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浙江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保障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学生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实验室的正常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相关要求,结合实验室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责任1. 实验室安全管理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明确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主体。
2. 实验室主任为实验室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实验室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3.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安全职责,确保实验室安全。
三、安全管理内容1. 设备安全:实验室设备应定期检查、维护,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禁止使用未经批准的设备,禁止设备超负荷运行。
2. 试剂和化学品安全:实验室试剂和化学品应分类存放,标识清晰,防止误用。
对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等危险化学品,应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
3. 电气安全:实验室电气设备应定期检查、维修,确保电气线路安全。
禁止私拉乱接电线,禁止在实验室使用大功率电器。
4. 消防安全:实验室应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熟悉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5. 生物安全:实验室生物安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严格执行生物安全操作规程,防止生物危害。
6. 环境保护:实验室应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减少污染物的排放,确保实验室环境安全。
四、安全教育培训1.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掌握安全操作技能。
2. 新进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 定期组织安全知识竞赛、应急演练等活动,提高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安全素质。
五、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1. 实验室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发现安全隐患,立即上报实验室主任,实验室主任应组织力量进行整改。
3. 对重大安全隐患,应立即采取停工、停用等措施,确保实验室安全。
六、奖惩措施1. 对在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实验室安全管理是一个重要且关键的管理工作,它直接关系到实验室工作的顺利进行、人员的健康安全和实验室资产的保护。
为了做好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实验室的顺利运行,特制定本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一、实验室安全组织及职责1. 实验室安全委员会(1)设立实验室安全委员会,由实验室负责人担任主任,聘请实验室管理、安全和相关技术人员作为委员,负责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
(2)实验室安全委员会的职责包括:制定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实验室安全培训;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组织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应急演练;负责实验室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定期报告实验室安全工作情况等。
2. 实验室负责人(1)实验室负责人是实验室的法定代表人,对实验室的安全和管理负最终责任。
(2)实验室负责人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实验室安全培训和教育;监督和检查实验室安全工作,确保实验室的安全运行;负责实验室安全预防和事故处理工作;及时报告和反馈实验室安全情况等。
3. 实验室管理人员(1)实验室管理人员是实验室的具体管理责任人,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实验室设备管理、实验材料采购、实验人员管理等。
(2)实验室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参与制定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实验室安全培训和教育;监督和检查实验室安全工作;及时报告和反馈实验室安全情况等。
4. 实验室人员实验室人员是实验室中从事实验工作的人员,包括实验员、研究人员、学生、技术人员等。
实验室人员应该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实验仪器设备,做好实验室安全防护工作。
二、实验室的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1. 实验室安全制度(1)实验室安全制度包括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制度、实验室环境安全制度、实验仪器设备安全制度、实验材料管理制度等。
(2)实验室安全制度应包括实验室的基本情况介绍、实验室安全组织、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制度、实验室危险物品管理制度、实验室安全预防措施、实验室应急预案等内容。
浙江大学心理与行为科学系实验室使用管理条例
浙江大学心理与行为科学系实验室使用管理条例实验室是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重要基地,为确保实验室安全,防止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发生,保证教学、科研活动的正常进行,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部分使用办法第一条各实验室导师为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实验室的安全工作负全部责任。
认真贯彻落实学校有关安全规定,提出确保安全的具体要求,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经常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第二条心理系对学生(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等全部学生)实行实验室准入制:学生首先填写申请书,内容包括:学生类别,完成的课题名称,课题性质,使用时间,对实验室的要求,导师与使用者本人的签名;将有导师签名的申请书交给相关实验室管理人员,得到批准后,方能进入实验室进行试验。
第三条进行实验的主试需要经过严格的安全培训后才能进入实验室工作。
第四条实验人员要在导师或实验室老师的指导下以及保证安全的基础上展开研究工作。
第五条禁止在实验室留宿或通宵实验。
第六条严禁在实验室内大声喧哗、抽烟﹑吃食物和乱丢垃圾。
不得带无关人员进入实验室。
第七条被试参加实验市必须有主试在场,或者在主试的指导下进行,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安全办法。
第八条严格实行实验室安全、卫生值日登记制度,实验结束后,注意关闭水、电、门、窗等设施。
