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教育法

合集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发展全民族教育事业,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素质教育,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劳动者文化科技素质,促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的全面进步。

第三条国家维护教育公平,保障教育公正,实行差异化、分类指导,支持、重视发展特殊教育和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教育。

第四条教育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地位,贯彻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促进党和人民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教育是全体国民的基本权利。

国家为保障公民的教育权利,制定教育方针和政策,加强对教育事业的领导和管理,投入必要的资金和设施,给予优待和奖励。

第六条凡符合条件的公民,都有权利接受教育,都有义务接受国家教育规定的义务教育。

第七条国家保障教育的发展,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化、法制化、民主化、现代化。

第八条教育工作者要过硬本领,关心学生,尊重学生的个性,大力促进深化教育改革,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

第二章教育管理第九条教育部门要维护教育公平,保障教育质量和教育权益,推进教育改革和发展。

教育部门的职责如下:(一)拟订全国教育事业发展计划和教育改革的发展规划;(二)颁发和审批国家教育政策、法规、教育标准和规范;(三)监督和管理国家教育基金的使用;(四)建立教育信息网络,公开教育信息和数据;(五)署名发表本工作的政策、研究和研究报告。

第十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事业负责,建立相应管理体制,推进教育发展。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如下:(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规划和措施,发展教育事业;(二)投入必要的资金,建设、维护教育设施,改善教育条件;(三)对学校的硬件设施和师资力量进行安排;(四)进行教育监督和评估,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

第十一条对教育事业具有重要影响的教育机构和专业组织要加强自身建设,积极配合教育主管部门开展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中国教育最基础的法律,是为了确保全民受到适当的教育和制定的法律。

该法律对孩子的声誉、管理和教育标准等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旨在保障全体公民受到平等、综合、个性化、发展性、生涯导向的教育。

第一章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第一章总则规定了该法律的目的、基本准则、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非营利性。

第二章基础教育第二章规定了基础教育的制度和规范。

其中,规定了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和基础教育阶段的划分;规定了基础教育的义务受教育者、免收学费政策和免试就近入学制度;规定了教育行政部门在学校设置、办学资质认定、教育评价等方面的职责和制度。

第三章中等职业教育第三章规定了中等职业教育的制度和规范。

其中,规定了中等职业教育的学段、转移机制、教育内容和颁发学历证书的管理制度;规定了中等职业教育辅助机构的角色和地位等。

第四章高等教育第四章规定了高等教育的制度和规范。

其中,规定了高等教育所属机构、学习年限、形式和颁发学位证书的管理制度;规定了高等教育教师的资格及其职责和规范、学生入学和管理、教育评价等。

第五章非学历教育第五章规定了非学历教育的制度和规范。

其中,规定了非学历教育的类型和内涵、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经营规范和认定制度、非学历教育教学形式等。

第六章学校和教育机构第六章规定了学校和教育机构的经营规范和管理制度。

其中,规定了学校和教育机构的分类、可行许可手续、办学资质认定和收费标准等,旨在维护全体受教育者的基本权益和合法权益。

第七章教育质量第七章规定了教育质量的评估和监管制度。

其中,规定了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质量的监管、教育标准、教学质量监测评估、教育资源配置、教师和学校行为规范监管等方面的职责和制度,旨在推进国家教育质量的不断提高。

