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和防卫过当的认定
浅谈正当防卫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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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正当防卫的认定摘要: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是我国法律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一种重要的权利和手段。
本文将通过对正当防卫的概念及其认定要件等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并阐述在刑事案件中对正当防卫权具体认定问题。
关键词:正当防卫;认定;要件一、正当防卫的概念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的规定有两种,一是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一般正当防卫,二是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正当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行为客观上具有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的人身或财产损害,因此具有犯罪的外在形式,但正当防卫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在性质上有着内在的本质区别。
正当防卫的重要意义在于保障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和其他的合法权益,鼓励公民和不法侵害作斗争。
是公民和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的法律武器。
正当防卫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也就不构成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在其本质上还是国家和法律所鼓励的行为。
二、正当防卫的认定要件1、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不法侵害的发生,即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对合法的行为不能实施防卫。
其次,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真实存在的,而不能是假想的,想当然的,如果没有不法侵害,而行为人误认有不法侵害的发生而实施防卫,则构成假想防卫,假想防卫并不是正当防卫,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且依刑法规定为过失犯罪,按过失犯罪处理。
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失,则按意外事故处理。
至于故意针对合法行为的反击,则依故意违法犯罪处理。
最后不法侵害行为通常是人的不法行为,但在饲养人唆使其饲养的动物侵害他人时,动物实际上是进行不法行为的侵害工具,将其打死是对不法侵害人财产造成损害的方法进行的防卫。
正当防卫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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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的标准
正当防卫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起因条件:需要有不法侵害现实存在。
这是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只有存在不法侵害,才能进行正当防卫。
时间条件:正当防卫必须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之时实行,此时才能合法地进行正当防卫。
对象条件: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不能对没有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第三者进行防卫。
主观条件: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
防卫目的的正义性是正当防卫的首要条件,出于保护非法利益的目的而实施的“防卫”不是正当防卫。
限度条件: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不能造成重大的损害。
如果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则属于防卫过当,需要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适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总的来说,正当防卫是公民在面临不法侵害时的一种自我保护权利,但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否则可能构成防卫过当或违法行为。
论刑法中的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研究与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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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中的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研究与界定作者:孙春慧来源:《智富时代》2018年第12期【摘要】当今中国社会中,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定一直是争论的焦点问题。
当我们的权益遭受不法侵害时,我们意识上便有了反抗保护自己权益的意思,同时也要考虑到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来维护自身权利,但是往往在这种危急情况下,思维和行为都难以受到理智的控制,更无法把握自己行为的度,行使正确的正当防卫。
本文着重分析什么是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研究这两者行为的具体内容性质适应要件,以及去研究区分两者行为的方法和态度等内容展开阐述,以期能够正确的行使正当防卫。
【关键词】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必要限度;实例分析一、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基本概念根据刑法第20条,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是一种阻却违法事由,是一种排除犯罪的行为,即是法律规定的合法的行为。
也是人们在权益遭受侵犯时,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而采取的合法权利。
但是该权利的行使要在法律规定的限度之内。
防卫过当是指人们在行使正当防卫时,违反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失,因此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
