究“酌 以人情参以法意”、“揆情度法”。 美国法官的“十条训诫” 也强调法官要掌握尝试、具备人之常情、了解世情、社情 和人情。 当然,司法尊重民意,但不应受民意支配,不是 以 民 意 代替审判,法官对于 民意应当由 自 己 独 立 判 断 和 理 性分析。 民主的目的不是利用大众的情绪,而是阻止民众 情感的游移不定的反应挫败国家的理性和深思熟虑的意 见 。 〔10〕
〔7〕杨 仁 寿 :《 法 学 方 法 论 》,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出 版 社 1999 年 版 ,第135 页 。 〔8〕李 国 光 :《中 国 民 商 行 政 审 判 的 回 顾 与 展 望Biblioteka Baidu》,人 民 法 院 出 版 社2003年 版 ,第264页 。 〔9 〕王 利 明 :《 法 律 解 释 导 论 》, 法 律 出 版 社 2009 年 ,382-383 页 。
(四)民俗习惯 尊重民间传统和习惯是一种重要的社会需要。 社会 秩序的形成需要多种规范的共同作用, 是各种规范相互 协作、共同作用的结果。 这 〔11〕 些规范包括道德规范、宗教 规范、村规民约等社会规范,其中,民俗习惯世代相传、约 定俗成,大量存在于社会生活,尤其是基础人民群众的生 活当中,被人们广泛认可,并在一定程度上约束着人们的 行为,因此,在处理涉及民俗习惯的案件要充分考虑民俗 习惯因素,也就是说,对当事人民事争议事项的裁判,法 律、政策有明文规定的,应当依据法律、政策,并考虑民俗 习惯因素;法律、政策没有明文规定的,可以参照本地的 民俗习惯作出裁判。 民俗习惯能否成为社会学解释的考 虑因素取决于一是普遍公认性, 即在一定地区获得人们 的普遍公认;二是合法性,即民俗习惯不得违反国家的法 律和政策,不损害公共利益,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三是 反复适用性,即在生活实践中反复适用;四是符合社会主 义道德规范;五是符合社会主义文化的发展方向。 (五)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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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法律律适适用用 22001111年年第第151期期 总总第第330028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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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不同于其他的解释方法。 一是,社会学解释方法是以其 他解释方法为基础的, 如文义解释方法、 目的解释方法 等, 是其他解释方法得出复数解释结论的情况下才适用 的方法。 二是,社会学解释方法不仅对法律文本、法律条 文进行解释, 还要对适用法律条文的社会效果在对法律 文本之外的各种相关因素进行考量进行预测。 三是社会 学解释方法经过其他方法解释以及本身对社会效果的解 释,实际上会经过论证阶段,而且这个阶段是其他法律解 释方法所不具有的。 因此,可以说社会学解释方法是一种 特殊的法律解释方法, 其解释的对象也不仅仅是对法律 文本进行社会学的解释,而这是通行的观点。 一个社会效 果良好的裁判,表面上是严格依照法律进行裁判,实质上 却必须综合考虑各种因素。 这些因素包括:社会效果本身 的考量、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是否能够达到有机统一、影 响社会效果的各种社会因素、论证的过程等等。
求司法适当秉承能动理念, 将案件的处理过程更集中于 相关法律与现实社会的关系上, 更关注现实社会纠纷的 妥善解决,防止机械司法、就案办案。 另一方面是防止打 着“社会效果”的旗帜而随心所欲破坏法制的法律工具主 义。 因为,社会学解释方法本身是一种科学的裁判方法, 它是法治的保障而不是法律虚无主义的通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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