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章程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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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章程修正案
外资章程修正案【1】
______公司第_____次章程修正案
根据公司(外商投资投资企业名称)第__届__次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对原公司章程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如下:
1、原章程第条改为_____
2、原章程第条改为______
3、……
股东甲(签字盖章) 股东乙(签字盖章)
(签字时间、地点)
外资章程修正案【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中国其它有关法律、法规,______国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拟在南京市区设立独资经营企业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为此,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中文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法定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投资方:系依_________国法律在___________ 国合法注册的法人,其法定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
(注:1、投资者为自然人的,写明姓名、国籍、身份证号、常住住所、电话、传真;2、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者共同申办外资企业的,应分别列出各方情况。)
第四条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方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债务。
第五条公司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的规定,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的宗旨是:采用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生产____________产品,发展新产品,并促进产品
在质量、价格等方面具有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使投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利益。
(注: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写)
第七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公司投产后生产规模为。
第九条本公司自产的产品可由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经营层自行决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销售。公司产品销售策略及外销比例为:。
第三章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十条公司的投资总额为________________;注册资本为_______________。
(注:1、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一)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
(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 300 万美元以上至
1000 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 ,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三)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第十一条公司出资方式为现金__________________;
实物折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投资方将按以下方式出缴注册资本:(任选一种)
1. 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一次性全部缴清。
2. 注册资金分______期缴付,第一期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缴付____________,占出资额的______%, 其余部分在_____ 个月内缴齐。
(注: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认缴出资额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最迟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投资性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出资均按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
以实物等形式出资的,其到资日为公司取得权利证书之日。
第十三条公司缴付任一期出资额后三十日内,由本公司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在收取验资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出资方出具出资证明书,并报原审批机关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公司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调整,应由董事会一致通过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第十六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注:此条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按照何种方式行使表决权) 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注:此条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时间)
定期会议按(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定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九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