第八章学校和教育机构安全第八章规定了学校和教育机构安全管理的制度和规范。

其中,规定了学校和教育机构安全方案、安全设施等安全措施;规定了学校和教育机构发生安全事件的处理程序和安全报告制度等。

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ppt

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ppt

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
6.2教育法的渊源
就我国教育法而言,它的渊源主要有宪法、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自治条例和 单行条例等五类法律渊源
6.3教育法的演变
我国主要经历了清朝末期的教育立法阶段、民国 时期的教育立法阶段与新中国的教育立法阶段等三 个阶段。
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
第七章 教育立法
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
8.5高等教育法
指完成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的教育。《高等教 育法》分八章六十九条对高等教育的方针、任务和 管理体制,高等教育的基本制度,高等学校的设立、 自主权、内部管理体制,高等学校的教师和学生, 高等教育的投入和条件保障等作了规定。
8.6职业教育法
《职业教育法》分五章四十条对我国职业教育体系、 职业教育的办学主体、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的设立 条件以及职业教育的保障条件等作了规定。
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9条规定,学 校的义务主要有6条:
1遵守法律、法规。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 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3维护学生、 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4以适当方式为学生 及其监护人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 供便利。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 目。6依法接受监督。
10.4学生的安全保障 10.5学生的申诉权
教育政策与法规
10.4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8条的规定,学 校的权利主要有9项: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2组织实施救育教学活动 3招收 学生或者其他学生 4.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 励和处分5叶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6跨任教师或 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7.管理、使用本单 位的设施和费用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活动的 非法干涉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家政策法规

国家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第七条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第八条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十条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十一条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

国家支持、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促进教育质量提高。

第十二条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

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十三条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北京市高校教师岗前培训高等教育法规概论复习资料

北京市高校教师岗前培训高等教育法规概论复习资料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第一章教育法基本原理1、简述法律的概念。

1)广义:与法的含义相同,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称.2)狭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按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2、简述教育法的概念.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教育活动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3、简述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1)保证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原则2)教育的公共性原则3)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4)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4、试述教育法体系的基本结构。

纵向和横向结构(P12)5、试述我国的基本教育制度.(P19)6、我国有哪些现行有效的教育法律? 七部1)1980:《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2)1986:《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最新修改3)199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4)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5)1996:《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6)1998:《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7)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章教育法制与教育管理1、如何理解教育法制。

三种含义:1)指国家制定的有关教育的法律和制度,是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制度的总合.2)指有关教育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活动过程。

3)将其理解为依法治教,按照依法治理的原则和方式来管理和规范各种教育活动.2、试述教育法制的特征。

(P36)1)能保障国家教育权的有效行使2)能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3)能保障学校自主办学4)有完善的立法制度和法规体系5)有明确的法律责任规定6)有完善的法律监督制度7)有与法治社会相适应的法律文化3、结合实际谈谈如何依法治教.依法治教指依照法律管理教育事业。

具体而言,是指国家机关以及有关机构依照有关教育的法律规定,在其职权范围内从事有关教育的治理活动,以及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社会组织和公民依照有关教育的法律规定,从事办学活动、教育教学活动以及其他有关教育的活动。

教育法全文

教育法全文

教育法全文教育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全国教育方针,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文化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适应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义务教育,发展普及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促进各种教育形式的发展,开辟办学自主、校企合作、开放式教育和继续教育等多种途径,通过加大教育投入,保证教育资源的公平分配,确保人民群众享有公平而优质的教育。

第三条国家倡导教育的公益性、人民性,实行政府领导下的教育国家管理体制,保证教育的育人功能,促进全民族的繁荣和发展。

第四条国家鼓励教育科研、教学改革和教育国际交流,加强对教育事业的支持和管理,注重培养、使用、管理和退役教师,建立和完善教育评价体系。

第二章教育制度第五条教育制度包括:中小学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成人教育、少数民族教育、特殊教育和幼儿教育等,各类教育应当衔接并相互协调。

第六条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实行学校分类管理制度,提高学校办学质量,确保教育公平和教育质量。

第七条国家发展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扩大高等教育规模和面向全社会开放程度。

支持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推进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继续教育、成人教育、校企合作、开放式教育等多种形式的教育。

第八条国家充分利用职业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培养适应市场需求的高素质技能人才。

第九条国家倡导继续教育和成人教育,增加开放式教育,建立和完善各级各类教育资源共享平台,满足不同层次、不同地区和不同群体的继续教育和成人教育需求。

第十条国家支持、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教育,满足少数民族地区群众的教育需求,实行民族宗教政策,促进各民族文化的交流和多元发展。

第十一条国家加强特殊教育的保障,推动特殊教育社会化发展,加强技术装备与人才培养,提高特殊教育的质量与水平,发展各类特殊教育和辅助设备,促进特殊教育提高和就业。

第十二条国家积极发展幼儿教育,增加幼儿教育资源,促进健康、快乐、和谐的儿童成长,提高幼儿教育的普及化和优质化水平,发展公立、民办幼儿园的多元、协调发展。

【学校管理规章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学校管理规章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颁布: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招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第七条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第八条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十条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十一条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

