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经营许可证换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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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燃气管理条例(2006年修正)

成都市燃气管理条例(2006年修正)

成都市燃气管理条例(200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6.10.12•【字号】•【施行日期】1997.02.2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成都市燃气管理条例(1996年11月21日成都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97年2月21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06年6月8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6年9月28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的安全使用,维护用户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生活、生产等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料。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燃气管理工作,并直接负责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范围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其他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物价、公安、交通、环保、工商、质量技术监督、规划、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应依法按照职责做好燃气管理工作。

第五条对在燃气事业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六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遵循建设供气管网必须安全、高效、节约的原则,编制燃气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建设燃气工程,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燃气专业规划。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燃气专业规划同步配套建设燃气设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桂建城72

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桂建城72

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燃气经营活动.确保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燃气供应安全和运营安全.适应燃气行业发展新形势下服务要求和管理需求.促进我区燃气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西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核发、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是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管道燃气、瓶装燃气、燃气加气等燃气经营活动(以下统称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和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下设的供应站点。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燃气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核发、监管、处罚等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燃气行业管理机构负责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的接收、审查.和许可证打印制作、许可证发放等相关工作。

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发放工作应在地方政府的政务服务中心办理。

第五条燃气经营许可证实行属地管理为主、部分执行审管分离.采取逐级审批、分类核发方式。

(一)设区城市行政区域内的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瓶装燃气企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管道燃气企业)、燃气汽车加气站和船用燃气加气站(以下简称加气站)等由设区城市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县(县级市)行政区域内的瓶装燃气企业、管道燃气企业、加气站由所在地县级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设区城市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工业园区、高新区、经济开发区等园区内燃气企业的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按属地管理原则办理。

(二)瓶装燃气企业设立的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由所在地的市、县级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工业园区、高新区、经济开发区等园区内供应站点的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按属地管理原则办理。

2《燃气经营许可证》副本格式样本可修改全文

2《燃气经营许可证》副本格式样本可修改全文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附件:《燃气经营许可证》副本格式样本(×,居中)燃气经营许可证(黑体,一号,加粗,居中)(副本)(宋体,二号,加粗,居中)许可证编号:(宋体,小三,加粗)发证部门:名称(加盖公章)(宋体,小三,加粗)企业名称:(宋体,小三,加粗)登记注册地址:(宋体,小三,加粗)法定代表人姓名:(宋体,小三,加粗)经营类别:(宋体,小三,加粗)经营区域:(宋体,小三,加粗)发证日期:年月日(宋体,小三,加粗)许可证有效期限: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宋体,小三,加粗)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制(宋1 / 4体,小三,加粗)(许可证为纸张尺寸,即×,底色为淡黄色,文字为黑色,本页统一使用倍行间距,国徽图案按照国家标准《国徽》(-)制作。

)一、持证说明(一)燃气经营许可证是被许可人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法定凭证,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燃气经营许可证如有遗失、损毁,被许可人应及时向发证部门说明情况,并按有关规定申请补办。

(四)发证部门依法撤回、撤销、注销、吊销燃气经营许可的,被许可人应及时将燃气经营许可证交回发证部门。

(五)被许可人限于在燃气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类别、经营区域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六)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被许可人仍需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按有关规定在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前日内向发证部门申请换发新许可证正、副本。

二、变更记录表表格内容包括:变更事项、发证部门、日期。

具体样式见表,表格可以制作多页。

三、其他事项如有其他需要在许可证副本中说明的事项,由省级燃气管理部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燃气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的有关规定作出说明。

2 / 43 / 4表4 / 4。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的通知-鄂建[2007]77号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的通知-鄂建[2007]77号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的通知(鄂建[2007]77号)各市、州、县建委(建设局),武汉市城市管理局:根据国务院第412号令、建设部第315号令和新修订的《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我省燃气管理实施经营许可制度。

