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众型经济犯罪之刑事政策及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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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追赃挽损机制探究——以涉众型非法集资案件为视角

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追赃挽损机制探究——以涉众型非法集资案件为视角

2023年6月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Jun.,2023 第36卷 第2期 JournalofShanxiPoliticsandLawInstituteforAdministrators Vol.36 No.2【刑事法学论坛】收稿日期:2023-03-01作者简介:孔令营(1989-),男,河南周口人,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三级检察官助理,研究方向: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

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追赃挽损机制探究———以涉众型非法集资案件为视角孔令营(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天津300000)〔摘 要〕 近年来,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呈现出多发、高发的态势,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刑罚的同时,追赃挽损工作是否高效到位也成为衡量办理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准因素之一。

因此,完善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追赃挽损机制具有现实的必要性。

目前,在涉众型金融犯罪的追赃挽损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很多问题,如,对赃款赃物范围的界定还不明确,相关立法不完善,“先刑后民”的刑事处理原则影响追赃挽损效果,涉案财物保全、保值、增值难,涉案财物冻结工作复杂,跨部门间协作机制配合不到位等。

为此,应该加强顶层设计,从立法上完善追赃挽损机制,注重涉案财物的保值增值,加强相关部门的衔接,贯彻落实相关的刑事司法政策、制度,真正实现追赃挽损工作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关键词〕 涉众型金融犯罪;追赃挽损;集资参与人;财产保全〔中图分类号〕DF6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1500(2023)02-0068-05 涉众型金融犯罪,尤其是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由于涉案集资参与人众多,涉及面广,涉案集资金额巨大,严重侵害了我国市场经济秩序的有序进行。

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追赃挽损工作,不只是个司法问题,还涉及到集资参与人、被害人的权益保障,事关社会的和谐稳定。

一、完善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追赃挽损机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具有其自身的特点,这类案件的办理是否达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不仅要看是否对被告人进行了合法判决,更大程度上取决于案件的追赃挽损工作是否高质高效。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融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融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融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9.02•【文号】金规〔2024〕12号•【施行日期】2024.09.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市场正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融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的通知金规〔2024〕12号各金融监管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直销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理财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养老金管理公司,各金融控股公司:现将《金融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024年9月2日金融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金融机构涉刑案件(以下简称案件)管理工作,建立责任明确、协调高效的工作机制,依法、及时、稳妥处置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信托公司、理财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人身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再保险公司、政策性保险公司、相互保险组织、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

外国银行代表处、外国保险机构代表机构、保险公估人等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监管的其他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案件管理工作包括案件信息报送、案件处置和监督管理等。

第四条案件管理工作坚持机构为主、属地监管、分级负责、依法处置原则。

第五条金融机构承担案件管理的主体责任,应当建立与本机构资产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和内控管理要求相适应的案件管理体系,制定并有效执行本机构的案件管理制度,负责本机构案件信息报送、案件处置等工作。

论“涉众型”经济犯罪被害人经济权利救济的困境及出路

论“涉众型”经济犯罪被害人经济权利救济的困境及出路
被 害 人 转 变 为 犯 罪 分 子 的 “ 凶 ” 更 有 严 重 者 可 能 成 帮 .
庆 人 .重 庆 市 大 足 区人 民检 察 院研 究 室干 警 。 基 金 项 目 :本 文 系2 1 年 度 重 庆 市人 民检 察 院 重 点课 题 “ 涉 众 型 ’经 济 犯 罪研 究 ” 的 阶段 性 成 果 。 01 ‘
“ 众 型 ” 济 犯 罪 . 指 涉 及 众 多 受 害 人 . 别 涉 涉 经 是 特 及 众 多 不 特 定 受 害 群 体 的 经 济 犯 罪 。 要 包 括 非 法 吸 收 主 公 众 存 款 、 资 诈 骗 、 销 、 法 销 售 未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等 集 传 非 犯 罪活动 。 外 。 证 券犯罪 、 同诈骗犯 罪 、 币犯罪 、 另 在 合 假 农 村 经 济 犯 罪 活 动 中 , 有 类 似 涉 众 因 素 存 在 。- “ 也 [在 涉 ] 众 型 ” 济 犯 罪 中 。 害 人 人 数 众 多 , 易 引 发 集 体 上 经 受 极

“ 众 型 ” 济 犯 罪 被 害 人 的 界 定 涉 经
( ) 关 问 题 的 提 出 一 相
1被 害 人 与 犯 罪 人 界 限 模 糊 。 “ 众 型 ” 济 犯 . 在 涉 经 罪 中 , 些 最 初 属 于 被 害 对 象 的 被 害 人 。 着 事 件 的 发 一 随 展 , 获 取 所 谓 的 “ 润 ” 往 往 介 绍 、 收 他 人 参 与 其 为 利 , 吸
刑 。 在 于如何 最大 限度 地为 被害 人挽 回经 济损失 。 而

带 来 误 解 。 为 亏 了 还 有 政 府 作 为 靠 山 , 再 是 简 单 的 认 不 被 骗 . 的 则 是 自 愿 地 把 钱 拿 给 犯 罪 分 子 。 为 “自 愿 有 成 被 害 人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发文字号】法释〔1998〕7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98.04.21【实施日期】1998.04.29【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1998年4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4月29日起施行。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一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4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4月29日起施行法释〔1998〕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对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问题作以下规定:第一条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