第二部分消防安全第九条各实验室必须配备适用足量的消防器材,置于位置明显、取用方便之处,并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在非应急状况下,各种安全设施不准借用或挪用,要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条保持实验室设备、设施及环境清洁卫生。
设备器材摆放整齐,排列有序,保持走道畅通。
严禁走廊堆放物品阻挡消防安全通道。
第十一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应熟悉消防器材的放置地点,学习消防知识,熟悉安全措施,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如遇火灾事故,应及时切断电源,冷静处理。
第十二条实验室应有严格的用电管理制度,对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应经常进行安全用电教育,严禁超负荷用电。
浙大实验室规章制度
浙大实验室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实验室管理,保障实验室安全,提高实验室工作效率,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实验室应当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明确实验室负责人和实验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实验室应当加强安全教育和管理,确保实验室安全。
第四条实验室负责人应当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管理经验。
第五条实验室应当合理规划实验室空间和设备配置。
第六条实验室应当建立健全的设备维护和保养制度。
第七条实验室应当积极开展科研活动,提高实验室学术水平。
第八条实验室应当严格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杜绝一切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章实验室管理第九条实验室负责人应当按规定履行职责,保障实验室正常运转。
第十条实验室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研究、实验室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实验室应当确定科研方向,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二条实验室应当加强人员培训和交流,提高团队凝聚力。
第十三条实验室应当建立科研成果归属制度,促进成果转化。
第十四条实验室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推动科研发展。
第十五条实验室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报表,接受上级监督检查。
第三章实验室安全第十六条实验室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实验室安全。
第十七条实验室应当明确安全管理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
第十八条实验室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整改。
第十九条实验室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第二十条实验室应当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实验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四章实验室设备管理第二十一条实验室应当建立设备管理台账,定期进行设备清点。
第二十二条实验室应当加强设备保养和维护,延长设备寿命。
第二十三条实验室应当合理使用设备,杜绝设备浪费。
第二十四条实验室应当加强设备保密管理,确保设备安全。
第五章实验室学术活动第二十五条实验室应当组织开展学术研讨会和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十六条实验室应当加强科研诚信建设,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十七条实验室应当积极申请科研项目,提高实验室学术水平。
第六章实验室工作制度第二十八条实验室应当规范实验人员的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
浙江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浙江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维护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秩序,创建“平安校园”,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令第20号)、《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8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等有关法规和规章,以及《中共浙江大学委员会浙江大学关于深化“平安校园”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党委发〔2010〕67号)、《浙江大学关于开展实验室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的实施意见》(浙大党办〔2009〕4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全校开展教学、科研的实验场所,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场所。
实验室安全工作是校园综合治理和平安校园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实验室准入制度与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建设、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生物安全管理、辐射安全管理、实验废弃物安全管理、仪器设备安全管理、水电安全管理、安全设施管理、实验室内务管理以及环境保护等多方面的工作。
创建安全、卫生的实验室工作环境是各学院(系)、直属单位、研究所(实验室)、各级领导以及广大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校长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分管副校长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分级负责制。
第四条各单位要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丰富师生的安全知识,营造浓厚的实验室安全校园文化氛围,提高教职工、学生安全意识。
第五条实验室安全工作是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岗位评聘、晋职晋级、年度考核、评奖评优的重要指标之一,与学生评奖评优挂钩,实行“一票否决制”,具体按《浙江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第二章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及职责第六条学校成立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委员会,由分管副校长担任主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校区管委会和有关专家组成。
根据工作需要,委员会可下设若干专业工作小组。
浙江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
