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进工作表彰奖励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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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进工作表彰奖励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表彰先进行为,更好地调动广大职工学先进、赶先进、争先进,现就结合企业自身工作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表彰工作要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以精神鼓励为主。

第三条表彰对象为厂在册在岗职工。

第四条表彰类型包括“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

第五条奖励标准:

原则上奖励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办理;若文件暂无规定的按如下标准予以奖励:

(一)先进集体

按评选行业类型(即:归口管理单位)分别给予相应奖励

1.国家级一次性奖励10000元;

2.省部级一次性奖励8000元;

3.地市级一次性奖励5000元;

4.区县级一次性奖励2000元;

5.街道办一次性奖励1000元。

(二)优秀个人

按年度个人获得的最高荣誉给予相应奖励

1.国家级一次性奖励3000元;

2.省部级一次性奖励2000元;

3.地市级一次性奖励1000元;

4.区县级一次性奖励500元;

5.街道办一次性奖励200元。

第六条特别规定:

(一)荣获集团公司先进集体的给予一次性奖励6000元;优秀个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200元。

(二)荣获本企业(即:厂级)先进集体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至5000元,其中:对所在部门职工人数在30人以下的(含30人的部门)按3000元标准发放部门一次性奖金,对所在部门职工人数在30至40人的(含40人的部门)按4000元标准发放部门一次性奖金,对所在部门职工人数在40人以上的按5000元标准发放部门一次性奖金;优秀个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和1000元,其中:中层领导人员为1000元,其他人员为500元。

第七条厂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由厂长事务部负责解释,从印发之日起正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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