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及干警不作为国家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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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及干警不作为国家赔偿案

姓名:温靖玉学号:20055497

目录

前言

一、案情简述

二、案例分析

(一)监狱及其干警不作为行为是违法的。

(二)监狱及其干警不作为侵权的国家赔偿责任

(三)监狱及其干警不作为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四)行政不作为赔偿案件举证责任的分配

三、结论

摘要: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遭受人身伤害的,服刑人员或其家属要求监狱管理部门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纠纷近年来明显增加。服刑人员是一个特殊的群体,由于他们特殊的身份,使得人们常常忽略了对服刑人员的人身权的保护。在监狱中,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遭受人身伤害的原因很多,在这里分析的是因监狱及其干警因不作为行为而导致服刑人员人身伤害,服刑人员提起国家赔偿。

关键词: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违法监狱服刑人员

前言:服刑人员在监舍或出工劳动时被其他服刑人员殴打后因监狱及其狱警不作为致使伤势未得到及时的救治而致残的案件屡有发生。此案就是这一类型,透过此案所要阐述的是监狱管理机关因不作为违法致服刑人员人身伤害的应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并结合此案例分析了监狱管理机关的不作为违法致罪犯人身伤害的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案情简述

2000年1月20日,Y监狱一监区组织服刑人员清除鱼池淤泥。中午就餐时,值勤民警在距离服刑人员集中就餐现场100米处的工具室就餐,田间记工服刑人员周某,命令未完成挑泥任务的李某等十几名服刑人员站出队伍跪趴在地,周某持一根长约1米直径约0.03米的木棍(锄头柄)击打李某等十几名服刑人员的臀部,这些服刑人员被殴打后向值勤民警报告,下午民警未引起重视,仍让他们参加劳动。1月23日李某感觉臀部疼痛,请假在监内休息,25日李某的父亲探

监,其父将李某被周某殴打的情况向监狱反映,监狱知情后即送李某去医院检查,其结果为李某的臀部有骨折及组织坏死,即行手术治疗。手术后,李某的受伤腿比另一条腿短3公分,造成伤残。1

二、案例分析

在此案中,即使监狱干警存在不作为行为,但是真正致李某、田某伤害的是其他服刑人员,而不是监狱干警的不作为行为,因而监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李某致残的结果却与监狱干警的不作为有着密切的联系,因为监狱干警的不作为才使得李某的伤势没有得到及时的治疗而导致李某残疾的后果。所以对于李某可否提起国家赔偿存在不同观点。我认为李某可以向Y监狱要求其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一)监狱及其干警不作为行为是违法的。

所谓不作为违法是指行政机关或正处于履行行政机关职能过程中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故意或过失地不履行行政法规定的作为义务,从而对行政管理关系造成侵害的行为是行政违法行为的一种。

要判断Y监狱干警的行为是否是违法的不作为。行政不作为与行政作为相对而言的,要确定二者之间的区分标准,有许多学者有不同的观点,我认同的观点是按照行为的意思表示和行为形式来划分行政作为与行政不作为,只要行政主体或工作人员消极的未有意思表示或未实施行政行为,即可视为行政不作为。2行政不作为与行政作为一样,都存在着合法与违法的可能性,所以行政不作为也不必然是违法的。此案中李某要提起国家赔偿就应该要确定监狱干警的行为构成不作为侵权。只有当行政不作为违法是才构成行政侵权。显而易见,此案中的监狱干警的不作为是违法的,虽然服刑人员在监狱中是接受惩罚但是他们仍享有人身健康权,作为服刑人员的管理机关,监狱及其干警应该对服刑人员的人身权负有相应的义务。但是在李某向值班干警报告自己的伤势时,监狱干警采取不作为的行为没有履行其负有的义务,从而侵害了李某的权利造成了损害结果,所以Y 监狱的行为是违法不作为。

(二)监狱及其干警不作为侵权的国家赔偿责任。

1案例来源:中国法律信息网

2《行政侵权研究》王世涛著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177页

在本案中的赔偿请求人是服刑人员,由于这一群体的特殊性使得很多人忽视了他们利益的保护。所以要求国家赔偿是对监狱服刑人员在监狱中受到侵害时的一种保障。对于本案中的情况有的人认为,侵权的主体是与李某同是服刑人员的周某,李某的伤势是由周某打伤的,所以应向侵权人周某要求赔偿,而监狱在此方面并无过错所以不用承担国家赔偿。对于这种观点我并不认同,虽然现行的《国家赔偿法》及1995年9月8日司法部发布的《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办法》,都只是对监狱的作为行为导致服刑人员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规定了应负国家赔偿责任,而对监狱的不作为行为导致服刑人员的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则没有作出规定,但同时也正因为《国家赔偿法》并没有将国家工作人员不作为违法所致损害排除于国家赔偿范围之外,所以《国家赔偿法》颁布后,有关部门才针对客观实际情况作出补充规定。1995年司法部颁布的《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办法》对《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作了进一步的补充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纵容他人殴打服刑人员”中“纵容”的行为,根据司法部的批复,是指:“负有直接监管责任的干警处于监管现场,明知他人殴打服刑人员,应当制止而没有制止的行为”。在此案中,李某的伤虽然是由同监狱的周某打伤的,但是在遭到殴打后李某曾向值勤狱警报告却未引起重视导致伤势未能及时得到良好的医治使李某的伤势恶化导致骨折及组织坏死,造成伤残。监狱中服刑人员虽因罪行而接受惩罚,但是仍然享有人身权,国家应该保护他们的人身安全与健康。所以,根据司法部的批复,监狱干警在知道李某遭受殴打后并没有依职权做出相应的处理,监狱的不作为行为导致服刑人员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应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

(三)监狱及其干警不作为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Y监狱干警的不作为行为是否构成行政侵权,李某能否要求国家赔偿?国家对行政不作为违法负赔偿责任,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即构成要件,这是分清赔偿责任的关键问题。所以要符合以下的不作为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1. 行政主体所负有的行政作为义务。《监狱法》第七条规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显然,服刑人员收监后,监狱负有确保服刑人员在监狱内的人身安全不受非法侵犯的义务。所以监狱及其干警员有法定的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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