为规范燃气市场经营秩序,加强经营许可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燃气经营许可审批机关各市、州、直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燃气经营许可的审批机关,具体负责燃气经营许可的实施工作,也可依法委托燃气管理机构办理燃气经营许可审批的具体工作。

省建设厅负责全省燃气经营许可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二、燃气经营许可审批项目1、燃气经营许可证审批;2、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审批;3、燃气设施改动审批。

三、燃气经营许可证的适用范围1、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经营企业及压缩天然气经营企业(母站);2、燃气经营企业设立的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液化石油气汽车加气站、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子站)、液化石油气气化站。

四、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一)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2、建设项目符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和燃气专业规划;3、燃气输配、储存、充装、供应等设施符合国家规范、标准和消防要求。

从事液化石油气的经营企业还应有接卸、残液回收等生产设施。

工程竣工后,应通过验收、备案、存档;4、有经过燃气专业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的操作人员及工程技术人员;5、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及偿债能力、抗风险能力;6、有完善的经营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有健全的安全事故抢险应急预案及相应的抢险组织、人员、设备、仪表、通讯工具;7、有包括建设、生产运行、技术设备、物资、安全生产等完整的资料和档案,并有专人保管;8、有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达到安全运行的要求;9、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规定

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规定

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规定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淄博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文件淄公燃发〔2011〕128号关于转发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各区县、高新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各燃气经营企业:现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燃热字〔2011〕1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做好贯彻执行。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原《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对燃气经营许可的范围、条件等做出了调整,进一步提高了经营许可门槛,特别是对企业人员从业资格、企业注册资本金等方面有了更高的要求,明确了燃气经营许可就位与换证工作的要求和时限。

各燃气经营企业要提高认识,切实增强燃气经营许可就位与换证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对照新《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认真自查,达不到新标准要求的要抓紧补充、就位,并按照新《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等要求于4月底前向当地燃气管理部门报送经营许可资料,办理燃气经营许可就位与换证工作。

各区县、高新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好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企业的许可就位与换证工作,把握好新《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条件和具体要求,仔细审查、严格把关,于5月10日前将相关资料和审查意见报市公用局审批。

按照省厅要求,燃气经营许可就位与换证工作结束后,未换领新《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原许可证书一律作废,不得再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附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主题词:燃气许可管理办法通知淄博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办公室 2011年4月18日印发共印10份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燃热字[2011]10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有关市行业主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规范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加强燃气经营市场监管,结合《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和我省实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修定了《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及《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范本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及《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范本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及《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范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3.16•【字号】粤建城函[2011]139号•【施行日期】2011.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及《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范本的通知(粤建城函〔2011〕139号)各地级以上市燃气主管部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和新修订的《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的规定,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为规范燃气经营许可证制度的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燃气经营许可证》(正、副本)的内容和格式各市燃气主管部门要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正、副本)范本(见附件一)的内容和格式,进行印刷。

二、统一《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的内容和格式《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范本的内容和格式见附件二,各市要将《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电子版)挂在公开的网站上,并告知燃气企业通过网上下载方式获取。

三、燃气企业行政许可和换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对燃气经营企业实施准入行政许可,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其中《燃气经营许可证》(正本)必须公开悬挂在企业经营场所。

同时,对已有经营合格的燃气经营企业要根据新规定,分批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换证。

四、燃气经营许可证书按下列要求统一编号(一)广东行政区划编码序号:广州:01 湛江:08 阳江:15韶关:02 茂名:09 清远:16深圳:03 肇庆:10 东莞:17珠海:04 惠州:11 中山:18汕头:05 梅州:12 潮州:19佛山:06 汕尾:13 揭阳:20江门:07 河源:14 云浮:21(二)证书编号的格式为:粤建燃证字01-0001号行政区发证划编号顺序号发证顺序号:按照颁发证书时间的先后顺序以阿拉伯数字编号,从0001开始,到0002、0003……。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燃气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燃气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燃气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1.17•【字号】津城管公用〔2023〕10号•【施行日期】2023.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燃气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方案的通知津城管公用〔2023〕10号各区城市管理委,各燃气经营企业,各相关单位:为做好《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实施工作,规范燃气经营许可行为,加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现将《天津市〈燃气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2023年1月17日天津市《燃气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方案为进一步规范燃气经营企业经营行为,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提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实效,巩固行业安全稳定局面,推进本市燃气行业高质量发展,依据《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开展全市《燃气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管理和燃气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统筹发展和安全,依法依规加强燃气行业管理,完善燃气市场准入退出机制,规范燃气经营行为,提升燃气行业科学化、法制化、精细化管理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