第二条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为单位骗取财物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对外签订经济合同,骗取的财物被该单位占有、使用或处分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责令该单位返还骗取的财物外,如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该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将取得的财物部分或全部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外,该单位对行为人因签订、履行该经济合同造成的后果,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个人借用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出借单位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借用人的刑事责任外,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的单位,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

《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

《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98.04.21•【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经济形势的迅速发展,反映在经济领域中,利用签订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等经济犯罪案件大量发生。

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与经济犯罪案件发生的交叉如何处理等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虽然联合下发过法(研)发〔1985〕17号、法(研)发〔1987〕7号两个通知,但有些问题仍未能得到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于1998年4月21日下发了《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笔者就《规定》涉及的几个主要问题的理解谈以下意见。

一、关于《规定》解决的主要问题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之间在处理经济犯罪嫌疑案件与经济纠纷案件过程中常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认识上的分歧,甚至发生争议:一是在定性方面,对同一法律事实,有的认为是利用签订经济合同进行诈骗,已涉嫌犯罪,应按经济犯罪案件处理。

有的则认为属签订或履行经济合同中的欺诈行为,应按经济纠纷案件处理;二是在案件审理方面,对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交叉案件,有的认为依法应当分开审理。

有的则认为应当先刑事后民事,即待刑事案件审结后,再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三是在诉讼程序方面,应当依民事诉讼程序另案处理的,有的认为应当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解决;四是在涉案财产方面,有的认为应当通过处理经济纠纷案件返还财产。

有的则认为是赃物,应依法予以追缴。

司法实践中较难区分的是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犯罪与经济纠纷的性质问题,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对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犯罪的客观要件作了具体的规定,为正确认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犯罪的性质提供了法律依据。

论涉众型案件中刑事追赃与r民事追偿的有效衔接r——引入公益律师为涉众型案件提供有效的帮助

论涉众型案件中刑事追赃与r民事追偿的有效衔接r——引入公益律师为涉众型案件提供有效的帮助

论涉众型案件中刑事追赃与r民事追偿的有效衔接r——引入公益律师为涉众型案件提供有效的帮助尹亚男【摘要】近年来非法集资类的涉众型案件高发,对社会经济、民众利益等都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其中很多案件都涉及刑事追赃与民事追偿的问题.在涉众型案件中引进公益律师,能够促进刑事追赃工作与民事追偿工作的衔接.【期刊名称】《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公安理论与实践)》【年(卷),期】2018(028)002【总页数】6页(P64-69)【关键词】涉众型案件;刑事追赃;民事追偿【作者】尹亚男【作者单位】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 上海 20004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631自进入21世纪以来,国家的经济在不断发展,随之而来的经济犯罪模式也在不断翻新,尤其是近年来非法集资类的涉众型案件频频出现,对社会的经济、民众的利益等都造成了恶劣影响,国家也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随之而来的不同法律法规之间互涉而产生的冲突越来越多,而其中关于刑事案件中的刑事追赃与涉及刑事案件的民事追偿的问题,也凸显在众人面前。

一、“追赃”与“追偿”(一)追赃司法机关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过程中,追赃这一环节既是调查取证的重要一环,也是为国家、受害人挽回经济损失,打击经济犯罪的重要措施。

在经济犯罪案件中,如何有效、快速追赃一直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而准确地定位“赃”的范畴,是追赃的第一环节。

1.“赃”的范畴所谓赃,即赃款赃物的统称,指行为人直接或间接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任何财产和经济利益。

所谓赃款,是指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所获取的现金或无记名有价证券;所谓赃物,是指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物资或其他有价证券。

总的来说,赃款赃物可以分为为四类:①违法犯罪行为人采用非法手段直接获得的现金及物资。

②由赃款赃物转换成的其他财产。

如违法犯罪行为人利用赃款或赃物变现后所得货币购置的房地产、交通工具、有价证券等。

③第三人非善意取得的赃款赃物。

④犯罪行为人利用赃款赃物或其转换形式的财产作为资本通过合法经营途径所得的收益。

刑法论文经济犯罪的刑事政策研究

刑法论文经济犯罪的刑事政策研究

刑法论文经济犯罪的刑事政策研究经济犯罪是当今社会中普遍存在的一种犯罪行为,对社会经济秩序和市场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针对经济犯罪问题,刑事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经济犯罪的定义、影响、刑事政策的目标和手段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

首先,经济犯罪是指以经济领域为对象,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经济利益或者损害他人经济利益的犯罪行为。

这类犯罪行为包括贪污受贿、金融诈骗、偷税漏税等,其危害性不容忽视。

经济犯罪对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造成了严重的冲击,削弱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使得正常的经济运行受到阻碍。

其次,刑事政策对于经济犯罪的打击具有重要作用。

刑事政策的目标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对经济犯罪的刑事政策也应该以此为出发点。

首先,刑事政策应该加大对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通过加强执法力度和提高刑事制裁力度来遏制经济犯罪行为的蔓延。

其次,刑事政策还应该注重预防和教育,通过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培训,提高公众对经济犯罪的认识和警惕,从而减少经济犯罪的发生。

在实施刑事政策的过程中,采取多种手段是必要的。

首先,刑事政策应该与其他领域的政策相结合,形成多层次、多领域的综合治理体系。

例如,可以通过加强金融监管和改善经济环境来减少经济犯罪的发生。

其次,刑事政策应该注重国际合作,加强与其他国家的信息共享和执法合作,形成合力打击跨国经济犯罪的合力。

再次,刑事政策还应该注重技术手段的运用,例如通过大数据分析和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来提高对经济犯罪的预防和打击能力。

