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食品包装备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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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的包装要求

进出口商品的包装要求

进出口商品的包装要求进出口商品的包装材料只有符合进口规定,才能被准许输入进口国,否则进口国海关将不放行。

许多国家以法规形式对进口商品的包装材料进行限制或进行强制性监督和管理。

例如:美国规定进口商品包装不得用稻草,否则将被强行烧毁,新西兰农渔部规定进口商品的包装不得为干草、稻草、竹席等。

为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应做到以下几点:1、避免使用含有毒性的材料由于包装不可避免地使用印刷原料或使用粘胶等材料以使两种不同包装材料接合在一起,因此,印刷原料应禁止使用有毒的金属原料,如金粉、银粉或铜粉等,包装容器或标签上所使用的颜料、染料、油漆等应采用不含重金属的原料,作为接合材料的粘剂,除应不含毒性或有害成份外,还应在分离时易于分解。

商品包装业常用泡壳包装材料,如聚氯乙烯(PVC)。

由于这种材料燃烧后产生氯化物,不仅对人体有害,也会对地球臭氧层造成破坏,现已被许多国家列为禁用,因而泡壳包装材料宜使用聚对苯二甲酸乙醋(PET)等无害且易回收的替代品。

2、尽可能使用循环再生材料许多国家或地区的产品越来越多地使用可循环再生材料进行包装,并以此作为进口外国商品的条件之一。

因此,使用可循环再生材料时商品包装是未来产品是否具有竞争力的标志之一。

国际上使用的可循环再生材料多是再生纸,以废纸回收制成的再生纸箱、模制纸浆、蜂浆纸板和纸管等,这些可循环再生材料一般可用于包装内部的缓冲材料或外部包装材料,如发达国家出口电脑、微波炉、复印机等商品均使用此种材料作为包装内垫或外包装材料,深受进口国欢迎。

3、积极开发以植物为包装材料的技术由于植物基本上可以延续不息地重产繁殖,而且大量使用植物一般不会对环境、生态平衡和资源的维护造成危害,囚此,目前许多发达国家都在积极开发以植物为包装材料的技术。

例如美国以玉米、蜀葵、黍子等植物或作物为原料,采用生物分解或光分解技术制成塑胶作为包装物,或由谷类制成植物性包装材料,此外还有些国家将植物性淀粉质材料与瓦楞纸板混合制成可溶性包装材料,回收后不需将两种材料分离,可直接再生为纸制品,这是目前国际上食品类商品包装的一大趋势。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1.04.12•【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49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食品监管,食品安全正文海关总署令第24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3月12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2011年9月13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4号公布并根据2016年10月18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以及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2000年2月22日原国家检验检疫局令第20号公布并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的《出口蜂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11年1月4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5号公布并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的《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1月4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6号公布并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的《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1月24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2号公布并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的《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11月14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2号公布并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署长倪岳峰2021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进出口食品安全,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进出口食品包装企业备案规定

进出口食品包装企业备案规定

进出口食品包装企业备案规定进出口食品包装企业备案规定一、备案对象1、进口食品包装的进口商。

(盛装食品进口的进口食品包装的进口商除外)。

2、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二、备案机构进口商、企业向深圳检验检疫局申请办理备案。

三、备案要求1、进口商申请备案时应提交以下资料:(1)《出入境食品包装及材料备案登记申请表》(见附件一);(2)进口商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进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的成份、助剂说明材料;(4)备案登记申请单位就其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自律声明(见附件二);(5)进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的国外机构检验检疫证书;(6)申请备案的进口食品包装必须为国外固定生产厂商生产,且国内进口商具有对国外生产厂商的风险评估资料。

风险评估资料至少应包含:国外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介绍、质量保证体系的评价、进口食品包装质量分析及质量风险等内容。