从概念浅显看来,防卫过当相对于正当防卫必须是明显超过了其限度条件,并且造成重大损失。
二、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分析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两者之间的界定主要是由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决定的,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即构成防卫过当。
因此合理把握好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前提先正确认识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再进一步明确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最后确定两者之间分界点。
(一)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符合正当防卫应当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首先,起因条件,正当防卫必须以有不法侵害的存在为前提。
该不法侵害危及到当事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带有一定的紧迫性。
并且不仅仅是犯罪行为,也包括其他的一些侵害行为。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研究以辱母杀人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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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研究以辱母杀人案为例一、概括本文以“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研究以辱母杀人案为例”重点探讨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在实践中的应用及二者之间的界限。
文章首先介绍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基本概念及其构成要件,然后结合具体案例分析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在司法实践中的表现和判断标准。
文章对如何准确把握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提出了相应建议。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采取对侵害行为进行制止的行为。
防卫过当则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严重损害。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在构成要件上存在一定的区别:正当防卫要求防卫行为符合法定要件,即非法侵害行为、防卫行为的必要性与防卫行为的相当性;而防卫过当时则要求防卫行为的过度性、不法侵害的违法性与防卫手段与程度的失衡性。
正当防卫权的行使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存在非法侵害行为;防卫行为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防卫行为与非法侵害行为相适应,即防卫的手段、程度与侵害的强度、危险程度相适应;正当防卫行为导致不应有的严重损害。
防卫过当行为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行为过当、结果过当和故意过当。
行为过当指防卫行为的性质、手段、力度与侵害行为的性质、手段、力度等不相称;结果过当指防卫行为造成的损害与非法侵害行为之间形影不离,且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故意过当则指防卫人在防卫过程中具有故意伤害、杀人、放火等犯罪故意。
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把握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对于防止冤假错案、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际案件处理过程中,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全面分析案件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审慎作出判断。
对于防卫过当行为,应根据具体情况减轻处罚,但减轻处罚并不意味着免除处罚。
1. 介绍本文的主题和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在调节各种社会矛盾和冲突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而在这众多法律问题中,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问题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焦点。
最高法防卫过当认定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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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防卫过当认定标准是什么在自己人身遭受到侵害的时候,由于紧迫性,我们可以正当防卫。
可是,正当防卫是在自己人身安全得到保障的时候就应该停止的了。
往往受害者都会防卫过当,可是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之间之间的区别是怎样认定呢?那么,接下来由我为大家带有关于最高法防卫过当认定标准是什么的知识吧,以供大家参考!一、最高法防卫过当认定标准是什么1、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防卫过当。
具体来说:(1)防卫人明知自己的防卫行为会明显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损害,为了达到正当防卫目的而放任这种重大损害发生的,是间接故意的防卫过当。
(2)防卫人知道自己的防卫行为可能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但轻信这种重大损害不会发生,是过于自信过失的防卫过当。
(3)防卫人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至发生重大损害的,是忽视大意的过失。
2、对于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由于这些不法侵害行为性质严重,且强度大,情况紧急,因此,采取正当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所谓“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是指与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类似的暴力犯罪,如在人群中实施爆炸犯罪等。
二、如何认定防卫过当1、客体要件防卫过当的客体是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权利,即不法侵害人依法受刑法保护的生命权和健康权。
2、客观要件防卫过当的客观方面是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限度,并且造成了重大损害。
