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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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水利工程建设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青石拦河坝(闸)除险加固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枣庄市山亭区水务服务公司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全体管理、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树立安全生产的思想,掌握安全生产方面的技术知识,增强保护自己及不伤害他人的技能,实现青石拦河坝(闸)除险加固工程的安全生产目标,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及公司要求,结合青石拦河坝(闸)除险加固工程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一)各参建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的责任主体。

各参建单位应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责任制。

(二)项目法人应组织有关参建单位制订项目事故隐患排查制度,主要内容包括隐患排查目的、内容、方法、频次和要求等;施工单位应根据项目法人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制订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各参建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均有权向项目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报告。

(三)各参建单位应根据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排查前应制定排查方案,明确排查的目的范围和方法。

各参建单位应采用定期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和日常检查等方式,开展隐患排查。

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组织单位应及时书面通知有关单位,定人、定时、定措施进行整改,并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建立事故隐患信息台账。

(四)项目法人应至少每月组织一次安全生产综合检查,施工单位应至少每两月自行组织一次安全生产综合检查。

(五)项目法人、施工单位应分别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六)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3、隐患的治理方案等。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规范处理水利工程质量事故,保障水利工程安全、高质量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国内水利工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单位,以及参与水利工程建设的所有相关人员。

三、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定义水利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在水利工程建设、运行、维护过程中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技术规定,或是由于设备设施质量不合格、管理失误、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的意外事件,使水利工程的质量受到破坏,甚至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故。

四、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管理制度1.质量管理责任制度:各相关单位应明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责任人,建立健全质量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各岗位职责,严格执行质量管理制度。

2.质量管理制度:各相关单位应建立质量管理制度,明确施工、监督、检测等各方的质量管理要求,制定质量控制计划和检测方案,确保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3.质量安全培训:各相关单位应定期组织施工、监督、检测等相关人员的质量安全培训,提高其质量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确保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

4.质量监督检查:各相关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过程的质量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质量问题,防止质量事故的发生。

5.事故应急预案:各相关单位应制定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应急预案,明确事故发生时的应急处理程序和责任分工,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最大限度减少事故损失。

6.事故调查处理:一旦发生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各相关单位应立即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查找责任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7.事故责任追究: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相关单位应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保障受害方的合法权益。

五、制度执行1.本制度由相关单位负责执行,并定期评估执行情况,及时调整和完善制度。

2.相关单位应加强对制度的宣传和培训,确保全体员工了解并遵守本制度。

水利工程建设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建设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建设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管理,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水利工程建设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工作。

三、安全生产责任1.公司领导担任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本制度。

2.各级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3.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确保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1.编制生产安全事故预防计划,包括风险评估、安全隐患排查、事故应急预案等内容。

2.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3.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

4.加强安全设备和设施的维护和检修,确保其正常运行。

5.加强对承包商和外来人员的管理,确保他们遵守安全规章制度。

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1.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警机制,及时获取安全信息,并组织应急响应。

2.在事故发生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组织人员进行抢险救援。

3.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分析,查明事故原因,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六、事故领导和相关人员职责1.事故发生时,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要迅速到达现场,指挥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2.相关人员要积极参与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并保障自身的安全。

七、安全生产检查1.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不安全因素。

2.对发现的安全问题,要及时整改,确保安全隐患得到消除。

八、安全培训1.进行定期的安全培训,包括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

2.加强新员工的安全培训,确保他们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九、物品管理和维护1.建立健全设备物品管理制度,确保设备物品的安全可靠。

2.定期进行设备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附件:3.安全设备维护记录表4.安全培训记录表5.安全生产检查记录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生产安全事故: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不良后果的事件。

水利工程建设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水利工程建设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水利工程建设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Revised on November 25, 2020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青石拦河坝(闸)除险加固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枣庄市山亭区水务服务公司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全体管理、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树立安全生产的思想,掌握安全生产方面的技术知识,增强保护自己及不伤害他人的技能,实现青石拦河坝(闸)除险加固工程的安全生产目标,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及公司要求,结合青石拦河坝(闸)除险加固工程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一)各参建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的责任主体。