然而,刑事政策在实施过程中也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经济犯罪的手段和手法日益复杂,需要刑事政策不断创新和完善。

其次,刑事政策的实施需要有足够的执法人员和资源,但现实中常常存在执法力量不足的问题。

此外,刑事政策的实施还需要公众的支持和参与,而公众对于经济犯罪的认识和理解仍有待提高。

综上所述,经济犯罪是当前社会中一个严重的问题,对社会经济秩序和市场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威胁。

刑事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打击经济犯罪具有重要作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日期】2017.11.24•【文号】公通字〔2017〕25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7〕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为了深入贯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认真落实中央司法体制改革和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有关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加强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意见,结合打击经济犯罪工作实际,研究修订了《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

现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分别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7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程序,加强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保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惩治经济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查证犯罪与挽回损失并重,严格区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的界限,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第三条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坚持平等保护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坚持各类市场主体的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与合法利益的保护。

论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侦查及处置对策

论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侦查及处置对策
定还 要 注 重 案 件 的 合 理 处 置 。
关 键 词 : 涉 众 型 ; 经 济 犯 罪 案 件 ;侦 查 ;处 置 ; 对 策
中图分类 号 :D 1 98
文献标 识码 :A
文章编 号 :17 — 5 1( 0 9 6 0 0 - 5 6 10 4 2 0 )0 - 0 5 0
涉 众型 经 济犯 罪案 件 的 侦 查 与处 置 ,不是 简单 的 办案 工作 , 而是 一 项政 策 性极 强 的复 杂 工作 。 有 效控 制 涉众型 经 济犯 罪案 件 的 高发 态势 并不是 公 安机 关 一个 部 门 的责任 。只 有 争取 地 方 党委 、政
府 以及社 会 各相 关部 门的 支持 与配合 ,有针 对性 地 采取 防控及 处置 措施 ,才 能保 障本地 区 以至 全 国 社会 主 义 市场 经济 的健康 发 展 .才 能有 效 维护 经济 安全 。本 专题 的四篇 文 章 从 宏观 到微 观 、从 理 论 到 实践 .对 涉众 型 经济犯 罪侦 查进行 了深入 的探 讨 。总 结 全 国各 地 公 安机 关在 侦查 与 处置 涉众 型经 济犯 罪案件 中的经验 和教 训 。进 一 步研 究和探 索 涉众型 经 济犯 罪的 新情 况 ,有针 对 性地 开展 对策 研 究 .以 期 对 全 国 经 侦 部 门 防控 和 打 击 涉 众 型 经 济 犯 罪 有 所 裨 益 。
20 0 9年 第 6期
( 第 1 9期 ) 总 0
吉 林 公 安 高 等 专科 学 校 学 报
J un o inP bi e u o rM f l u l S c 6 ̄ Ac d my Ji c ae
No 6, 0 9 . 20
D c m b r No 1 9 ee e, . 0

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成因与防控对策探析——以经济犯罪侦查机制为视角

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成因与防控对策探析——以经济犯罪侦查机制为视角

76蓝彩箫(广西警察学院,广西 南宁 530023)摘 要:涉众型经济犯罪不是一个具体的罪名,而是几个经济犯罪罪名的合称,这一类经济型犯罪严重损害了国家、社会、公众的财产利益。

以经济犯罪侦查机制为视角,分析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内涵、特征以及成因;完善涉众型经济犯罪侦查工作机制,以一体化为基础开展各项工作;侦查职能的发挥,需要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保障机制支撑;监督制约机制是侦查机制里一项重要内容,要从内部和外部监督制约机制的完善来提高涉众型经济犯罪侦查成效。

关键词:涉众型经济犯罪;防控对策;侦查机制收稿日期:2020-03-28基金项目:广西警察学院校级科研项目 (2019KYB06)。

作者简介:蓝彩箫(1987-),女,广西南宁人,广西警察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刑法学、侦查学。

Causes for Public-related Economic Crime and Prevention and Control Countermeasure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Economic Crime Investigation Mechanism Lan Caixiao (Guangxi Police College, Nanning 530023, China)Abstract :The public-related economic crime is not a specific charge, but a general term for several economic crime charges which have seriously impaired the property interest of the country, society, and the public.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economic crime investigation mechanism,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connotation, characteristics and causes of the public-related economic crime, and discusses that, the investigation mechanism for public-related crime should be improved and all the work should be carried out on the basis of integration; the fulfillment of the investigation functions needs to be supported by a large number of mechanisms for guaranteeing adequate manpower, financial resources, and material resources; the supervision and restriction mechanism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investigation mechanism and the effects of the investigation for public-related economic crime should be enhanced through improving the internal and external supervision and restriction mechanisms.Keywords :public-related economic crim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countermeasures; investigation mechanism[中图分类号:D924.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8752(2021)01-0076-07 ]DOI:10.13310/ki.gzjy.2021.01.011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成因与防控对策探析——以经济犯罪侦查机制为视角一、内涵厘定:涉众型经济犯罪概述(一)涉众型经济犯罪概念1.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界定涉众型经济犯罪不是一个具体的罪名,而是对某一类型的统称,这个称谓最早提出是在2006年11月23日,由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在北京召开的涉众型经济犯罪专题新闻发布会上首次提出。

