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资源法读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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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正义的法律表达》读书报告

读完梁建琴所著的这本书,我对环境正义及其法律表达有了较为系统深入的认识。该书对环境正义的内涵、环境正义的实现途径、环境正义法律表达的范围与性质,环境正义法律表达的关键及方式进行了系统全面的介绍,接下来,我将对这些内容进行一一解读。

首先,我们需要对“环境正义”的内涵有个清晰的认识。什么是“环境正义”呢?作者参考了诸多学者的观点,得出了这样的结论:尽管学者们对环境正义的认识和定义不尽相同,但认识环境正义的出发点是一致的,都是从社会结构和社会制度的正义性来认识环境问题,都关注环境利益与负担在不同国家、民族地区以及不同阶层之间的分配问题,都认为环境问题及环境不正义的解决要置于更为广泛的社会、经济、文化视野中去解决。总体而言,学者们都赞同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构成了环境正义的主要内容,程序性环境正义侧重参与性正义,而实质性环境正义则主要是指分配正义。

明确了环境正义的内涵,那么,第二个问题就是环境正义的实现途径了。作者认为,法律表达是环境正义的实现途径,并进一步论证了环境正义法律表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作者认为,环境正义是当代环境发展的一种现实趋势,它通常存在于社会舆论之中,是一种伦理规范,是人们头脑中的观念形态的正义。但仅有观念形态的环境正义远远不能达到环境正义的境界,正义需要法律来表达,因为重大领域所达成的正义共识只有在转化为合宜的法律安排后才始具实践性。我们再来论证环境正义的可行性。作者指出,环境法是人类发展到特定阶段的产物。环境资源的有限性和人的需求的无限性而导致的利益冲突需要产生新的法律来协调,环境法由此产生。不管人们是否认识到了,人们要求环境利益和负担进行公平分配是环境法产生的根本原因,环境法也以环境利益和负担的公平分配为基本价值追求,而这恰恰是环境正义的核心内涵。环境正义和环境法的调控目标和价值取向是一致的。因此,环境正义可以上升、转化为法律正义,环境正义的法律表达是可行的。

第三个问题,是环境正义法律表达的范围。作者认为,法律只能表达人际正义。包括代内正义和代际正义的人际正义属于“义务的道德”,是“维持社会生活所必需的必要条件”,是环境保护的底线伦理,是可以普遍化的“被要求的伦理”,应该上升为法律;而种际正义则属于“向往的道德”,“超过了那种被认为是维持社会生活的必要条件所必需的要求”,可以作为一种个人美德鼓励人们积极实践,但不能诉诸法律。也就是说,环境正义上升为法律正义应以人际正义限。

接下来的一个重要问题即第四个问题,是环境正义法律表达的性质。作者对几种正义原则进行了批判和选择。首先,作者指出了功利主义的局限性。梁建琴认为,功利主义以社会福利最大化为目标,但是它以“效用”为基本分析概念,忽视了权利、自由等非效用因素,对于总量的关注使功利主义漠视弱势群体的利益、权利和需求,更不用说实现分配公正了。功利主义与环境正义的目标有着深刻的冲突,不仅不能成为环境正义的分配原则,而且在某种程度上是许多环境不正义现象的原因,这也正是环境正义要批驳的。第二,作者指出极端自由主义对环境问题解释力不足。对于自由派理论来说,其核心在于维持并促进自由而在许多最为重要的环境资源非常奇缺的情况下,某个人对他们的占有就限制了其他人的自由,这危及自由派理论背后的核心理念,这个理论可能无法为财产权提供令人信服的理由以助于解决环境正义中当前存在的某些问题,因为这个理论也许只有在物品充裕的条件下适用,而当前我们的现状是稀缺。第三,作者指出社群主义兼具知识上的挑战和时间上的弱点。对于环境问题来说,主流话语历来强调的是“只有一个地球”,对于环境保护的前景,则允诺“我们共同的未来”,环境保护领域历来强调环境的整体性、环境利益的公共性、环境保护所需