浙江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浙大发设〔2010〕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学校事业健康、稳定、快速地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浙大发设〔2010〕5号)、《浙江大学教职工行政处分规定》(浙大发人〔2008〕33号)、《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浙大发本〔2009〕11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全校性的实验室安全与环保建设工作方针和规划,确定相关的管理工作原则和政策,督促和协调解决实验室安全与环保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经济损失数额和赔偿比例的认定工作。
第三条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逐级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确定各级、各个实验室房间的安全责任人,履行实验室安全工作职责。
若因未尽职责或管理不当等工作失误而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依据本办法对事故责任人和相关人员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种类及其运用第四条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追究种类:(一)书面检查;(二)诫勉谈话;(三)通报批评;(四)取消评优评奖、升职升级资格;(五)责令经济赔偿;(六)行政处分;(七)移送司法机关。
以上责任追究的种类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对象:(一)直接责任人;(二)研究所(实验室)负责人和安全员;(三)学院(系)、独立研究院、直属单位负责人及其实验室与安全秘书(或安全员);(四)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五)校级责任领导。
第六条学院(系)、直属单位的相关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视职责履行情况和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给予研究所(实验室)负责人和安全员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给予学院(系)、独立研究院、直属单位实验室与安全秘书(或安全员)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给予学院(系)、独立研究院、直属单位负责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
浙江大学植物生理生化国家重点实验室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浙江大学植物生理生化国家重点实验室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实验室主任及各功能实验室管理人员负责制订和采用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各功能实验室管理人员负责向各操作人员提供常规的实验室安全培训。
(一)进入规定1、只有经批准的人员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区域,不允许带儿童进入实验室工作区域。
2、请随手关闭实验室门。
(二)个人防护1.在实验室里工作时,要始终穿着实验服。
2.当有必要保护眼睛和面部以防实验对象喷溅、或紫外线辐射时,必须要配戴护目镜,面罩(带护目镜的面罩)或其它防护用品。
3.所有可能有污染性的样本、培养物,操作时均应带手套。
在认为手套已被污染时应脱掉手套,马上洗净双手,再换一双新手套。
2.不得用戴手套的手触摸自己的眼、鼻子或其他暴露的黏膜或皮肤。
不得带手套离开实验室或在实验室来回走动8.摘除手套后、使用卫生间前后、离开实验室前应例行洗手。
(三)转基因操作规程1.严格禁止用嘴吸液。
2.实验材料禁止放入嘴里。
禁止舔标签。
3.所有的实验步骤都应尽可能使气溶胶或气雾的形成控制在最小程度。
任何使形成气溶胶的危险性上升的操作都必须在生物安全柜或通风柜里进行。
有害气溶胶和废液不得直接排放,必须经无害化处理。
4、出现溢出、事故以及明显或可能暴露于感染性物质时,必须向实验室安全主管报告。
5.实验室应保持整洁、干净,当潜在的危险物溅出和一天的工作结束后,工作台表面应消毒。
6.所有弃置的实验室生物样本、培养物和被污染的废弃物在从实验室中取走之前,应使其达到生物学安全。
7.每日工作完毕,所有操作台面、离心机、加样枪、试管架必须擦拭、消毒。
(四)转基因组织培养操作间规定1.本实验间为转基因组织培养专用操作间,不做其他用途。
2.实验人员须得到实验室管理人员的授权方可进入本实验间。
3.本实验间操作物品只能在该室中使用,严禁携带出本实验间。
如违反该条例,取消进入本实验间资格。
4.本实验间中的实验垃圾严禁直接丢弃,须经高压灭菌后放在指定的收集区,由专人负责焚化处理。
浙江省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浙江省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保证高等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实验室安全管理。
驻校内的其他单位的实验室安全管理,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等活动的所有实验场所。
第四条学校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验工作实际,制定各项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和处置预案。
第五条学校应当逐级落实实验室岗位安全责任制,明确实验室安全管理岗位职责,确定各级实验室安全岗位责任人。
第六条学校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营造浓厚的实验室安全校园文化氛围,提高师生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七条学校应当将实验室安全纳入校内评估考核内容。
对未依法依规履行实验室安全职责,违反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或擅自挪用、损坏实验室器材、设施等的,学校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于屡教不改或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等相应的处分。
第八条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出现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学校或单位,应当追究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并取消该单位当年所有评优参与资格;对因严重失职、渎职而造成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事故的,应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实验室安全责任第九条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
分管学校实验室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浙江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方案办法
浙江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维护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秩序,创建“平安校园”,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令第20号)、《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8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等有关法规和规章,以及《中共浙江大学委员会浙江大学关于深化“平安校园”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党委发〔2010〕67号)、《浙江大学关于开展实验室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的实施意见》(浙大党办〔2009〕4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全校开展教学、科研的实验场所,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场所。