(7)进口食品包装质量稳定,外观和安全、卫生项目经检验检测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2、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申请备案时应提交以下资料:(1)《出入境食品包装及材料备案登记申请表》;(2)出口生产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的成份、助剂说明材料;(4)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的生产工艺说明材料;(5)备案登记申请单位就其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自律声明(见附件三);(6)生产企业平面图;(7)生产企业概况。

(8)卫生许可证(如有)。

同时:(1)企业必须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且运行正常、有效;(2)企业具有健全的质量检验部门,具有满足产品检验要求的基本检测设备和专职检验员;(3)企业生产设备必须保持清洁卫生、运行正常,不得有任何影响产品安全、卫生的现象;(4)企业生产车间必须清洁卫生、无污染,半成品堆放必须符合卫生要求;(5)原材料库、成品库的地面、墙壁必须干燥、清洁、卫生,不得有活害虫、鼠类的存在,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或其他污染物;货物应按品种、批次分类存放,防止相互混杂;(6)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干燥并加铺衬垫,有防雨、防潮和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设备等;(7)首次用于加工出口食品包装的原辅材料,包括印油、助剂等应经检验检疫机构检测合格并登记;(8)出口食品包装质量稳定,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测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进口食品备案流程

进口食品备案流程

进口食品备案流程进口食品备案是指国家对外国生产商生产的食品进行备案登记,以确保其符合中国的食品安全法规和标准。

进口食品备案流程是一个相对复杂的过程,涉及到多个环节和部门的审核。

下面将详细介绍进口食品备案的流程和相关注意事项。

首先,进口食品备案的申请人需要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上下载《食品进口备案申请表》,并填写完整准确的相关信息。

申请表中需要包括进口食品的基本信息、生产商信息、产品标签、检验检疫证书等内容。

接下来,申请人需要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和相关资料提交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指定的备案机构。

备案机构将对申请表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确保其完整准确。

审核通过后,备案机构将会给予备案受理通知。

备案受理通知下发后,备案机构将组织对进口食品的生产商进行现场审核。

审核将主要包括生产环境、生产工艺、质量控制体系、原料采购等方面。

审核通过后,备案机构将出具《进口食品备案审核意见》。

备案审核意见出具后,备案机构将向申请人颁发《进口食品备案许可证》,备案工作正式完成。

申请人可以凭借备案许可证向海关申报进口食品,经海关查验合格后,即可进入中国市场销售。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在备案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中国的食品安全法规和标准,确保所申报的进口食品符合中国的法律法规要求。

另外,备案机构在审核过程中也会对进口食品的风险进行评估,确保食品的安全性和可追溯性。

总的来说,进口食品备案流程是一个严格规范的过程,需要申请人提前做好充分的准备和资料准备工作。

只有严格遵守备案流程和相关法规,才能顺利完成进口食品备案工作,确保进口食品的质量和安全,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权益。

进口燕窝产品及制品申报要求及收发货备案指南

进口燕窝产品及制品申报要求及收发货备案指南

燕窝产品:是指由金丝燕及相同类型燕子唾液形成,已去除污垢和羽毛,适合人类食用的食用燕窝及其制品,包括毛燕、食用燕窝、燕窝制品,以及具有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燕窝等。

毛燕:是指由金丝燕及同类型燕子唾液形成,经去除粪便、土壤以及一般杂质的初级处理,无霉变,未添加任何物质的产品。

食用燕窝:是指经分拣、用水浸泡、清洁、去除羽毛、重新塑型、加热烘干、分装等工艺制成的燕窝产品,不包括冰糖燕窝等燕窝制品。

燕窝制品:是指以燕窝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适当辅料,经相关加工工艺制成的食品,按原卫生部复函要求目前仅限冰糖燕窝。

进口燕窝产品(一)资质要求1.准入要求海关对进口燕窝产品实施准入制度。

列入《符合评估审查要求的国家或地区输华燕窝产品名单》的国家或地区对应的产品,方可进口。

《符合评估审查要求的国家或地区输华燕窝产品名单》可在海关总署进出口食品安全局官方的“信息服务”-“产品监管重要信息”-“陆生动物源性食品”栏目中查询。

2.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燕窝产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应当获得海关总署注册。