国家支持、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促进教育质量提高。

第十二条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

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宇。

第十章 思想政治教育方法和艺术

第十章 思想政治教育方法和艺术
第十章
思想政治教育方法和艺术
第一节 思想政治教育的方法
一、思想政治教育方法概述 (一)思想政治教育方法的含义 (二)研究思想政治教育方法的意义 (1)达到最佳的教育效果 实现思想政治教育科学化。 (2)实现思想政治教育科学化。 二、思想政治教育的主要实施方法
(一)说理引导法 说理引导法,是指运用正确的理论, 说理引导法,是指运用正确的理论,对 受教育者进行耐心地正面说服教育, 受教育者进行耐心地正面说服教育,从而引 导人们的思想和行为朝正确方向发展的方法。 导人们的思想和行为朝正确方向发展的方法。 它包括很多具体的形式,如讲课、作报告、 它包括很多具体的形式,如讲课、作报告、 演讲、个别谈心、对话等。 演讲、个别谈心、对话等。
教育者必须善于捕捉和选择对特定对象进行特定内容教育的最佳时 或给人们雪中送炭,或为人们扬鞭催马,或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间,或给人们雪中送炭,或为人们扬鞭催马,或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国内外出现重大事件时,特别是关系到党和国家 国内外出现重大事件时, 重大利益的事件发生时。(爱国主义教育) 。(爱国主义教育 重大利益的事件发生时。(爱国主义教育) 人们生活阶段发生更替、 人们生活阶段发生更替、思想与新的环境不相适 应时。(适应性教育) 。(适应性教育 应时。(适应性教育) 冷处理” “冷处理”
3、大学生心理问题分析与调适 (1)大学生心理健康现状 (2)大学生心理健康标准 (3)如何建立积极的自我
2、开展心理咨询时应遵循原则 第一, 第一,信任原则 第二, 第二,保密原则 第三, 第三,教育原则 第四, 第四,科学原则 第五, 第五,预防和发展原则
永不退缩的林肯总统( 永不退缩的林肯总统(1809年-1865年) 年 年
1、开展心理咨询法必要性

教育学-第十章我国的教育制度与学制PPT课件

教育学-第十章我国的教育制度与学制PPT课件
结构改革(了解) 第五节:我国的教育体制改革和民办教育
(了解)
-
3
第一节 学校教育制度概述
一、教育制度(含义、特点) 二、学制的概念 三、学制制定的依据
一、教育制度(含义、特点)
(一)什么是教育制度(含义)
教育制度是指一个国家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与 组织的体系及其管理规则。
它包括相互联系的两个基本方面: 一是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与组织的体系;包括学前教育机
-
33
我 国 现 行 学 制 系 统
我国现行学制中的一些制度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 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 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 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
构教育评估制度
构、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机构、成人教育机构(如:文化馆、 图书馆、影剧院等)、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如:少年宫、 少年科技馆、儿童影剧院等)、以及各级教育行政组织机构 等。
二是教育机构与组织体系赖以存在和运行的一整套规 则,如各种各样的教育法律、规则、条例等。
教育制度有其自身独特的特点。 1、客观性
-
31
(三)中等教育机构
中等教育是在初等教育的基础上继续进行的中等普通教育和职业 教育,我国中等教育机构主要指全日制普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 专业学校、农业学校、技工学校及成人中等学校等各类中等职业中 学和业余中学。全日制中学的修业年限为六年,一般是初中高中各 三年。属成人教育的各类业余的中等教育机构,学生的修业年限适 当延长。我国现行学制规定,全日制普通中学生要实施基础教育, 担负着为高一级学校输送合格新生以及为国家培养劳动后备力量的 双重任务。

中华人民共及国义务学习教育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及国义务学习教育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中兴,提高全民族的整体素质、综合素质、生计能力,创立爽朗、健康、向上的学习气氛,培养德、智、体全方面睁开的人才,制定本法。

