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路政许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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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公路路政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路路政管理,规范公路路政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交通部《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路政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路路政许可,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设定,由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实施的行政许可。

实施公路路政许可,应当遵守《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路政许可事项、类别、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收费标准以及申请办理路政许可所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向申请人提供的路政许可格式文本,不得收取费用;路产损害(占用)赔(补)偿费、勘验费等依法按照规定标准收取。

第二章许可类别及权限
第四条公路路政许可依照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分为:
(一)改变公路使用性质(包括占用、利用、穿越、跨越、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开设平交道口等);
(二)设置非公路标志;
(三)超限运输车辆和铁轮车、履带车以及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特殊机具行驶公路;
(四)中断交通进行公路施工;
(五)行道树更新砍伐。

第五条路政许可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其管理权限分别为:
(一)改变公路使用性质:涉及两市(含两市)以上的路政许可或省内国道、省道的路政许可,由省公路局负责,其他的由市(州)公路局(处)负责;
(二)超限运输车辆和铁轮车、履带车以及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特殊机具行驶公路:
1、几何尺寸超限(长度不限、高度小于4.5米、宽度小于3.8米)但轴载和车货总重不超限的在一市(设区的市)办理,全省通行;
2、轴载不超限但车货总重超过规定重量的20%以内,
由所在市(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颁发通行证,全省有效。

收取赔(补)偿费后,按规定路线行驶;
3、上述两种情况之外的由省公路局办理;
4、铁轮车、履带车以及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特殊机具行驶公路,由所在市(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办理;涉及两市以上的,由所在市(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商有关市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第三章路政许可程序
第六条路政许可申请。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需要取得公路路政许可的,应当事先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书、有关证件、设计图、施工方案等法定资料(附件1、附件2、附件3)。

(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一次向路政许可申请人告知应提交的申请材料和有关内容。

第七条路政许可受理。

国道和省道路政许可事项的受理由省公路管理局授权给市、州级公路管理机构,市、州级公路管理机构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的路政许可申请书,应当按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路政许可的,应即时告知不予受理;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 5日内出具《公路路政许可补正材料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构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六)申请人的申请事项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需要进行现场勘察、调查、核实的,公路管理机构应于接到申请后 5日内,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勘察、调查、核实,并依据勘察、调查、核实情况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路政许可决定,应当出具加盖本机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公路路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公路路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受理管线破损或断裂等突发性事件的许可申请,在各县(市)
公路管理机构进行现场监控的前提下,允许申请人边申请边施工,事后补齐相应网上审批手续,备注说明系事后审批。

(七)在市、州级行政服务中心无路政许可窗口的,申请人直接到所在地公路路政部门申请。

有行政服务中心路政许可窗口的,应向当地行政服务中心申请,由行政服务中心将许可申请材料上报给所在地路政管理部门,行政服务中心将许可申请材料上报给所在地路政管理部门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路政部门接到申请后,通知所属路政管理部门,并在6天内完成现场勘查、材料审查等相关手续,材料、手续齐全后在期限内送上一级路政管理部门。

各(市)、州上报到省公路管理局路政处许可案件,必须做到:当事人的申请材料齐全,由当事人填写的《路政许可申请书》,并对当事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过现场勘查,在《路政许可申请书》中填写好审查意见。

并将第二条之规定所有申请材料形成电子文档通过“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公路管理局网站”电子邮件方式提出。

第八条路政许可审查与决定。

(一)公路管理机构受理申请人的路政许可申请后,经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按照规定可由本机构做出许可决定的,除能够当场做出决定的,应当在 20日内做出书面许可决定;
涉及路产损害(占用)赔(补)偿的,缴纳赔(补)偿费用,并签订协议书。

(二)应当先经下级审查报上级公路管理机构决定的路政许可,下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 20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包括现场勘察、调查核实情况)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公路管理机构;
(三)上级公路管理机构自接到下级公路管理机构报送的路政许可申请材料之日起,应当在 20日内审查完毕,并按照规定程序做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依法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路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做出准予路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做出决定起 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加盖许可机关印章的许可证、通行证。

(五)省公路管理局路政管理处负责审核案件材料是否完整、齐全。

省公路管理局路政管理处负责人利用“湖北省省公路管理局网站”路政许可审查功能模块进行网上审查,并签署审查意见。

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打印审查结果存档。

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文书格式不符合要求,或缺漏材料),由路政处协调,通知下级路政管理部门或申请人补正材料。

审查时间不得超过5天。

(六)通过审查要求的申请案件,由省公路管理局路政管理处在“湖北省公路管理局网站”直接将案件移交给分管
路政工作领导,分管路政工作领导负责对案件审批,利用“湖北省路政许可审批(决定)功能模块进行网上审批,并签署审批意见,并打印审批结果存档。

涉及路产的申请案件,经省公路管理局相关处室会签后报分管领导签批。

审批时间不得超过2天。

特殊情况在规定的时限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10日,并将《公路路政许可延期通知书》送交申请人。

