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进工作表彰奖励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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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表彰奖励工作管理办法

医院表彰奖励工作管理办法

医院表彰奖励工作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我院表彰奖励工作,充分发挥表彰奖励的激励作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的表彰奖励,包括医院向上级单位申报的评选表彰和院内自行组织的表彰奖励工作。

二、表彰奖励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群众认可和注重实绩的原则,坚持公开条件、群众推荐、基层评议、医院审批、自下而上的评选程序。

三、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表彰应面向基层,向临床一线倾斜。

四、凡向院外申报各类集体、个人的先进或荣誉称号,应遵循以下工作程序:1、收到从卫健委、教育部、XX市、全国总工会等各个口开展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后,有关部门应向主管院领导报告。

并在党委常委会或院长办公会上汇报评选原则、条件和程序。

2、在院内公开评选条件和评选程序。

3、由各个基层部门按照评选条件推荐候选名单。

4、主管部门召开相关部门参加的会议,通过差额投票的方式确定初步候选名单。

5、根据工作需要,将初步候选名单报党办、院办、医务处、护理部、人事处、纪委、审计处等相关部门审核。

6、向党委常委会或院长办公会汇报初选结果。

7、对拟表彰奖励的对象,原则上要在院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5-7天。

8、公示后如无异议,可上报评选结果。

9、如遇有时间紧或其它特殊情况由党委常委会或院长办公会决定有关事宜。

五、医院组织的各类表彰奖励的审核XX:1、以党委、医院名义开展的各类表彰奖励活动,按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拟定表彰奖励实施方案(内容包括奖励名称、评选范围、评选条件、评选程序、名额比例、奖励待遇、组织领导等),上报党委常委会或院长办公会审核批准后,由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2、评选表彰程序原则上与向院外申报各类先进或荣誉称号一致。

3、表彰奖励活动要从严控制次数和表彰奖励的规模。

评选比例一般控制在有评选资格基数的5%,最高不超过10%。

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六、表彰奖励工作主管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在表彰奖励过程中不严格按照评选程序操作的,或是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或是获奖集体、个人伪造事实、隐瞒事实的,撤消评选表彰结果,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表彰奖励办法

表彰奖励办法

乡镇(中心)卫生院表彰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委系统内部管理,健全和完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单位各项工作和谐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表彰奖励办法。

第二条表彰奖励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公平原则;物质奖励与精神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类别
第三条表彰奖励的类别包括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四条评选的先进集体:
1、国家级先进集体;
2、省级先进集体;
3、市级先进集体;
4、区级先进集体;
第五条评选的先进个人:
1、国家级先进个人;
2、省级先进个人;
3、市级机关先进个人;
4、区级先进个人;
第三章奖励标准第六条先进集体奖:
1、国家级先进集体,2000元/人;
2、省级先进集体,1500元/人;
3、市级先进集体,1000元/人;
4、区级先进集体,500元/人;
第七条先进个人奖:
1、国家级先进个人,1000元/人;
2、省级先进个人,800元/人;
3、市级先进个人,500元/人;
4、区级先进个人,200元/人;
第八条年度内同一事项受到多重表彰的,物质奖励只享受一次,标准就高不就低。

第四章奖励工作的管理
第九条表彰奖励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人事教育股负责。

第十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先进工作表彰奖励管理办法(试行)》

《先进工作表彰奖励管理办法(试行)》

《先进工作表彰奖励管理办法(试行)》学校表彰奖励管理办法(第二次修改,讨论稿,请修改)(试行)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规范学校表彰奖励工作,充分发挥表彰奖励的导向和激励作用,进一步调动各部门和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大力营造爱岗敬业、奋发向上、争先创优的良好氛围,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表彰奖励是对工作中有突出表现、成绩显著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集体、个人给予的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第3条凡以学校党政名义对我校部门、集体或教职工个人进行的表彰奖励,或者以学校党政名义向校外有关机关、组织推荐我校部门、集体或教职工个人受表彰奖励,均必须执行本办法的规定。