燕窝产品的境外生产企业由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向海关总署推荐注册。

3.进出口商备案向境内出口燕窝产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海关总署备案。

食品进口商应当向其住所地海关备案。

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以及境内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在海关总署的备案号可通过海关总署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进行验核。

境内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备案号,已经实现系统联网核查。

4.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海关总署对进口毛燕、食用燕窝实行检疫审批制度。

进口商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

5.进口毛燕指定加工企业备案进口毛燕的企业应事先办理进口毛燕指定加工企业备案。

办理指南见本书第十四章第十六节。

进口毛燕指定加工企业名单可在海关总署企业管理和稽查司官方的“信息服务”-“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名单”栏目中查询。

(二)申报要求1.基本申报要求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燕窝产品进口前或者进口时向海关申报,申报时应当提供贸易合同、提单、装箱单、发票等,并随附以下文件:(1)经海关总署确认的兽医(卫生)证书。

标签备案要求

标签备案要求

上海口岸关于运行《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系统》的有关要求(试行)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运行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系统的公告》(2011年第59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及做好推广运行相关准备工作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口岸有关进口企业在运行《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标签管理系统”)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一、进口食品企业应认真学习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按照标签管理系统运行要求,做好规范进口食品报检工作和标签备案资料整理工作:(一)根据公告要求,进口预包装食品报检时,报检人或代理报检人应当按照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上标注的产品名称逐一进行申报,同一名称不同规格的产品,应当分别申报。

(二)首次进口时应提交的标签备案资料包括:1、中文标签纸质样张及说明信息(标签的说明信息中应该包括:生产商名称、商品品牌中文名称、与实物的对应比例等内容);2、中文标签电子样张(用于上传标签系统的标签电子样张要求:格式必须是bmp、gif、jpg、或jpeg 格式;文件大小须小于500K;注明与实物的对应比例;应确保图片中文字信息能够被清晰辨识)、或中文标签数据文件(单一报检批包括5个以上产品品种的,要求使用“标签管理系统辅助录入工具”将需备案的产品信息和标签信息按报检批生成中文标签数据文件,工具软件和使用说明见下载附件1和附件2);3、原标签样张及翻译件(如产品抵达入境口岸时,已加施中文标签且不带有外文标签的,可免于此项要求),如原文标签上未完整标注产品配料成分和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的,需另行提供中英文对照的完整配料表;4、中文标签中所列进口商、经销商或代理商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5、原产地证明复印件或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如生产国(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自由销售证明;6、当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中特别强调某一内容,如获奖、获证、法定产区、地理标识、有机食品等内容时,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及翻译件;7、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规定须办理保健食品(包括营养素补充剂)审批、新资源食品审批、益生菌的审批,以及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审批的,应提供有关审批证明。

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3篇)

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进口食品的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进口食品进出口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进出口商”),包括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国内代理商。

第三条进出口商备案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备案条件第五条进出口商申请备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有符合规定的合法经营主体资格;(二)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仓库、检验场所和设备;(三)有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销售记录制度等;(四)有专门负责食品安全管理的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五)具备与进口食品质量相适应的检验能力;(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应当向其工商注册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备案申请。

第三章备案程序第七条进出口商申请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备案申请书;(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四)仓库、检验场所和设备的相关证明材料;(五)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六)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七)检验能力证明材料;(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备案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第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备案申请,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颁发备案证书;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备案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进出口商应当在备案证书到期前三十日内向原备案机关申请延续备案。

第四章备案管理第十一条进出口商备案后,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如实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相关信息;(二)按照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三)不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进口食品;(四)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备案证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最新进口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最新进口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最新进口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进口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进口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储存、销售、检验、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进口食品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风险控制、全程监管、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负责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进口食品的生产和出口第五条进口食品的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出口国家(地区)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第六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向检验检疫部门申请注册,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七条进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检验检疫部门申请食品出口备案,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八条进口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载明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和地址、进口商名称和地址、检验检疫标志等信息。