实验室安全工作是校园综合治理和平安校园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实验室准入制度与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建设、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生物安全管理、辐射安全管理、实验废弃物安全管理、仪器设备安全管理、水电安全管理、安全设施管理、实验室内务管理以及环境保护等多方面的工作。
创建安全、卫生的实验室工作环境是各学院(系)、直属单位、研究所(实验室)、各级领导以及广大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校长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分管副校长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分级负责制。
第四条各单位要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丰富师生的安全知识,营造浓厚的实验室安全校园文化氛围,提高教职工、学生安全意识。
第五条实验室安全工作是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岗位评聘、晋职晋级、年度考核、评奖评优的重要指标之一,与学生评奖评优挂钩,实行“一票否决制”,具体按《浙江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第二章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及职责第六条学校成立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委员会,由分管副校长担任主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校区管委会和有关专家组成。
根据工作需要,委员会可下设若干专业工作小组。
浙江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
浙江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浙江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维护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秩序,创建“平安校园”,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令第20号)、《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8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等有关法规和规章,以及《中共浙江大学委员会浙江大学关于深化“平安校园”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党委发〔2010〕67号)、《浙江大学关于开展实验室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的实施意见》(浙大党办〔2009〕4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全校开展教学、科研的实验场所,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场所。
实验室安全工作是校园综合治理和平安校园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实验室准入制度与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建设、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生物安全管理、辐射安全管理、实验废弃物安全管理、仪器设备安全管理、水电安全管理、安全设施管理、实验室内务管理以及环境保护等多方面的工作。
创建安全、卫生的实验室工作环境是各学院(系)、直属单位、研究所(实验室)、各级领导以及广大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校长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分管副校长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分级负责制。
第四条各单位要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丰富师生的安全知识,营造浓厚的实验室安全校园文化氛围,提高教职工、学生安全意识。
第五条实验室安全工作是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岗位评聘、晋职晋级、年度考核、评奖评优的重要指标之一,与学生评奖评优挂钩,实行“一票否决制”,具体按《浙江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第二章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及职责第六条学校成立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委员会,由分管副校长担任主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校区管委会和有关专家组成。
浙江大学试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浙江大学试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浙大发设〔2010〕3号浙江大学关于印发《浙江大学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学部、学院(系),各部门,各校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经研究决定,现将《浙江大学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日浙江大学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2号)、《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卫生部卫科教发〔2006〕15号)、《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农业部令第53号)、《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0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为了加强我校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和校园环境安全,制定本办法.—1 —第二条学校成立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委员会,下设浙江大学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小组,由职能部门、重要实验单位负责人和专家组成,负责学校实验室生物安全宏观管理、监督和技术指导。
浙江大学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实验室处”)。第三条从事相关工作的各学院(系)、医院等学校二级机构,须设立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落实具体管理人员。
实验室主任、课题负责人为所在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责任人。