涉众型经济犯罪维稳难题破解对策

涉众型经济犯罪维稳难题破解对策

Journal of Hebei Vocational College of Public Security Police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21年6月Jun.2021第21卷第2期Vol.21No.2涉众型经济犯罪,是指基于同一法律事实,“涉及受害人众多,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一类经济犯罪案件,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集资诈骗案件、传销、非法销售未上市公司股票等犯罪活动。

另外在证券犯罪、合同诈骗、假币犯罪、农村经济犯罪活动中也有类似涉众因素的存在。

”此类案件属于风险型经济犯罪,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威胁国家经济金融安全,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危害社会治安秩序。

其实质在于,此类犯罪极易引发系统性、区域性经济风险,而分析各类涉稳因素就成为化解风险的关键。

一、涉众型经济犯罪涉稳风险特征(一)惩处力度轻,导致犯罪复制风险涉案金额高,案件持续高发。

自2019年开展打击非法集资犯罪专项行动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共立非法集资、传销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1.5万余起,涉案金额3400余亿元(人民币,下同)。

涉及行业涵盖外汇买卖、金融理财、商贸、证券、农业、林业、养殖业、医疗保健业等。

案件绝对数量占经济犯罪案件的比重呈爬坡式上升。

特大规模非法集资案件不断增多,维护社会稳定压力再次增大。

e 租宝网络集资案涉案金额达700多亿元,集资参与人达100多万人,涉及全国30多个省市,未兑付缺口300多亿元,案件审判、处置难度非常大。

惩处力度轻,犯罪变异复活。

较轻的刑罚处罚与巨额的不法收益间反差,使得犯罪分子铤而走险。

犯罪模式被学习效仿,变异复活,削弱了打击此类犯罪的威慑作用。

涉众型经济犯罪中集资诈骗的最高刑为死刑,但实践中许多案件的判决畸轻,有的甚至判处低于五年有期徒刑,从犯判决更甚。

传销案件除了组织领导者受到刑罚处罚外,多数参与者只受到行政处罚。

一个传销金字塔倒塌,其参与者又复制原有犯罪模式,再立山头,使得传销犯罪团伙数量呈几何式增长,屡打不绝,随之也带来了的巨大涉稳风险。

比较视野下涉众型经济案件追赃挽损机制研究

比较视野下涉众型经济案件追赃挽损机制研究

比较视野下涉众型经济案件追赃挽损机制研究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深化,涉及经济案件的类型也在不断扩大和变化。

涉众型经济案件是近年来逐渐崭露头角的一种新型经济犯罪,其特点是案件涉及的人员众多,损失巨大,涉及范围广泛。

针对这种情况,如何追赃挽损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以比较视野为出发点,对比各国在涉众型经济案件追赃挽损机制方面的做法和经验,旨在为我国相关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提供参考。

一、案例分析:对比国外的涉众型经济案件1.美国的经验与做法美国作为世界上经济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其在面对涉众型经济案件时的应对机制值得借鉴。

美国的追赃挽损机制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完善的国家资产追缴法律体系,其《罪犯资产罚没法案》和《议会法》为政府提供了有效的法律工具,充分保障了违法所得的追缴和挽回;二是成熟的民事赔偿机制,对于受害者的损失,政府提供了一系列的民事赔偿途径,包括政府基金、保险机制等。

这种有效的追赃挽损机制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发生,保护了广大社会公众的利益。

英国在处理涉众型经济案件追赃挽损方面也有着独特的经验。

英国通过建立国家资产追缴署和刑事赔偿署,健全了国家追赃挽损的机制。

国家资产追缴署拥有专门的工作人员和调查团队,对于涉嫌违法的资产进行调查和追缴,保障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刑事赔偿署则是负责协调受害者的赔偿事宜,通过政府和保险机构的合作,为受害者提供及时有效的赔偿,让受害者得到了及时安抚,也一定程度上为挽回了社会的经济损失。

二、对比评析:我国的挑战与机遇在对比了美国和英国等国家的涉众型经济案件追赃挽损机制后,我们不难发现,我国在这方面还存在一些挑战和不足。

我国在立法方面还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国家资产追缴法律体系尚未建立完善,对于犯罪所得的追缴和挽损仍存在一定的困难。

民事赔偿机制亟待完善,受害者赔偿问题还不能得到有效解决。

而与此我国在涉众型经济案件追赃挽损方面也存在着不少机遇和优势。

我国政府对于此类案件的重视程度日益提高,相关立法和政策也在不断完善,有望在不久的将来建立起更加健全的追赃挽损机制。

论_涉众型_经济犯罪被害人经济权利救济的困境及出路_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论_涉众型_经济犯罪被害人经济权利救济的困境及出路_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论“涉众型”经济犯罪被害人经济权利救济的困境及出路□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重庆402360)摘要:办理“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重点和难点在于如何最大限度地为被害人挽回经济损失。

对“涉众型”经济犯罪被害人经济权利进行救济,须重构防范与保全结合型的财产控制机制、建构特殊类型案件民事救济程序独立于刑事诉讼程序的运行机制、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破解民事赔偿判决执行难、构建恢复性司法理念指导下的被害人救济三元刑事诉讼模式、建立“涉众型”经济犯罪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