第三章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第九条进口食品应当由国家检验检疫部门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检疫。

第十条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口食品实施检疫准入制度,对首次进口的食品实施评估和审查。

第十一条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按照风险分类管理原则,根据食品的种类、来源国家(地区)、生产加工工艺等因素,确定检验检疫的频次、项目和合格标准。

第十二条进口食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口;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部门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办理退运手续。

第四章进口食品的销售和监督管理第十三条进口食品的销售商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核实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证明、中文标签等相关资料,并保存相关凭证。

第十四条进口食品的销售商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追溯制度,记录进口食品的来源、销售去向等信息,确保食品可追溯。

第十五条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口食品实施定期监督检查,加强对进口食品的抽检、风险评估等工作。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4.06•【文号】国质检检[2006]135号•【施行日期】2006.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通关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2006年4月6日国质检检[2006]135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近期,我国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因质量安全问题多次被国外通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加强对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的安全卫生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保证进出口食品安全,保护国内外消费者身体健康,总局制定了《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管理规定一、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以下简称食品包装)是指已经与食品接触或预期会与食品接触的进出口食品内包装、销售包装、运输包装及包装材料。

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和食品包装进口商实施备案管理。

对进出口食品包装产品实施检验。

出口食品包装检验监管的范围包括对出口食品包装的生产、加工、贮存、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检验检疫和监管。

二、对出口食品包装主要依据输入国涉及安全、卫生的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检验;输入国法规无特殊要求的,依据我国的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检验。

对进口食品包装依据我国的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检验(检验检疫依据、标准由总局另行公布)。

三、进口食品包装检验监管。

(一)进口食品包装的安全、卫生检验检疫等监管工作由收货人报检时申报的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和监管。

检验检疫合格后出具《出入境食品包装及材料检验检疫结果单》(见附1)方可用于包装、盛放食品。

我国食品法规—食品进出口管理法律法规

我国食品法规—食品进出口管理法律法规
发生食品安全卫生问题,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向所在 地海关报告的
未按照本规定办理变更或者重新备案的。
三、监督管理
4、对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体系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
对HACCP认证机构的监管
❖ 经HACCP认机构认证证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存在严重问题 的,认证机构未及时进行处理的,自发现之日起对认证机构 相关认证结果1年内不予采信。 ❖ 认证机构因违法行为被查处的,自发现之日起2年内不予 以采信其相关认证结果。
①申请:申请备案之日起5日内, 对材料初步审查,符合法定形式的, 予以受理;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 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出口食品生产 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②专家评审:受理申请后,海关 组织专家评审,并出具专家评审报告。
③许可决定:评审后,作出是否 准予许可决定。
④发放备案证明。
二、备案程序与要求
二、备案程序与要求
4、备案的延续、变更要求
延续: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所在地海关提出延续申请。 变更:企业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等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 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重新申请: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地址搬迁、新建或者改建生产车间以 及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发生重大变更等情况的,应当在变更前向所在地海 关报告,并重新办理备案。 要求:备案建立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运行及出口食品生产记录档案, 记录和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其所在地海关提交上一年度报告。
三、监督管理
5、补充说明
❖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需要办理国外(境外)卫生注册的,应当按照本 规定取得《备案证明》,依据我国和进口国(地区)有关要求,向其 所在地海关提出申请,并由海关总署统一对外推荐。 ❖ 国外(境外)卫生注册的企业不能持续符合进口国(地区)注册要 求,或者其《备案证明》已被依法撤销、注销的,应当报海关总署取 消其对外推荐注册资格。 ❖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不包括出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 加工、储存企业。