二、组织领导成立天津市燃气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刘启阁市公用事业局党组书记、局长副组长:郝学华市城市管理委副主任翟千德市城市管理委二级巡视员成员:市城市管理委政务服务处、政策法规处、执法监督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市公用事业局供热燃气处、政策法规处,市供热燃气管理事务中心,市燃气协会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公用事业局供热燃气处,办公室主任由市公用事业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同志联席办公。

三、工作分工依据《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和《天津市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要求,对全市范围内168家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企业开展换证工作。

燃气经营许可证换证附表1至5.doc

燃气经营许可证换证附表1至5.doc

附表1
企业基本情况
注:企业类型,可在相应类型内打√。

附表2
从业人员状况登记表
注:可使用继表。

任职资格应填写与岗位相对应的资格证书名称,如灌装工,应填“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附表3
燃气设施登记表
注:可使用继表,设施类别按“燃气设施情况”表中的分类填写。

附表4
瓶装燃气供应站登记表
辖区:
注:可使用继表。

附件5
广东省燃气企业登记表
填报单位:(盖章)填报时间:年月日
填表说明:“经营范围”栏中填写“瓶装液化石油气、管道燃气、汽车加气”等类别;“规模”栏中,瓶装燃气企业、汽车加气企业填写设计规模,管道燃气企业填写用户数,瓶装供应站填写站等级。

可使用继表。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4.26•【字号】晋建城字[2012]114号•【施行日期】201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建城字〔2012〕114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太原市城乡管委、大同市市政管委:为规范全省城镇燃气经营活动,提高城镇燃气行业运营水平和服务质量。

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镇燃气经营活动,保障燃气安全,促进燃气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实施对燃气经营许可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镇燃气企业,是指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各类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监督管理。

设区市、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公用、城乡管理,以下简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监督管理。

第四条城镇燃气企业应当按规定向有管辖权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并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在经营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五条《燃气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

设区市的城镇管道燃气(包括人工煤气、天然气、煤层气等)企业、CNG加气母站、LNG生产储配及LNG加气站企业,由设区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江苏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和供应许可证管理办法

江苏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和供应许可证管理办法

江苏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和供应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瓶装燃气安全管理,规范瓶装燃气经营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瓶装燃气经营、供应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均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发证审批工作的监督管理;设区市、县(市)建设(市政公用)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许可证的发证及管理工作.第四条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企业必须取得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江苏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从事瓶装燃气供应的站点必须取得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江苏省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瓶装燃气供应活动。

第五条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贮存、充装、供应设施,并取得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气瓶充装许可证;(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管理、技术人员;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50万元,技术负责人具有化工、燃气专业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管理、技术、作业人员接受专门培训并考核合格;(四)有固定的、符合消防等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五)有相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和经营管理制度;(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一)江苏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二)企业法人代表和安全技术负责人的职务、职称等证明;(三)瓶装燃气经营设施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材料(经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认可);(四)气源来源情况;(五)资产证明材料,管理、技术人员的配备情况(附劳动人事部门签证的劳动合同);(六)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的配备情况(附劳动人事部门签证的劳动合同);(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企业章程和服务规范;(八)其他有关文件和证明。

广东省城镇燃气安全检查与安全评估规则

广东省城镇燃气安全检查与安全评估规则

广东省城镇燃气安全检查与安全评估规则1范围为加强广东省城镇燃气安全监督管理,统一安全检查与安全评估的内容和标准,规范燃气经营企业的安全评估工作,指导燃气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督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安全管理,制订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广东省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及其储存、输配、供应和使用等环节的安全检查与安全评估。