关键词:“涉众型”经济犯罪;被害人;经济权利;救济中图分类号:D924.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07(2012)06-0126-04收稿日期:2012-03-16课题组成员:孟传香(1977—),女,重庆人,重庆市大足县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助理检察员,硕士,研究方向为刑法;孙志华(1980—),女,河北人,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石莹芸(1982—),女,重庆人,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干警。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1年度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点课题“‘涉众型’经济犯罪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涉众型”经济犯罪,是指涉及众多受害人,特别涉及众多不特定受害群体的经济犯罪。

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传销、非法销售未上市公司股票等犯罪活动。

另外,在证券犯罪、合同诈骗犯罪、假币犯罪、农村经济犯罪活动中,也有类似涉众因素存在。

[1]在“涉众型”经济犯罪中,受害人人数众多,极易引发集体上访及其他群体事件。

尽管被害人有着各种各样的诉求,但在追回被骗财物、减少损失等方面往往有着相同或类似的诉求。

从司法实践中审理“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情况来看,办理“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难点和重点不在于如何对涉嫌犯罪的单位和个人准确定罪量刑,而在于如何最大限度地为被害人挽回经济损失。

一、“涉众型”经济犯罪被害人的界定(一)相关问题的提出⒈被害人与犯罪人界限模糊。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宽严相济在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审判中的具体贯彻》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宽严相济在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审判中的具体贯彻》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宽严相济在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审判中的具体贯彻》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0.04.07•【文号】•【施行日期】2010.04.07•【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法综合规定与解释正文宽严相济在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审判中的具体贯彻(2010年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8日发布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称《意见》),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内涵作出了科学阐释,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落实提出了明确要求,是新形势下刑事审判工作的一个纲领性文件,对于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法律,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犯罪、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实践指导意义。

《意见》内涵深刻、内容丰富,为深入理解和正确适用本《意见》,现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就《意见》有关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审判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规定说明如下: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经济犯罪案件审判中的具体贯彻(一)关于从严惩处的案件范围。

根据《意见》第9条规定,发生在经济领域、需依法从严惩处的主要是指下列严重犯罪:以高利率或高回报为诱饵,针对社会公众实施的非法集资、非法证券、传销、地下“六合彩”等涉众型犯罪;制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药品等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犯罪;制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等坑农害农的犯罪;制贩假币、操纵证券期货市场、金融诈骗等严重危害金融秩序的犯罪;走私,逃税、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严重侵害国家经济利益的犯罪;重大环境污染、非法采矿、盗伐林木等各种严重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

(二)关于政策法律界限。

对于当前金融危机背景下的经济违法行为,应当根据《意见》第4条规定的“审时度势”原则、第5条规定的“两个效果相统一”原则以及第14条、第23条规定的从宽要求,审慎分析判断其社会危害性,从有利于保障经济增长、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依法准确定罪量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1985.07.18•【文号】[85]高检会(研)3号•【施行日期】1985.07.18•【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1985年7月18日〔85〕高检会(研)3号)一、关于贪污罪的几个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共财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犯前款罪的,并处没收财产,或者判令退赔。

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犯第一款罪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一)关于贪污罪与内部职工的盗窃罪的区别问题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盗窃公共财物(即监守自盗)构成的贪污罪,与内部职工的盗窃罪,有时不易区别。

区别这两种罪的关键在于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前述其他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其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

例如:出纳员利用其职务上保管现金的便利,盗窃由其保管的公款,是贪污罪;如果出纳员仅是利用对本单位情况熟悉的条件,盗窃由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保管的公共财物,则应是盗窃罪。

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风险防范探析

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风险防范探析

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风险防范探析[摘要]涉众型经济犯罪扰乱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严重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其近年来案发攀升趋势明显。

文章分析了涉众型经济犯罪的主要特点和成因,提出了通过反洗钱机制防范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总体思路,总结了各类涉众型经济犯罪的识别点,并对今后防范工作提出具体设想。

[关键词]涉众型经济犯罪;民间借贷;反洗钱;资金监测涉众型经济犯罪多涉及投资理财、私募股权、理财产品等领域,属资金密集型犯罪,通常表现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形式,其涉案金额大、受害对象多、波及范围广,如何有效防范此类案件风险成为当前金融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要课题。

一、涉众型经济犯罪的主要特点(一)民间借贷是主要诱因受近年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影响,在银根趋紧情况下,不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引发涉众型犯罪的趋势逐步显现,典型表现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后再对外高利放贷。

以民间借贷为掩护的非法集资活动交易手续简单,无担保,借款人资料不公开,借、贷款人信息不对称,风险发生后投资人或放贷人利益得不到法律保护。

加之民间借贷缺乏有效监管,极易出现借款人携款潜逃现象,从而导致大部分参与者资金亏损,进而引发涉众型犯罪。

(二)职业犯罪特征日益明显近年来涉众型经济犯罪已逐渐演变成有组织、有预谋、有分工的犯罪集团。

例如在非法集资案件中,出现一批专门从事资金低吸高放业务的非法资金掮客,从中获取中间利益,此类人群占到10%-30%。

又如在传销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通过“拉人头、赚积分”的手段发展下线,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呈典型“金字塔”结构。

(三)社会危害性大一是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涉众型犯罪受害对象多为退休职工、失业人员等低收入弱势群体,此类人群往往发财心切,但辨识能力低,受骗后易引发群体上访事件。