各参建单位应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责任制。

(二)项目法人应组织有关参建单位制订项目事故隐患排查制度,主要内容包括隐患排查目的、内容、方法、频次和要求等;施工单位应根据项目法人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制订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各参建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均有权向项目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报告。

(三)各参建单位应根据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排查前应制定排查方案,明确排查的目的范围和方法。

各参建单位应采用定期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和日常检查等方式,开展隐患排查。

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组织单位应及时书面通知有关单位,定人、定时、定措施进行整改,并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建立事故隐患信息台账。

(四)项目法人应至少每月组织一次安全生产综合检查,施工单位应至少每两月自行组织一次安全生产综合检查。

(五)项目法人、施工单位应分别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水利工程建设中的安全生产,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利工程建设包括水库、堤坝、渠道、泵站等各类工程。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安全生产管理方案,并由项目负责人批准实施。

第三条:施工单位应当成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预防性、综合性和整体性,全面分析和评估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各类风险和危险,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控制和防护。

第五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明确安全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控制措施。

严禁超负荷作业、违章操作、无照作业,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

第六条:施工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操作技能,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对于新进入的施工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取得相关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七条:施工过程中应当做好各类施工设备的检查和维护工作,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已经达到使用寿命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必须及时修理或更换。

第八条:施工过程中应当加强对建筑材料的质量监控,不合格材料或存在质量问题的材料必须及时处理或替换,严禁使用有质量问题的材料。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紧急救援预案,组织进行应急演练。

同时,建立健全动态的安全生产档案,并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问题。

第十条:对于违反本规定,发生事故或造成安全事故隐患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责任人将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情节严重,可能涉及刑事责任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施工单位必须对本规定进行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

对于违反本规定而造成的损失,由责任单位负责赔偿。

以上就是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内容,希望广大施工单位和工程管理人员严格遵守,确保水利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并真正做到安全第一,保障生命和财产的安全。

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制度

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制度

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制度引言水利行业是我们国家重点发展的行业之一,其在国家经济建设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和运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安全生产时常会面临各种隐患,极易引发安全事故。

为了加强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障水利行业人员和财产的安全,必须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制度。

主要内容一、制度适用范围该制度适用于水利行业各类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水利工程建设单位、管理运营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同时,也可以作为类似行业其他单位的参考。

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基本原则1.突出预防为主的原则2.依法治理的原则3.安全责任落实的原则4.综合治理的原则5.先治标后治本的原则三、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基本要求1.建立台账:针对水利工程中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点位进行台账记录,保证每个位置均有专人跟进,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2.规范管理:建立健全的水利工程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规范施工作业行为,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3.安全教育:加强对从事水利工程的管理人员和施工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自我保护和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4.安全检查:定期对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工程和施工人员安全。

5.信息共享:建立完善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将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信息反馈到相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协调和治理。

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具体措施1.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工作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和工作要求。

2.对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加强安全意识的宣传和推广。

3.安排专人负责台账的维护和跟进,及时发现和处理隐患问题。

4.开展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工程和施工人员的安全。

5.建立水利行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确保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置。

结论建立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制度有助于规范水利行业人员的安全行为,提高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的管理水平,确保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

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保障水利工程建设、运行和维护过程中的安全,预防安全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水利行业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水利工程建设、运行和维护单位及个人。

第三条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运行和维护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

第五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对水利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负总责,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落实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理咨询等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水利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八条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

(二)安全生产检查: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三)安全生产培训: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技能。