进口食品收货人:食品安全相关机构和岗位职责的海关备案

进口食品收货人:食品安全相关机构和岗位职责的海关备案

进口食品收货人:食品安全相关机构和岗位职责的海关备案一、文档目的本文档旨在明确进口食品收货人在食品安全相关机构和岗位职责方面的海关备案要求,以确保进口食品在我国市场上的安全与合规。

本文档适用于所有从事进口食品业务的收货人,以及相关监管机构和工作人员。

二、法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口食品收货人需向海关总署及其授权的直属海关备案,并明确食品安全相关机构和岗位职责。

三、海关备案信息填写要求3.1 收货人基本信息收货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应真实、完整、准确。

3.2 食品安全相关机构收货人需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负责进口食品的安全管理。

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设有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有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有食品安全风险分析、追溯和召回能力。

3.3 岗位职责食品安全管理机构中的岗位职责应明确,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负责对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监管等工作进行统筹管理;- 对进口食品的原产地、生产、加工、储存、运输等环节进行审核和风险评估;- 对进口食品的标签、包装、储存、运输等进行监督管理,确保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要求;- 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确保进口食品的可追溯性;- 制定食品安全召回计划,确保在食品安全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召回;- 定期对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自检和整改,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四、备案流程进口食品收货人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海关备案:1. 准备相关资料,包括收货人基本信息、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设置情况、岗位职责等;2. 向所在地直属海关提交备案申请;3. 海关审核资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4. 收货人收到备案通知书,即可开展进口食品业务。

五、后续管理进口食品收货人应按照海关的要求,定期提交食品安全自查报告,配合海关进行监督检查。

如有食品安全问题,应及时向海关报告,并按照海关的要求进行整改。

食品安全食品包装和容器的质量技术标准要求

食品安全食品包装和容器的质量技术标准要求

食品安全食品包装和容器的质量技术标准要求食品安全与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密切相关,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而食品包装与食品直接或间接接触,其材料的安全水平直接关系到所包装食品的安全,是控制食品安全的关键因素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将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归入“食品相关产品”的范畴,并规定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应遵守该法的规定。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

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定义分类及原辅料要求,第二部分介绍国内及进口监管,第三部分介绍生产卫生、检验及标签相关内容。

第一部分:定义分类及原辅料要求一、相关术语和定义1、食品包装GB/T 15091-1994《食品工业基本术语》中给出了食品包装的定义,是指为在流通过程中保护食品产品,方便储运,促进销售,按一定技术方法而采用的容器、材料及辅助物的总体名称。

也指为了达到上述目的而采用容器、材料和辅助物的过程中施加技术措施的操作。

2、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二十一号)规定,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是指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用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和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涂料。

3、食品包装材料和食品包装容器GB/T 23508-2009《食品包装容器及材料术语》中对食品包装材料的定义是:食品包装材料是指直接用于食品包装或制造食品包装容器的制品,如塑料膜、纸板、玻璃、金属等。

食品包装容器是指包装、盛放食品或食品添加剂用的制品,如塑料袋、玻璃瓶、金属罐、纸盒、瓷器等。

此外,有关具体包装材料的术语定义在相关标准中有所规定,比如GB/T 28119-2011《食品包装用纸、纸板及纸制品术语》中规定了食品包装用纸、纸板及纸制品的相关术语。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一、总则为确保进出口食品安全,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国家食品安全和国际贸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二、进出口食品的定义本办法所称进出口食品,包括:1. 出口食品:指在我国境内生产,用于出口的食品。

2. 进口食品:指从境外进口,用于我国境内销售、加工、使用的食品。

三、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1. 从事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应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证。

2. 从事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应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食品符合我国和进口国家(地区)的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

3. 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按照规定进行食品标签标识,标明食品的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批号、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四、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1. 国家对进出口食品实行检验检疫制度。

进出口食品必须经过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进出口。

2.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并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管理。

3. 进口食品经营者应在进口食品到达我国境内后,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检疫。

五、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预警1. 国家建立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进出口食品进行风险监测,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风险。