部分受害企业在上游资金链断裂后,会陷于经营困难或停产倒闭境地,引发职工下岗、工资拖欠、经济纠纷等问题。

二是严重破坏金融秩序。

涉众型犯罪主体多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吸收或变相吸收大量公众资金,使其游离于金融监管体系之外,不利于货币政策的执行和金融宏观调控。

涉众型经济犯罪群体性事件的刑法防控

涉众型经济犯罪群体性事件的刑法防控
刚, ( 1 9 8 0 - ) , 男, 安徽风阳人 , 南京师范 大学刑法博 士生 , 安徽 科技学 院法 学系讲 师 , 研究方 向 : 中同刑法 学 、 经济 刑法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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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刚 涉 众 型经 济 犯 罪 群 体 性 事 件 的刑 法 防控
来 谋 求 化 解… 。 这些 对 于 贵 州 瓮安 事 件 、 安 徽池 州事 件 和 湖北 石 首 事件 等 发 泄情 绪 型 群 体性 事 件


涉 众 型 经 济 犯 罪 群 体 性 事 件 的 特 征 与 现 状
( 一) 涉 众 型 经济 犯 罪 群 体性 事 件 的特 征 。
第一 。 涉 众 型经 济 犯 罪 群 体 性 事 件 是 一 种 目标 极 为 明确 的私 益 型 群 体性 事件 。涉 众 型 经 济
犯 罪 引发 的群 体 性 事 件 的 参 与 人 , 绝大部分同时也是涉众型经济犯 罪的被害人及其亲属 , 一 般
会 变 迁 与刑 事 政 策 》 , 项 目编 号 : 1 2 F X B 0 0 5 。
收 稿 日期 : 2 0 1 4 — 0 4 — 1 6
作者简介 : 贾

健, ( 1 9 8 3 一) , 男, 安徽芜湖人 , 法学博士 ,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 , 研 究方 向 : 中 国刑 法 学 、 刑法哲学 ;
并形 成的 , 且 有 一 定 组 织 和 目的 的 集 体 上访 、 集会 、 阻塞交通 、 围堵党政机关 、 静坐请愿 、 聚 众 闹
事 等对 政 府 管理 和 社 会 造 成 影 响 的活 动 。应 该 说 , 在当前非法集 资案发生越来越频繁 , 涉 案 范
围、 资金 和人 数 急 剧 膨 胀 , 社 会危 害性 日益 严 重 的情 况 下 . 涉 众 型经 济 犯 罪 群 体性 事 件 的若 干 基

维稳视角下农村小城镇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刑罚配置

维稳视角下农村小城镇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刑罚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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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 ! 从而放松思想警惕 ! 盲目跟从 " 将家中大部分资 金一次性投入 ! 事后发现被骗后再积极补救已无济 于事 ! # 亡羊补牢 ! 为时已晚 $% 如 !"#! 年江苏沭阳 & 邳州 & 连云港 & 徐州等地相继曝出多宗农村信用合作 社集资犯罪案件 "
里会随着通货膨胀的加剧而贬值 % 因此 ! 农民也想方 设法将闲置资金投入到 # 能保本 & 风险小 & 可盈利 $ 的 领域里 ! 如贵重金属 & 文玩古董 &*+ 行业 & 技术信息行 业等 % 但现阶段除农业产品外 ! 农村小城镇可供农民 投资理财的领域极其狭窄 % 因此 ! 非法集资的犯罪分 子一旦到农村虚假宣传 & 造谣惑众 ! 无形中推动了农 民将闲置资金投向诱惑极大的非法集资 %
友甚至亲戚以高薪的工作为名骗到济南市区西郊的 一个村里的厂房里 从事传销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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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类传销组织
收稿日期 #"!*"+#* 基 金 项 目 中 国 人 民 公 安 大 学 #"!' 年 基 本 科 研 业 务 费 支 持 项 目 ( 农 村 小 城 镇 经 济 犯 罪 的 新 态 势 及 打 防 对 策 研 究 ) *#"!',-."!"'# # 作者简介 包海勇 *!&/&0 #" 男 " 宁夏吴忠人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讲师 " 从事经济犯罪侦查研究 %
!. 以民间高利借贷为名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
罪 勤劳朴实 热情憨厚是农民的天然本性 思想单 纯和法制观念淡薄是农民普遍存在的不足 而我国 现阶段农民整体上属于低收入群体 既没有可靠的 投资理财渠道 也没有应有的戒备意识 这种状况下 往往成为一些从事 高利贷 违法犯罪分子侵害的对 象和目标 近年来破获的许多以民间高利贷为名进 行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都是一些智商较高的犯罪 分子在农村四处游说 打着 高额返利 发家致富 的 幌子 诱骗村民积极投资 用后者的资金偿还前者资 金 从中牟取巨额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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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众型经济犯罪之刑事政策及其适用印仕柏李春阳2012-06-27 22:59:52 来源:《法学评论》2010年第5期关键词:涉众型经济犯罪;刑事政策;宽严相济内容提要:涉众型经济犯罪具有涉案范围广泛、涉案金额巨大、犯罪手段带有欺骗性、危害后果严重等特点,在案件定性、证据收集、协调处理、社会矛盾化解等方面具有较大难度。

在处置涉众型经济犯罪过程中要运用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争取早发现、早处置,在司法过程中要做到区别对待、严格依法、统一平衡,自由刑与财产刑并重,慎用死刑。