要的个人克制与社群主义的关键词“社群”、“公益”、“德性”似乎不谋而合。那么,社群主义能否作为环境正义的理论基础呢?对此,晋海博士做了否定回答。他从三个方面进行了分析;环境正义的概念正是对传统环境保护理论过于强调“公益”和“义务”的挑战,环境正义不仅仅主张促进和维护公益,还强调“公益”的取得要以“利益和责任的分配”的正义性为前提,强调对弱者利益的保护。其次,社群主义所坚持的整体主义与功利主义所坚持的“幸福总量”之间存在着某种逻辑上的一致性。这种一致性决定了功利主义在环境保护领域所导致的种种环境不正义现象仍会发生。也就是说,一社群主义作为环境正义理论的理论基础,仍可能使“为了大多数人的利益而牺牲少数人的利益”的情况的发生。再次,社群主义的价值只有在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极端发达的前提下才得以凸显,而在我国自由主义远非“极端发达”,相反长期的强制型行政模式形成了深厚的“命令控制——服从执行”的行为模式和思维习惯。在这种背景下,强调社群主义是十分危险的。

第四,作者强调了罗尔斯正义的理论扩展性和包容性。作者指出,罗尔斯正义原则体现了一种更为广泛的正义观念,“所有社会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及自尊的社会基础——都应该加以平等地分配,除非对所有这些价值或任何一种价值的不平等性分配有利于每一个人”。体现这个一般的正义观念的两个正义原则为:“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这样安排,使他们在与正义的续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惠益者的最大利益;并且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和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第一个原则,一般称之为自由的平等原则,第二个原则的第一部分被称为差别原则,第二个部分被称为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按照罗尔斯原则的说法,人的利益在原初的状态下表现为基本善,而基本善是指”权利、机会、自由及收入和财富”等。平等的自由原则被用来分配自由和平等,公平的机会平等被用来分配机会(以及权力),差别原则用来分配收入和财富。王韬洋博士认为环境正义运动实际采取了这样的分配原则:平等分配环境恶物,在平等分配基本环境善物同时同时保障最低环境标准的原则,以及建立在平等权利的基础上,但会根据个人的收入和选择等有所变化的环境质量的分配原则。如果把对基本环境善物的享有看做是每个人所拥有的基本自由和权利的话,“平等分配环境恶物,在平等分配基本环境善物保障最低环境标准的原则”正是罗尔斯两个正义原则之平等自由原则的具体运用。而对环境质量的需求则是与收入和分配密切相关的,“根据个人的收入和选择等而有所变化的环境质量的分配原则”正是罗尔斯两个正义原则之差别原则的体现。而且,将“建立在平等权利的基础上”理解为罗尔斯两个正义原则之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的体现,也是顺理成章的。

作者认为,最不坏的选择,应该是作为公平的正义。并且对这一观点进行了论证。在环境正义法律表达一节中,作者已经论述了环境正义法律表达的范围应该以人际正义为限。在此节中,作者将人际正义分为代际正义、国际环境正义、国内环境正义三个部分一一论证作为公平的正义为最不坏的环境正义。首先,我们来看代际正义。代际正义不要求以造成当代人生活不利的方式来满足后代人的需要,但是时间的纯粹偏好和环境以及自然的特殊性,仍然要求确立基本的环境正义,以给后代人提供足够的机会,保证他们生存发展和享有人类文明。这实际上仍然是罗尔斯作为公平正义的一种表现,只不过由于人类社会是由不同世代构成,而这仅仅是在世代之间关系的延伸而已。作为公平的代际正义的要求,简单地说,就是反对功利主义强调的“福利最大化”的满足,既不能要求当代人为了后代人的利益作出沉重的牺牲,也不允许当代人在时间优势的基础上损害后代人的福利。其次是国际环境正义。一般认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国际正义是代内正义的主要矛盾。因此,关于代内正义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此。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环境问题的成因、责任分配等存在着激烈的对抗,以至于环境保护的国际协作始终裹足不前。究其根本原因在于环境问题的全球性需要各国摒弃不同的意识形态、不同的价值追求而建立一个全球性范围的,能深入各国主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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