对学生集体和个人表彰奖励的管理办法、奖项设置方案和评选条件由学生处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4条表彰奖励分为综合性表彰、专项性表彰、特殊性表彰,按奖励对象又分集体表彰、个人表彰。

(一)综合性表彰。

是对在各项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综合评价特别突出的集体或个人进行的表彰,一般四至五年开展一次。

(二)专项性表彰。

是对在某一业务范围或某一阶段性工作中做出优良成绩、表现突出的集体或个人进行的表彰,一般阶段性工作结束时表彰一次或一至二年表彰一次。

(三)特殊性表彰。

指对在重大项目、特殊事件或突发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或个人进行的表彰,可根据具体情况及时进行表彰。

集体表彰:1.受到校外有关机关表彰的先进集体或荣誉称号集体;2.学校表彰的年度考核为先进集体;3.学校党委表彰的优秀党支部;4.在校外有关机关组织开展的活动中为我校争得荣誉的集体。

个人表彰:1.受到校外有关机关表彰的先进个人或荣誉称号获得者;2.学校表彰的年度先进工作者和获专项奖的个人;3.学校党委表彰的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等;4.在校外有关机关组织开展的活动中为学校争得荣誉的个人。

第5条校外有关机关、组织、机构的奖励分为以下五类:第一类上级党委、政府的表彰奖励;第二类上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部门的表彰奖励;第三类上级教育行政主管机关及其工作部门的表彰奖励,以及由教育行政主管机关授权的表彰奖励;第四类中央开放大学、省开放大学、城市职业学院的表彰奖励;第五类工会、共青团、妇联的表彰奖励。

表彰奖励实施细则(三篇)

表彰奖励实施细则(三篇)

表彰奖励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激励员工积极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表彰奖励实施细则。

第二条表彰奖励具有鼓励和激励作用,旨在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和创造力,同时也可以增强员工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第三条表彰奖励的公正性、透明度和权威性是保证其有效性的基础,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评选和颁发。

第四条表彰奖励分为集体奖和个人奖两种,具体细则如下。

第二章集体奖第五条集体奖由领导小组根据部门工作情况和绩效评估结果进行评定,并由组织部门负责执行。

第六条集体奖按季度评定,并于季度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公布评定结果。

第七条集体奖的评定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部门业绩:包括完成工作目标、达成绩效指标等。

2. 团队协作:包括团队合作精神、团队效能等。

3. 问题解决能力:包括有效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创新解决方案等。

第八条集体奖的评定结果根据综合评定得分进行排序,评定得分最高的部门评为优秀集体,其次为先进集体,再次为进步集体。

第九条优秀集体可获得奖金和奖状,并入选业绩展示橱窗;先进集体和进步集体可获得奖状,并在内部网站发布表彰通告。

第三章个人奖第十条个人奖由领导小组根据部门工作情况和绩效评估结果进行评定,并由组织部门负责执行。

第十一条个人奖按季度评定,并于季度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公布评定结果。

第十二条个人奖的评定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工作成绩:包括完成工作任务、达成绩效指标等。