首先,防卫过当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要正确理解“明显”含义二字,应具体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1)防卫行为大大超过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范畴,例如:防卫人采取击伤不法偷窃者就是以制止偷窃这种不法侵害为限度,但如果采取了杀死偷窃者这种情况就超越防卫目的和防卫尺度,就应属于“明显”范畴。
(2)防卫强度大大超出了性质一般的不法侵害的强度。
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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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准 确 界 定致 使 罪与非 罪 不 明 的困惑
带有 暴 力 性 破 坏 性 的 形 成 防 卫 紧 迫 感 的侵 害 这 类 侵 害往 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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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 给 客 体造 成 严 重 的 损 害
。
正 气 笔 者 认 为有 必 要 对 此 问题 进 行 系 统研 究
,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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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正 当 防 卫 成 立 的 时 间 条 件
论 正 当防卫 与 防卫 过 当 的 界 定
口
杨恒 建
杨圆圆
财产 和 其 他权利 权 利 免 受 正 在 进 行 的不 法 侵 害 而 对 实施 不 法
,
分 割 所 采 取 的 必 要 的防 卫 行 为
。
防 卫 过 当是 指在 实 行 正 当防 卫 过 程 中 违 反 正 当 防 卫 的 限 度 条件 明 显 超 过 必 要 限 度 给不 法 侵 害人 造 成 重 大 损 害 因 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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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 会 的 发 展 职 务 犯 罪 的 科 技 化 知 识 化 倾 向 日益 明 显 这 就 需 要 办 案 干 警 具 备 较 高 的 综 合 素 质 和 多方 面 的综 合 知 识 为 初 查 工 作 提 供 人 才 保 障 首 先 办 案人 员 应 具 备 高 度 的 政 治 责 任 感 有 同 职 务 犯 罪 作 斗 争 的信 心 和 勇气 有 从 事 反 腐 败 工 作 的坚 强 决 心 和 奉 献 意 识 其 次 办 案 人 员 应 具 备 扎 实 的 法 律只 是 功 底 在 办 案 实 践 中不 断 丰 富对 法 律 理 论 的理 解 并有 意 识 的加 强知 识 储备 积 极 拓 宽知 识 面 有 效 提 高 知 识 层 次 对 财 务 金 融 汁算 机 以 及 涉 案 行 业 的 业 务 知 识 都要 有 所射猎 再 次 办案 人 员 应 注 重 培 养 察微 析 疑 的 习 惯 提 高 线索 分 析 评 估 甄 别 的 水 平 培 养 缜 密 思 考 的 能 力 提 高 制 定 周 密 计 划 的水 平 培 养 敏 锐 的 侦 查 意 识 掌 握 定 的 谋略 思 想 提 高 驾 驭 复 杂 局 面 和 解 决 实 际 问 题 的 能 力 力 争 成 为检 察职 务犯 罪 侦 查 工 作 需 要 的专 家 型 复 合
防卫过当法律后果(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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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引言防卫过当是指在合法防卫的前提下,由于主观或客观原因,防卫行为超越了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明确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文旨在探讨防卫过当的法律后果,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防卫过当的法律特征1. 防卫过当的成立条件(1)防卫起因: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
(2)防卫时间: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3)防卫对象: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
(4)防卫目的: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者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
(5)防卫手段:采取必要手段制止不法侵害。
2. 防卫过当的法律特征(1)防卫行为超越了必要限度。
(2)防卫行为造成重大损害。
(3)防卫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防卫过当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1)承担刑事责任:防卫过当者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2)减轻或免除处罚: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防卫过当者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 民事责任(1)承担民事责任:防卫过当者可能因防卫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而承担民事责任。
(2)减轻或免除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防卫过当者在防卫过程中,因正当防卫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3. 行政责任(1)承担行政责任:防卫过当者可能因防卫行为违反行政管理规定而承担行政责任。
(2)减轻或免除责任: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防卫过当者在防卫过程中,因正当防卫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1. 必要限度原则防卫行为是否超越必要限度,是判断防卫过当的关键。
必要限度是指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相当,足以制止不法侵害。
2. 重大损害标准防卫行为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防卫行为对不法侵害者或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3. 因果关系认定防卫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指防卫行为是导致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
五、防卫过当的辩护与证明1. 防卫过当的辩护(1)证明防卫行为未超越必要限度。
[_法学理论论文,1,浅析,正当防卫,防卫]浅析正当防卫中防卫过当的情形