第二章义务教育第二条人才不但是个人和家庭的荣耀和财富,而且也是国家的荣耀和资源 ;不但对个人和家庭有益,而且也为国家建设和睁开用心,人才对中华民族的伟大中流行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所以,国家必定实行义务教育。

第三条义务教育是国家投资办教育,免收学生的学费的教育。

(现行九年义务教育是九年根本教育,不是免费的义务教育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权接受义务教育,也应该有义务帮助国家完成义务教育,每人每年缴纳义务教育基金 2 元,这是法定义务。

每年的一月为缴纳月,每个公民必定在一月内缴纳义务教育基金,否那么,就不能够办理任何手续,如车辆年检、车辆交易、身份证、户口、结婚登记、营业执照⋯⋯办理任何手续,必定凭缴纳义务教育基金手册和签有家庭名的国家财政一致印制的定额专用发票,才能办理。

第五条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该成立教育专项资本,重点帮助遥远贫困地区、少许民族地区推行义务教育。

第六条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应该为学校组织的学生实习、社会实践活动供给帮助和便利。

第七条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体育馆 (场) 等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历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 (地),应当对教师、学生推行厚遇,为学生接受教育供给便利。

播放、电视台(站)应该开设教育节目,促进学生思想道德、文化和科学技术素质的提高。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教科书及授课用图书资料的初版刊行,对授课仪器、设施的生产和供给,对用于学校教育授课和科学研究的图书资料、授课仪器、设施的进口,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推行优先、优惠政策。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睁开卫星电视教育和其他现代化授课手段,相关行政部门应该优先安排,恩赐帮助。

国家激励学校推广运用现代化授课手段。

教育法第十条案例(2篇)

教育法第十条案例(2篇)

第1篇第十条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在财政援助、师资培训、教材出版、教育科学研究等方面,给予扶持。

以下是一个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条的案例:案例:某省教育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条,对少数民族地区教育事业给予扶持。

具体案例描述如下:某省教育厅了解到,该省少数民族地区由于历史、地理等因素,教育事业发展相对滞后。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条,省教育厅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以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1. 财政援助:省教育厅向少数民族地区提供了大量财政援助,用于改善学校基础设施、购置教学设备等。

2. 师资培训:省教育厅组织了针对少数民族地区教师的培训,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

3. 教材出版:针对少数民族地区,省教育厅组织编写了具有民族特色的教材,以适应当地学生的需求。

4. 教育科学研究:省教育厅鼓励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开展教育科学研究,以推动教育事业的创新发展。

通过这些措施,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事业得到了显著改善,学生的教育水平得到了提高,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人才支持。

该案例表明,我国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条的过程中,通过多种途径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取得了显著成效。

第2篇第十条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在财政援助、师资培训、教材出版、教育设施等方面,对少数民族地区给予扶持。

下面提供一个案例,用以说明《教育法》第十条在实践中的应用:案例:少数民族地区教育扶持政策A省是一个多民族聚居的省份,其中少数民族人口占比较高。

根据《教育法》第十条的规定,国家在A省实施了一系列教育扶持政策,以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具体案例如下:1. 财政援助:国家为A省的少数民族地区提供了一定的财政援助,用于改善学校基础设施,如修建教学楼、宿舍楼等。

2. 师资培训:国家组织专家团队对A省少数民族地区的教师进行培训,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修订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修订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修订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教育基本制度第三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第四章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第五章受教育者第六章教育与社会第七章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第八章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对提高人民综合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增强中华民族创新创造活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决定性意义,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治、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第七条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第八条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十条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思想政治教育方法论(精)

思想政治教育方法论(精)