2. 工作质量:包括工作完成的精度、细致程度等。

3. 工作态度:包括工作积极性、责任心、团队协作等。

第十三条个人奖的评定结果根据综合评定得分进行排序,评定得分最高的个人评为优秀个人,其次为先进个人,再次为进步个人。

第十四条优秀个人可获得奖金和奖状,并入选业绩展示橱窗;先进个人和进步个人可获得奖状,并在内部网站发布表彰通告。

第四章计分方法第十五条评定得分的计算采用加权平均法,根据具体情况可调整各项指标的权重。

第十六条评定得分的计算公式如下:评定得分= Σ(指标得分× 指标权重)。

公司表彰奖励工作管理规定

公司表彰奖励工作管理规定

表彰奖励工作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弘扬“责任重于能力、意志创造奇迹”的企业核心精神,建设强大幸福、品质一流的现代建筑产业集团,进一步规范和改进公司评先评优、表彰奖励工作,切实达到鼓励先进、鞭策落后、传播创业兴企正能量的目的,本着集团各项工作常态优秀、整体优秀的要求,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表彰奖励指企业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和工作需要,推选出工作成绩和贡献、业务能力特别突出具有典型代表性的先进单位、集体或个人,进行宣扬、鼓舞、表彰、奖励的工作行为,是树立榜样、典型引路、推动工作、弘扬正能量的重要措施。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本级所有表彰奖励工作,所属各级表彰奖励工作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表彰奖励应坚持以下原则:1.突出先进性、代表性、典型性的原则;2.公平、公正、公开、民主、实事求是、优中选优的原则;3.群众推选、组织把关、集体决策的原则;—2—4.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第五条机关各部门是表彰奖励工作的实施部门,负责制订本部门表彰奖励工作计划、评选办法和实施表彰奖励评选工作、发布表彰奖励通报文件。

第六条公司办公室是表彰奖励工作统筹的具体承办部门,负责汇总表彰奖励计划按程序报集团公司决议会议审批。

第二章表彰奖励项目设立第七条集团公司表彰奖励工作分为综合类表彰奖励(含临时性表彰奖励)和部门专业类表彰奖励两个层级。

综合类表彰奖励是指以对集团公司中心工作和重大任务完成作出突出贡献,或对集团公司改革发展产生重要积极影响的集体和个人为对象的表彰奖励。

部门专业类表彰奖励是指以机关各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为对象的表彰奖励。

第八条集团公司表彰奖励工作坚持突出品德、绩效制订评选标准和条件,一般采取自下而上推荐的原则,经业务部门部务会研究通过,由分管领导负责把关。

第九条原则上,一个部门每年只能设置一项部门专业类表彰奖励项目,其中专业类先进集体表彰奖励一般不超过纳入评选范围单位的 1/2,先进个人表彰奖励一般不得超过计划名额。

安全环保职业健康工作先进评选奖励办法

安全环保职业健康工作先进评选奖励办法

安全环保职业健康工作先进评选奖励办法为了推进安全环保职业健康工作的发展,鼓励广大员工在本职岗位上积极投入、创新工作,树立负责任、守法合规的职业操守,本公司特制定了安全环保职业健康工作先进评选奖励办法,以奖励先进、促进发展,推动全员不断提升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管理水平。

一、奖项设置本公司设立以下三个奖项:1.先进工作者奖旨在表彰在安全环保和职业健康工作中作出杰出贡献的个人,最多授予10人。

每人奖励2000元人民币。

2.优秀团队奖旨在表彰在安全环保和职业健康工作中突出表现的工作团队。

最多授予3个团队,每团队奖励5000元人民币。

3.创新成果奖旨在表彰在安全环保和职业健康工作中做出创新成果的个人、团队。

最多授予5个获奖者,每人奖励3000元人民币。

二、评选标准1.先进工作者奖(1)在安全环保管理和职业健康工作中表现突出,特别是工作中注意安全、合规与效率的统一,亲历亲为、倡导科学管理的职员;(2)对于安全环保和职业健康工作发现的问题,能够及时整改并形成好的示范,屡立战功的职员;(3)对职业健康工作有新的贡献或者新的发现,并产生好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职员;(4)能够在职业健康工作中起到示范引领作用,在同事中广泛传达知识、技能和先进经验的职员;(5)能够在职业健康工作中主动承担责任,并利用职业技能为团队提供质量和效率双提升的职员。

2.优秀团队奖(1)在安全环保管理和职业健康工作中成效显著,能够在企业案例中取得成功,提高了团队整体行业影响力;(2)能够在团队实践过程中探索新的管理、技术、推广方式,创新工作内容和工作形式,数次承担全社会公益性的专业技术培训等工作,《职业健康与安全法》宣贯相关案例等;(3)在工作实践中能够体现团队的创业精神,逐步实现自己的职业价值,并在关键岗位形成了有效的管理和工作模式。