城镇燃气的安全检查与安全评估,除应符合本规则外,还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和燃气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6914燃气燃烧器具安全技术条件GB1821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047车用压缩天然气GB19159车用液化石油气GB35181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28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8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56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83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209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44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1142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56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工程设计规范GB55009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T21448埋地钢质管道阴极保护技术规范GB/T28885燃气服务导则GB/T29639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50811燃气系统运行安全评价标准GB/T51098城镇燃气规划规范CJJ12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J33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51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95城镇燃气埋地钢质管道腐蚀控制技术规程CJJ/T146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范CJJ/T148城镇燃气加臭技术规程CJJ/T153城镇燃气标志标准CJJ/T215城镇燃气管网泄漏检测技术规程CJJ/T250城镇燃气管道穿跨越工程技术规程CJJ/T259城镇燃气自动化系统技术规范AQ3009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QX/T109城镇燃气雷电防护技术规范TSG D7004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公用管道3术语和定义3.1城镇燃气从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中的地区性气源点,通过输配系统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的,且符合《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燃气质量要求的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

河南省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河南省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河南省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管道燃气、瓶装燃气、燃气汽车加气等城镇燃气经营的企业及其设立的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必须遵守本办法。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燃气经营许可的管理工作;省辖市、县(市)燃气主管部门按照分工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许可及管理工作。

燃气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许可管理。

省辖市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的企业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须经省辖市燃气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核发;单独在省辖市新区、产业集聚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等新发展区域内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的企业燃气经营许可证由省辖市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省辖市从事瓶装燃气、燃气汽车加气经营的企业燃气经营许可证由省辖市燃气主管部门核发。

县(市)从事管道燃气、瓶装燃气、燃气汽车加气经营的企业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须经所在县(市)燃气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由省辖市燃气主管部门核发。

燃气经营企业设立的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包括具备气瓶储存功能的瓶装燃气供应站和不具备气瓶储存功能的代客换气点)的瓶装燃气分销站点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市、县燃气主管部门核发。

燃气经营许可证实行一企(站)一证。

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设立的瓶装燃气、燃气汽车加气经营企业须依法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

从事城镇管道燃气、瓶装燃气、燃气汽车加气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2.有稳定的并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3.有固定的、符合消防等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4.燃气生产、输配、储存、充装、供应等燃气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消防安全要求;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运输、接卸、储存、灌装等生产设施,凡液化石油气含有残液组份须设有残液回收装置;5.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燃气企业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燃气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燃气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日供气能力低于10万立方米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燃气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日供气能力10万立方米以上的管道燃气企业燃气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

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申报企业:(公章)申报类别:填报日期:年月日填表须知一、本表适用于燃气企业申请经营许可及核定、换证和经营许可延续。

二、本表要求企业如实逐项用计算机填写打印,表内的选择项,应在选项框内写“√”,表内没有内容填写的,应写“无”,不得有空项和涂改。

三、本表数字均使用阿拉伯数字:除万元、%保留一位小数外,其余均为整数。

五、申请人需要在填写本表之外附有关材料装订成册提报审批部门。

企业申请经营许可类别一、企业基本情况在内。

2.近三年销售量:是指从企业申请当年往前倒推三年,企业申请当年的销售量不计在内。

二、企业简介三、企业组织机构框图四、企业法人简历2.相片使用1寸免冠正面证件照。

3.管理资历为从事燃气管理工作年限。

表7五、企业经营负责人简历2.相片使用1寸免冠正面证件照。

3.管理资历为从事燃气管理工作年限。

表8六、企业技术负责人简历2.相片使用1寸免冠正面证件照。

3.管理资历为从事燃气技术管理工作年限。

七、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简历2.相片使用1寸免冠正面证件照。

3.管理资历为从事燃气管理工作年限。

八、企业财务负责人简历2.相片使用1寸免冠正面证件照。

3.管理资历为从事燃气管理工作年限。

九、企业有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名单表12十、企业燃气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2.证书编号包括专业技术职称证书、从业资格证书、上岗工作证、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等各类证书的编号。