![[_法学理论论文,1,浅析,正当防卫,防卫]浅析正当防卫中防卫过当的情形](https://img.taocdn.com/s3/m/c9bc08cf844769eae109ed36.png)
浅析正当防卫中防卫过当的情形_法学理论论文(1)论文摘要我国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一直比较重视对于防卫问题的研究。
尤其是1997年刑法对正当防卫制度作出重大修改以来,该问题直到目前仍是理论和实务研究的重点,并取得了可喜的成就。
本着学术争鸣和服务司法的考虑,笔者对什么是防卫过当、怎样认定以及我国司法界的观点等几个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 必要限度罪过形式司法认定定罪量刑古往今来,在人们的观念中,犯罪是一种绝对的恶,犯罪给社会带来严重的灾难,给被害人造成难以挽回的物质和不可抹去的心灵创伤,犯罪破坏社会秩序,冲击社会伦常,腐蚀人的心灵,犯罪分子则是一群有别与他人的思维和行为方式的另类,他们不是野兽就是怪物。
处于本能的义愤,民众对犯罪深恶痛绝,必欲除以后快。
处于政治统治的需要,政客们往往也不遗余力的致力与对犯罪的打击甚至许诺以消灭犯罪来争取选民对自己的确支持;甚至本应该报中立态度的学者,也往往难免受感情因素的影响,从表面上看而犯罪是有害的、丑恶的,片面地、简单地从伦理意义上对犯罪进行否定和评价。
笔者认为,基于这种情感逻辑思维所形成的对犯罪的认识和态度是绝对主义的、机械主义的、形式主义和理想主义的,这种犯罪已经严重影响可我们组织社会对犯罪的反映方式,制约了抵制犯罪的实际效果。
我们不应该苛求直接的遭受犯罪侵害的民众也以宽容和理性的态度容忍犯罪,但是做为立法者、司法者和学者应该摆脱对犯罪的情感思维,以中立、理性化的立场,客观、冷静、辨证的分析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性和存在的有益的理由。
以此为基础,科学的、合理的选择和组织社会对犯罪的反应方式,实现刑法的刑事政策化。
基于此,笔者从多角度对防卫过当进行多方面的讨论。
一、防卫过当的概念及其罪过形式的认定(一)、防卫过当的概念: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防卫行为必须在防卫限度内,才能成为正当防卫,如果超过了防卫的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损害,其行为就是防卫过当,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法学论文 浅析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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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在2000年某日下午3时,河北省新乐县个体业主张津龙(男)在某市场卖布,刚饮过酒的李志泉要问张津龙买布,张在问明情况后扯布给李,但李接过后嫌布小并拿布砸向张津龙的脸,张不甘示弱,也抽了李的面部一下,双方因此发生口角,后被他人劝开。
张津龙为了避免事态扩大,急忙收摊离开市场。
然而下午5时左右,张津龙返回市场收拾余下的布匹时,被等候多时的李志泉发现,李随即追上张,用拳头击打张的面部。
张的近视眼镜被击碎落地,碎片还划破眼皮,但张没有还手。
李又用右臂夹住张颈部,继续殴打张。
由于张瘦弱而里李特别强壮,因此张挣脱不开。
张为逃脱挨打,紧急情况之下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李乱捅,李右臂被捅伤,但还未停止对张的殴打,张又将李的左腹部捅伤,李才将张放开,张也停止捅李。
事后经法医鉴定,李腹部为重伤。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人认为张的行为过了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还有一部分人认为,张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看来问题的焦点在张津龙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到底属于哪种行为?两者又有什么联系和区别?从何区分呢?以下将从不同角度对两者进行探讨。
一、构成条件(一)正当防卫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反击行为。
由此我们可以分析出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1.起因正当防卫产生的起因是不法侵害行为正在发生。
实行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行为,这种不法侵害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违法性。
此处值得注意的是不法侵害还应包括非暴力性质的。
同时,对于轻微的,诸如吵架、辱骂、推拉等不会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一般违法行为应用调解、劝阻或其他办法来解决。
2.防卫意图防卫人的防卫意图是为了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不受侵害而产生的制止侵害行为的心理状态,这是防卫的主观条件。
法学专业论文范文分享 浅析正当防卫限度的司法认定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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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正当防卫限度的司法认定问题及对策摘要正当防卫制度的设立于普通大众而言,是其在遭受不法侵害时能够合法实施的维护自身利益的法律手段,是其判断司法是否公正的一尺标杆。
虽然我国刑法学界对正当防卫的讨论从未停止,但于司法实践中关于正当防卫限度的认定,依旧难以把握,从而导致众多案件被认定为是过当防卫。
在司法实践中,案件事实相似,认定结果却不一致的情形也是非常普遍,这也使得“是否成立正当防卫”成为一个饱受争议的话题。
本文基于全国 2017 年至 2020 年间关于正当防卫的判决书调查结果,重点分析了一些二审中改判的样本案例,归纳、剖析司法实务中正当防卫限度认定的标准,在对正当防卫限度在司法认定中所存在的相关问题展开进一步解读的同时,还表达了自己的一些思考和态度。
关键词:正当防卫;防卫限定;司法认定;问题;对策目录绪论 (3)一、正当防卫相关概述 (3)二、防卫限度司法认定存在的问题 (4)(一)防卫限度认定规则的不完善 (4)1.防卫限度界定标准模糊 (4)2.防卫行为认定过于理性 (4)(二)防卫限度司法认定的额外限制 (5)1.防卫人躲避义务限制 (5)2.防卫行为紧迫性要件限制 (5)(三)判定特殊防卫过于严苛 (6)1.将特殊防卫认定为防卫过当 (6)2.忽视特殊防卫的环境影响 (6)三、对防卫限度司法认定的建议 (7)(一)明确防卫限度的认定标准 (7)1.明确防卫限度的判断思路 (7)2.保护防卫人法益 (7)(二)整体把握防卫行为 (8)1.把握持续性侵害的层次性 (8)2.明晰不法侵害的范围 (8)(三)通过指导性案例明确防卫的界限 (9)1.完善案例指导制度 (9)2.加大指导性案例发布 (9)四、结论 (10)参考文献 (10)绪论当下,我国正处于社会急剧转型期间,司法实践中各种暴力案件有增无已,再加上法治思维日渐深入人心,我国公民在面对不法侵害时已习惯用法律武器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
面对暴力事件,正当防卫出现的频率大大提升,正当防卫案件的认定与否成为司法界与社会大众时刻关注的焦点。
正当防卫限度条件分析
![正当防卫限度条件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96e16603ef06eff9aef8941ea76e58fafab0450a.png)
正当防卫限度条件分析正当防卫是一种法律上的概念,是指在遭遇非法侵害时,为了抵御非法侵害而采取的行动。