近年来,涉众型经济犯罪呈现出高发态势,这类案件的受害人特别众多,危害后果特别严重,对社会安定和经济秩序的破坏性特别大,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如何从刑事政策的角度把握对这类犯罪的处理,具体处理过程中又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和可供借鉴的经验?为了有助于我国深入开展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打击与处理,我们在多年办理这类案件故而具有相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试图加以分析和总结,期望能抛砖引玉。

一、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概念及特征涉众型经济犯罪并非刑法学意义上的类罪概念,而只是司法实践中对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严重侵害社会公众经济利益的一类犯罪的总称,具体是指涉及众多被害人,特别是涉及众多不特定被害群体的经济犯罪。

涉众型经济犯罪的上位概念是经济犯罪,一般认为,经济犯罪是指市场经济主体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实施的危害经济法律秩序的行为,具体是指我国刑法典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犯罪”。

因此,对于涉及不特定多数被害人的一般侵财型犯罪,不认为是涉众型经济犯罪。

从公安部通报的典型案例[1]和媒体报道的案件来看,涉众型经济犯罪主要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经营、合同诈骗、保险诈骗、组织领导传销罪[2]等罪名,此外,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以及证券领域的经济犯罪也存在着涉众因素。

涉众型经济犯罪具有如下特征:(一)涉案范围的广泛性这是涉众型经济犯罪的首要也是最基本的特征。

第一,是指被害人人数众多且不特定。

比如,涉众型经济犯罪之“众”是指该类经济犯罪涉及被害人人数众多,且往往为不特定的人。

非法集资犯罪是典型的涉众型犯罪,它包括两个罪名,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这两个罪名的构成要件均包括对象的不特定性。

第二,是指涉及领域较多。

涉众型经济犯罪往往涉及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矿产资源开发、生态农业建设、酒店经营管理、旅游开发、医药、证券等诸多领域。

第三,牵涉到案件当中的部门、环节多。

涉众型经济犯罪发展到一定气候,往往会牵涉到相关的审批单位、新闻媒体、公证机关、会计审计事务所以及金融机构等。

第四,参与人员多元,而且往往具有一定的组织性。

从犯罪主体来看,既有公司和家族式的企业,也有自然人结成的犯罪团伙,涉案人员往往具有一定的组织性,如非法集资类犯罪往往以公司、企业为组织形式,非法传销类犯罪也有明确分工,具有一定的组织结构,而且随着打击力度的加大,其组织性也越来越严密。

从人员构成来看,包含了工人、农民、个体业主、职业经理人,乃至一些高学历的知识分子,如在广西北海“307”系列案中,传销案件的95名被告人中,包含博士2名、硕士2名、大学本科文化程度26人。

(二)涉案金额的巨大性绝大多数经济犯罪皆为数额犯,即以数额较大为犯罪成立条件之一。

涉众型经济犯罪中所涉之罪也不例外,而且与一般经济犯罪相比,涉众型经济犯罪由于针对的是为数众多的被害人,这就决定了该类犯罪涉案数额往往特别巨大,其中又以非法集资类犯罪更为显著,如2002年7月至2004年12月间,辽宁营口东华经贸(集团)有限公司以其下属企业东华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发展养殖蚂蚁为名,承诺35%-60%不等的高额回报,通过在辽宁13个市(县、区)设立的分公司和代办处,面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近30亿元人民币;湘西非法集资系列案涉案金额更是高达160余亿元。

非法传销类犯罪往往也是如此,如北京亿霖木业公司案涉案金额总计16.8亿元。

从媒体报道的案例来看,其他诸如保险诈骗、非法经营证券等涉众型案件的涉案金额也大多在百万元以上。

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涉案金额之巨通常是其他普通经济犯罪所望尘莫及的。

(三)犯罪手段的欺骗性大多数涉众型经济犯罪都是犯罪分子滥用已有的财富资源、优势地位,同时结合信息上的优势,采取各种手段来掩人耳目,欺骗被害人,从被害人处获取财物。

主要表现为:1.编织光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为给犯罪活动披上合法外衣,不法分子往往成立公司,办理完备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在高档写字楼租房办公,以经营活动需要投资为由掩盖其非法行为。

许多犯罪嫌疑人都给自己的头上编织美丽耀眼的光环,除了“明星企业家”之外,他们有的人还想方设法巧取、骗取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职务,以扩大影响力。

2.犯罪手段不断翻新、多种多样。

公安部就公布了涉众型经济犯罪的16种表现形式,[3]这些名目繁多、不断变换花样的犯罪方式,使人眼花缭乱,让普通人无法识别其犯罪的本质。

如证券领域中以“炒股理财服务”为名的非法经营证券咨询业务犯罪、以提供“境外炒汇业务”为名的非法经营外汇业务犯罪和以“黄金期货交易”为名的非法经营期货犯罪等。

3.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骗取群众上当。

如允诺高价回收、返租,定期高额返还红利或提成,支付高额利息等。

4.虚假宣传。

为了吸引更多的群众,犯罪嫌疑人往往采取欺骗的方式进行宣传,经常邀请当地主流新闻媒体报道企业,到人群密集的地方发放传单,邀请群众观看企业宣传光碟,组织“投资大户”考察所谓企业的生产线或在外地的投资,吹嘘企业实力。

一般群众缺乏深入了解加害人经营状况和资信的渠道,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地位,很难准确判断企业的真实经营状况,从而容易上当受骗。