14十一、安全管理人员2.证书编号包括专业技术职称证书、从业资格证书、培训考核合格证书、上岗工作证书等各类证书的编号。

15十二、运行、维护及抢修人员2.证书编号包括专业技术职称证书、从业资格证书、培训考核合格证书、上岗工作证书等各类证书的编号。

16表15十三、抢险抢修设备机具17表16十四、企业现有或租赁的主要燃气设施18表16十五、企业申报材料目录表17审查审批意见。

燃气企业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需提交的材料【模板】

燃气企业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需提交的材料【模板】

燃气企业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需提交的材料:(一)申办燃气经营许可证需提交以下资料:1.申办燃气经营许可申请书;2.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四份,电子文档1份);3.企业章程和企业资本结构说明,申请的燃气经营类别和经营区域,企业实施燃气发展规划的具体方案;4.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的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任职文件、聘任合同、缴纳社保和工伤保险凭证等)、所取得的有效期内的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6.固定的经营场所(包括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7.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备案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燃气设施总平面布置竣工图,管道供气区域平面图,有相应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并经当地燃气主管部门备案的安全评价报告书及备案的回执文件;8.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槽车(船)检测合格报告书原件及复印件,燃气充装企业要提供《气体充装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9.企业的气源情况:燃气质量检测报告、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或供用气意向书;10.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原件及复印件,主要包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设备设施(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经所在地燃气主管部门备案的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11.瓶装燃气充装企业所属的瓶装燃气供应站(瓶装燃气便民服务点)的备案登记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12.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燃气经营许可证延续换证需提交以下资料:1.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4份,电子文档1份。

表格在揭阳建设网〈******/〉表格下载栏下载,电子文档发送到邮箱:(******))。

2.燃气经营许可证延续换证申请报告(原件2份),申请报告内容包括:①企业运行情况(包括供应规模、燃气用户数量、上一年度燃气销售总量、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教育、应急管理等)。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格式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格式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格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1.10.27•【文号】建城[2011]174号•【施行日期】2011.10.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格式的通知(建城〔2011〕174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市政市容委,天津市、上海市建设交通委,重庆市经信委、商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燃气经营许可证》格式。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燃气经营许可证》包括正本和副本各一份,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燃气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格式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规定。

二、《燃气经营许可证》正本应当载明企业拟工商登记的名称,登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经营类别(管道燃气〈气源种类〉、瓶装燃气〈气源种类〉、燃气汽车加气站〈气源种类〉、其他类),经营区域(可设附件),许可证编号,发证部门,发证日期,许可证有效期限等事项。

《燃气经营许可证》副本除载明正本相关内容外,还应载明持证说明、变更记录等内容。

三、《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由省级燃气管理部门确定。

四、《燃气经营许可证》编号由发证部门根据以下方法统一编制:燃气经营企业所在地省级简称+发证年份编号+副省级或地级城市(地区)编号+县(县级市、区等)编号+流水号+经营类别代码,具体编排方法如下:(一)省级简称:许可证编号首位是燃气经营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如四川简称为“川”,北京简称为“京”,重庆简称为“渝”,上海简称为“沪”等(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见附件3)。

(二)发证年份编号:使用《燃气经营许可证》发证年份作为编号,四位数,如发证年份是2011年,发证年份编号即为“2011”。

(三)副省级或地级城市(地区)编号:代表燃气经营企业所在副省级或地级城市(地区)的编号,两位数,从01到99,由省级燃气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湖南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湘建城〔2012〕183号)

《湖南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湘建城〔2012〕183号)