这种行动是一种合法的行为,但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就会被视为违法行为。
因此,在行使正当防卫权利时,必须考虑到正当防卫限度条件。
本文将从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的概念、种类、适用范围等多个方面进行论述,以期为读者正确理解与正确执行正当防卫提供参考。
一、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的概念正当防卫限度条件是指在正当防卫的过程中,行使正当防卫权利的人必须符合的一系列条件。
在正当防卫的过程中,行使正当防卫权利的人的行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防卫对象必须是非法侵害者;2.所采取的防卫行为必须是合理的;3.防卫的手段必须适当;4.防卫的程度不得超过必要范围。
只有符合这些条件的防卫行为才能够被认为是正当的防卫。
二、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的种类正当防卫限度条件主要分为法定限度条件和实际限度条件两种。
1.法定限度条件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正当防卫权利时需要符合的条件。
法律规定了哪些行为在防卫过程中可以采取,哪些行为是被禁止的。
如果行使正当防卫的人采取了法律所明令禁止的行为,则其行为应被视为非法行为。
2.实际限度条件是指在实际操作中,行使正当防卫权利时应符合的条件。
在实践中,正当防卫行为可能受到各种各样的制约,比如对法律知识的不足、防卫行为的时间限制、被害人行为的支付能力、人身权益的风险等等。
这些制约可能会影响到正当防卫行为的执行,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必须对这些制约因素加以考虑。
三、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的适用范围正当防卫权利是法律上赋予所有公民的权利,但在具体实践中,由于防卫行为的种类、对象、环境等因素的不同,对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的适用范围也存在一定差异。
1.正当防卫的原则适用范围:正当防卫原则适用于任何形式的侵权行为,只要是非法侵害就可以行使正当防卫权利。
2.行为的正当防卫适用范围:正当防卫适用于防卫人的行为。
防卫人的行为包括直接防卫,即当事人抵御直接侵害时采取的行为,以及间接防卫,即当事人为抵御即将发生的侵害时所采取的行为。
正当防卫及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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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及防卫过当正当防卫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进⾏时实⾏,这是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下⾯店铺⼩编就为您介绍⼀下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
⼀、正当防卫及防卫过当根据刑法第20条第1、2款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或者他⼈的⼈⾝、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所实施的制⽌其不法侵害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损害的⾏为。
正当防卫是国家赋予公民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或者他⼈合法权益的⼀项权利。
公民在⾏使这⼀权利时,即使对不法侵害⼈的⼈⾝或其他权益造成损害也不负任何责任。
但是,正当防卫的权利并不是毫⽆限制。
为了避免公民滥⽤这种权利,我国刑法在赋予公民正当防卫的权利时,⼜明确地规定了⾏使正当防卫权利应受的限制条件。
成⽴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必须有不法侵害⾏为发⽣所谓不法侵害⾏为,是指⼈所实施的对国家、公共利益和公民个⼈合法权益的违法的侵袭和损害⾏为。
关于不法侵害的范围,包括违法和犯罪⾏为。
关于不法侵害的程度,只能对具有暴⼒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实⾏正当防卫。
基于上述认识,对下列⼏种⾏为,均不能或不宜进⾏正当防卫:(1)对合法⾏为不能进⾏正当防卫;(2)对正当防卫⾏为不能实⾏反防卫:(3)对紧急避险⾏为不能实⾏正当防卫;(4)对意外事件不能实⾏正当防卫;(5)对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过当不宜进⾏正当防卫;(6)对过失犯罪和不作为犯罪不能进⾏正当防卫。
如果事实上不存在不法侵害,⾏为⼈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对臆想中的侵害者进⾏防卫,则属于假想防卫。
对此种情形的处理,视⾏为⼈主观上有⽆过失⽽不同:如果主观上有过失,并造成法律规定的损害后果,依过失犯罪论处;如果没有过失,则应当按照意外事件处理,不予追究⾏为⼈的刑事责任。
(⼆)不法侵害⾏为必须正在进⾏正当防卫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进⾏时实⾏,这是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所谓正在进⾏,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
所谓不法侵害已经开始,通⾏认为是指在⼀般情况下,应以不法侵害⼈着⼿实⾏不法侵害时作为不法侵害开始的标志,但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已经⼗分明显、紧迫的情况下,即使不法侵害尚未着⼿,也应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正当防卫的认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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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通过一个实例来进一步说明正当防卫的认定规则。比如,某人在夜间回家的路上,突然被持刀歹徒打劫,因为处于正当防卫的心理状态下,他向歹徒使用了防卫性的手段,最终成功制服了歹徒。这种情况下,根据上述正当防卫的认定条件和判断标准,可以认定该人的防卫行为是正当的,因为他是在面临歹徒的非法侵害时采取了必要的防卫手段,并且没有造成过度伤害,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
正当防卫的认定规则
正当防卫是指在面临非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自己、他人或者国家利益,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行为。正当防卫的认定规则是指对于防卫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标准来进行判断。下面将从正当防卫的条件、判断标准、实例分析等方面来详细介绍正当防卫的认定规则。
首先,正当防卫的认定需要具备以下条件:第一,防卫的对象必须是正在实施非法侵害的人或者正在侵害的人。第二,非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的、即将进行的,或者发生后正在持续的。第三,防卫人必须是在非法侵害发生时为了制止非法侵害而进行的防卫。第四,防卫的手段必须是必要的、合理的,且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只有同时具备以上四个条件,才能构成正当防卫。