3.创新成果奖(1)科技领先,因其成果而被评为省。

市科学技术奖、业内专业协会评定的成果获奖的职员或团队;(2)在安全环保职业健康工作中,发展示范性产业,敢于创新,并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和社会效益的职员或团队;(3)通过安全环保职业健康工作的创新,使企业的质量、效益、创新水平等取得了实质性的提升并且起到示范作用的职员或团队。

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评选表彰管理办法

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评选表彰管理办法

中国铁路通信信号贵州建设有限公司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公司评先表彰工作,发挥先进、劳模的示范引领作用,加强职工队伍建设,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国资委联合发布的《中央企业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评选表彰管理办法》(人社部发〔2009〕59号)和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发布的《关于加强铁路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管理服务工作的若干规定》(铁工发〔2014〕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建设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公司及各子、分公司。

第三条为方便表述,本办法将建设公司先进工作者、各级劳动模范等授予个人的荣誉统称为“先进劳模”;将先进集体等授予集体的荣誉统称为“先进集体”。

“先进劳模”、“先进集体”所包含的各类奖项分别定义如下:“先进劳模”是指获得以下荣誉称号者:(一)建设公司先进工作者;(二)建设公司优秀共产党;(三)建设公司优秀党务工作者;(四)贵州省三八红旗手;(五)省部级劳动模范;(六)其他建设公司级以上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先进集体”是指获得以下荣誉称号的集体:(一)建设公司先进集体;(二)建设公司先进基层党组织;(三)贵州省青年文明号;(四)贵州省三八红旗集体等省部级先进集体;(五)股份公司及其他以上劳模先进,可参照股份公司关于印发《中国铁路通信信号股份有限公司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评选表彰管理办法》标准中的相应等级标准进行奖励。

第四条评选表彰先进劳模、先进集体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标准、保证质量、面向基层和一线职工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评选表彰工作要按照规定的职能分工、评选条件、评选程序和奖励标准进行。