(四)安全生产技术措施: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

(五)事故调查处理:发生事故后,及时调查处理,依法追究事故责任。

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第九条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对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水利行业安全生产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五章事故报告与处理第十二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生产经营单位应立即报告事故,并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事故调查处理应遵循“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4.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十八、安全生产事故处理与警示
1.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处理机制,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2.施工单位应认真吸取安全生产事故教训,制定事故防范措施,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3.监理单位应监督事故处理措施的落实,确保整改到位。
十二、安全生产考核与评价
1.建设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考核,对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全面评价。
2.施工单位应全生产绩效进行评价。
3.监理单位应客观公正地评价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水平,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4.各参建单位应充分利用安全生产考核结果,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持续改进。
二十、安全生产持续改进
1.建设单位应定期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和修订,以适应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
2.施工单位应不断总结安全生产经验,持续改进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3.监理单位应跟踪监督安全生产改进措施的实施效果,提供专业指导和建议。
4.各参建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持续改进机制,推动安全生产水平的不断提升。
七、应急救援与事故处理
1.建设单位应组织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应急程序和应急资源。
2.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3.发生安全事故时,各参建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4.事故处理应遵循“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不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不受到教育不放过。
十三、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1.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依法承担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 引言水利水电施工企业是负责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重要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是保障施工企业员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的重要保障措施。

本文档是针对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和管理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活动,确保施工过程中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2. 法律法规依据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遵循以下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其他相关法律法规3. 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组织安全生产培训、评估和事故调查等工作。

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应包括以下职责和职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日常工作。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安全生产决策和管理层面的工作。

•安全员:负责日常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的工作。

4. 安全生产责任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应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企业领导应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并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目标和管理措施。

•各级管理人员应负责本部门或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安全工作的落实。

•每位员工都有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和义务,应积极参与安全培训和安全检查工作。

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以下方面:5.1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并制定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

5.2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包括新员工入职培训、在岗培训和定期培训等环节。

5.3 安全检查制度建立定期的安全检查制度,包括安全设施、消防设备、用电设备等的检查和维护。

5.4 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建立事故应急救援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应急职责,并开展应急演练。

6. 安全生产控制措施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应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确保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安全设施:建立健全的安全设施,包括防护栏杆、防护网等,提醒员工注意安全。

水利工程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

第三条水利工程安全事故管理制度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水利工程安全生产。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水利工程安全事故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水利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预防、调查、处理和整改工作。

第五条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各方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自职责。

三、预防措施第六条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第七条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进行详细的安全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八条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施工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第九条加强施工现场机械设备、电气设备、高空作业等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第十条加强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四、事故报告与调查第十一条发生安全事故时,事故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第十二条事故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水利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第十三条水利主管部门应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责任进行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事故处理与整改第十四条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原因和责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包括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赔偿损失等。

第十五条事故单位应认真落实事故处理意见,对事故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赔偿受害者的损失。

第十六条事故单位应针对事故原因,制定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六、监督检查第十七条水利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确保安全生产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十八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水利工程建设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水利工程建设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水利工程建设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枣庄市山亭区水务服务公司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全体管理、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树立安全生产的思想,掌握安全生产方面的技术知识,增强保护自己及不伤害他人的技能,实现青石拦河坝(闸)除险加固工程的安全生产目标,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及公司要求,结合青石拦河坝(闸)除险加固工程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一)各参建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的责任主体。

各参建单位应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责任制。

(二)项目法人应组织有关参建单位制订项目事故隐患排查制度,主要内容包括隐患排查目的、内容、方法、频次和要求等;施工单位应根据项目法人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制订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各参建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均有权向项目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报告。

(三)各参建单位应根据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排查前应制定排查方案,明确排查的目的范围和方法。

各参建单位应采用定期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和日常检查等方式,开展隐患排查。

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组织单位应及时书面通知有关单位,定人、定时、定措施进行整改,并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建立事故隐患信息台账。

(四)项目法人应至少每月组织一次安全生产综合检查,施工单位应至少每两月自行组织一次安全生产综合检查。

(五)项目法人、施工单位应分别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六)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3、隐患的治理方案等。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7修正)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7修正)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7修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7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和维护管理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包括水库、堤防、渠道、机电设备等各类水利工程的建设、运营和维护管理。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保证水利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安全。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技能,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加强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和责任分工,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七条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预防、应急救援等制度,确保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

第三章安全生产控制第八条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用地进行安全评价,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人员和财产安全。

第九条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设备管理、维护和检修制度,及时排除隐患,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第四章事故应急管理第十一条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级责任人和从业人员在事故应急中的职责和任务。