其次,对于正当防卫的判断标准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防卫行为的必要性。即防卫人的行为是否是在面临非法侵害时,必要且合理地采取的。第二,防卫即防卫行为是否是在非法侵害发生或即将发生的时候进行的。只有在这三个方面都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
论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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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正当防卫是指在遭受侵害或即将遭受侵害的情况下,为了防止或制止侵害行为而采取的合法防卫行为。
正当防卫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其行为人应当符合一定的限度条件,否则就会构成过当防卫,导致其行为不被法律认可。
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必要性:正当防卫行为必须是必要的,即必须是为了抵御侵害行为的必需措施。
如果正当防卫行为超出了必要的范围,就构成了过当防卫。
因此行为人在防卫时必须尽量采取必要而适当的手段,不能过度防卫。
2.适当性:正当防卫行为必须是适当的,即符合实际情况下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行为人在防卫时应当根据侵害的性质、程度和形势等,选择适当的防卫措施,不能采取不适当的行为。
3.合法性:正当防卫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行为人在防卫时,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不能采取非法手段。
如使用禁用的武器或者进行追杀等,都是不合法的行为。
4.主观恰当性:行为人的防卫行为必须是出于防卫目的,即行为人的防卫目的应当是为了保护自己以及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
是出于防卫目的,而是出于其他目的,如报复等,则不能构成正当防卫。
总之,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非常重要的,只有在符合以上的条件下,行为人的防卫行为才可以被法律认可和保护。
同时,行为人在防卫时也要注意遵守法律的规定和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论文: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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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解析第一篇:法律论文: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解析法律论文: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因此,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是刑法对正当防卫设立的一个限度条件。
理解该条件,必须首先解决何为“必要限度”的问题。
关于必要限度,目前我国刑法理论界有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为基本相适应说,认为防卫的必要限度,是指防卫行为必须与不法侵害行为相适应。
所谓相适应,当然不是要求两者完全相等,而是指防卫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从轻重、大小等方面来衡量大体相适应。
至于判定必要限度,主要根据侵害行为的性质、方法和强度以及防卫人所保护的利益的性质等具体情况来分析⑤。
第二种观点为必需说,认为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一定要从防卫的实际需要出发,进行全面衡量,应以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的客观实际需要作为防卫的必要限度。
因为正当防卫是同犯罪分子作斗争,制止不法侵害,保护自己或他人合法权益(包括公共利益),既是正当防卫的基本原则,也是正当防卫的目的。
为了达到这一目的,所使用的强度,就不应该被不法侵害的强度所限制。
只要防卫在客观上有需要,防卫强度就可大于、也可以小于、还可以相当于侵害强度⑥。
有的学者还指出,该种观点并不主张对防卫手段不加任何限制,“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这就是限制⑦。
第三种观点为相当说或折衷说,认为所谓防卫的必要限度,是指防卫行为及其造成的损害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要的,且防卫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及造成的损害与不法侵害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及可能造成的损害基本相适应⑧。
关于必要限度的理解,有学者正确地指出,“关于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实际上可以分为两个互相联系而又互相区别的问题:一是何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二是如何确定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⑨ 这应当成为全面理解必要限度的一个出发点。
基本相适应说只是基本上解决了如何判断必要限度的问题,而忽视了对何谓必要限度的界定,由此造成刑法规定正当防卫制度鼓励公民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立法宗旨的实现受到了削弱。
法学论文-浅析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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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毕业论文题目浅析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界限姓名教育层次学号分校专业法学教学点指导教师日期 2011年1月浅析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界限目录内容摘要 (1)关键词 (1)引言 (1)一、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概述 (1)(一)正当防卫的概念、特征 (1)(二)防卫过当的概念、特征 (1)二、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二者的关系 (2)(一)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在立法上的关系 (2)(二)从正当防卫人与侵害人的关系看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 (3)(三)从刑罚权与防卫权的关系看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 (3)三、防卫限度问题 (3)(一)我国刑法界关于防卫限度的不同学说 (3)(二)防卫必要限度的界定 (5)四、特殊防卫权问题 (4)(一)对于非暴力犯罪以及作为一般违法行为的暴力行为不适用上述规定 (7)(二)对于轻微暴力犯罪或者一般暴力犯罪,不适用上述规定 (7)(三)并非对于任何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进行防卫,都适用上述规定 (7)(四) 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7)(五) 在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已经结束后,行为人将不法侵害人杀死杀伤的 (7)五,法律对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的处罚规定及其社会意义 (7)参考文献: (8)注释: (8)浅析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界限【内容摘要】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法律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种重要权利和手段,但如行使不当,就转化成了防卫过当,而会危害社会,形成犯罪,因此人们在进行正当防卫的同时又存在着承担一定刑事责任的风险。