(四)危害后果的严重性一是涉案数额的巨大性导致损失巨大,难以挽回。

很多赃款被犯罪嫌疑人用于非理性投资或者挥霍,群众经济损失惨重。

二是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由于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涉及面广,特别是广大城市低收入居民和农民、下岗职工参与其中,一旦案发,这些群众势必要维护自己的权利,极易采取非理性的方式表达诉求,导致群体事件的爆发,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三是严重破坏经济秩序。

这类犯罪除了造成直接损失外,还导致当地可用于投资和消费的资金大幅减少,影响经济发展。

此类犯罪更大的危害在于使民众滋生投机暴富心理,怠于正常的经营和工作,影响经济的复苏。

二、处置涉众型经济犯罪面临的主要困难(一)案件定性分歧大一是刑法规制和司法解释滞后导致犯罪定性存在分歧。

如对于非法传销行为,即便是刑法修正案(七)对传销犯罪进行规定后,具体什么是组织、领导传销行为以及要达到何种程度才构成犯罪还是缺乏明确解释,故而给这类犯罪的认定带来困难。

二是民刑交织,即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交织,从而导致案件定性争议大。

如在湘西自治州非法集资案件中,企业既有向外部集资的,也有向内部员工集资的,而向特定人的借款,既有办理合法借贷手续的,也有大量和非法集资手续一样的集资行为,是否要区分,如何区分就很重要。

三是案件疑难复杂,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常常难以区分。

如有的虽然是企业性质,但是采用家族式管理,个人决策与集体决策交织,是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难以确定;有的非法集资类犯罪经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到集资诈骗的漫长转变过程,是定一罪还是数罪也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二)证据收集和固定难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往往历时较长,证据繁杂,资金去向难以掌握,导致书证、被害人陈述收集困难,往往为核实一个案件的涉案金额及被害人人数即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而且连如何取证、如何装卷都大伤脑筋;此类犯罪往往多人共同犯罪,行为人之间经常订立攻守同盟,突破口供比较困难,甚至少数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打击,故意隐匿、销毁会计账簿和其他书证,导致证据缺失;这类案件的爆发大都具有突然性,且往往伴随着群体性事件,侦查机关不得不将主要精力放在稳控犯罪嫌疑人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上,前期常无暇顾及或者忽视了对罪证的收集,从而给下一个诉讼环节带来困难。

这就导致一些案件公安机关尽管报捕,检察机关经过严格审查,认为证据不足,不批捕比例较高,不捕退查后,案件仍难以取得新的突破,重新报捕率依旧比较低。

(三)案件协调难度大一是管辖争议的协调难度大。

有些涉众型经济犯罪涉及地域较广,各省市侦查机关各自为战,时常发生多头立案、争抢追赃的现象。

因此,如果没有区域性或者全国性的协调指挥,办案就会发生扯皮从而导致效率不高的现象。

管辖上的争议在公安机关立案,到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乃至法院审判环节都有可能出现,所以从一开始就加强协调和沟通便显得尤为重要。

二是定性协调难度大。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对于一些案件的认定,需要省级主管部门或者省级联席会议予以明确定性,因此,基层发现此类犯罪的迹象时,还需要请示和报告上级主管部门,需要上下级之间的协调,另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之间也可能意见不一致,也需要协调统一意见,如果思想不统一,认定周期长,就会导致案件处理不及时、不到位。

(四)办案压力大,“案结事了”难首先,对于此类案件,各级领导、社会舆论密切关注,给办案带来很大压力;其次,由于这类经济犯罪案件大多数赃款被挥霍或者去向不明,或在市场中缩水,案发时群情激愤,群体上访、越级上访,甚至引发静坐、游行、示威,拦车、阻断交通、围堵政府机关等具有对抗性的群体性事件,给社会稳定带来极大威胁,这种社会影响面很难控制,也严重影响了侦查人员办案的精力以及案件的最终处理。

最后,即便结案后对被害人的补偿也往往难以到位,部分人甚至会认为刑事立案影响了其兑付、获利,法院判决使犯罪分子不能履行其承诺,于是对司法机关的介人心存抵触,以致案件虽已判决但是事情远没有了结。

总的来说,就是案情难搞清,性质难确定,证据难收集,矛盾难协调,案结事难了。

三、处置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刑事政策近年来,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直线上升,直接损害了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

如何有效地遏制这类犯罪的高发态势,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课题。

有学者指出,法律与政策互动,相辅相成,这是古往今来人类在治理犯罪现象、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取得的宝贵经验。

[4]针对我国转型期社会普遍的行为失范和社会发展不平衡的特点,考虑到涉众型经济犯罪相比起其他犯罪类型对于社会稳定的影响更为显著,我们就不能不考虑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把握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问题。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要处理好涉众型经济犯罪,即要求“我们的司法官不仅必须是好的司法官,还应该拥有政治家的头脑和智慧。

”[5]这时就需要明确具体的刑事政策来指导这类案件的处理。

学者们在探讨针对经济犯罪应持的刑事政策时,有所谓“严格主义”、“宽缓主义”之说。

“严格主义”认为只有严厉的刑罚措施,才能有效地控制和抑制住经济犯罪,让人们在经济活动中不能越“雷池”一步,以此来保证市场的经济秩序,因此严厉打击经济犯罪应成为我国处理经济犯罪之刑事政策的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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