第十二条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和处置事故,保护好现场和证据,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事故的发生。

第五章安全生产监管第十四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信息,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及时、准确、全面。

水利工程建设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水利工程建设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水利工程建设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一、总则目的:确保水利工程建设安全,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基本原则: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员参与,持续改进。

二、组织机构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和监督。

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负责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各项目部应设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本项目安全生产的具体实施。

三、隐患排查定期排查: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隐患排查。

专项排查:针对特殊时期或特定情况,如雨季、汛期、施工高峰期等,进行专项排查。

日常巡查:项目部应每日进行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

四、隐患分类一般隐患:对生产安全影响较小,可短期内整改的隐患。

重大隐患:对生产安全影响较大,需要立即整改或采取紧急措施的隐患。

特大隐患:对生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需要立即停工整改的隐患。

五、隐患治理一般隐患:由项目部负责人组织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7天。

重大隐患:由安全生产管理部组织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3天。

特大隐患:由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整改,立即停工,整改期限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六、隐患报告发现隐患应立即报告给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项目部应在发现隐患后2小时内报告给安全生产管理部。

安全生产管理部应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告给安全生产委员会。

七、隐患整改整改责任人应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责任人、整改时限。

整改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整改完成后,应进行验收,确保隐患得到彻底消除。

八、隐患记录所有隐患排查和整改情况应详细记录,建立隐患管理档案。

隐患管理档案应包括隐患发现时间、地点、类型、整改措施、整改结果等信息。

隐患管理档案应定期更新,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九、培训与宣传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培训。

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通过各种形式,如安全会议、安全标语、安全教育片等,营造安全生产氛围。

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安全生产方针、目标、原则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安全生产目标为:零事故、零伤害、零隐患,努力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

原则如下:1. 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2. 坚持安全生产与经济效益相统一,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3. 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职责;4. 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5. 积极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确保工程安全;6. 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总结事故教训,预防类似事故发生。

二、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及组织机构1. 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总工程师、工程部长、安质部长、物资部长、综合部长、财务部长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和审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计划,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总体协调和指导。

2. 工作机构(1)安全生产办公室:设在工程部门,负责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计划,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2)安全生产管理科:设在安质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制定和修订,安全生产培训,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3)安全生产监督科:设在综合部门,负责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提出整改措施,督促整改落实。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1. 项目经理安全职责项目经理作为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对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主要职责如下:(1)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2)制定项目安全生产目标和计划,组织实施并检查落实情况;(3)组织编制和审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4)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5)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6)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整改安全隐患;(7)组织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指导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8)确保项目安全生产投入,为安全生产提供必要的资源保障。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9修正)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9修正)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二)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资质证书;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依法应当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建设活动,是指水利枢纽、堤防、河道治理、引调水、灌溉排涝、城市供水排水等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工程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相关质量检测等活动。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2019年月日起施行。2016年3月24日发布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评价的;
(四)未制定或者未按照规定启动应急预案的。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19年月日起施行。2016年3月24日发布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对涉及安全生产的项目进行质量检测,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四章事故处理和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主体、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八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及时报告事故情况。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施行前,依法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在本规定施行后继续有效;对本规定施行后发生的违法行为,依照本规定进行处罚和强制措施。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24修正)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24修正)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24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本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提升水利工程建设安全风险防控能力,保障工程建设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促进水利工程建设的平稳进行。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水库、水厂、渠道、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运营和维护。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第三条负责单位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负责单位必须成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确保其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

第四条安全生产责任负责单位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和分工责任,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安全生产方案负责单位应编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方案,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更新。

第三章安全生产措施第六条安全教育培训负责单位应当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工程建设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并定期组织安全演练。

第七条安全设施建设负责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规范,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保证工程建设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工作环境的安全。

第八条安全监测评估负责单位应建立安全监测评估制度,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隐患进行监测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第四章事故应急管理第九条应急预案负责单位应当编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应急预案,明确各类事故的应急处理措施和责任分工。

负责单位应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和实效性。

第十一条事故调查与处理负责单位应建立完善的事故调查与处理机制,及时追查事故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规行为处理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停工整改、吊销执照等。