第八条路政许可办结。

(一)路政处利用《湖北省省级行政许可审批工作平台》办结功能模块进行网上办结,并打印办结结果存档。

领导签批准予申请的,由路政处根据审批结果开具《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准予申请的,开具《行政许可驳回通知书》,并通过省公路管理局OA办公系统将审理结果发回到市(州)公路管理部门。

办结时间不得超过3天。

(二)从决定受理至准予申请的时间不得超过20天。

第四章听证
第九条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实施路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外,路政许可申请事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
间重大利益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第十条公路管理机构对于其他涉及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大路政许可事项,认为需要听证的,应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五章路政许可的变更与延续
第十一条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路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做出路政许可决定的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给予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路政许可期满,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路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路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做出路政许可决定的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路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准予续延。

第六章路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要加强路政许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路政许可管理及监督检查制度,依法规范路政许可行为,强化对路政许可工作的监督检查,实行政务公开,不断提高路政许可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切实做到依法许可、高效便民、文明服务。

第十四条依法加强对路政许可事项的现场监督管理。

对于被许可人不按公路管理机构颁发的路政许可证中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实施或擅自扩大、改变准予的路政许可事项、类别、内容行为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被许可人停工,限期改正,限期内不改正的,依法处理。

对有《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七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依法撤销路政许可或注销路政许可证。

第十五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路政许可,擅自从事路政相关活动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公路法》和《路政管理规定》实施路政许可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
改变公路使用性质许可
(一)特殊使用公路(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许可
1、申请书(主要理由、详细地点、施工期限等);
2、安全承诺书;
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个人申请——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单位申请——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申请人联系方式、地址;
4、特殊使用公路(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申请表;
5、规划许可证或建设批文(较大工程项目);
6、一般项目需平面设计简图,较大工程项目需设计图及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

(二)特殊使用公路(铁轮车、履带车行驶公路)许可
1、申请书(主要理由、详细的行驶起止线路;行驶时间等);
2、安全承诺书;
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个人申请——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单位申请——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申请人联系方式、地址;
4、特殊使用公路(铁轮车、履带车、行驶公路)申请表;
5、车辆及机具的驾驶和行驶证件的复印件;
6、车辆及机具外观的照片。

(三)在公路两侧控制区内埋设管线、修建公路服务等设施许可
1、申请书(主要理由、详细地点、工程期限等);
2、安全承诺书;
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个人申请——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单位申请——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申请人联系方式、地址;
4、《公路两侧控制区内埋设管线、修建公路服务等设施》申请表;
5、规划许可证或建设批文(较大工程项目);
6、一般项目需平面设计简图,较大工程项目需设计图及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
7、服务设施需提供土地使用权证明。

(四)跨越、穿越公路、公路用地埋架设管线等设施许可
1、申请书(主要理由、详细地点、工程期限等);
2、安全承诺书;
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个人申请——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单位申请——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申请人联系方式、地址;
4、《跨越、穿越公路设施、公路用地内埋架设管线等设施》申请表;
5、规划许可证或建设批文(较大工程项目);
6、一般项目需平面设计简图,较大工程项目需设计图及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

(五)设置非公路交通标志许可
1、申请书(委托需写明委托人、设置地点、设置期限、内容、颜色、外廓尺寸及结构等);
2、安全承诺书。

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个人申请——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单位申请——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申请人联系方式、地址;
4、《非公路交通标志》申请表;
5、非交通标志牌现场效果图;
6、设置高立柱广告牌需提供设计及施工单位资质证明;
7、租地协议或土地租赁意向书。

(六)增设平面交叉道口许可
1、申请书(主要理由、详细地点、施工期限等);
2、安全承诺书(指施工和使用期间的安全承诺)
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个人申请——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单位申请——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申请人联系方式、地址;
4、《平面交叉道口》申请表;
5、该项目设计图(指:平面设计图、构造图);
6、宽8米以上的平交道口还需提供绿化设计图及设计单位资质证明。

(七)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许可
1、申请书(申请作业的项目、原因、地点、与公路水沟的距离);
2、安全承诺书;
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个人申请——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单位申请——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申请人联系方式、地址;
4、《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申请表;
5、规划许可证或建设批文(较大工程项目)。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
1、申请书(主要理由、详细的行驶起止线路、行驶时间);
2、安全承诺书;
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个人申请——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单位申请——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申请人联系方式、地址;
4、《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申请表;
5、车辆和货物相关的技术参数表及车辆和货物合一照片;
6、车辆驾驶证和行驶证件的复印件。

7、对特大件尺寸超限和车货总重在100吨以上车辆,需提供运输安全行驶论证方案。

中断交通进行公路施工许可
1、申请书(主要理由、详细地点、施工期限等);
2、安全承诺书;
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个人申请——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单位申请——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申请人联系方式、地址;
4、中断交通进行公路施工申请表;
5、临时通行道路设计方案及路线图;
6、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补偿数额;
7、交通管制公告文件;
8、规划许可证或建设批文;
9、一般项目需平面设计简图,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

公路两侧行道树木采伐许可
1、申请书(主要理由、详细地点、树木的种类和数量);
2、安全承诺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个人申请——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单位申请——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申请人联系方式、地址;
3、《公路两侧行道树木采伐》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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