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司车位成本分摊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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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地产车位(库)成本分摊办法
为加强公司房地产项目的成本核算管理,合理确定车位(库)应分摊的成本,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会计核算制度》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车位(库)的分类
第一条公司的车位(库)划分为以下6类:
1、室外停车位。
指利用项目公共道路或其他空旷场地形成的车位,可能需要对场地进行平整、划线,但无立体建筑物结构。
2、独立建造的停车场。
指独立于项目住宅、写字楼等建筑物,单独施工建造的地上或地下停车场。
3、附属专有车库。
一般指别墅类产品分设于室内或室外,与其他车库有明确界分的车库,其使用权属于相应业主专有。
4、地上首层车库。
指利用住宅或其他建筑物(非别墅)地面上的第一层而形成的停车位。
5、地下非人防车位。
指建造于住宅、写字楼等物业(非别墅)的地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了规划用途的车位。
6、地下人防车位。
指使用人防工程或利用人防工程进行改造而形成的车位。
第二章各类车(库)的成本分摊具体原则
第二条公司各项目的室外停车位均不分摊成本。
第三条公司独立建造的停车场应作为单独的成本核算对象,分摊与其相关的地价、设计费、建筑安装成本等。
第四条别墅附属专有车库随同别墅一同出售的,无需单独分摊成本。
叠拼别墅配套建造的车库,不随主体一起出售的,采用与“地下非人防车位”相同的成本分摊办法。
第五条地上首层车库计入容积率的,其成本分摊方法与住宅或商铺相同;不计入容积率的首层车库及半地下车库,分摊除地价以外的其他成本。
第六条地下非人防车位的成本分摊应根据其是否可办理产权和是否可销售的情况分别处理。
对于可办理产权的车位,需分摊相应成本;对于不能办理产权的车位,如有明确证据表明可以销售使用权的,需分摊相应成本;对于不能办理产权且无法销售使用权的,不分摊成本。
“有明确证据可销售使用权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a)当地将不可办理产权的地下非人防车位销售是普遍的做法;
b)公司在当地的以前项目有进行销售的先例且预计以后仍可销售;
c)公司已将该项目将不可办理产权的车位进行销售,并与客户签订了合同。
第七条地下人防车位不分摊成本,其建造成本由其他物业类型
分摊。
第三章地下非人防车位成本分摊办法
第八条对于能够办理产权或虽不能办理产权但有明确证据可销售使用权的地下非人防车位,其成本分摊方法为:
1、分摊成本采用的面积
地下非人防车位一般采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列示的属于车位的建筑面积进行分摊成本,项目竣工后已取得实测面积的,则采用实测面积进行分摊;不得直接采用车位产权证面积进行分摊。
2、参与车位成本分摊的成本种类
地下非人防车位参与以下6类成本的分摊:
(1)土建部分工程费(不含装修工程);
(2)安装工程费;
(3)工程检测费;
(4)工程监理费;
(5)其它建筑安装工程费;
(6)其他有明确合同依据应由车位承担的成本,如车位补交的地价,车位面积纳入计算基数而支付的有关费用等。
上述(1)-(5)类成本中,如有某类别(或其中细项)按照常规理解和受益原则不应由车位承担,且根据合同能够明确区分金额的,可以剔除,不分摊给车位。
3、建安类成本的分摊方法
对于在各种成本分摊方法下,建筑安装类成本的分摊均应采用“地上、地下建安类成本/地上、地下参与分摊的总面积”的方式,不得直接将地下室的建造成本分摊给车位,或者直接将地下室的单方建造成本作为车位的单方成本。
第四章车位(库)成本分摊的管理要求
第九条各公司在进行房地产项目立项测算时,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各类车位(库)的属性(是否可办理产权、是否可售)做出合理预计,并确定相应的成本分摊办法。
除后期因政策变更,或取得更明确的证据外,各项目的车位成本结转办法需与经批准后项目立项报告一致。
第十条各公司应充分、持续收集车位(库)是否可以办理产权及是否可以对外销售的信息。
根据现有信息不能完全确定车位(库)能否办理产权及可否对外销售,而只能做出预计的,应保持应有的谨慎。
第十一条各公司不得出于考核、调节利润等目的,而随意改变车位(库)的成本分摊办法。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规定与《会计核算制度》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办法为准。