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与经济学视野中的外部性及其解决方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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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1001-2397(2007)06-0128-08·国际法与比较法论坛·

收稿日期:2007-07-23

作者简介:胡元聪(1974-),男,四川南江人,西南政法大学讲师,经济法专业博士生。

法与经济学视野中的外部性及其解决方法分析

胡元聪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研究中心,重庆400031)

摘 要:对于外部性的含义,学者们多从经济学的角度进行界定;而对于外部性的解决方法,学者们又多从制度的角度加以寻求。从法律视角即权利和义务的角度,也可以对外部性进行界定,并由此提出法律解决的方法。在解决外部性方面,经济法机制优于民法和行政法机制,但经济法解决外部性也需要注意一些问题。

关键词:法与经济学;外部性;内部化;经济法中图分类号:DF0-05 文献标识码:A

一、外部性的法与经济学①视角 (一)外部性形成及含义的经济学视角

关于外部性的认识,最早可以追溯到亚当·斯密在论述经济人的利他性时的观点。他认为,经济人“在追求他本身利益时,也常常促进社会的利益”[1]

,由此涉及到了正外部性的问题。马歇尔在《经济学原理》一书中,首次提出了“外部经济”的概念;其大致内容是:一个厂商的生产成本既取决于该工业的规模,也取决于各个厂商本身的规模。马歇尔提出的“外部经济”这个概念,为正确分析外部性问题奠定了基础。自马歇尔以后,越来越多的经济学家从成本、收益、经济利益、非竞争性等角度,对外部性的形成和含义进行了研究;在这些经济学家中,著名的有庇古、诺斯和奥尔森。

关于外部性形成的原因,庇古在《价值与财富》中,从“公共产品”入手,分析了厂商生产过程中社会

成本与私人成本的问题,认为两种成本的差异构成

了外部性。奥尔森在其《集体行动的逻辑》中,从“集体行动”入手进行研究,认为任何个人都不可能排他性地消费公共产品,即“外部性具有不可分割性”,由于大部分环境因子和自然资源都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在公共物品的使用中会产生“搭便车”行为,即免费享用公共物品而不付费,使供给方无法获得其优化配置生产的收益指标,而需求者又不愿意真实表达自己对公共物品的主观需求,使生产者的需求曲线无法确定,从而形成外部性。诺斯在《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中,从“搭便车”入手,对正外部性进行了分析;他认为,一定经济主体行为收益的溢出或渗透,意味着第三方不用付费就可享受收益,导致经济当事人个人收益与社会收益差额扩大,由此导致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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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007年11月第29卷第6期 现 代 法 学Modern Law Science

Vol 129No .6

Nov .,2007

①关于“法与经济学”这个概念,学术界有多种理解:有的认为

它是运用经济学方法研究法律的学科,由此将其称为“法律的经济分

析”;有的将其定义为“法和经济学”,强调其是一门法学和经济学整

合的边缘学科;有的将其视为“经济学帝国主义”

(经济学向其他学科或领域渗透)的产物,并称之为“法经济学”;有的将其视为法学“进口”经济学理论和方法的产物,谓之为“经济分析法学”。(参见:周林彬,黄健梅.法律经济学学科构建探析[J ].思想战线,2006(2):22-30.)本文在上述“法和经济学”的意义上使用“法与经济学”这个概念。

部分人“搭”另一部分人“便车”的现象。另外,还有非竞争性的分析,其主要是解释环境方面的外部性,该观点认为,环境属于公共物品,而公共物品的主要特征是非竞争性,这就意味着某一个人对物品的消费不妨碍别人对该物品的消费,因此,环境污染和资源耗竭等问题的形成,根源在于环境的非竞争性。

关于外部性的定义,直到目前也还没有统一。归结起来,大致有两类定义[2]:一类是从外部性的产生主体角度来定义;另一类是从外部性的接受主体来定义。前者如萨缪尔森和诺德豪斯的定义:“外部性是指那些生产或消费对其他团体强征了不可补偿的成本或给予了无需补偿的收益的情形。”[3]后者如兰德尔的定义:外部性是用来表示“当一个行动的某些效益或成本不在决策者的考虑范围内的时候所产生的一些低效率现象;也就是某些效益被给予,或某些成本被强加给没有参加这一决策的人。”[4]这些定义可以统一归结为是从经济学的角度进行的。