本文对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的定义、构成条件进行比较,来分析两者的关系。
【关键词】正当防卫防卫过当防卫限度【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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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和防卫过当的认定一、问题之提出当前,我国的法律日益注重对公民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保护,《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经赋予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公民处于更为优越的法律地位,以便使其及时得到法律救济。
现笔者从正当防卫及防卫过当的概念入手,揭示防卫过当的本质和法律特征,通过分析防卫过当的责任及处理规则,阐述目前有关我国防卫过当制度的合理之处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不足。
二、防卫过当的历史沿革。
一九七九年七月六日公布,一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1979年刑法)第十七条第一、二款规定,“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笔者认为,根据1979年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即防卫过当应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个是防卫行为本身的强度是否适当,即行为人的防卫行为是否为防卫不法侵害所必要;另一个方面是看防卫行为给不法侵害人所造成的损害程度是否超过合理界限。
从逻辑上讲,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与防卫行为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是两个概念,两者具有递进关系。
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起实行的现行刑法(下简称刑法),对正当防卫制度作了重大修改,单就防卫过当而言,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为防卫过当,这说明,刑法将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提高为“明显超出必要限度”,将损害后果规定为“造成重大损害”,其本身是大大放宽了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至此,关于新的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也就是新的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标准即可表述为:防卫行为明显不必要且造成不法侵害人重大损害。
刑法之所以对正当防卫制度作如此重大修改,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1979年刑法颁布施行十几年里,司法实践中审理涉及正当防卫案件的情况很不理想,尤其是一些致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的案件,法院往往不敢大胆宣告无罪而是以防卫过当定案并从轻处理以求“双保险”这就是严重挫伤了公民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
同时,刑法作上述重要修改,也是以表明立法高度重视和切实保障公民的防卫权,为倡导和鼓励公民对一切不法侵害行为包括严重暴力犯罪行为,积极、充分行使防卫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三、正当防卫的定义及法律特征:《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益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未造成重大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一般认为,此即正当防卫的概念。
根据上述规定,正当防卫应具备以下要件: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是有不法侵害者本人;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防卫行为不得明显不必要并造成不法侵害人重大损害;正当防卫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减除处罚”。
依学术界的主流观点,防卫过当是指行为人在对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实施正当防卫时有过错地超过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造成了刑法上的特定程度的危害后果,因而构成犯罪的情形。
依此观点,认定防卫过当的核心是防卫限度的判断标准,而依该防卫过当的定义,防卫过当具备以下特点:首先、防卫过当具有防卫性,除了不符合限度条件时,防卫过当在其他方面都是符合正当防卫的要件的;其次、防卫过当是一种特殊的犯罪形态,虽然现行刑法未规定防卫过当罪,但是刑法上的防卫过当实际上是指实施正当防卫超过法定限度条件而构成犯罪的一种情形;最后、防卫过当是种减轻刑事责任事由。
防卫过当行为人虽然因过错造成刑法上的危害后果而构成犯罪,但从刑事责任的角度来看,行为人的行为毕竟具有防卫性,因此其社会危害性明显不同与一般犯罪。
四、防卫过当的认定:根据刑法,认定防卫过当应当从行为与后果两个方面加以判断。
首先,只要遭受到正在进行的不法其那,不管程度轻重如何,都可以立即实施为制止不法侵害的相应的防卫行为,为不必以不法侵害进行相当的严重性为前提,反之须其已经走到犯罪的程度时才能实施,也就是说,不法侵害的程度只是判断防卫是否适度的一个指标,但决非能否进行防卫的前提条件;第二,刑法上的“必要限度”一般要求防卫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与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基本相当,刑法在“必要限度”再加上“明显超过”的限定语,表明本法强调只有防卫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与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过于悬殊,防卫行为非常显著地超出了制止不法侵害的需要,才有成立正当防卫的可能;第三,所谓“重大损害”,一般的理解是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或者财产的重大损失,但需指出,防卫行为即使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防卫后果上并未造成不法侵害人重大损害的,亦不能够认定为构成防卫过当。