第十三条事故责任追究在发生事故并造成损失、伤亡的情况下,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或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生效日期本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生效,同时废止之前的相关规定。

水利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水利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2)权责明确,分工负责,协同配合;
(3)依法依规,科学管理,强化责任;
(4)公开透明,及时整改,持续改进。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
1.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明确项目法人的安全生产职责,项目法人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四、事故报告和处理
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按照规定报告事故。
2.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建立事故调查和处理制度,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
3.事故处理结果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1.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与评价制度,定期对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
2.考核内容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事故报告和处理等。
3.考核结果作为单位评优评先、项目审批、资金安排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十五、安全生产文化建设
1.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单位应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文化建设,树立安全发展观念。
十八、安全生产社会监督与公众参与
1.建立安全生产社会监督机制,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水利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2.对公众提供的安全生产隐患线索,应及时核查并反馈处理结果。
3.通过媒体、网络等渠道,加强对安全生产社会监督的宣传,提高公众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的积极性。
十九、安全生产信息公开与数据共享
1.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单位应按照规定公开安全生产信息,提高信息透明度。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22修正)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22修正)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22修正)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22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工程建设人员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水利工程质量提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合用于所有水利工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相关单位。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和权利,加强员工安全培训,做好事故隐患排查和应急处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加强对生产环节的监管。

第六条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建立事故应急预案,及时开展事故应急演练工作。

第七条水利工程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施工中发生事故。

第八条水利工程建设应当降低人员因素造成的事故风险,确保员工的身体和心理健康。

第九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置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三章现场管理第十条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划定施工区域,妥善安排施工设施和设备,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和卫生。

第十一条水利工程施工现场应当明确工作岗位和责任,为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品和设施。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安全规定进行施工。

第十三条在施工现场应当加强机械设备、工具和机具的保养和维护,确保设备完好。

第四章质量保证第十四条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质量管理的规定,制定质量保证措施,并进行监管和评估。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要求认真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和工程安全。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施工中的质量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做好相关资料的保存和备案工作,确保施工过程得以记录。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对已经实行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必须及时更新、完善,保证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水利工程安全事故制度

水利工程安全事故制度

水利工程安全事故制度一、总则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目的在于规范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过程中的安全行为,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确保工程建设和运行安全。

二、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各水利工程单位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各级安全责任,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管理网络。

三、安全教育与培训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新员工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后方可上岗,特种作业人员须持证上岗。

四、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实施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对于重大危险源要实行重点监控和管理,确保风险可控。

五、应急管理与救援准备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多种情况。

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救援设备和物资,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和有效救援的能力。

六、事故报告与处理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组织救援,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事故发生后,要成立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原因,总结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七、安全投入与保障保证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投入,包括安全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更新,以及安全培训、应急管理等方面的费用。

确保安全措施得到有效实施。

八、监督检查与考核上级主管部门应定期对水利工程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单位和个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九、法律责任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水利工程单位负责解释。

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水利工程建设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建设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建设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精品管理制度、管理方案、合同、协议、一起学习进步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青石拦河坝(闸)除险加固工程事故管理制度枣庄市山亭区水务服务公司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事故管理制度1、总则1.1目的为进一步规范青石拦河坝(闸)出现加固工程的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程序,做到对已发生事故的及时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对已发生的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进行科学、公正、客观的调查、分析与处理,落实防范措施,实现防范并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1.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青石拦河坝(闸)出现加固工程范围内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

1.3基本原则1.3.1严格遵循国家及行业法律法规、规程规范的要求,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确保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合法合规、快速有效。

1.3.2遵循“一岗双责”和“管生产同时必须管安全”的基本原则,各参建单位第一责任人即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总责。

1.3.3按照分级责任管理建立各级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和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级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相关工作。

1.3.4严格遵循发生事故后的“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制定的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