2. 发现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时,相关部门应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风险扩大。

3. 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主动收集国内外食品安全信息,对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风险进行自我排查,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六、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44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四、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续)4. 检验检疫机构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对进出口食品进行严格检验检疫,确保食品安全。

食品出口企业需要哪些手续

食品出口企业需要哪些手续

⾷品出⼝企业需要哪些⼿续不光是我们国家对于⾷品安全的问题⾮常关注,其实全世界的国家都很看重⾷品安全,所以我们国家的⾷品出⼝企业的要求也⽐较严格。

那么⼤家知道⾷品出⼝企业需要的⼿续是什么吗,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品出⼝企业需要哪些⼿续办理⾷品出⼝需要办理的⼿续:出⼝报关企业应具备在当地海关、检验检疫局注册备案,有进出⼝经营权和报检资格。

出⼝报关所需单证:1.客户就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时之前,备齐海关所需单证向海关申报。

2.必备单证:清单、发票、合同、核销单、报关委托书、船公司装货单等单证件各⼀份。

3.按海关税则所规定的各项证件。

(如通关单、出⼝许可证等)4.有出⼝⼿册需提供⼿册报关。

出⼝报检所需单证:1.客户应在报关之⽇前三天备齐所需单证,向检验检疫局申报。

提供单证有:清单发票、合同、报检委托书、⼚检单、纸箱包装单等证件各⼀份。

2.出⼝货物到美国、澳⼤利亚、加拿⼤、欧盟等外包装为⽊制的需做熏蒸或热处理的,客户所提供的单证有:清单、发票、合同、报检委托书。

如熏蒸产品是⽊制品,还需提供⼚检单。

3.做熏蒸或热处理的产品,客户应在报关前两天,将货物运抵到指定的堆场或港区进⾏熏蒸。

(熏蒸时间需24⼩时)⼆、进出⼝许可证的规定进出⼝许可证是由国家有关机关给进出⼝商签发的允许商品进⼝或出⼝的证书。

进出⼝许可证制度是我国及世界各国普遍采⽤的对外贸易管制⼿段之⼀。

采⽤进出⼝许可证制度,商品的进出⼝都要在申领了许可证以后,⽅可对外签订合同或办理订货⼿续,没有许可证,⼀律不准进出⼝。

进出⼝许可证的主要内容包括:商品名称、规格、数量、进出⼝商国别、期限、总值、运输⽅式、贸易⽅式和⽀付⽅式等等。

以上就是本次店铺⼩编为⼤家分享的⾷品出⼝企业需要的⼿续是什么,⾷品出⼝企业不光需要办理进出⼝⼿续,还需要在检验检疫局注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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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食品企业备案需提交材料

出口食品企业备案需提交材料

出口食品企业备案需提交材料首先,企业资质文件。

包括《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这些资质证书是企业合法经营的凭证,也是进口国对产品质量和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

其次,产品相关文件。

包括产品报关单、产品规格说明书、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等。

报关单是进出口商品申报的依据,需要详细列出产品的名称、编号、数量、价值等信息。

产品规格说明书和生产工艺流程图则是产品的详细描述,包括产品的成分、配料、生产过程等内容。

第三,质量检测报告。

这是出口食品必备的材料之一,也是进口国对产品质量和安全要求的认可。

质量检测报告需要由具备认证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对产品的质量和安全进行全面检测,确保符合出口国家的相关标准和法规要求。

第四,食品包装材料相关证明文件。

包括食品包装材料的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

食品包装材料是直接接触到食品的材料,要求材料本身具备一定的卫生安全性能,不能对食品质量和安全造成污染或影响。

第五,企业信用报告。

这是出口企业的信用状况的证明文件,表明企业经营状况良好,有较好的信誉度。

信用报告一般由具备信用评估资质的机构出具,对企业的经营管理、财务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估,提供给进口国对企业信用状况的参考。