(二)外部性形成及解决的制度视角

奈特、科斯、庇古、米德和奥尔森等经济学家从制度视角解释了外部性的形成问题。在他们看来,外部性与制度变迁紧密联系,并且其解决可以借助制度的作用。

关于外部性形成的制度原因,奈特在《社会成本解释中的一些错误》一文中认为:“外部不经济”源于对稀缺资源缺乏产权界定,若将稀缺资源划定为私人所有,则“外部不经济”将得以克服。可见,奈特已注意到了“外部不经济”产生的产权原因,开辟了对外部性问题进行研究的新方向。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则从“外部侵害”入手,认为外部性的产生并非市场运行的必然结果,而是由于产权界定不清造成的;因此,有效产权制度的确立和实施,可解决外部性问题。同时,他认为:庇古针对外部不经济提出的治理对策,只着眼于对造成外部不经济的一方进行限制,这是错误的;相反,双方都应当承担责任,只对一方进行限制,不利于该厂商的经营。科斯将外部性与产权和制度变迁联系起来,将外部性引入制度分析之中,使人们对外部性问题有了全新的认识和更深刻的理解。

关于解决外部性的制度方法,庇古在《福利经济学》中提出了征收“庇古税”,作为治理外部性的方法;经济学界把征收“庇古税”以治理外部性的经济手段称为“庇古手段”。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中提出的解决外部性问题的方案是:在交易费用为零时,只要权利(产权)初始界定清楚,并允许当事人进行谈判交易,就可以导致资源的有效配置或社会产值最大化的安排。由这个表述可以看出,科斯提出的解决外部性问题的方案包含3个要素:(1)交易费用为零;(2)产权或权利界定清楚;(3)允许产权或权利在当事人之间自由交易[5]。其中第一点是假设前提;第二、三点是导致资源有效率配置的途径或手段;而产权界定又是产权交易的前提或基础;没有这种权利的初始界定,就无法进行协商谈判,就不存在权利转让和重新组合的市场交易。米德在《竞争状态下的外部经济和外部不经济》中全面分析了生产上的外部经济和不经济,他将外部经济产生的原因分为两种情况:其中之一是无偿生产要素的作用。他以苹果园和养蜂场为例,认为苹果园面积的增加可以使养蜂场的蜂蜜的产量增加,但养蜂场不必为蜂蜜的增加向苹果园支付费用。对这类外部性调整的方式有:(1)对养蜂场进行课税,补贴给苹果园;

(2)对养蜂场增加的产量课税,用税金来补偿苹果园增产的生产要素的投入;(3)将养蜂场和苹果园联合起来经营。无论是庇古还是米德,他们的解决方法实际上都是制度手段。奥尔森则主张国家是组织的一种,具有组织的功能,国家的职能主要是提供公共物品;这实际上还是通过制度来解决外部性问题。

总之,庇古、科斯、米德和奥尔森解决外部性的方法,实际上可以归结为一种制度手段。其观点的相同之处在于:都肯定了政府(国家)干预在解决外部性方面的重要作用;其不同之处则体现在政府作用范围的大小、干预手段的直接抑或间接上。科斯理论的核心是政府的作用①,只是使产权明晰,应该放任私人的市场交易去取得有效率的结果;庇古及其观点的继承者在该问题上更看重政府的作用,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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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然而,有一种批评观点认为,科斯定理否定了政府干预,但这

种批评可能错误地理解了科斯的思想。实际上,科斯认为:即使没有

交易成本,也需要政府来界定产权、保障协议的执行。科斯定理的魅

力,在于他将政府的作用限定在较小的范围内,反对的是将外部性和

政府干预简单地联系在一起。(参见:卫志民.政府干预的理论与政

策选择[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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