第四条各相关学院(系)、实验室必须根据本学科和实验室的特点,制定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具体办法、操作程序和生物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报学校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小组办公室备案.第五条进入实验室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有关生物安全知识的培训。
第二章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第六条病原微生物危害等级分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和农业部《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病原微生物分为四类:(一)第一类: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非常严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微生物。
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为了维护大学实验室的安全,保证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实验室的正常运行,制定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一、一般原则1. 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的科学素质、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并掌握实验大纲、实验方法等相关知识。
2. 实验室应安排专人负责实验室的管理工作,保证实验室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使用情况的监督。
3. 实验室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保证实验室的安全和规范的实验操作。
4. 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教育及应急演练。
5. 实验室的设施、设备应定期检查、维护、维修,保证设备运行的可靠性、安全性。
6. 实验室应该审核、储存、处置各类实验废物和相应的危险品,保证实验废弃物的安全处理和卫生环境。
7. 人员进出实验室,应严格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按照实验程序执行实验操作。
二、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1. 务必使用经批准并经过检验的实验药品和试剂。
2. 实验室内禁止使用火柴、打火机等明火,禁止吸烟,禁止在实验中进食。
3. 实验室内严禁喧哗和奔跑。
4. 实验室内禁止使用一切轻易引发火灾、爆炸的设备或用品,禁止使用未经审核的试验装置。
5. 使用化学试剂时应按规定的浓度加水,并注意试剂的混合顺序,避免引发化学反应,混合后的试剂应及时标识。
6. 实验操作时要佩戴实验服,实验室管理人员要确保实验服的干净、整洁,保持室内卫生,防止污染。
7. 实验完成后,所有剩余的药品、试剂、垃圾,应及时妥善处理,按照规定的程序存放,防止污染。
三、实验室安全管理应急措施1. 发生突发事件时,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实验室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
2. 发生火警时,应先关闭实验室的电路开关,保持室内安静,及时将火灾现场清理干净,打电话报警求助。
3. 发生泄漏或外泄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质等情况时,应采取相应措施,保护实验人员安全,确保实验室周边的居民安全,及时报告相关职能部门并做好处理工作。
4. 发生人员受伤事故时,应立即采取抢救措施,并迅速将事故人员送往医院救治,并及时向职能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浙江省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基本要求
管理基本要求
序号
工作内容
管理要求
1
基础工作
1.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实行动态管理,当实验室的使用方向、研究内容和设备数量等关键因素发生改变时,应重新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
2.实验室安全信息牌须标明危险源安全风险等级,以及一级、二级危险源的所属类别等相关信息(参见样式)。
3.设计生物、辐射、特种设备等实验使用人员,应参加国家要求的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证书后方可展开相关实验。
4
安全检查
1.实验室自查:每日一次。
2.院级(二级单位)检查:一级实验室每周一次,二级实验室每两周一次,三、四级实验室每月一次。
3.校级检查:一级实验室每季度一次,二级实验室每半年一次,三、四级实验室每年一次。针对涉及高风险危险源的实验室开展专项检查每半年一次。
5
应急预案与演练
1.实验室针对高风险危险源开展风险评估,制定应急处置方案,置于醒目位置,并报所在二级单位备案。
2.涉及一、二级实验室的二级单位每年开展一次针对性的应急演练,所有相关人员每两年参加一次应急演练;三、四级实验室每年安排人员参与一次应急演练。
附:高校实验室安全信息牌相关内容样式(供参考)
防护措施
实验室应按照危险源的辨识结果,配备相应的防护措施,包括特殊防护、消防、监控、报警、应急救援、防静电、防雷电等设施。
3
准入培训
1.实验室必须严格落实安全准入制度,根据安全风险等级对实验室相关人员进行针对性安全教育培训,并记录存档。
2一、二级实验室人员需参与政府、协会团体或学校组织的实验室安全培训1,并至少三年复训一次。
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1. 引言实验室作为科研、教学和创新的重要场所,安全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保障实验室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规范实验室内活动,提高实验室安全水平。
2. 实验室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由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
该委员会由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技术人员、安全专家等组成。
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安全培训、检查实验室设施等工作。
3. 实验室安全培训和教育进入实验室工作的人员应接受实验室安全培训和教育。
培训内容包括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实验室设备使用方法、实验操作流程等。
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实验室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4. 实验室安全设施和装备实验室应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和装备,包括火灾报警系统、紧急灭火设备、急救床、消防器材等。
定期检查和维护这些设施和装备,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可靠性。
5. 实验室危险品管理危险品管理是实验室安全管理中的重要内容。
严格按照危险品管理制度,对实验室中的危险品进行分类、标识、储存和处置。
禁止将危险品带入实验室之外的区域,确保危险品不外泄。
6. 实验室安全操作规范实验室人员在进行实验操作时,应遵守实验室安全操作规范。
包括佩戴个人防护装备、正确使用实验设备、遵循实验操作步骤、不私自调整试剂的浓度等。
任何实验操作都应有操作规程,确保实验过程的安全性。
7. 实验室事故处理实验室发生事故时,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实验室负责人和安全管理委员会。
做好事故记录和事故原因的分析,总结教训,防范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8. 实验室日常安全巡检定期进行实验室安全巡检,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巡检内容包括实验室设施设备、危险品存放、电气安全等方面。