思想政治教育方法论
合肥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六)性能的优化
和谐系统的整体性能往往是高度优化的,因而也就
是高度美化的,并且其中的部分(要素)所作出的牺牲、 所付出的代价最少,系统整体与部分之间达成共振,表
现出良好的性能。同时,环境的损耗、破坏也最小。
标志——要素活力适度显现,要素功能高度耦合, 系统整体活力旺盛。
思想政治教育方法论
合肥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五)争斗的扬弃
和谐不排除竞争,为了和谐,有时必须去进行激烈的 竞争。竞争实为事物发展变化的手段和动力之一,当系
统发展需要竞争时,竞争可激活系统要素的潜能,使之
充分发挥,此时若没有竞争就会诱发系统中的惰性,阻 抑要素的活力,窒息系统的生机,系统反而不和谐。
思想政治教育方法论
合肥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二、按单个方法在综合体中的关系来划分, 可分为协调式综合方式和交替式综合方式。
(一)协调式综合方式。 1、特征:各单个方法既不能各自为政、孤立进行,又不能互相推诿、不负 责任,需要协调才能有效发挥作用。否则,就会发生矛盾,互相牵制,抵消力量, 妨碍整体效果。 2、要求:必须对各单个方法进行必要的制约、调整,使之搭配好,有主次 序列,有轻重缓急。 (二)交替式综合方式 1、定义:就是在教育过程中同时或先后综合使用各种不同的教育方法, 以达到最好教育效果的方式。 2、类型:通过定义,可以看出它包括两种方式。 一是同时使用各种不同的教育方法。 二是先后使用各种不同的教育方法。
思想政治教育方法论
合肥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三)消极和谐与积极和谐 系统价值趋向的善恶以及能否健康发展 —— 消极和谐 (一团和气、沆瀣一气、病态发展)与积极和谐(团结进 取、同心同德、健康发展)。 积极和谐即价值合理性的臻善和谐,具体是指系统的 和谐具有向善的、进步的意义,有利于人类更好地生存和 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课堂PPT)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课堂PPT)
• 具体如下: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 制度;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 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扫除文盲教育制度;教育督导制度和评估制度。
12
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 构
• 解读
03
13
• 自1995年9月1日起实行。它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制定的第一部教育基 本法。这是我国教育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它的颁行,标志着我国开 始进入全面依法治教的新时期。
• 1995年颁布,2009年第一次修正,2015年第二次修正。自2016年6月1日起 施行。
2
目录
1
0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解读
1
概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是教育的根本大法,是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是位于国家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 法》之下的国家基本法律之一。与《刑法》、《民法》等国家基本法律处于 同等的法律地位。是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中的“母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
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是指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设立或者依法登记注册设立的 教育教学活动的社会组织。他是有计划、有组织、有系统地进行教育教学活 动的重要场所,既包括学制系统内的以实施学历性教育为主的机构,又包括 各种实施非学历性教育的机构。
• 《教育法》第26条明确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 条件: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合格的教师;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 施、设备等;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 根据《教育法》的规定,我国教育的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教育法全文

教育法全文

教育法全文教育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公民全面而均衡的发展,提高国家教育水平,建设世界一流教育体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教育法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推进全民素质教育。

(二)坚持素质第一,综合发展。

(三)坚持义务教育,普及教育。

(四)坚持公平公正,促进教育公平。

(五)坚持依法管理,加强教育监督。

(六)坚持改革创新,推动教育发展。

第三条国家实行义务教育制度。

国家保障每个公民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并提供相应财力、物质条件和师资保障。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推动普及高等教育。

国家采取措施,提高高等教育的普及率和质量,促进人才培养和社会进步。

第五条国家保护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

教育机构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依法享有各种权益,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第六条国家加强对教育事业的财政投入。

国家将教育事业纳入公共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教育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

第七条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办学。

社会力量可以依法办学,为公民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

第八条国家加强教育队伍建设。

国家加大对教育工作者的培养力度,提高教师待遇和职业地位,建立健全教师职称和评审制度。

第九条国家加强教育信息化建设。

发展互联网和信息技术,推动教育与现代化信息技术的深度融合,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益。