湖南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燃气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燃气市场秩序,保障燃气供应,维护公共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燃气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申请燃气经营许可,实施燃气经营许可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省燃气经营许可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或公用事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燃气主管部门”)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城镇燃气企业必须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以及销售活动。

第五条燃气经营分为管道燃气经营、瓶装燃气经营、燃气汽车加气经营和其他燃气经营四个类别。

按照经营方式和规模实行分级燃气经营许可。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供气能力1万户(含1万户)或日供气规模3万立方米(含3万立方米)以上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和储罐总容量400立方米以上(含400立方米)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燃气主管部门初审后,经市州燃气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供气能力1万户以下或日供气规模低于3万立方米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储罐总容量400立方米以下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燃气汽车加气经营企业及其他燃气经营企业,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燃气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州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负责初审的燃气主管部门,自收到企业提出的申请后应及时组织现场查勘,核实申报材料真实性,提出初审意见。

负责审核的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初审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审核意见。

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

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

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安全管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提高燃气管理水平,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做好燃气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节约用气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政公用)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环保、交通运输、工商、质监、安全监管、规划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备案.燃气发展规划因经济社会发展确需修编的,应当按照原程序报送批准并备案.第七条城镇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预留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第八条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并应当依法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其中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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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经营许可证换证
申请表
申请企业(公章)
申报日期
榆林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制一、燃气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职务职称
原许可证
编号
经营区域经营类别企业地址
联系人邮政编码联系电话通气点火日期企业性质注册资金
燃气管道输配经营
高压管网
(KM)
中、低压管网(KM)燃气锅炉(台)居民用户
餐饮用户工业用户
CNG、LNG 天然气汽车加气站
建成(座)加气机(台/枪)压缩机(台)日供气能力储气井(口)单口水容积m3高压泵(台)容积m3(LNG)
液化石油气输配站输配站(座)占地面积(亩)储罐(台、m3)消防水池(m3)残液罐(台、m3)压缩机(台)水封井(个)喷淋装置(套)
换气站(点)面积(m2)储罐(个)
二、担任职务的企业主要人员
类别姓名性别文化
程度
身份证号码
受过何种燃气专
业技术培训取得
何种证书
证书编号职务/岗位
企业主要负责人
安全管理人员
燃气专业操作人

3
三、审批情况
县(区)燃气管理机构初审意见:
年月日(公章)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年月日(公章)
陕西省燃气企业办理经营许可现场检查情况表
编号:
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及《实施<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办法》、国务院《建设工程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和GB50028-200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156-2012《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T28885-2012《燃气服务导则》等规范标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对燃气企业相关审批手续、燃气工程资料、经营场所、燃气设施设备、生产工艺、安全间距、安全管理等进行了现场检查。

企业名称:企业法定代表人:
经营类别:规模:
企业地址:
项目概况:
相关审批手续1、新建、改扩建项目经省住建厅组织技术评议;()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3、消防建审、验收意见书;()
4、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规划许可证()
5、特种设备相关手续;()
6、防雷防静电检验报告;()
7、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8、工程施工图审查;()
9、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10、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11、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竣工备案证书。

()
燃气设备
设施
有符合规定的燃气储存、输配等设施。

()场站主要
设备设施
建设工程施工资料、竣工资料、保证资料1、场站;
2、输配管网;
3、庭院户内;
4、工业用户;
5、餐饮业用户;
6、竣工验收;
7、外省企业入陕许可证。

安全管理制度1、有安全管理机构()
2、建立了抢险预案()
3、健全的管理制度()
4、上岗人员取得上岗证4人以上()
5、有符合规定的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4人以上()
安全间距1、站内:各类燃气设施、建构筑物间安全距符合规范要求()
2、与外部建、构筑物安全间距符合规范()
检查结果
备注括号里√为符合有关规范规定要求; 括号里×为不符合有关规范规定要求.
企业负责人: 检查人:
年月日
《燃气企业经营许可》审查意见及参会人员名单审查企业名称:
审查意见:
参会人员名单
姓名单位名称职务、职称签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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