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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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建立物业管理市场竞争机制,保障物业管理企业公平竞争,维护招投标双方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全省城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原则。物业招投标,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部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物业招投标管理工作,并组织本办法实施。
各行署、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招投标管理工作,并组织本办法具体实施。
第二章招标
第五条招标项目。在全省城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一)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多层物业规划总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或高层物业规划总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多层、高层混合物业规划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物业;
(二)已成立业主委员会,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上,具备招投标条件的现有住宅区和其他物业;
(三)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决定通过招投标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的。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不符合前款要求的其它物业,根据情况可实行公开和邀请招标,不实行招标的新建物业必须委托具有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不实行物业管理招投标:
(一)物业由建设或产权单位自用,设施设备完整独立的;
(二)物业的使用在保密或安全方面有特别要求的;
(三)外国政府、个人、国际金融机构等捐赠建设,并且有明确要求的。
第六条招标人。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标人(以下简称招标人)是指进行物业管理项目招标的新建物业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或相关物业产权人。
新建物业尚未交付使用或者已交付使用但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建设单位是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标人。
业主委员会采用招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必须经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讨论同意。
第七条招标组织。招标人应在当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组建招标工作小组,也可委托具备二级资质以上物业管理企业或相应咨询服务机构代理招标事宜。
招标人组建的招标工作小组应当具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评审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并按下列规定组建:
(一)招标人是新建物业建设单位或相关物业产权人的,其法人代表(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招标工作小组;已组建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代表参加招标工作小组。
(二)与招标物业相适应的经济、技术和管理人员占招标工作小组成员总数的50%以上。
第八条招标文件。招标人或者其组建的招标工作小组应当编制物业管理招标文件。物业管理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人名称、地址、招标工作小组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联系方式;
(二)物业基本情况,包括物业名称、座落地址、总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绿化面积、房屋类型、产权性质、房屋幢数、套数、建筑结构、公建配套设施、主要设备设施、物业档案(含施工或竣工图纸),出售情况,入住率等;
(三)委托管理的内容及要求;
(四)物业管理用房的安排;
(五)投标人的资质与条件;
(六)投标书的编制要求;
(七)组织解释招标文件及实地考察物业的时间;
(八)投标书密封要求和送达的截止时间,地点及方式;
(九)开标、询标的时间、地点、方法与程序;
(十)投标报价要求及评标标准;
(十一)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十二)其他事项的说明。
招标文件可载明投标保证金的缴纳、对未中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经济补偿方式等内容。
第九条投标保证金和标书编制补偿金。招标文件要求由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当缴纳;投标保证金应在确定中标人后30日内退还投标人。
招标文件对未中标人承诺支付标书编制补偿金的,招标人应当支付。
第十条招标公告、招标邀请书。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或其他公开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向3家以上具有相应物业管理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招标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物业的名称、地址、使用性质、建筑面积、实施管理的时间;
(三)投标资格条件、报名的地点和期限;
(四)获取招标人文件的时间、地点、方法和相关费用等。
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信息前,将招标项目简介、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招标工作方案等文件报物业所在地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截标期间。物业管理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期间,不得少于20日。
第十二条招标文件的修改。招标工作小组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可召开招标文件答疑会议或组织物业现场踏勘,就招标文件向投标人解释说明。解释说明内容与招标文件内容不一致的,招标人应在截标期日前15天,以书面形式告知所有投标人。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在截标日前15天,将修改后的投标文件以书面形式送达投标人。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送达截止期日顺延。
第三章投标
第十三条投标人。物业管理项目的投标人(以下简称投标人)是指响应物业管理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具有相应物业管理资质的企业。
第十四条跨省、市进行招投标的物业管理企业,要凭本省、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介绍信,到招标物业所在省、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方可参加招投标活动。
第十五条投标申请材料。投标人申请参加物业管理投标的,应向招标人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投标申请报告;
(二)《工商营业执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
(三)投标人基本情况说明,包括企业性质、注册地址、通讯地址、法人代表姓名、已管物业及管理情况、人员情况等;
(四)年度企业会计报表复印件;
(五)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投标单位资格评定。招标人应在当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对申请参加投标的单位进行资格评定,根据单位的资质、业绩、信誉等情况确定投标单位。被确定的投标单位不得少于3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