第十条国家加强教育科研和教育评估。

鼓励教育科研和教育评估,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质量。

第十一条国家加强对教育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

国家组织宣传和培训,推动教育工作者和公民熟悉和遵守教育法律法规。

第二章教育体制第十二条国家实行学校分类管理制度。

国家根据教育目标和任务,对学校进行分类管理,确保各类学校都得到公正对待。

第十三条基础教育实行学段划分。

基础教育分为幼儿教育、小学教育、初中教育和高中教育。

第十四条国家推进职业教育发展。

国家重视职业教育的发展,鼓励学生根据自身兴趣和能力选择职业教育的学习路径。

第十五条高等教育实行学历层次划分。

高等教育分为本科教育、硕士研究生教育和博士研究生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PPT课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PPT课件
社会应当为学校组织的学生实习、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帮助和便利。
学校应当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活动的情况下,积极参加社会活动。
2021
25
(二)未成年人监护人
• 未成年人的监护者,应当为其监护对象提供受教育的必要条件。 • 未成年人的监护者,应当配合学校及教育机构,对监护对象进行教育。 • 学校、教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2021
12
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解读
03
2021
13
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是指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设立或者依法登记注册设立的 教育教学活动的社会组织。他是有计划、有组织、有系统地进行教育教学活 动的重要场所,既包括学制系统内的以实施学历性教育为主的机构,又包括 各种实施非学历性教育的机构。
• 第一,遵守法律法规。 • 第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 第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 第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2021
23
第六章 教育与社会06来自解读202124
(一)学校与社会
社会包括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 人。社会应当依法为儿童、少年青年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 境。
• 第一,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第37条) • 第二,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以下五点属第43条) • 第三,获得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的权利。 • 第四,获得公正评价和证书的权利。 • 第五,提出申诉和依法起诉的权利。 • 第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021
22
(二)受教育者的义务
02第二章教育基本制度01第一章总则03第三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04第四章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05第五章受教育者目录目录206第六章教育与社会第七章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0708第八章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第九章法律责任0910第十章附则解读01教育法总则第一条明确了教育法的立法宗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5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5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15.04.2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五号•【施行日期】2015.04.24•【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三条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四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六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章教育法律救济制度ppt课件

第十章教育法律救济制度ppt课件
教育法律救济具有如下特征:
1.以纠纷存在为基础 2.以损害为前提 3.以补救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为根本目的
(二)教育法律救济的意义
1. 是落实宪法精神的需要 2.是维护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合法权益的
需要 3.是促进依法行政的需要 4.是加强教育法制建设的需要
(三)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
1.诉讼渠道
5.执行
复议决定作出后,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 定书,并加盖复议机关印章。复议决定 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除法律规 定终局的复议外,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 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
四、教育行政诉讼
(一)教育行政诉讼的含义 (二)教育行政诉讼的特征
1.诉权专属 2.主管确定 3.标的确指 4.被告举征 5.不得调解
4.教师申诉的管辖
(1)隶属管辖。是指教师提出申诉时,应当向 该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隶属的教育行政部门提 出。
(2)地域管辖。是指没有直接隶属关系的学校 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提出申诉时,可以按 照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权限,向当地主管的教育 行政部门提出。
(3)选择管辖。是指在面临两个或两个以上有 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时,教师可以本着及时便利、 业务对口等原则从中选择一个提出。
(4)指定管辖。是指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可 以由涉及管辖的行政机关所属同级人民政府或者 共同的上一级主管机关指定。
5.教师申诉的程序
(1)申诉的提出 教师提出申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符合法定申诉范围。 ②有明确的理由和请求。 ③以法定形式提出。
(2)申诉的受理
(3)申诉的处理
2.受理
复议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 日内对申请人的资格和申请复议的条件 认真加以审查,并对复议申请分别作出 如下处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二节
• • • • •
学校中的法律关系
二、学校、教师与学生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义务 (一)学校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义务 2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学校有权根据国家及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从本校的办学条件、办学能力和编制实际情况出发 ,制定本校教职工具体的聘任管理办法,自主决定聘任、解聘有关教师和其他职工,自主对教师 及其他职工实施包括奖励、处分在内的具体管理活动,即学校对教师依法享有管理权。