第二章工作机构第五条建设公司劳动竞赛委员会负责对建设公司先进劳模、先进集体的评选表彰管理中所涉及的重要事项作出决议,协调有关工作。

第六条劳动竞赛委员会下设评审办公室,评审办公室设在建设公司工会工作处。

个人先进事迹材料 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评选表彰管理办法 精品

个人先进事迹材料 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评选表彰管理办法 精品

个人先进事迹材料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公司评先表彰工作,发挥先进、劳模的示范引领作用,加强职工队伍建设,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国资委联合发布的《企业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评选表彰管理办法》(人社部发〔2019〕59号)和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发布的《关于加强铁路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管理服务工作的若干规定》(铁工发〔2019〕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建设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公司及各子、分公司.第三条为方便表述,本办法将建设公司先进工作者、各级劳动模范等授予个人的荣誉统称为先进劳模;将先进集体等授予集体的荣誉统称为先进集体.先进劳模、先进集体所包含的各类奖项分别定义如下:先进劳模是指获得以下荣誉称号者:(一)建设公司先进工作者;(二)建设公司优秀;(三)建设公司优秀党务工作者;(四)贵州省三八红旗手;(五)省部级劳动模范;(六)其他建设公司级以上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先进集体是指获得以下荣誉称号的集体:(一)建设公司先进集体;(二)建设公司先进基层党组织;(三)贵州省青年文明号;(四)贵州省三八红旗集体等省部级先进集体;(五)股份公司及其他以上劳模先进,可参照股份公司关于印发《中国铁路通信信号股份有限公司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评选表彰管理办法》标准中的相应等级标准进行奖励.第四条评选表彰先进劳模、先进集体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标准、保证质量、面向基层和一线职工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评选表彰工作要按照规定的职能分工、评选条件、评选程序和奖励标准进行.第二章工作机构第五条建设公司劳动竞赛委员会负责对建设公司先进劳模、先进集体的评选表彰管理中所涉及的重要事项作出决议,协调有关工作.第六条劳动竞赛委员会下设评审办公室,评审办公室设在建设公司工会工作处.在劳动竞赛委员会领导下,评审办公室负责建设公司先进劳模、先进集体的评选表彰及管理工作,包括提出评选推荐方案,负责评选推荐材料的审核、上报,组织召开劳动竞赛委员会会议,拟定表彰决定,组织先进劳模疗(休)养活动,建立劳模档案和劳模后续管理工作等.第七条劳动竞赛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评选材料的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其中:人力资源部负责各子、分公司负责人(正职)作为先进工作者人选的推荐工作,并负责有关先进劳模待遇的落实;党委宣传部负责先进劳模事迹的宣传报道,弘扬先进劳模精神.第八条建设公司所属各单位负责按评选条件、分配的名额及评选程序,组织本单位先进劳模、先进集体的评选推荐以及日常管理工作.第三章评选条件第九条各单位应注重对先进劳模、先进集体的日常培养和选树工作,注重从劳动竞赛中涌现出来的有特殊技能和特殊贡献的生产标兵、技术能手等骨干职工中发现、培养和选树.选树的先进工作者要在专业或岗位上取得突出成绩或重要贡献,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选树的集体要突出团队精神,在增强企业凝聚力和创造力、维护企业稳定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一)建设公司先进工作者建设公司先进工作者在系统内工作两年以上的各级单位职工中产生.先进人选必须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立足岗位,勇于奉献,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品德高尚,在企业改革发展中贡献卓著,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在深化企业改革,推动企业发展,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方面做出显著贡献的;2.在科研开发、新技术推广应用、技术改造等方面成绩突出的;3.在苦、脏、累、险等平凡而艰苦的岗位上勤奋工作成绩突出,在提高质量、开拓市场、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4.在提高劳动生产率、节能减排以及增产节约、增收节支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5.在组织和实施管理创新活动,其成果获得行业和国家级省级奖项的;6.在抢险救灾、防范重大事故、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保护国家和企业财产或在工作岗位上同违法违纪现象作斗争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7.在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文化建设、人才培养、维护职工利益、维护企业稳定等方面成绩突出的;在评选期内其他工作中成绩突出者.(二)建设公司先进集体建设公司先进集体在所属各单位、项目部中产生.先进集体必须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的规章制度,管理规范,制度完善,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强;职工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有过硬的技术本领和创新能力,为企业的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出色完成生产经营任务和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并在同类集体中劳动生产率、双增双节、降本增效等指标处于领先地位的;2.在提高质量、开拓市场、安全生产、防止重大事故,抢险救灾、保护国家和企业财产等方面成绩突出的;3.在推动科技创新、创立自主品牌、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重大技术改造、新材料和新工艺应用、科研成果应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并明显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的;4.在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文化建设、维护企业稳定、增强企业凝聚力和创造力等方面成绩突出,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各类群众性创建活动成效显著的;5.具有良好的团队精神,集体各项工作取得突出成绩,整体管理水平在本公司和系统内处于领先地位的;6.在评选年度其他方面成绩突出者.建设公司的评先表彰坚持效益导向、业绩导向的原则,亏损单位原则上不作为先进集体的推荐对象.子、分公司、项目部在申报时应结合其开展的工作,凡是能计算出经济价值的指标均应在事迹中有明确表述.(三)建设公司级以上先进劳模、先进集体的评选,以省国资委、股份工会及地方政府(省级)等规定的条件为准.第十条评选期内曾发生责任重伤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产品质量安全一般C 类及以上责任事故的单位及其责任人、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及其责任人,不。

国家电网公司表彰奖励工作管理办法

国家电网公司表彰奖励工作管理办法

规章制度编号:国网(人资/4)214-2014国家电网公司表彰奖励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表彰奖励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更好地发挥表彰奖励的激励作用,充分调动广大干部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快建设“一强三优”现代公司,努力创建世界一流电网、国际一流企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电网公司员工奖惩规定》(国家电网人资〔2013〕1069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表彰奖励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注重实绩、好中选优的原则。