根据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实施防卫就有可能或者必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而认定防卫过当的核心是防卫限度的判断标准,结合法律规定,防卫过当只有两个并列的要件:一是防卫措施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一般而言,防卫人所争取的防卫措施应当与不法侵害行为基本相当,值得注意的是,刑法规定的标准是不能明显超过表明立法强调对防卫人所采取的防卫措施不必过于苛求;二是防卫结果不能造成重大损害,所谓重大损害,在有关司法解释没有明确之前,根据在没有造成不法侵害人人身重大损害,包括重伤以上这一限度内是合理的。
以上两个标准同时具备,才能认定为防卫过当。
具体说,行为人的防卫措施虽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结果客观上并未造成重大损害,或者防卫结果客观上未造成严重损害但防卫措施并无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均不能认定为防卫过当。
笔者实习期间,曾经历过如下两个案例,案例一,被告人甲与被害人乙及朋友丙因琐事发生纠纷,乙自感吃亏,事后和丙共同到甲家找甲未遇。
一日,二人再次找到甲家,踏门而入,被正在家中的甲用木棒所伤。
经法医鉴定,乙头面部多处挫裂,属轻伤,法院经审理查明,甲和乙原本不相识,双方因琐事发生过争执,事后,乙、丙多次去甲家寻衅,均因甲的避让而未果。
事发当天,乙、丙再次去甲家,敲门欲进甲家,甲未予开门,乙、丙遂强行踢开甲家上锁的房门闯入甲家,甲为制止不法侵害持械击伤乙,经法医鉴定属轻伤。
法院认为,乙、丙为泄私愤曾多次上门寻衅,此次又强行踢开甲家房门闯入甲家实施不法侵害,甲为使本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虽造成不法侵害人轻伤,但甲的行为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符合我国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依法不应承担民事责任,遂宣告甲无罪。
案例二,被告人甲在某公司工作期间与同事乙因故发生口角,乙扬言下班后要找人殴打甲并提前离开公司。
甲得知消息后即准备了两把匕首藏于身上。
当时下班后,乙纠集丙、丁等人在公司门口等候。
在乙的指认下,丙、丁上前拦住正要回家的甲,要把甲拉到路边,甲不从,丙、丁打了甲几个耳光。
甲遭到殴打后随即掏出携带的匕首捅击了丙,并转身逃跑,乙、丁见状,一起持木棒追打甲,后丙被送往医院救治,经法医鉴定,丙左胸部被刺后导致休克,心脏破裂,损伤程度为重伤。
法院经审判后认为,甲在下班回家途中遭到乙丙丁等人殴打时,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掏出匕首刺伤丙,其行为属于防卫行为。
但鉴于丙实施不法侵害人并未使用凶器,未严重危急人身安全,而甲却使用锐利的匕首进行防卫并致丙重伤,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负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依法应当减轻处罚,遂判处甲有期徒刑一年,笔者之所以举出上诉案例,旨在说明,法院在判定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的问题上坚持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法院对该两个案件事实的认定方面和法律适用方面,无疑是正确的。
五、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防卫过当的定罪;二是防卫过当的处罚。
防卫过当不是罪名,因此,对防卫过当应根据防卫人主观上的罪过形式及客观上造成的具体危害结果来确定罪名。
如防卫人过失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的,则分别定为过失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如防卫人基于间接故意造成不法侵害人伤害、死亡的,则分别定为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20条第二款规定,对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这样规定,是因为防卫过当是基于防卫而构成的犯罪,在防卫过当的情况下,防卫人主观上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是明显超出必要限度的部分。
因此,防卫过当的主客观因素决定了其社会危害性比通常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小,所以,对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至于在什么情况下减轻处罚,什么情况下免除处罚,须在综合考察防卫过当所造成的危害的轻重;防卫行为的起因;防卫人主观上的罪过形式;防卫行为所保护的合法权益的性质以及其他主客观因素后决定。
六、防卫过当判断的合理之处与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不足:合理之处:A:1979年刑法就防卫过当做出规定,但刑法就此做出修改,在刑法条文表述中予以明确,所谓明显不必要显然肯定了防卫行为可以在强度上超过侵害行为,只不过不能太多悬殊,这种修改显然是合理的。
所谓重大损害应当是以明显不必要的防卫行为为前提的,因此应结合具体案件认定,而不是机械的以死亡、重伤等结果为依据。
B:价值取向上。
首先:刑法应当弘扬正义,惩恶扬善,刑法对正当防卫及防卫过当做出专门规定,正是符合惩恶扬善的立法本意。
其次:公力救济手段毕竟有限,公安机关通常多为事后救济,即使其事先向公安或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恐也难以得到行之有效的保护。
这一观点不利于公民合法权利的保护,也与正当防卫的立法精神想违背。
正因如此,为了更加有效地保护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我国刑法才规定了正当防卫制度。
公民既然有正当防卫权,那么,当其人身安全面临威胁时,就应当允许其作必要的防卫准备。
不足之处:A:司法实践中,有些人认为,当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应当向公安机关或其他相关部门报告,以缓和矛盾,解决纠纷。
不宜首先考虑自力救济;还有人认为,当不法侵害行为不具有伤害人身的严重性和急迫性时,不宜实施防卫等等。
笔者认识,上述观点是错误的,刑法上的不法侵害是指不合法的危害他人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而根据刑法的认定,只有存在不法侵害且正在发生,任何公民豆油防卫权利。
公力救济手段毕竟有限,公安机关通常多为事后救济,即使其事先向公安或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恐也难以得到行之有效的保护。
这一观点不利于公民合法权利的保护,也与正当防卫的立法精神想违背。
B:长期的司法实践中,还客观存在着这样的事实,司法人员素质问题,但在司法人员素质不可能短期内明显提高的情况下,立法上的这种尝试对于进一步明确立法意图以指导司法实践还是有积极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