此外,仍需指出的是,法律的各项功能是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的,法律的功能原本就是一个有机的整 体。
第一节
• • •
教育与法律
二、教育法的发展 (一)国外教育法的发展历程 教育法同其他法律制度一样,都是社会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教育法并非自古就有,
它是伴随着现代社会和现代教育进程应运而生的。掌握教育法发展的一般规律,将为我们更加
• • • •
(一)学校与政府的法律关系 (二)学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 (三)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四)教师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第二节
• • • •
学校中的法律关系
二、学校、教师与学生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义务 (一)学校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义务 1学校的法律地位 学校(指公立学校,下同)的法律地位是指学校在其依法享有职权和依法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所 形成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学校是教育法调整的重要对象,是享有一定权利并承担一定义务的社 会组织。法律上的学校是指经主管机关批准或登记注册,以实施学制系统内各阶段教育为主的
教育机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其活动时,根据条件和性质的不同,具有两种主体资格。就
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机关的管理而言,其为行政相对人;就学校同时所为民事活动而言,其为 民事主体。
第二节
• • • •
学校中的法律关系
二、学校、教师与学生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义务 (一)学校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义务 2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法律上享有的、为实现其办学宗旨、独立自主地进行教育教学管理、 实施教育活动的资格和能力,一般称为办学自主权。根据我国《教育法》的规定,我国学校及 其他教育机构享有的办学自主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
(二)法律的功能 法律功能是指法律作为社会体系或部分,在一定的立法目的指引下,基于其内在结构属性而与 社会单位所发生的,能够通过自己的活动造成一定客观后果,并有利于实现法律价值,从而体 现其自身在社会中实际地位的能力。它取决于法律的工具性特征,而这种工具性特征是指法律 在社会系统中的地位、法律自身的结构完备程度、法律的技术含量等。

3教育守法及违法

教育守法,也称教育法的遵守。它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自觉遵守教育法的规定,按照教育法的规范
要求作为或不作为,它是教育法实施的重要表现形式。

教育违法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违反教育法规的危害正常教育法律关系的有过错行为。它有两种表 现形式:一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做了教育法禁止做的事情;二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不做教育法所明确 要求做的事情。
第一节
• • • •
教育与法律
一、法律的产生与功能 概括而言,法律的功能主要有以下四种: 1规范功能 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律对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公职人员 及公民个人的权利和义务、作为和不作为等都有规范性条文予以明确规定。它告诉人们可以做
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应当做什么、不应当做什么、什么样的行为是合法的、什么样的行为是
第一节
• • •
教育与法律
三、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现状 (三)我国教育法律监督 教育法律监督的内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教育法律监督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
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对教育立法、司法、执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督。广义层面的教育法
律监督则是指由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教育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为了使依 法执教的收效显著,我们必须重视强化法律监督力度。首先,教育行政机关专门的监督机构, 要配备专职的工作人员,将监督工作落实到人。其次,要积极发挥人民代表大会的作用,加强 对教育法律执行的监督,成立评估委员会,按照有关法律对学校办学条件、办学质量、专业设 置、办学方向进行监督和评估,保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依法治教,依法办学;还要明确 社会监督的方式、途径、效力等,便于相关主体进行操作,使教育监督机制进一步规范化、系 统化、具体化,发挥更大的作用。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一个通过教育法律制度的制定和 运用,来制约和督促社会各方教育执法和守法的法律监督体制,包括权力机关的执法监督、行 政机关的行政监督、司法机关的司法监督以及党的监督和人民的社会监督等。
违法的、违法行为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要受到什么样的法律制裁,如此等等。 • • 2导向功能 法律作为分清是非的行为规范,使人们在作为和不作为之前要根据国家允许和保护什么行为
、禁止和限制什么行为的界定,去决定自己的行为。这就给人们的社会活动指明了方向,使人
们遇事能预先进行判断,衡量即将出现的(自己的和他人的)行为是否合法,在法律上是否有效, 其法律后果是肯定性的还是否定性的。法律的这种导向功能,对于引导人们做一个守法的公民 ,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 •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章程是指为保证学校的正常运行而就办学宗旨、主要任务、内部管理体制及财务活动等重大 的基本的问题,作出全面规范而形成的自律性基本文件。学校根据本机构的章程,在不违背国 家法律的前提下,可以自主组织实施管理活动,作出管理决策,并建立完善自身的管理系统。 这个权利的行使,是学校法人地位的重要体现,也是落实学校法律地位的重要保证。
第二节
• •
学校中的法律关系
一、学校法律关系的特征 教育法律关系是教育法在调整教育领域中各种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和确认的一种法律 关系。它是教育中的各种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被教育法所确认。在教育领域内,法 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多种多样的,如学校与政府的关系、学校与社会的关系、学校内部管理 的权责关系、学校管理者与教师和学生的关系、教师与学生的关系等。我们着重分析以下几对 主要的教育法律关系。
• •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教育教学活动是学校的基本活动。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是学校最基本的权利。学校有权根 据国家有关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课程标准等方面的规定,因校制宜,自主组织学校教育教学 活动的实施。
第二节
• • • • •
学校中的法律关系
二、学校、教师与学生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义务 (一)学校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义务 2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3)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学校有权根据自己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发展规划以及实际办学条件和能力,依据国家有关 规定进行招生,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