(三)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表彰项目应具有全局性、重要性、先进性和典型性,能够产生较好的企业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部、分部和全资及控股单位,公司代管单位、集体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五条公司总部和各级单位员工奖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表彰奖励工作。

第六条公司总部员工奖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定公司表彰奖励管理制度,决策公司表彰奖励工作相关重大事项,批准公司表彰项目和评选结果。

公司各级单位员工奖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决策本单位表彰奖励工作相关重大事项,批准本单位表彰项目和评选结果。

第七条公司总部和各级单位员工奖惩工作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或综合管理部门)归口管理本单位表彰奖励工作。

负责执行表彰奖励管理制度,编制、执行表彰项目计划,审核表彰方案,印发表彰文件。

第八条公司总部和各级单位业务管理部门负责申报本专业表彰项目年度计划、制订表彰评选方案、组织评选等。

第九条以单位名义向上级单位和政府部门推荐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由本单位员工奖惩工作办公室会同相关业务管理部门提出推荐意见,经员工奖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上报。

第三章表彰项目及计划第十条公司表彰奖励工作实行分级分类管理,表彰级别分为四级:国网公司级、省公司(直属单位)级、地市公司级和县公司级。

表彰项目类别分为四类:综合类、专业工作类、专项工作类和竞赛考试类。

神东煤炭集团各类先进评选表彰管理办法914

神东煤炭集团各类先进评选表彰管理办法914

神东煤炭集团各类先进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公司各类先进评选管理工作,充分调动和发挥各类先进在生产、经营、管理中的模范带头作用,鼓励和引导全体员工爱岗敬业、勤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国家和政府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先进是指在公司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党建、精神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经公司评选审定或推荐上报、由公司或市级以上党委、政府评选、命名、表彰的各类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三条评选原则:(一)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二)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原则(三) 重点培育和宁缺毋滥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神东煤炭集团所属各单位、部门,以及在职全体员工。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公司各类先进评选表彰最高管理机构为党委扩大会议第六条职责:(一)审定公司各类先进的表彰方案。

(二)审核授予或取消公司各类先进称号对象的有关情况。

(三)审核上报全国、省、市各类先进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

(四)研究制定公司各类先进评选表彰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指导和协调相关工作。

第七条公司各类先进评选表彰由相关先进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其主要职责:(一)负责各类先进推荐评选和命名表彰的具体组织工作。

(二)指导、协调和处理公司相关先进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完成与评选表彰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工会除完成第七条相关工作外,还需负责:(一)每年年初组织确定各类奖项的具体名额和奖金数量;(二)接受各类评选表彰的备案工作;(三)负责组成各类奖项监督考核小组,并按要求进行考核。

(四)负责组织修订完善本管理办法。

第三章先进类别第九条公司对先进评选表彰设立的荣誉称号一般命名为XXX先进单位(集体)和XXX先进个人(工作者)。

第十条公司评选的先进集体分类(一)行政:先进单位、先进集体(车间、科队级)、安全先进单位、安全先进集体(车间、科队级)、班组建设先进单位、一二三级优秀科队、金银铜牌班组、科技创新先进单位、科技创新先进集体(科队、车间等)、优秀科技创新工作室、教育培训先进单位。

教职工被评为各类先进的奖励办法

教职工被评为各类先进的奖励办法

教职工被评为各类先进的奖励办法
为提高中心教职工的素质,努力塑造中心工作良好形象,鼓励教职工争先创优,形成学习先进的良好氛围,特制定本中心教职工被评为各类先进的奖励办法。

具体办法如下:
一、奖励范围
在中心工作的在编在岗人员,获得区级及区级以上党政部门颁发的集体及个人各类表彰。

二、奖励金额
1.获国家及部委表彰的,个人奖励800元,集体每人奖励500元。

2.获市及委办表彰的,个人奖励500元,集体每人奖励300元。

3.获区及委办表彰的,个人奖励300元左右,集体每人奖励100元。

4.已获得的集体、个人的各类表彰,表彰单位有明确规定奖励标准的,按规定标准发放;已有表彰单位发放奖金或实物,不再重复奖励,如奖金不足部门奖励标准,可酌情补足;数奖同获均没有获得相应奖金或奖励不足的情况下,每人每年按最高奖项标准获一次奖励或补充奖励(集体奖除外)。