1.3.5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2、引用文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水利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和处理原则》(水安监〔2016〕220号)《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260号);《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236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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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青石拦河坝(闸)除险加固工程
事故管理制度
枣庄市山亭区水务服务公司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事故管理制度
1、总则
1.1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青石拦河坝(闸)出现加固工程的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程序,做到对已发生事故的及时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对已发生的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进行科学、公正、客观的调查、分析与处理,落实防范措施,实现防范并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1.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青石拦河坝(闸)出现加固工程范围内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

1.3基本原则
1.3.1严格遵循国家及行业法律法规、规程规范的要求,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确保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合法合规、快速有效。

1.3.2遵循“一岗双责”和“管生产同时必须管安全”的基本原则,各参建单位第一责任人即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总责。

1.3.3按照分级责任管理建立各级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和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级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相关工作。

1.3.4严格遵循发生事故后的“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制定的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

1.3.5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2、引用文件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
《水利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和处理原则》(水安监〔2016〕220号)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260号);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236号)等。

3、职责与分工
3.1各参建单位及各有关部门负责及时报告职责范围内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并积极配合事故的调查工作,无条件服从处理结果,并对事故进行原因分析,制订具体的纠正与预防措施并组织实施。

3.2员工代表/(工会委员):有权参与事件的调查处理。

3.3全体员工:有责任第一时间报告发生的事件。

4、管理内容和要求
4.1管理目标
4.1.1建立合法合规、快速高效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岗位责任。

4.1.2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做到举一反三,防微杜渐,确保实现各级安全生产目标。

4.2管理程序及要求
4.2.1事故分类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其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4.2.2事故报告
4.2.2.1一般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发生较大以上等级事故,应当于1小时内以快报的形式上报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4.2.2.2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快报的内容可以适当简化;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可以先报事故总体情况。

4.2.2.3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过规定时限报告事故;
(二)漏报事故或者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
(三)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
(四)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

4.2.2.4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在上报事故的同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2.2.5现场处理:一般情况,事件发生单位要保护现场;若因抢救伤员、防止事件扩大及连续生产等原因需要挪动现场物件,必须做出明显标志、绘制事件现场图,摄影或录像并详细说明。

清理事件现场,要经事件调查组同意后方可进行。

4.2.3事故调查和原因分析
4.2.3.1事件调查程序:
事故调查按照事故的等级分级组织。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省、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下且未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的一般事故,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将事故调查报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备案。

·轻伤事故:由各参建单位负责人负责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生产管理部。

·重伤事故:由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等有关人员组成的事件调查组进行调查。

·一般事故: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人员配合安监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的事件调查组进行调查。

·较大以上事故: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人员配合安监部门、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4.2.3.2 调查组的职责:
·查明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确定事件责任者;
·提出事件处理意见和再发生防止对策;
·写出事件调查报告。

4.2.3.3 调查组的权利:
有权向事件发生的有关部门、有关人员了解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
绝;部门及有关人员不得阻碍、干涉事件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4.2.4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
4.2.4.1 调查组提出的事件处理方案和整改措施由相关部门负责实施。

4.2.4.2 对于重伤以上事件由建设单位批准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4.2.4.3 对死亡职工,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善后处理,办理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等。

4.2.4.4对工伤人员,在治疗终结后,人力资源部组织对劳动能力和伤残程度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的伤残程度,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对工伤人员予以抚恤。

4.2.5纠正和预防措施
4.2.
5.1 事故处理应严格遵循“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科学分析,并及时制定有效地纠正和预防措施确保实施到位,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对拟采取的纠正和预防措施在实施前应进行评审。

4.2.
5.2对各类事故处理的结果应做到信息的公开,生产管理机构应在事故处理完成后7日内将处理结果和相关结论性意见以公开的形式(文件、网站等)下发到青石拦河坝(闸)除险加固工程范围内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部门,达到事件的警示预防目的。

4.2.6事故统计与分析
4.2.6.1生产管理机构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汇总与分析工作,及时收集事故的
相关档案资料,建立事故管理台账并进行动态跟踪管理,台账应详细记录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责任人、原因、处理结果、采取的纠正与预防措施和效果评价等内容。

4.2.6.2每一年度应对当年发生的事故进行科学分析,并与风险防控体系的建立与完善紧密结合,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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