巡检记录应做到详细、准确,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跟进整改。
9. 实验室安全奖惩制度建立实验室安全奖惩制度,对实验室人员的安全表现进行奖励,并对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惩罚。
奖惩制度可以激励实验室人员更加重视安全工作。
浙江大学微纳加工中心实验室安全管理规范
浙江大学微纳加工中心实验室安全管理规范一、实验室准入制度。
所有进入实验室工作的人员需按照学校规定参加相关实验室安全考核,并接受中心的实验室安全知识培训,临时来访人员应遵守相关安全规定。
二、实验室开放时间内至少2人在场,其中至少有1名为中心工作人员。
三、实验内容安全审核制度。
中心对所有实验内容进行审核,尤其涉及使用剧毒和易爆化学药品等具有安全隐患的实验内容从严审核和监管,未审核通过的禁止实验。
四、实验室建设与改造项目安全审核制度。
新建、扩建、改造实验室或设施时,必须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加强实验室使用者、设计者和建设者之间的沟通,广泛听取意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环保的规范要求设计、施工;项目建成后,须经安全及其它验收工作,并完成相关交接工作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应急设施和程序。
制定安全应急程序和配备必要的安全应急设施,所有进入实验室工作的人员需了解安全应急程序,知晓应急电话号码、应急设施和用品的位置,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
六、危险化学品管理。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所有环节进行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采购、运输、存贮、使用、废弃、回收等过程。
特别加强气体钢瓶、剧毒品、易燃易爆、易制毒品、易制爆品的管理。
(详见附件“浙江大学微纳加工中心化学危险品安全使用规定”)七、实验废弃物的安全管理。
加强实验室排污处理装置(系统)的建设和管理,不得将实验废弃物倒入下水道或混入生活垃圾当中;实验废弃物要实行分类存放,做好无害化处理、包装和标识,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定时送往相应的收集点,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联系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特别是剧毒化学废弃物应有专门的处置措施。
八、所有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到人。
对剧毒化学药品、剧毒气体的使用,由实验室管理人员全程监管。
九、发生事故,用户第一时间按预案现场紧急处理或逃生;处理向现场工作人员汇报;重大事故第一时间向学校保卫处等相关部门汇报()。
十、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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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维护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
秩序,创建“平安校园”,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
教委令第20 号)、《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8 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 号)等有关法规和规章,以及《中共浙江大学委员会浙江大学关于深化“平安校园”
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党委发〔2010〕67 号)、《浙江大学关于开展实验室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的实施意见》(浙大党办〔2009〕48 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全校开展教学、科研的实验场所,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场所。
实验室安全工作是校园综合治理和平安校园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实验室准入制度与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建设、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生物安全管理、辐射安全管理、实验废弃物安全管理、仪器设备安全管理、水电安全管理、安全设施管理、实验室内务管理以及环境保护等多方面的工作。
创建安全、卫生的实验室工作环境是各学院(系)、直属单位、研究所(实验室)、各级领导以及广大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校长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分管副校长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分级负责制。
第四条 各单位要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宣传工 作,丰富师
生的安全知识,营造浓厚的实验室安全校园文化氛围, 提高教职工、学生安全意识。
第五条实验室安全工作是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岗位评聘、晋职晋级、年度考核、评奖评优的重要指标之一,与 学生评奖评优挂钩,实行 一票否决制”具体按《浙江大学实验 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第二章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六条学校成立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委员会,由分管副校 长担任主
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校区管委会和有关专家组成。
根据工作需要,委员会可下设若干专业工作小组。
委员会的主要 职责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法律法 规,制定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方针和规划; 政策和原则,组织制定实验室安全工作规章制度、 急预案;督查和协调解决实验室安全工
作中的重要事项; 出实验室安全设施建设的工作
计划、建议和经费投入,协调、 导有关部门和专
业工作小组落实相关工作。
第七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 实验室处 实验室安全工作的
主要职能部门,
委的要求,在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委
员会的指导下, 检查落实做好全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定、完善全校性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 的有关文件;指导、督查、
协调各相关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教育 培训和安全管理工作,重点是化学、辐射、生物等实验室的安全 管理工作;定期、不定期组织或参与实验室安确定实验室安全工作 责任体系和应 研究提 指 ”)作为 按照政府主管部门和学
校综治 组织开展并 其主要职责为:负责制 及时发布或传达上级部门
全检查,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通报有关职能部门,督促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