三、审报审批办法
1、每年的春节前(双休日顺延)申报一次。

2、由个人申报,中心负责人审核认定后颁发。

四、中心主任可根据个别情况予以特殊奖励。

公司表彰及奖励管理办法

公司表彰及奖励管理办法

公司表彰及奖励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表彰为公司发展做出卓越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调动广大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突出激励在绩效分配中的作用,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和各分子公司。

第三条本公司荣誉表彰及奖励工作遵循以下原则:1.体现先进性、代表性、时代性。

2.以德为先、注重绩效、广为认可。

3.公平公正公开、合法合规、明确标准。

4.价值导向、示范引领、激发活力。

5.精神激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激励为主。

本办法所称荣誉表彰及奖励,是指公司通过颁发奖章、奖牌、证书等形式,对公司各部门和各分子公司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褒奖。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公司党委全面领导公司荣誉表彰及奖励工作,审议公司荣誉表彰及奖励工作制度、工作方案,审定公司重大奖项表彰名单和申报上级单位重要奖项推荐名单,讨论决定荣誉表彰及奖励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等。

第五条公司荣誉表彰及奖励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分工负责。

公司组织人事部负责荣誉表彰及奖励工作的制度建设、统筹协调荣誉表彰及奖励事项等。

公司各部门负责归口管理职责范围内的荣誉表彰及奖励工作,明确实施细则,落实各项具体工作。

各推荐单位负责对评选推荐的申报名单及推荐材料进行审核把关。

第六条公司荣誉表彰及奖励工作一般在本办法设置的奖项范围内开展。

增设荣誉表彰及奖励项目,经与组织人事部协商后,报公司党委审批。

第三章表彰奖项第七条公司荣誉表彰及奖励实行分类管理,分为党内荣誉、示范表彰、工会表彰、业务评比、专题活动表彰和重大专项奖励等。

第八条党内荣誉,主要包括公司“两优一先”表彰等。

授予带头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正式党员、作出显著成绩的专兼职党务工作者、出色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党组织。

公司“两优一先”为年度表彰。

第九条示范表彰主要包括公司年度先进集体和个人、公司年度优秀员工、“产业之星”系列评选等。

授予认真贯彻落实公司决策部署,在营造崇尚先进的积极氛围,推动公司实现高质量发展中取得突出成绩或作出重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公司表彰奖励工作管理办法

公司表彰奖励工作管理办法

公司表彰奖励工作管理办法1 编制目的为了建立科学有效的内部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全体干部职工在企业改革、发展、稳定工作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规范表彰奖励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2 编制依据2.1《X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表彰奖励工作管理办法》3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表彰奖励工作。

4 常设综合性表彰奖励项目:4.1集体项目4.1.1“全国五一劳动奖状”、贵州省“五一劳动奖状”国家各部委先进单位(先进企业)、先进集体、XX集团先进单位(先进企业)和XX集团先进单位(先进企业)。

4.1.2XX集团公司和省级以上各部委各部门表彰的先进单位(先进企业)、先进集体。

4.1.3公司表彰的先进的部门、区队、班组。

5 个人项目5.1“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劳动模范)、贵州省“五一劳动奖章”(贵州省劳动模范)、XX集团劳动模范、杰出青年。

5.2国家各部委、省级各部门表彰的先进个人、优秀员工。

5.3XX集团表彰的先进个人。

5.4公司表彰的先进个人。

6.常设专项性表彰奖励项目6.1集体项目先进基层党组织、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节能环保先进单位、先进工会、先进共青团组织、优秀党支部、优秀基层党组织、优秀团支部、巾帼建功标兵岗、优秀班组等。