4充分了解学校、教师与学生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和义务,能够深入地分析相关教育 法规案例。
第一节
• • •
教育与法律
一、法律的产生与功能 (一)法律及其产生的渊源 法律,通常简称为法。据我国第一部字典《说文解字》东汉经学家、文字学家许慎著,成书 于汉和帝永元十二年(公元100年)到安帝建光元年(公元121年)中解释:法字,从“水”,意思是说“ 法”像水一样平,包含着公平之意。法律是人们行为规范的一部分,它是判断人们行为是非的一 种标准,是要求人人遵守的普遍规则,具有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由国家制定并强力实施,一 般体现为文字形式。
第一节
• •
教育与法律
三、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现状 法制,简言之就是国家的法律制度,即指法律的制定、遵守、适用、监督以及实施保障等 一系列制度。教育法制则是指有关教育的法律和制度的总和,包括教育立法、执法、司法、守 法和法律监督实施等活动。加强教育法制建设、全面实施依法治教,是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 必然要求,对于提高全民的文化素养和法律素养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4制约功能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的行为规范,它具有举国上下每一个人都必须无条件遵守的效力,因而只要在国 家权力管辖的范围内,凡是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从,否则,就逃脱不了法律 的制裁,这就是法律的权威性。法律的这种制约功能,绝不承认任何特权,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同样适 用。也就是说,在法律面前人人等。
• •
2教育司法 教育司法是国家司法的重要内容,在教育法规的实施中占有特殊地位。当某种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 状态,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不能顺利实现时,就会形成干扰教育法运行的障碍,通过教育司法给予当 事人双方明确答复,从而最终消除当事人之间在权益上悬而未决的争执,排除教育法律运行的障碍; 通过教育司法,强制责任方以赔偿损失、履行法定义务等方式补救被侵害一方的权利,使被阻滞的教 育法规运行或被破坏的教育法律秩序得以恢复。
“十二五”职业教育国家规划教材
教育学
北京出版集团公司 北 京 出 版 社
第十章 教育法
[学习指导]


1了解国内外教育法的发展历程。
2把握我国教育发展建设的现状,体会我国教育立法程序、教育法规实施及监督状况 及特点。

3充分理解教育法律关系。能够用相关的教育法律原理分析和解释学校与政府、学校 与教师、学校与学生及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
一般包括如下四个阶段: • 首先,提出教育法律议案,即享有法定权限的国家机关和个人向教育立法机关提出有关教育 法律议案或制定修改、补充、废止某项教育法律的提议。


其次,审议教育法律草案,即立法机关对列入议事日程的教育法律议案进行审查、讨论。
再次,表决和通过教育法律草案,即立法机关对经过审议的教育法律议案进行表决,是教育 立法过程中最具决定性的阶段。
第一节
• • • •
教育与法律
一、法律的产生与功能 概括而言,法律的功能主要有以下四种: 3保护功能 法律作为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的体现,必然要保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保护社 会制度不遭到破坏、保护国家权力能顺利实现、保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思想观念和行为规范。亦可说 ,只要是在一国主权管辖的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合法行为都无一例外地受到国家的法律保护。 如果哪个单位和个人在法律上的权利受到了威胁、侵犯或者损害,就可以依法提出申诉、请求有关职 能部门予以仲裁,并且可以依法得到补偿,必要时按法律规定强制执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