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培训PPT(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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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待遇 亮点三:第三人不能支付基本医疗费用、工伤医
疗费用时,由社保基金先行支付 亮点五:失业人员医保待遇不再打折
一、总体概述
(四)《社会保险法》的主要亮点
亮点六: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亮点七:单位不缴社保费将强制划拨 亮点八:工伤、生育保险均由用人单位全额缴
纳,政府补贴弱势群体医疗保险费用 亮点九:社会保险争议可通过仲裁、诉讼解决 亮点十:劳动者有权知悉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
3、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 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 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二、失业保险
(五)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 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 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三、社会保险监督
(三)实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措施和处理
1、查询、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 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
2、封存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 3、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 其对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 明材料; 4、对发现存在的问题依法作出处理。
三、社会保险监督
2、《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 及其职工要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 费。
3、四川省根据《失业保险条例》授权,将民办 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 员和国家机关中的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 制工人纳入了失业保险覆盖范围。
二、失业保险
(二)享受失业保险的条件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 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三、社会保险监督
(一)社会保险监督的任务
1、对依法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 单位和个人的监督;
2、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经办服务 的监督;
3、对社会保险服务提供机构和社会 保险待遇领取人的监督。
三、社会保险监督
(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 监督检查
1、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的对象; 2、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的内容。
四、法律责任
(四)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法律责任
1、违法主体。 2、违法行为。 3、承担责任主体。 4、责任方式及数额。 5、有权追究责任主体。 6、与现行规定的区别。
一、总体概述
(五)社会保险法对企业的主要影响
一、消极影响 索赔风险与成本压力;
二、积极影响 1、加大人力资源有序流动; 2、明确个人缴费是权利也是义务; 3、更加重视人事管理的法制化工作; 4、促进公平竞争。
二、失业保险
(一)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
1、《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 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 纳失业保险费。
在筹资方面的责任; 3、保障并扩大了参保人的各项社会保险权益; 4、明确了社会保险行政管理体制,提高了社会保险
费征收的强制性; 5、强化了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 6、完善了社会保险经办服务的内容。
一、总体概述
(四)社会保险法的主要亮点
亮点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 亮点二:养老保险缴费不满十五年妥善解决 亮点三: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
社会保险法培训PPT(1)
2020/8/15
贯彻《社会保险法》宣传 月
讲话


中共德阳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德阳市公务员局局长
雷小平同志重要讲话
一、充分认识《社会保险法》 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
二、扎实抓好《社会保险法》的 宣传普及工作;
三、依法全面推进社会保险各项 工作。
一、总体概述
(社保体二会险系)我国社会基 养 保 制基医保制工伤保失业生保本老险度本疗险度险体系基本城 民 医城民 养新村养职基养保职基医保新农合医框镇基疗险险镇社老型社老工本老险工本疗险型村作疗架居本保居会保农会保
险保育

制险保
度制险
度制
一、总体概述
(三)社会保险法的主要内容
1、确立了全面覆盖和统筹城乡的调整适用范围; 2、规定了社会保险的筹资渠道,特别是强化了政府
四、法律责任
(二)拒不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 法律责任
1、违法主体。 2、违法行为。 3、承担责任主体。 4、责任方式。 5、有权追究责任主体。
四、法律责任
(三)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责任
1、违法主体。 2、违法行为。 3、承担责任主体。 4、责任方式及数额。 5、有权追究责任主体。 6、注意事项。
(四)社会保险举报投诉管理
1、举报投诉主体; 2、举报投诉对象; 3、举报投诉受理范围; 4、举报投诉受理机构; 5、举报投诉受理原则; 6、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处理程序; 7、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办结时限。
四、法律责任
(一)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法律责任
1、违法主体。 2、违法行为。 3、承担责任主体。 4、责任方式及数额。 5、有权追究责任主体。 6、与现行规定的区别。
二、失业保险
(四)职员失业后用人单位及失业人员应当 完成的相关事项
1、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 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 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 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 失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一、总体概述 二、失业保险 三、社会保险监督 四、法律责任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杜安民 主讲 不对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总体概述
(一Leabharlann Baidu立法原则
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 二是使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三是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适应。 四是确立框架,循序渐进。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 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失业保险
(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相关规定
1、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规定; 2、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确定; 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保 待遇规定 ; 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 待遇享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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