6.2个人项目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工会干部、三八红旗手、岗位能手。

7非常设项目根据国家和上级有关部署要求发生重特大突发事件、公司工作需要和由公司统一组织的某项活动进行专项评选表彰。

8表彰奖励标准对荣获表彰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8.1集体表彰奖励8.1获得“全国五一劳动奖状”一次性奖励20000元。

8.1.2获得国家各部委先进企业(含党、工、团组织)一次性奖励15000元。

8.1.3获得国家各部委先进集体(部门、区队、支部、工会、分工会、班组)一次性奖励10000元。

8.1.4获得“贵州省五一劳动奖状”、XX集团先进企业一次性奖励10000元。

国家电网公司表彰奖励工作管理办法

国家电网公司表彰奖励工作管理办法

规章制度编号:国网(人资/4)214-2014国家电网公司表彰奖励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表彰奖励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更好地发挥表彰奖励的激励作用,充分调动广大干部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快建设“一强三优”现代公司,努力创建世界一流电网、国际一流企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电网公司员工奖惩规定》(国家电网人资〔2013〕1069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表彰奖励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注重实绩、好中选优的原则。

(三)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表彰项目应具有全局性、重要性、先进性和典型性,能够产生较好的企业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部、分部和全资及控股单位,公司代管单位、集体企业参照执行。

—1—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五条公司总部和各级单位员工奖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表彰奖励工作。

第六条公司总部员工奖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定公司表彰奖励管理制度,决策公司表彰奖励工作相关重大事项,批准公司表彰项目和评选结果。

公司各级单位员工奖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决策本单位表彰奖励工作相关重大事项,批准本单位表彰项目和评选结果。

第七条公司总部和各级单位员工奖惩工作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或综合管理部门)归口管理本单位表彰奖励工作。

负责执行表彰奖励管理制度,编制、执行表彰项目计划,审核表彰方案,印发表彰文件。

第八条公司总部和各级单位业务管理部门负责申报本专业表彰项目年度计划、制订表彰评选方案、组织评选等。

第九条以单位名义向上级单位和政府部门推荐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由本单位员工奖惩工作办公室会同相关业务管理部门提出推荐意见,经员工奖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上报。

第三章表彰项目及计划—2—“第十条公司表彰奖励工作实行分级分类管理,表彰级别分为四级:国网公司级、省公司(直属单位)级、地市公司级 和县公司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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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进工作表彰奖励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表彰先进行为,更好地调动广大职工学先进、赶先进、争先进,现就结合企业自身工作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表彰工作要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以精神鼓励为主。

第三条表彰对象为厂在册在岗职工。

第四条表彰类型包括“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

第五条奖励标准:
原则上奖励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办理;若文件暂无规定的按如下标准予以奖励:
(一)先进集体
按评选行业类型(即:归口管理单位)分别给予相应奖励
1.国家级一次性奖励10000元;
2.省部级一次性奖励8000元;
3.地市级一次性奖励5000元;
4.区县级一次性奖励2000元;
5.街道办一次性奖励1000元。

(二)优秀个人
按年度个人获得的最高荣誉给予相应奖励
1.国家级一次性奖励3000元;
2.省部级一次性奖励2000元;
3.地市级一次性奖励1000元;
4.区县级一次性奖励500元;
5.街道办一次性奖励200元。

第六条特别规定:
(一)荣获集团公司先进集体的给予一次性奖励6000元;优秀个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200元。

(二)荣获本企业(即:厂级)先进集体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至5000元,其中:对所在部门职工人数在30人以下的(含30人的部门)按3000元标准发放部门一次性奖金,对所在部门职工人数在30至40人的(含40人的部门)按4000元标准发放部门一次性奖金,对所在部门职工人数在40人以上的按5000元标准发放部门一次性奖金;优秀个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和1000元,其中:中层领导人员为1000元,其他人员为500元。

第七条厂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由厂长事务部负责解释,从印发之日起正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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