第六,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包括公司注册文件、进出口许可证、合同和发票等。

公司注册文件证明企业的合法身份和经营范围,进出口许可证是指企业具备从中国进口和出口商品的资格,合同和发票是进出口交易的重要凭证。

总之,出口食品企业备案需要提交的材料非常繁琐,但都是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文件。

在备案过程中,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要求准备材料,确保相关证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以便顺利通过备案审核,进入国际市场。

进出境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进出境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进出境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一、总则为确保进出境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国家食品安全和国际贸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二、进出境食品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下列进出境食品:(一)进出口食品;(二)过境食品;(三)跨境电子商务食品;(四)其他涉及进出境的食品。

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国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进出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进出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食品进出口1. 进口食品(1)进口食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2)进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

(3)进口食品应当经过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合格。

2. 出口食品(1)出口食品应当符合进口国家或地区的食品安全标准。

(2)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

(3)出口食品应当经过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合格。

五、食品过境过境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二)具有过境国家或地区要求的食品安全证明;(三)包装完好,标识清晰;(四)经检验检疫部门审核批准。

六、跨境电子商务食品跨境电子商务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遵守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二)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三)具有合法的进口渠道;(四)经过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合格。

七、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预警国家建立进出境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进出口食品实施风险监测。

发现食品安全风险时,应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采取相应措施,保障食品安全。

八、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十、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1. 进口食品检验检疫(1)进口食品到达口岸后,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检验检疫部门申报,并提交相关资料。

关于食品包装的法律法规(精选)

关于食品包装的法律法规(精选)

关于食品包装的法律法规(精选)第一篇:关于食品包装的法律法规(精选)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

禁止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

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二、《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卫生部于2011年11月2日,公布了我国第一个食品营养标签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指导和规范营养标签标示。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规定,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应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营养信息和特性的说明。

其中,反式脂肪酸含量为强制标识内容。

根据通则,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

营养标签应标在向消费者提供的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上。

针对当前一些食品企业存在的营养标签夸大宣传、弄虚作假欺骗消费者等问题,通则规定,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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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食品包装备案要求
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和进口食品包装的进口商实行备案制度,由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对辖区相关企业实施备案登记。

一、食品包装进口商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出入境食品包装及材料备案登记申请表》;
2.进口商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进口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的成分、助剂说明材料;
4.备案登记申请单位就其产品中有害有毒物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自律声明;
5.进口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的国外机构检验检疫证书;
6.其他相关资料。

进口食品包装的进口商申请备案,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备案的进口食品包装必须为国外固定生产厂商生产,且国内进口商具有对国外生产厂商的风险评估资料。


风险评估资料至少应包含:国外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介绍、质量保证体系的评价、进口食品包装质量分析及质量风险等内容。

2.进口食品包装质量稳定,外观和安全、卫生项目经检验检测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二、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出入境食品包装及材料备案登记申请表》;
2.出口生产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的成分、助剂说明材料;
4.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的生产工艺说明材料;
5,备案登记申请单位就其产品中有害有毒物质符合我国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自律声明;
6.生产企业平面图;
7.生产企业概况;
8.其他相关资料。

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申请备案,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必须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且运行正常、有效;
2.企业具有健全的质量检验部门,具有满足产品检验要求的基本检测设备和专职检验员;
3.企业生产设备必须保持清洁卫生、运行正常,不得有任何影响产品安全、卫生的现象;
4.企业生产车间必须清洁卫生、无污染,半成品堆放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5.原材料库、成品库的地面、墙壁必须干燥、清洁、卫生,不得有活害虫、鼠类的存在,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或其他污染物;货物应按品种、批次分类存放,防止相互混杂;
6.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干燥并加铺衬垫,有防雨、防潮和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设备等;
7.首次用于加工出口食品包装的原辅材料,包括印油、助剂等应经检验检疫机构检测合格并登记;
8.出口食品包装质量稳定,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测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各进出口食品包装企业可就有关问题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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