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绵阳市投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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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绵阳市投资优惠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1、对生产性外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吕产值达到当年企部产品产值70%以上的,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按以上有关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主管税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10年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
5、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被认定为高新技术的外商投资企业,自其被认定之日所属的纳税年度起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其生产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可从获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7、由国务院批准的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外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及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2年和第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8、对于在农业、科研、能源、交通运输以及在开发重要技术领域等方面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使用费,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条件优惠的,还可以免征所得税。
(二)再投资退税政策
1、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退还其再部分己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
2、外国投资者在市内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四)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优惠政策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在我市境内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其自用的不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五)耕地占用税优惠政策
对“三资”企业从事生产性项目占用耕地可免征耕地占用税。
四川省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07年08月08日09:07
第一部分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涉及四川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主要有三大类:一是有关西部大开发的优惠政策。二是有关国家级开发区的优惠政策。三是我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的在四川省内施行的优惠政策。
一、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
(一)税收优惠政策
1.主要优惠政策条款。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耕地占用税、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具体内容见表1。
表1 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详见财税…2001‟202号)
注释:
1.交通限从事公路、铁路、航空、港口、码头运营和管道运输企业;电力限从事电力运营企业;水利限从事江河、湖泊综合治理、防洪除涝、灌溉、洪水、水资源保护、水电发电、水土保持、河道疏浚、河海堤防建设等开发水利、防治水害的企业;邮政限从事邮政运营企业;广播电视限从事广播电视运营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方可享受优惠。
2.中部、东部外商投资交通、电力、水利生产性项目,可按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的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详见表3)。
3.限公路线路、公路线路两侧边沟所占用耕地。
4.《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除外。
5.“一定条件”指产品全部直接出口或转让技术等(详见表4)。中部地区外资优势产业项目,享受外资鼓励类产业项目的关税减免优惠(详见表4)。
2.与中东部地区的比较。由上表可见,投资于西部的国家鼓励类产业(产业目录参见第二部分)和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基础产业的外来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税率较之中部、东部轻50%以上。此外,在企业所得税、耕地占用税、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减免上也享受比中部、东部优惠的政策。
(二)土地优惠政策
1.主要优惠政策条款。国有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依法出让给单位或个人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可以减免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并符合生态建设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可申请续期。
2.与中东部的比较。以上优惠是国家对西部地区的专项扶持政策,中东部地区省市不享受。
(三)矿产资源优惠政策。
1.主要优惠政策条款。
(1)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减免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富铁矿、优质锰矿、铬铁矿、铜、钾盐、铂族金属、地下水等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大中型矿山企业为寻找接替资源申请的勘查、开发。两项费用在勘查或矿山投产第1年免缴,第2至第3年减缴50%,第4至第7年减缴25%(开采矿山的,闭坑当年可以免缴)。
(2)探矿后依法开采的,允许将勘查费用计入递延资产,在开采阶段分期摊销。
(3)外商从事非油气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享受免缴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1年,减半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2年的政策。外商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非油气矿产资源开采,享受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5年的政策。
2.与中东部的比较。以上优惠是国家对西部地区的专项扶持政策,中东部地区省市不享受。
(四)放宽利用外资条件。
1.主要优惠政策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